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问题之解决
自我国拒签《凡尔赛条约》后,至华会开会前,两年半间,山东问题,成为中日二国僵持的悬案。期间美英二国,曾劝日本旅行其交还中国之诺言,日本坚持直接交涉解决。我则坚决反对,表示愿由第三国居间调停,或提交国际会议解决。我国并曾一度考量提交新成立之国际联合会,终以美国既未入会,提亦无补而作罢。迨日本接到美政府邀请与会,表示不愿以该问题提会讨论,美国因亦不欲有所主张,尚一度劝我勿提,故我方于草拟议程时,未将该问题列入。及华会开会,卒以许士及英代表白尔福之会同努力,亦因彼时日政府亦愿和平结案,尤其是该国代表驻美大使币原喜重朗素主对华用比较和缓手腕,故中日两国,均接受调停,在英美二国派员观察之下,由中日两国代表在华府举行会谈。盖既称为会谈,复在第三国举行,且有第三国人员列席旁听,即非正式直接谈判,而第三国人员,只是旁听,亦并非干涉,故对于双方面子与立场,总算面面俱到。因自是年即一九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止,集会三十六次,终于获到两方同意的结束。
此项中日会谈我国三代表均同往出席。日本方面,除币原外,尚有出渊胜次及埴原正直二人,亦共三位代表。开会之日,许士、白尔福二人亦到场,简单致词,略言:必要时愿尽友谊协助,辞毕即退。分别派员观察,两观察员始终未发一言。中间因胶济铁路问题之争执,一时成为僵局,我方曾拟请英美代表从中调停,以日代表反对而未实现,可见日本方面所谓观察员,纯属旁听,而绝不欲令发生调停作用也。
会谈问题,如交还及开放胶澳,如收回公共财产,如海关盐业矿产,如撤退日军等等共有十一项。就中最主要亦最困难的一项,厥为赎还长二百九十英里的胶济铁路一问题。关于讨论此问题,开会约占半数。路价一层,解决非难。缘该路经证明为德国私人合股经营事业,其价格由巴黎和会赔偿委员会估定为5340余万金马克,从德国应付日本之赔款总数中扣除。中日代表,根据其估定数,作为赎路应付之款。以重视我国立场,不用“赔偿委员会估定数”字样。其最后确定日币数见后段。
该路起初我方主张付现款赎回。日方主张中日合办。以我方反对,改为由我国向日本银行界长期借款,在尚未还款期内,由日本银行界推荐总工程师、车务总管(即行车处长)、会计长各一人,皆为日本籍,提由我方照顾。并谓此系中国铁路之通行办法。则经顾代表答以我国路款合同,以须借款筑路,故每有雇用外籍人员之条款,至胶济路早经造成开车,自不得视同一例。(一九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第十四次会)两方争执甚烈,未有归宿,正值度年休假,而有梁士诒与小幡会晤事件发生。
民国十年底,国务总理靳云鹏辞职,梁士诒继之,颜惠庆仍任外交总长。日本公使小幡西吉,于十二月二十七、二十九两日,先后分别拜晤颜梁二人。曾向梁切询胶济路办法。答以借款自办。外部据以电知我三代表。部电只说借款,外间传闻,乃谓梁已允借日款,而外部据以电令三代表者。华京开会期间,住有国民代表余日章、蒋梦麟二君,尚有其他政客与学生代表等等,相率向日本代表团请愿以赎路金业由国内银行界筹足,超过需要之数,故应对日坚持现款赎回,不得稍有让步。及闻梁与小幡会晤,则以梁允借日款之说,电告国内。吴佩孚素与张作霖为敌,梁阁恃张为奥援,于是以倒阁手段希图打倒张作霖。乃根据国内外种种传说通电攻击,要求梁氏下野。广州并声言梁以年关需要款项,故欲借日款以维持北京政府。外交问题,最易动听,借题发挥,轩然大波。梁氏亦迭次通电自辩,谓小幡来见,纯属交际,本人既未借日款,且自认捐总数十分之一以备即刻赎路之用。张作霖复力为梁声辩。嗣以吴佩孚领导各方攻击,一唱群和,日益加烈,梁终于引退。华会闭会后的两月,奉直发生战事,张作霖军败退,徐世昌亦退位。此事经过情形,详见《三水梁燕孙先生年谱》。编年谱者之看法谓外交部所发梁允借日款之电意在“伪造事实以资倾陷”(该年谱下册一百九十五页) ,实则原电本无“日款”字样也。
再者,梁氏通电曾言路款最好国人自筹,否则可由国内外合办,此则既非限于日款,亦非但尽日本(该年谱下册一百八十三页) ,于此可见并不将日款除外。况颜外长与日使会晤时,以日使言倘日方提案,中国不予接受,可能谈判决裂,故笼统的答以当提阁议。然亦未明言反对日款。颜会晤谈话,并未受人注意,自未遭人合力的攻击也。
次年即一九二二年一月四日,币原告许士,谓梁总理路款提议,与日本代表提案相同。许士派员,以此项消息通知我代表。我代表电部查询,得复切实否认。同时,中日代表继续会谈,日方态度,益见强硬。是月六日,关于铁路部分之会谈,遂告停顿,而接谈其他各项。乃会同发表公报,公布两方之主张,其要点如下:
日本方面
(1)借款期间十五年,但得于五年后先行付清。(2)雇用日本籍车务总管和会计长各一人。
中国方面
(1)指定日期,向第三国银行交付现款。(2)用中国国库券或中国银行公会支票,分十二年还款,但得于三年后先行付清;中国可选雇日本工程师一人。
于是为打破僵局计,为促成山东问题之解决计,亦为保全华会本身计,许士、白尔福二人,会同设法斡旋,约两国代表,分别与作非正式晤谈。是月(一月)十八日,在白尔福住所,接见日代表,接受其最后让步的提案:大旨用中国国库券赎路,为期十五年,得于五年后先行付清;又雇用中日会计长各一人,在中国铁路督办指挥之下,行使同等职权,又在中国督办指挥之下,雇用日本车务总管一人等等(即山东条约第十八、十九等条之规定)。旋于同月十九日及二十日在许士住宅,接见我三代表,力劝我接受此项解决办法。许士言:日本放弃其中日合办胶济路原来主张,实为对华极大让步。现在胶州与胶济路,事实上归日本占领,若不经双方协议解决,势须用武力逼令撤退,故不如照此结束。白尔福并称:该路于五年后,即可全归中国管理,为期甚短,请加熟虑。我代表力为置辩。并说:山东省我国人口有三千七百万人,日本人仅有两万人,故胶济路之管理权,应归我国。但英美两代表,仍力劝接受日本提案。同时该两国政府,公电其驻华使节,向我政府做同样劝告。并谓中国若不予接受,以致谈判决裂,发生困难,美国势难援助。而一月二十五日,哈丁总统接见施使,则谓中国若不趁此机会解决,或致失去山东省,亦属可能。嗣我代表奉政府训令,接受日本方案。胶济路问题,遂告解决。其他各项,亦经先后议妥。乃由两国代表团整理条款,分别送交大会。经主席许士在二月一日第五次全体会议宣读后,正式存案。同时,英代表白尔福宣言:英政府愿将威海卫租借地交还中国。遂于一九二二年二月四日,由中日二国各代表在华京签约。许士、白尔福亦皆亲到会场,以示赞助而伸庆祝。
是年六月,山东条约生效。同年底,胶澳租界地及青岛埠,先后交还我国。日本驻军,亦分期完全撤退。胶济铁路,于次年即一九二三年一月一日交还。至铁路及其附属财产之价值,经双方确定为日金四千万元。我国向日政府发国库券,照票面交付,年息六厘。此项办法,有人讥为“变相借款”。并谓“完全与其他借款自办之路,无大差异,不过改称债券为国库券而已,此等朝三暮四之办法,纯属自欺欺人”云云(梁年谱下册,二百零七页)然此为切合当时实际情形的唯一办法,因为收回胶澳,即所以保全鲁省;况国际争执事件,若不用武力而以外交方式解决,每有双方相互迁就之处,亦属难免,此则惟有权衡轻重,求其无损主权而已。至于赎路金一节,前次所谓业由国人照足者,绝无其事。至是复公开招股,冀图早日偿款赎路,无如入股寥寥,终于无成。至我国对于日款之利息,至一九三七年六月止,如数付清,未及还本,而中日战事发生,山东条约因我国对日本宣战而与其他中日间条约同归取消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