第5章 观念论
不同哲学家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观念论”一词。我们用它来指这样一种学说,即任何存在的东西,至少是任何可以知道存在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都必须是心灵上的。这种被哲学家广泛接受的学说有若干种形式,并且基于若干种不同的理由而得到辩护。这一学说流传甚广,其本身也很有趣,因此即使是对哲学做出最简短的考察,也必须对它有所论述。
不习惯于哲学思辨的人可能会倾向于把这种学说斥为明显荒谬的东西加以抛弃。常识无疑认为,桌椅、太阳、月亮和其他物体一般来说完全不同于心灵和心灵的内容,即使心灵不复存在,它们也可以继续存在。我们认为,早在任何心灵存在之前,物质就已经存在,很难把物质仅仅看成心灵活动的产物。但无论真假,都不能把这种学说斥为明显荒谬的东西加以抛弃。
我们已经看到,物理对象即使有独立的存在,也必定与感觉材料有很大的不同,而且物理对象与感觉材料之间的对应只可能像是目录与被编目事物之间的对应。因此,关于物理对象真正的内在本性,常识完全没有告诉我们任何东西。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它们是心灵的,我们就不能仅仅因为这种观点让我们感到奇怪而理所当然地拒斥它。关于物理对象的真理一定很奇怪。它也许是无法得到的,但如果某位哲学家相信自己已经得到了,那就不应因为被他当作真理提出来的东西显得奇怪而反对他的观点。
拥护观念论的理由一般都来自知识论,也就是说,来自对事物若要被我们认识而必须满足的条件的讨论。贝克莱主教第一次严肃地尝试把观念论建立在这些理由的基础上。通过大体上有效的论证,他首先证明,不能认为我们的感觉材料独立于我们而存在,而是必定至少有一部分感觉材料存在于心灵“之中”,因为如果没有看、听、触、嗅或尝,感觉材料就不会继续存在。到目前为止,他的论点几乎肯定是有效的,尽管他的一些论证并没有充分根据。但他进而指出,我们的知觉能使我们确信其存在的只有感觉材料,被认识就是存在于一个心灵“之中”,因此是心灵的。于是他得出结论:除非存在于某个心灵之中,否则任何东西都不可能被认识;凡可认识的东西,不在我的心灵之中,就必定在其他某个心灵之中。
为了理解他的论证,需要理解他对“观念”一词的用法。他把任何直接被认识的东西,比如感觉材料,都称为“观念”。因此,我们看到的某种颜色就是一个观念,我们听到的声音也是一个观念,等等。但这个术语并非完全局限于感觉材料,它还包括记忆或想象的事物,因为在记起或想象的那一刻,我们对这些事物也有直接的亲知。所有这些直接的材料,他都称之为“观念”。
然后,他开始考虑常见的对象,比如一棵树。他表明,当我们“感知”这棵树时,我们所直接知道的一切都是由他所理解的观念构成的。他指出,关于这棵树,除了我们感知到的东西以外,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还有什么实在的东西。他说,它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用经院学者的拉丁文来说,它的“存在”(esse)就是“被感知”(percipi)。他完全承认,即使我们闭上眼睛,或者没有人在它附近,这棵树也必定继续存在。但他说,这种继续存在是因为上帝继续感知它。与我们所谓的物理对象相对应的“实在”的树由上帝心灵中的观念所构成,这些观念或多或少类似于我们看到这棵树时所具有的观念,但不同之处在于,只要这棵树继续存在,它们就永远在上帝的心灵之中。根据他的说法,我们的所有感知都在于对上帝感知的部分程度的分有,正因为这种分有,不同人才或多或少看到了同一棵树。因此,除了心灵及其观念,世界上没有任何别的东西,别的东西也不可能被认识,因为任何被认识的东西都必然是一种观念。
这个论证中有许多谬误,但它们在哲学史上很重要,我们不妨将它们揭示出来。首先是“观念”一词的使用引起了混乱。我们认为观念本质上是存在于某人心灵之中的某种东西,因此当我们被告知一棵树完全由观念所构成时,我们自然会认为,如果是这样,那么这棵树必定完全存在于心灵之中。但存在于心灵“之中”这种说法很模糊。我们说把一个人记在心里,并不是指这个人就在我们心里,而是指对他的想法在我们心里。当一个人说,他已经不把一件必须做的事情放在心里了,他并不是指这件事本身曾经在他心里,而仅仅是指,对这件事的想法以前在他心里,但后来不在了。所以当贝克莱说,如果我们能认识那棵树,则它必定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中时,他真正有权说的是,关于这棵树的想法必定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中。认为树本身必定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中,就像认为我们所铭记的人本身就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中一样。这种混乱太过明显,任何一位称职的哲学家似乎都不可能真的犯这种错误,但各种伴随的状况竟然使之成为可能。为了看清楚它是如何可能的,我们必须更深入地研究观念的本性问题。
在讨论观念的本性这个一般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把关于感觉材料和关于物理对象的两个完全独立的问题区分开。我们看到,出于各种细致的理由,贝克莱把构成了我们对树的感知的感觉材料当成了或多或少主观的东西来处理。这是正确的,因为它们既依赖于树也依赖于我们,而且如果树不被感知,它们将不存在。但这种观点完全不同于贝克莱试图证明凡可直接被认识的东西都必定存在于心灵之中所凭借的观点。为此目的,详细论证感觉材料如何依赖于我们是没有用处的。必须一般地证明,事物由于被认识从而是心灵的。这就是贝克莱自认为已经做的事情。我们现在必须关心的正是这个问题,而不是先前关于感觉材料与物理对象之间区别的问题。
就贝克莱意义上的“观念”而言,每当一个观念出现在心灵之中时,就需要考虑两件截然不同的事情:一方面是我们所意识到的事物,比如我桌子的颜色;另一方面则是实际的意识本身,即理解这个事物的心灵活动。此心灵活动无疑是心灵的,但是否有理由认为所理解的事物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心灵的呢?我们以前关于颜色的论证并没有证明它是心灵的,而只是证明,颜色的存在依赖于我们的感官与物理对象的关系——在我们的例子中,物理对象是桌子。也就是说,这些论证证明了,在一定的光线下,如果正常的眼睛位于相对于桌子的某一点上,那么某种颜色就会存在。它们并没有证明颜色存在于感知者的心灵之中。
贝克莱的观点,即颜色显然必定存在于心灵之中,之所以貌似合理,似乎是因为它混淆了被理解的事物与理解的行为。这两者都可以称为“观念”,贝克莱或许也曾这样称呼它们。理解的行为无疑存在于心灵之中,因此当我们想到这个行为时,我们很容易同意观念必定存在于心灵之中的观点。于是我们忘记了,只有当观念被视为理解的行为时,这种说法才是真的,因此我们便把“观念存在于心灵之中”这一命题转化为另一种意义上的观念,即转化为我们的理解行为所理解的事物。于是,通过一种无意识的含糊其词,我们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凡是我们所能理解的东西,都必定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中。这似乎就是对贝克莱论证及所基于的根本谬误的真正分析。
在我们对事物的理解中,区分理解的行为和理解的对象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我们获得知识的整个能力与之息息相关。能够亲知自身以外的事物是心灵的主要特征。对对象的亲知本质上是心灵与心灵以外的某种事物之间的一种关系,正是这一点构成了心灵认识事物的能力。如果我们说,所认识的事物必定存在于心灵之中,那么我们要么是不恰当地限制了心灵的认识能力,要么就只是在说一种同义反复。如果我们所说的“在心灵之中”和“在心灵之前”意思一样,也就是说仅仅指被心灵所理解,那么我们说“在心灵之中”就是一种同义反复。但如果是这个意思,我们就必须承认,在这种意义上存在于心灵之中的东西可能并不是心灵的。因此,当我们认识到知识的本性时,便会发现贝克莱的论证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是错误的,而他认为“观念”——所理解的对象——必定是心灵的时,他的根据是完全靠不住的。因此,他支持观念论的理由可以不予理会。是否还有其他理由则有待观察。
人们常说,我们不可能知道我们所不知道的东西是否存在,这似乎是不言自明的真理。由此推断,凡是与我们的经验有关的东西,至少是我们能够知道的。因此,如果物质本质上是某种我们所无法亲知的东西,那么我们就不可能知道物质的存在,物质对我们来说也会无关紧要。人们通常还暗示,出于某些尚不明确的理由,对我们来说不重要的东西就不可能是实在的,因此如果物质不是由心灵或心灵的观念构成的,那它就是不可能的,而仅仅是一种空想。
我们眼下还不可能充分讨论这个论点,因为它所引出的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相当多的预备性讨论;但我们可以立刻注意到反对这一论点的某些理由。让我们从结尾开始谈起:没有理由认为,对我们没有任何实际重要性的东西就不应当是实在的。诚然,如果把理论的重要性也包括在内,那么一切实在之物对我们来说都有某种重要性,因为作为渴望了解宇宙真相的人,我们对宇宙中的一切事物都有某种兴趣。但如果把这种兴趣包括在内,那么即使我们不知道物质的存在,只要它存在,它对我们来说就不是无关紧要的。显然,我们可以怀疑它能否存在,并想知道它是否存在,因此它与我们对知识的渴望相联系,并且具有满足或阻碍这种渴望的重要性。
同样,我们不可能知道我们所不知道的任何事物是否存在,这绝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真理,事实上也是错误的。这里的“知道”一词是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被使用的:①在第一种用法中,它适用于那种与错误相反的知识,即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知道的东西是真的,这种意义适用于我们的信念,即所谓的判断。正是在“知道”的这种意义上,我们知道事物是如此这般。这种知识可以称为真理的知识。②在上述“知道”一词的第二种用法中,这个词适用于事物的知识,我们可以称之为亲知。正是在“知道”的这种意义上,我们知道感觉材料。(这里涉及的区别大致是法语中savoir(认识)和connaître(熟悉)之间的区别,或者德语中wissen(认识)和kennen(熟悉)之间的区别。)
于是,这句似乎是不言自明的真理的话可以重述如下:“我们永远也无法真确地判断,我们没有亲知的某种东西是否存在。”这绝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真理,而是一个明显的错误。我无缘亲知中国的皇帝,但我真确地判断他是存在的。当然可以说,我之所以这样判断,是因为别人亲知他。但这是一种不相干的反驳,因为如果这个原则是真的,我就不可能知道有别人亲知他。但更进一步说:没有理由表明我不会知道存在着某种无人亲知的东西。这一点很重要,需要加以说明。
如果我亲知一个存在的事物,则我的亲知让我知道它存在着。但反过来并不能说,只要我能知道某种事物存在着,我或其他某个人就必定亲知了这个事物。当我有真确的判断而没有亲知时,我是通过描述而知道这个事物的,而且凭借某个一般原则,符合这种描述的事物的存在可以从我亲知的某种事物的存在中推断出来。为了充分理解这一点,我们不妨先来讨论亲知的知识与描述的知识之间的区别,然后考虑有哪些关于一般原则(如果有的话)的知识与我们关于自身经验存在的知识具有同样的确定性。这些主题将在以下各章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