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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子宫切除后想再生育能不能找“代孕妈妈”
有些女性因种种原因丧失了生育功能(如子宫切除或宫腔病变),但按政策符合再生育的条件,加上本人对再生育孩子的愿望十分迫切,于是就产生了找“代孕妈妈”帮助再生育的念头。
2001年2月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目前在我国找“代孕妈妈”是不允许的。由于代孕技术的特殊性,使得该技术给社会、患者家庭带来巨大的隐患,而且法律也不允许实施代孕技术。现实中,民间的代孕本来就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行为,由于法律不支持代孕行为,因此“代孕妈妈”的权益自然得不到任何保障。虽然在代孕前双方或者三方会签订这样或那样的合同,但是因为这些合同并不合法,因此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生育是一个无法预知的事情,代孕过程中常可出现种种问题,如代孕怀孕生产过程中发生意外或某种病变(如孕期糖尿病、难产等)、代孕的婴儿发生意外(如畸形、残疾等)、代孕者将孩子生产后不愿交出、委托人放弃孩子等等。此类问题的出现常导致委托者与代孕者之间的纠纷,而目前对这些纠纷的解决无章可循,因此代孕这条路是走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