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切实保障选举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
为了保证选举体现选举人意志,按照党章规定,必须做到:
(1)对候选人名单,党组织和选举人要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个别需要由组织上推荐入选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因此,党组织对候选人的情况要向选举人作详细介绍,保证选举人了解候选人。
(2)保证选举人对候选人有知情权。选举人选举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对候选人有较为全面而深刻的了解的基础之上。在选举人对候选人的情况不是十分了解,或者选举人自己认为更需要深入了解候选人哪些情况时,有权向党组织提出了解候选人情况的要求。
(3)选举人有权向党组织提出改变候选人的要求。当选举人认为某个党员不宜作候选人时,有权向党组织提出改变候选人的要求。
(4)选举人有权不选候选人而另选他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5)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式。为了保证在选举中真正体现选举人意志,党章还对选举的办法进行了规定,即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式。
(6)上级党组织的指导和把关。党内选举要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在选举过程中,绝不允许进行派别和非组织活动,绝不允许追查选票以及打击报复、虚报票数等违反党章的行为。对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人,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要给予党纪处分。党内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另外,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和任命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不需要经过下级党委全会选举和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