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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本章根据陆海产业联动与协同的含义,直接选用陆域第一、二、三产业与海洋第一、二、三产业进行评价分析。对于陆海产业耦合评价,从产业规模、产业结构、产业效率三个方面选取指标,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测度陆海产业协同发展的程度。
研究发现,全国海洋产业与全国陆域产业总体的关联度为0.518,全国海洋产业与陆域第一产业的关联度为0.679,全国海洋产业与陆域第二产业的关联度为0.866,全国海洋产业与陆域第三产业的关联度为0.636。陆域第二产业与海洋各产业的关联度最高。
沿海省(市、自治区)的海洋产业与陆域产业总体关联度处于0.529~0.843,从低到高依次为河北、江苏、浙江、上海、广西、广东、海南、山东、辽宁、福建、天津。
全国陆海产业系统的耦合值都非常高,其耦合协调度也在不断增长,整个系统的耦合水平不断提高。全国陆海产业耦合可分为四个阶段。2006—2009年为磨合前期阶段,2010—2011年为磨合后期阶段,2012—2013年为协调前期阶段,2014—2016年为协调后期阶段。
从耦合协调度的数值来看,各省(市、自治区)位于[0.493,0.841],处于濒临失调的磨合阶段至良好协调的四个子阶段。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耦合协调度的平均值,可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山东、广东,处于平均中级协调阶段;第二类是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处于平均初级协调阶段;第三类为广西、海南,处于勉强协调阶段。
沿海地区的陆海产业协调发展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协调发展滞后经济发展型,包括江苏、上海与天津。第二类为经济发展滞后协调发展型,包括福建、广东、山东、浙江。第三类为经济发展与协调发展落后型,包括河北、海南、广西与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