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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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是指在中央委员会或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时,能递补为委员的人员。

根据党章规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候补委员在全体委员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候补委员,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由中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委员出现缺额或因工作需要,经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可递补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的排列以得票多少为序。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候补委员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