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前言

2007—2009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对国际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性影响。这场由次级房屋信贷危机引发并渗透到其他行业的全球金融危机是典型的系统性风险,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伤害。在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作为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AIG(美国国际集团)陷入绝境,濒临破产,对金融行业乃至全球经济都产生了重大影响。遵循传统商业模式的保险公司,由于其负债水平不同,而且与其他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关联较弱,通常被认为比银行具有更低的系统性风险水平。然而,当代的保险领域不能仅仅以传统的商业模式来描述,它还包括大型、复杂的保险集团或以保险为基础的企业集团,在各个司法管辖区域开展业务。这些保险集团和企业集团可能包括非传统的、非保险的业务模式,特别是具有非传统特征的人寿保险产品和不同类型的金融担保产品,扩大了保险集团面对金融市场的风险敞口,致使它们更容易受到金融市场状况的影响。AIG破产案震惊了世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成为各界关注重点,“保险业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如何评估和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议题被列入议事日程,学界和业界纷纷开展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

从监管趋势来说,作为金融领域的“三驾马车”之一,保险业的行业重要性毋庸置疑,国内外都掀起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研究的热潮。在国际方面,2007—2009年的全球金融危机过后,20国集团(G20)在2009年4月成立了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主要负责认定是否存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际相关权威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肯定了保险业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明确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核心地位。在国内方面,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2018年3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原保监会不再单独保留)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4月,原保监会召开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建设启动会,明确要在国内构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制度;2016年8月,原保监会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原保监会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2018年,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后,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的要求日益强烈,进一步明确了开展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的必要性,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视。

从保险经营来说,多元化的投资策略以及密切的金融资本市场联系都对未来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提出了挑战。保险业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境内外投资标准进一步放宽,投资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保险业务进一步渗透到所有金融领域。从历史的角度看,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被严格区分,即使发生危机也不会对其他机构造成影响。但近年来,这种金融机构间的行业壁垒正在被逐步瓦解,取而代之的是更紧密的业务联系以及相互关联。虽说已发生的金融危机主要源于银行业,但随着银保行业互联性的增强,银行业的溢出效应将蔓延至保险机构。正如我们在2007—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中所见,保险业也受到一定冲击,让我们不得不质疑保险业是否会反过来影响金融体系,并成为危机发生的主导因素。

纵观全球,在保险业与金融资本市场密切关联的大环境下,进行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是大势所趋。中国作为保险大国,牵一发而动全身,要确保不发生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前提是要结合具体国情,将涉及系统性风险的相关研究做到位,厘清“保险业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如何科学有效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根源和传染机制是什么”“如何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一系列问题,为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朱衡

202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