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序
举借债务是生产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的重组。于国家而言,在强制收取的税费之外,通过适当举借国债,可扩大综合财力,完成重大事业和工程;于企业而言,在自有资金之外,通过合理举借债务,可提高扩张能力,促进技术更新或产业整合;于个人而言,在积累收入的同时,通过恰当举借债务,可提前实现生活的改善。举债是对社会资源的调配和重组,借此发挥集合效应,避免闲置浪费,运之如法,可利国利民。
借贷关系一方面是借贷双方之间的私事,可由双方自由约定利息高低;另一方面也是社会资源的重组,具有一定公共性,对利率进行适当管制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由此,举债关系被纳入合意协商与法律管制的双重框架。
债务是杠杆,取用须审时度势、量力而行。所谓审时度势,是指在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深化的当下,在宏观层面,既需考察世界经济前景和走向,也需关注一国经济战略与布局;在中观层面,既需关注所处产业链条的协同机制,也需关注自身所处的行业地位和竞争格局;在微观层面,既需关注经营潜力和管控能力,也需关注财务弹性和调度空间。唯有深谙外在环境与自身境况,方能做到量力而行,让债务杠杆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一旦自身利润空间和现金流周转无法覆盖债务本息,导致偿付困难,遂发生债务危机。债务危机的发生原因多重且复杂,既可能因认知不足引致,也可能因情势变更诱发。在认知层面,对国际国内环境、产业发展格局、自身经营状况的准确把握需系统和认真地考察。如对现状和趋势做出错误判断,则可能导致逆势而行或过度乐观的决策,最终为债务危机爆发埋下潜因。就情势变更而言,国际环境变化、国内战略转型、产业周期波动,常常超出微观经营主体的认知和把控范围。如近年美国奉行单边主义对全球产业链条造成巨大冲击,国内出口导向型企业面临巨大调整压力;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深刻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模式,冲击了一些行业和企业,也催生了一些行业和企业;供给侧改革战略的推出及其配套的财政、税收、货币、信贷等政策的出台,深刻改变了产业和行业发展格局。
债务危机在事实层面表现为不能如期偿付债务本息,在法律层面构成违约。此时,债权人的目标当然是及时且足额获得偿付。国际和国内的既往制度和实践表明,在违约行为和获偿目标之间,价值选择曾左右摇摆,应对机制日益多元。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初看简单明了,但若放在体量庞大的商事主体和系统勾连日益密切的产业链条构成的具体语境下考察,人们会发现,债务人背后是成千上万的员工,其上下游也牵连了数量众多的供应商和客户,若债务人是国有企业,还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同样,在我国间接融资占比较大的特定环境下,债权人背后是成千上万的储蓄账户。
在此背景下,处理债务危机时,应更多保护债权人利益,还是合理照顾债务人利益,各国制度设计的价值选择均曾表现出摇摆往复。正是因为简单的债务关系背后牵扯重大且复杂的利益纠葛,各国应对债务危机的机制也表现出日益灵活和多元的趋势。让债务人“一破了之”越来越被证明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择。正是因为债务危机的爆发原因既有债务人主观可控因素,也有超出其把控能力的客观因素,所以,法律应更多创设一个将合意性与强制性融为一体的框架空间。一方面,将债权人的追偿行为尽量引入理性而有节制的空间,为尚有复苏潜力的企业容留一定的缓冲;另一方面,也应赋予债权人必需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法律所创设的这个框架,既是双方当事人利益博弈的空间,也是实践智慧得以培养的土壤。
债务重组的实践和理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历次修改同样循此思路而日益完善。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债务重组》一书,由两位实务领域的法律工作者撰写,其中包含了丰富的实践素材,以此为基础进行了理论提升,还难能可贵地提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完善建议。希望此书的出版能够进一步丰富我国债务重组的实践,并促进相关理论研究更加深入。
是为序。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
王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