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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夫妻患有哪些疾病不宜再生育
(1)严重高血压、冠状动脉硬化、心功能不全、肾功能减退者不宜再生育。
(2)心功能3~4级者不宜再生育。
(3)银屑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怀孕会使病情加重,出现高热、食欲不振、患处出现大量脱屑,导致蛋白质流失,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怀孕后很多治疗药物又不能用,导致病情不能控制,而且会出现胎盘功能低下,甚至发生死胎或出生后夭折,所以在疾病活动期不宜再生育。
(4)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患者在非缓解期及病情不稳定时怀孕存在流产、早产、死胎和病情恶化的风险,不宜再生育。
(5)女方有轻度、中度智力低下时不宜再生育,任何一方有重度智力低下时不宜再生育。
(6)性病患者在治疗期间不宜再生育。
(7)任何一方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时,在应用免疫抑制剂期间不宜妊娠。
(8)甲亢或甲减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时不宜再生育。
(9)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妊娠后可能产生妊娠剧吐、流产、早产、妊娠高血压疾病、胎儿生长受限及难产,如同时有家族遗传史,遗传风险高者不宜再生育。
(10)夫妇双方都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已经生育一胎患儿者,一方为本病高发家系者(除本人患病外,家族中还有发病者)不宜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