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务操作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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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工代表的结构有哪些要求?

职工代表的人数确定以后,还要明确职工代表的结构,这是一个政策性、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既要注意合理性,又要注意合法性。结构问题非常重要,敏感而复杂,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职工代表大会能否最大限度地代表职工群众?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对结构有不同的规定,按照“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对现有的规定列表对比如下:

关于该表的几点说明:

第一,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结构问题。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与《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表述大致相同。

注意,中央企业对代表结构还有更细一点的规定,2007年印发的《国资委党委 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子企业分布比较集中的中央企业的正副职负责人及所辖子企业正职负责人担任的职工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子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的中央企业的正副职负责人及所辖子企业正职负责人担任的职工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5%。贸易型、高新技术型企业的职工代表,应以一线的贸易、科技人员等为主体。在职工代表中,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二,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结构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特别规定,1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主决定;3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至于代表的结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故该表采用《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第三,关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结构问题。因学校的特殊性,不宜适用《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该表严格采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参考规定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2.《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七、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