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竞争伦理学:友善的经济学家[2]
对一种由个人掌握资源配置决策权并决定最终产品的构成和分配的经济制度,存在着多种叫法:市场制度,企业制度,竞争的、自由放任的,或者按马克思主义者的说法,垄断的资本主义。这种制度在过去200年的西方世界中一直是控制经济生活的主要方式,不过,政府干预的范围无论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都得到了空前的扩展。
在这一讲中,我打算首先讨论一下主流派的英国经济学家对这一制度的看法——他们对企业制度赞同和反对的范围和内容。对于他们的看法的演变历程,我只是作简要地回顾,而把重心置于他们现在对市场的看法。随后,我将提出的问题是,这些经济学家从何处获得伦理思想,以及这些伦理价值观对他们的研究所产生的影响。
1.迄至1900年:经济学家在辩论中增加戒备之心
一直到19世纪中叶,企业制度被广泛接受,是因为人们相信它的优点就是它的效率。私人财产权使沙子变成金子,没有人抱怨沙子的消失或者抱怨金子的出现。“天赋的自由制度”得到了广泛地扩展。确实,古典经济学家指定国家去纠正或增强私人行为,这类公共性的任务可以列举出许多,但是,它们并不是普遍的或系统性的“规划”,而只是少量旨在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率的“护创膏布”。马尔萨斯人口论文的一部分就是谴责公平制度,李嘉图则嘲笑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的平行四边形思想。[1]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对于私人企业的相对优点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充满着矛盾心理。这种矛盾心理出于三个原因:他具有理解和阐述几乎任何观点的古怪倾向;受经济思想史中的“和稀泥”人物的影响;以及他指出的私人企业存在着的令人惊奇并且荒谬的缺陷。他声称大约90%的劳动力的报酬至多是松散地与他们的努力和成绩挂钩——确实如此松散,以致他对此表示了愤慨,“劳动力的产出与劳动力的比率应该以与我们现在所看到几乎相反的比率进行分配。”[2]他觉得可以肯定,一个竞争性市场无法实现工作时间的缩短,即使所有的劳动力都有这样的愿望。[3]人们常说只有大智者才会犯大错。穆勒正应了此话。
然而,尽管穆勒用明确的和含蓄的方法阐明,政治经济学并不意味着自由放任,但是,他还是创立了一条很快被广泛仿效的惯例。在列举了支持自由放任的若干理由之后——主要基于对个人自由和发展的愿望,也基于效率——穆勒归纳道:“很少有人会为这些理由是否充足而争论不休,要那些建议而不是抵抗政府干预的人从所有例子中举出一个强有力的例子,从而增加他们的负担。‘自由放任’,简言之,应该是一般的惯例:除去某些大好事的要求之外,任何违背这一惯例的作法肯定都是恶行。”[4]否认自由放任的理论性而把它暂且称作是一般准则的做法,很快成为经济学家的既定教义,而且保留至今(后面我将提出争议)。不久,开恩斯(J.E.Cairnes)、杰文斯、西奇威克(H.Sidgwick)、马歇尔和凯恩斯(J.N.Keynes)都承认了这一传统。[5]垄断、外部性、信息不通以及其他与自由放任相悖的理由累积起来,但却只是作为一般准则的个别例外。
这种使纯科学沉默而由深沉的假设支持自由放任的折衷方法,令我比大多数经济学家更感到困惑。一种科学能够在自愿担负的界限内用一般术语解释现象行为,从这一意义上说这种科学是成功的。举例来说,科学应该能够告诉我们最低工资法对就业和全体工人的报酬的影响,价格变动对消费者的影响,等等。具体地说,标准的分析预测出,最低工资法会减少能力最差的工人的收入,并大致地减少社会的收入,从而产生其他各种影响。
有人会说,因为经济学家的分析框架所造成的限制,理论未必导致明确反对最低工资法:比如,劳动力市场上的买方垄断,或者工人的无知产生了无效率的市场结果。但是,经济学家应该分析(比如)在最低工资法条件下和存在买方垄断的自由放任条件下产生的影响,分析出一个明确的结果抑或没有结果。无论哪种情形,都不致形成什么“假设”。
换言之,理论也可由于经济学范畴之外的理由而被看作是没有定论的;具体地说,理论没有认识到的社会价值可能否定其结论。[6]比如,最低工资法可能实现人们所希望达到的收入再分配(或某项其他社会价值)。于是,最低工资法明显的得益者是最低工资线以上的工人,确实这正是劳联—产联支持这一法律的原因。或者说,在高工资领域的工人可以不受低工资领域工人的竞争,从而维系人口分布目标。
很好,这些或其他理由足以解释人所周知的最低工资法为社会所接受并得以延续的原因。那么,难道这不是对在最低工资法研究中得出这些结论的经济理论的正当要求吗?对社会有重要意义的全部影响为什么不应该对经济学家也同样重要呢?除非我们乞灵于理性探索范畴之外的影响——比如,这项法律没有其他识别标准而只有利于那些信仰真正上帝的人——否则,同时生存于经济现象的纯科学与一套有关惯例的非派生假设之间,是不容易的。当然,可以以科学分工为由来忽视效率以外的价值,即使没有其他科学会去研究这个被忽视的部分。但是,人们至少会对这种假设来自何方提出疑问。
我猜想这些问题的答案是,经济学家也许是含蓄地默认,其他可能压倒效率假设的价值通常是脆弱的或矛盾的,或者只是加强了在研究各种影响基础上所作出的结论。我不打算与这种正在流行的哲理进行争论:不管如何充分地解释我们拥有最低工资法的原因——这是我们应该拓宽的一项研究,我预计我们经济学家不会喜欢这个法律。但是,不应该把流行的哲理炫耀成科学。
2.边际生产率伦理学
经济学家们醉心于对企业制度进行公开的、无条件的赞美,到了19世纪末,这种赞美遭到一次很大的中断,这发生在人们发现并普遍采用了边际生产率理论的时候。
边际生产率理论认为,在竞争性均衡中,各个生产要素得到的补偿率等于使用生产要素的企业边际的或增加的贡献价值。假如生产要素是一个劳动力,他在一个服务行业工作,没有什么资本设备,这样,在均衡点他的工资就等于他的服务给企业所增加的营业收入额。假如像通常那样,所有生产要素都是相互结合的,于是,边际产品就可能表现为更多一些的庄稼,更可靠的机器,或者其他某种可以销售的物品。
假如你向一个外行人宣称,某个人的工资就是他的边际产品,在对边际产品的含义也许解释得比我还清楚以后,又加上一句“这难道不令人愤慨吗?”我预计这个外行人会对你的评论感到惊讶。在边际生产率理论的奠基者和传播者中间,确实有若干经济学家精确地指出一个人的边际产品价值恰好等于他的报酬率。
这种观点最著名的倡导者是约翰·贝茨·克拉克(John Bates Clark)。在他的巨著《财富的分配》(1899)中,他指出:
哈佛大学的卡弗(T.N.Carver)也是一位生产率伦理的代表人物:
我没有努力探索到底有多少经济学家参加了这一对竞争的伦理性辩护。我相信许多经济学家是这样做的,他们通常并不是明确地公开表态,而是含蓄而又贴切地把边际生产率看作是报酬的依据。例如,庇古为剥削性的工资选择的定义就是:低于工人的边际产品价值的工资。[9]
这种观点通常被称作为“朴素的生产率伦理”,其中的形容词不是为了表示它区别于其他更高级的伦理学体系,而是表达了经济学家的不满。对这种不满的经典表述见诸于弗兰克·奈特著名的论文“竞争伦理”(1923年)。[10]他对竞争性制度的公平性提出四点异议:
许多年以前我第一次读到这篇论文之时,我正在奈特教授指导下撰写学位论文,你们不用奇怪,当时我认为他的论文是关于“生产率伦理”的最终性驳论。当我在大约一年前重读这篇论文时,我为我的推论感到震惊。奈特作出了一系列最彻底、最自信的经验判断(诸如上述第一、三条异议),但是他却找不到一点点支持这些判断的证据。进而言之,如他的第二条异议,现实世界的市场并非完全竞争,就他特指的含义来说还比较中肯:人们可以定义出一条完善的标准去判断不完善的行为,任何经济制度下的现实行为用任何普遍标准来衡量肯定都是不完善的。奈特一直提到在任何“可接受的道德体系”下反对竞争性结果,但是他从未告诉我们这种体系中到底包含什么道德内容。他自己独特的判断似乎并不强求于人,正如他有时所说的“没有人会为一瓶陈年葡萄酒的道德价值是否与一桶面粉相等而争论不休”。亲爱的奈特教授,请原谅背叛你的学生,但是我确实好争论,假如这是酿制葡萄酒的大好时光的话。
我还要简单地说一下可接受的伦理的地位,但是现在我只想指出,关于收入分配的生产率伦理,其感召力不仅获得了来自公众的广泛支持,而且还得到那些不在乎言语而注意感情的经济学家的支持。秘密的公民投票无法计算出伦理价值,但是,生产率伦理学确实受到普遍的支持。甚至马克思也像庇古一样把剩余价值看作是工人的产品超出其工资的那部分。在技术与努力之外所得到的报酬——在奈特的例子中,有胡须的妇女获得马戏团的好职位,仅仅就是因为她们没有刮胡子——并不足以否定生产率伦理学。
3.经济学家的伦理学
我尽可能推迟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经济学家从哪里得到伦理体系?我的回答是:他们在任何地方都能得到。
可被广泛接受的哲学体系一向是非经常的来源。经济学说史中最重要的哲学体系是功利主义,边沁那个圈子里的人、西奇威克、马歇尔、庇古,乃至埃奇沃思都深受这种思想的影响。我已经提到过埃奇沃思的《数理心理学》,这本书在很大程度上是他对早先的专题文章《伦理学的新旧方法》的再创造。埃奇沃思郑重地论述了功利主义伦理思想:
埃奇沃思的微积分和西奇威克的《伦理学方法》代表了新古典经济学中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高峰。
直接运用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主要障碍在于,它需要其他信息,尤其需要有关不同的人生产效用时的效率的信息,但人们承认没有客观依据来衡量这种效率。埃奇沃思有可能被引向认为,贵族统治的社会可能是最好的社会。
即使比较效用的困难得以克服,而且是被意见一致所全面克服,而不是被争论或证据所克服,那么,系统的伦理学则会导致令人窘迫的结果。让我来举例解释这个问题。
当人们要描绘一种一般的伦理体系的应用程度时,人们会遇到类似于马歇尔所遇到过的那些问题。马歇尔在题为“正常需求和正常供给变动的理论同最大限度满足原理的关系”的一个章节中,考察了良好的货物税的特性。[15]根据功利主义理论,马歇尔指出,对必需品而不是对奢侈品征税更合人意,因为必需品的需求弹性较小,所以货物税使消费者效用(消费者剩余)的损失有所减少。[16]当然,由于累退税忽视了纳税能力,因此,马歇尔反对这种建议。
需要指出的是,假如马歇尔恰当地衡量出穷人的边际收入效用高于富人,那么,他就可能不会感到窘迫。这是有可能的,虽然他为此会对奢侈品税和必需品税的效用大小进行比较。但不管怎么样,很快还会出现其他令人窘迫的问题,比如,功利主义的目标意味着世界范围的收入再分配。
包罗万象的伦理体系面临的困难是:它们得出的结论并不为社会所欢迎,从而也不为经济学家所欢迎。虽然我没有进行大量的核实,但是我相信,伦理体系与普遍的社会价值观的抵触,使得经济学家不再纠缠于伦理体系。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就更有理由接受社会的价值观念,而不管其包含什么矛盾。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曾经提出过走出这一死胡同的方法——即引申出一般的伦理价值,既具有归纳性又能够协调地应用。他的设想如下所述。选择一套可信的判断标准,让它们来确定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无数变化多样的具体矛盾。在假设它们已经作出判断的条件下,要寻求一种解释或一种原理来正确地预测出这些判断的折衷点,并称这种原理为伦理原理。通过这一程序,任何隐含于可信的判断之后的伦理原理都会重新亮相。人们也许会抱怨这种程序具有自命清高的性质,当然根本性的问题在于,是否能够发现存在着什么原理。[17]罗尔斯后来提出了经过修正的功利主义正义理论,颇有影响,但不是在归纳的基础上,这表明他也认识到归纳性的伦理学很难系统化,可能也难以为人们所接受。[18]
如果与我们认识的一样,经济学家一直满足于把他们的目标建立在知识阶层的主导思想基础上,那么,这与他们简单地吸取其中隐含的伦理价值的观点是两码事,在后一种情形里,他们接受多数人的观点,或者与知识阶层所持观点的变化速度相一致,来宣传他们自己的思想。他们自己的学科拥有自身的影响力。
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人常常谈及,事实上我应该说是抱怨,理性决策的逻辑对经济学家所产生的特殊魅力。这种逻辑的有趣之处在于:它能回答如此大量而又不同的问题,这些回答对于经济学家常常是合理的,而同时对于其他人却是荒谬的。经济学家表现出来的乐观并没有减弱这种逻辑的矛盾程度。在突然发生粮荒时,富人买进粮食然后半价售给穷人而穷人并没有得到帮助,朗菲尔德(M.Longfield)在论证这一点时一定是非常喜悦。宗教界读斯密的著作的人要是知道对正牧师培训的丰厚津贴只会导致副牧师收入的降低,一定会感到非常烦恼。甚至一些经济学家对贝克尔的“病羊定理”也感到愤慨,这一定理证明了,对一个自私者施以利他主义的教育会迫使他变成一名无私者。
经济学的逻辑集中于个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上。在人类行为的所有角落都可以看到这种行为——我刚刚提到的同事,加里·贝克尔,他在诸如犯罪、结婚与离婚、生育以及利他主义行为等领域进行了分析并取得了惊人的结果——但是经济理论集中应用于看得见的市场上。私利的力量以及它在复杂的决策领域里几乎难以置信的精细微妙,促使经济学家力图寻找明确的或隐含的价格在解决许多社会问题时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结果,当一个时期内对竞争性市场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依赖性迅速而普遍地消失时,经济学家非但没有领导潮流,反而远远地落在潮流之后。他们固执地试图利用价格来减除污染、配给能源,或者促进治安状况。对目前一些经济领域实行的放松管制的温和政策,他们总是最积极的支持者。
经济学家对市场的这种倾向性是出于专业训练,还是出于对一种大致(但不完全)独立于所追求的目标的、可以被证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的喜爱,抑或出于经济活动的市场组织中的伦理价值观,这要由一位比我更高明的人来判断。但是,最后一个因素,即自愿交换中的道德吸引力,在我们的态度中至少发挥了某种作用,对此作用我可举一例子说明。
市场交易是自愿性的和重复性的。这些特征很少见诸政治交易或军事交易,当然宗教交易中也许完全没有。因为市场交易具有自愿性,所以它们必然惠及一方但并不损害另一方。因为市场交易具有重复性,所以它们(通常)使得欺诈和毁约行为无利可图。公正负责的名誉是一种商业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它可以称作商誉。
理性的行为并不妨碍养成节约决策成本的习惯。马歇尔认为其中一个习惯就是诚实:“现在欺诈的机会的确是比过去多了;但也没有理由认为,人们比过去会更多地利用这种机会。相反地,近代的贸易方法一方面包含信任他人的习惯,另一方面包含抵抗欺诈行为的引诱的力量,这两点在落后民族之中是不存在的。”[19]对这一观点措词更强硬、时间更早的阐发者是斯密:
我不知道实际上参与经济交易的人是否在行为上比那些参与外交交易或原始的物物交换的人更诚实,我有理由相信马歇尔和斯密在写那几段话的时候也不知晓这一点,不管他们后来是否知晓。但是我坚信他们乃至大多数现代的经济学家都接受了他们关于商业道德的立场要旨。
这一信念并非基于对观点的某种投票表决,而是基于我们日常的习惯。现代经济学家几乎永恒地要求交易中不存在欺诈或强制行为。这一要求部分是由如同预算方程式那样的数学形式表达出来的,各个经济单位所收到的价值量必须等于所付出的价值量。因而,交易几乎就可定义为是非强制性交易,没有人会在进行交易之后变得更糟。
没有什么内在的理由让我们作出这种假设,倒有两条不错的理由让我们不作出这一假设。经济学应考虑欺诈和强制行为的第一条理由是,这些行为也许无法与诚实的交易区分开来。比如每天晚上我从一座公园抄近路回家,并且平均一周一次我的裤子被人抢走——我知道不能带钱。这样,每天我付出一条裤子的1/5作为买路钱从而走了近路,这难道不是自愿性交易吗?再比如,我向你出售一块土地,你误认为这块地底下有油田,而我知道真相。难道我是在欺诈吗?如果是这样,那么修改一下条件,你知道那里有油,而我不知道,显然,我们可以发现一半的人是不承认这是欺诈行为的。
第二,即使从社会角度看欺诈和强制行为都是确凿无疑的,也没有理由认为普通的经济分析不能应用。欺诈性证券的供应数量恰好在包括销售成本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这一点上。人们不期望犯罪者的收入会超过他们在合法职业中可能获得的收入,因为干一件事所付出的代价都要得到恰当的补偿。经济学的普通命题适用于犯罪行为。
总而言之,我们经济学家习惯于排除欺诈和强制行为,因为我们认为,在企业经济社会的普通经济交易中,欺诈和强制行为在实证上并不是有显著作用的因素。
虽然,经济学家与知识阶层的其他人相比对私人企业制度表现了更大的热情,但是,这并不是说,流行的社会观念对技术性的经济研究没有影响。现代经济理论对垄断问题十分重视,在浩如烟海的对产业组织的研究文献中,实际上垄断问题占了首位。关于垄断多么重要的证据微不足道,但是,关于垄断对经济运行影响甚微的证据却很多很多。我是慢慢才倾向于熊彼特(Schumpeter)的观点的。他认为垄断在经济文献中的显要地位是由于一般社会观念影响的缘故。[21]
4.伦理学是什么?
我刚才已经说过,经济学家认为经济交易通常是在公正负责的高水平上进行的,因为在重复的交易中行为端正涉及到交易各方的利益。可见诚实是值得的。
不同意这一观点的,我们可以举出理查德·惠特利(Richard Whately)大主教,他既是一位逻辑学家和神学家,又多少是一位经济学家。主教大人说,按诚为上原则行事的人是不诚实的人。[22]他没有进一步阐发,但含义相当清晰:因有利而诚实行事的人很显然就是一个非道德性的计算者;只有在遵循正确行为原理时不考虑行为对自身后果的人才是诚实的人。
如果社会上人人都胸怀使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功利主义目标,大概所有的人都会诚实地做人,因为预防欺诈和惩戒恶行对于社会来说就是一笔巨额的无谓损失。假如只有一个人不心存这一伦理,他的不诚实行为很可能给他带来好处——社会在对他或她采取预防措施时确实要付出代价。所以,人们或许可以得出结论,诚实是整体社会的功利主义伦理,尽管诚实不给个人带来好处(不是功利主义)。
人们是否持有影响他们行为但独立于他们自身的长远效用最大化行为进而与此相冲突的伦理信念呢?这个问题说不太清,如果我们假设个人效用函数中存在无限的利他主义,那我们等于回归到了社会功利主义。如果不是回避这一结果,而是持在实证上难以攻破的一个论点,我应该指出,在家庭内部和亲朋好友之间,利他主义是强烈的,但它随社会关系的疏远而递减——亚当·斯密早在《道德情操论》中就持这一立场。[23]这一解释并没有最终回答人们是否按照伦理原则行事这一问题。实际上它是消除了这样一种简单的回答,“当然,他们施舍博爱。”
是否存在有效的伦理价值观,这当然是一个实证性的问题,从原则上说应该直接诉诸于试验。我回想起曾经有过一项实验,将装入一些现金的信封贴上邮票,写上地址,但不封口,把它们扔到大街上,然后记录信封是否寄到了指定的收信人手里。我依稀记得许多信封寄到了作为最终收信人的一家慈善团体那里,但是大多数现金都被拾遗者侵吞了。
人们可以对这种类型的试验提出异议,我记得有过这种争议,因为这一试验并没有说明拾遗者是怎么做的:也许有人拾到信封后去找教士做礼拜,也许有人去为赛马下赌注,二者大相径庭。然而,这仍然是一个有趣的探索题目,它更适合于作为现今哲学博士的论文题目,而不是新闻记者报道的对象。
让我来预测一下,当人们的私利与人们普遍声称所忠诚的伦理价值观相冲突时,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系统的综合性的测试会得出的结果。许多时候,实际上是大多数时候,私利理论(正如我对斯密学派所作的解释)会获胜。考虑到行为者的社会特征,在一些不容忽视或许并非偶然的情形中,私利假想会失败——至少对私利没有高深莫测的解释。
我预测这一结果的理由是,经济学家不仅在形形色色的经济现象领域之内,而且在对婚姻、赡养、犯罪、宗教乃至其他社会行为的观察中,都可以发现这是俯拾皆是的结果。我们相信人是追求效用极大化的动物——同鸽子和老鼠没有多大差别——至今为止我们没有看到对人们乞灵于其他行为目标的生活片断加以剖析时能得到什么新的信息。事实上,我应该指出,我刚才提出的测试并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大多数伦理价值观并没有与个人的效用极大化行为相冲突。
在我的最后一讲中,我还将探索这一充满危险的思想观点。
注释
[1]那些比较熟悉欧几里得的平行四边形的人必须知道,欧文设想了由500到2 000人的社区组成的一个乌托邦,社区建立在“由大广场或平行四边形形式构成的”村落里,具有平衡的农业和制造业经济,“其中保持着充分完全的平等”;参见“Constitution, Law:and Regulations of a Community”,in A New View of Society,1st American ed.(New York:Bliss and White,1825),pp.162—163。
[2]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65),I, p.207.
[3]同上书,第2卷,第956—957页。
[4]同上书,第2卷,第944—945页。第5卷第11章充分提供了有关论点。
[5]J.E.Cairnes,“Political Economy and Laissez-Faire”,in Essays in Political Economy(London:Macmillan,1873):“经济科学与我们现存的工业制度之间的联系没有超过机械科学与现存的铁路制度之间的联系”(第257页)。W.S.Jevons, The State in Relation to Labour(London:Macmillan,1882);H.Sidgwick,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3rd ed.(London:Macmillan,1901),bk.III, ch.II;A.Marchall,“Social Possibilities of Economic Chival-ry”,in Menorials of Alfred Marchall, ed.A.C.Pigou(London:Macmillan,1925);J.N.Keynes, Scope and Method of Political Economy,4th ed.(Lon-don:Macmillan,1930),ch.II.
[6]在穆勒的观点中,强制的自由是使自由放任假设合理的主要价值;《原理》第5卷第11章是《论自由》的一个前言。
[7](New York:Macmillan Co.,1899),pp.4—5.
[8]Essay in Social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15),p.201.
[9]The Economics of Welfare,2nd ed.(London:Macmillam,1924),p.754.
[10]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重印于The Ethics of Competieion(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
[11]“……社会秩序大致形成而且满足了其成员的要求,自然的结果(是)应该用伦理而不应用它所产生的要求来评判社会……”(同上书,第51页)。
[12]因而,“在现实生活条件下,以‘自由放任’政策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不可能证明出辩护性经济学的人所周知的伦理结论是正确的”(同上书,第49页)。
[13]“个人或物质生产力的所有权建立在世袭权、运气和努力这种复杂的混合体基础上,它们的相对重要性也许就是这样排列的”。(同上书,第56页)
“运气的作用如此大……以致能力和努力(在事业中)也许毫无作用。而且运气的作用会累积起来,如同通常的赌博一样”(同上书,第64页)。
[14]Mathematical Psychics, p.12.
[15]Principles of Economics(1920),bk.V, ch.XIII.
[16]同上书,第467页注解。
[17]“Outline of a Decision Procedure for Ethics”,The Philosophical Review,60(1951):pp.177—197.
[18]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19]Principles of Economics,8th ed.(London:Macmillan 1920),p.7.
[20]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pp.538—539.
[21]最近经济学家把注意力移向资源保护和形形色色的污染,这也代表了经济学家对公众议论这些事的反应,而不表明这是专业经济研究的结果。
[22]Nassau W.Senior, Journals, Conversations and Essays Relating to Ireland(Lon-don:Longmans Green,1868),II, p.271.
[23]Ronald H.Coase,“Adam Smith’s View of Man”,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1976);pp.529—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