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小农生产的现代化转型
第一节 理论与实践
一、小农理论
(一)马克思主义的小农理论
马克思在其经典文献中,将农户分为“大农”与“小农”。“大农”是指具有资本主义企业性质的大农场雇佣劳动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小农则是一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组织类型,其特征是自我封闭、相互孤立,隔离、小规模土地、手工劳动、自给自足、排斥分工与科学应用,不参与市场交换,“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马克思,2009)。马克思认为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过时、落后的生产方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被“大农业”“大生产”取代。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改造小农,走合作化的道路,将“小农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恩格斯,1995)。在苏联的共产主义实践中,列宁在《论合作社》中提出用合作化计划来改造小农生产,在保持农民的个体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通过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组织,建立无产阶级和小农的经济联盟。但是斯大林把列宁的合作化计划解读为“包括农业合作社的一切形式,从低级形式(供销合作社)到高级形式(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并全面建立起集体农庄制度,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化。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直接影响了我国改造小农理论的探索。毛泽东在《论合作社》中提出,在土地改革后,要改革生产方式,“建设以个体经济为基础(不破坏个体的私有财产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是农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其后,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中认为,应把农民组织起来,走集体化道路,以苏联式的集体农庄为目标,由成员联合的集体劳动向成员财产的集体所有制转变。这种思想指导了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以及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方式向人民公社生产经营制度转变。农业生产实行集体劳动,产品分配实行大锅饭,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制度。但是实际结果并没有达到预期,正如苏联的情况一样,农民普遍缺乏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力水平徘徊不前。
(二)舒尔茨为代表的理性小农理论
以舒尔茨为代表的“理性小农学派”提出了“贫穷而有效率”的“理性小农”假说。舒尔茨驳斥了小农懒惰、愚昧、无理性的传统看法,认为小农是“经济人”,生产动机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其行为丝毫不逊色于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小农已经充分利用了所有有利可图的生产机会和资源,在已有的生产要素和资源约束下,将现有的生产要素进行有效配置(舒尔茨,2018)。其后,波普金在《理性小农》中也指出,小农是在权衡了长期与短期利益以及风险因素之后,为追求最大生产利益而做出的合理选择。
利润最大化假说既包含小农生产动机的行为含义,也包含小农经济绩效的技术经济内容。此外,利润的形式并不必然以货币方式存在。因此,对于改造传统农业,舒尔茨提出需要从外部输入现代的生产要素,包括人力资本的投资、现代技术的供给、新的市场等。该理论认为,所谓的“小农经济”是可以与市场经济兼容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崛起了一大批以市场为导向、从事特色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农户,他们以企业家的灵敏嗅觉、根据市场价格信号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追求利润最大化,支持了舒尔茨的理性小农理论。
(三)恰亚诺夫的自给小农理论
以苏联经济学家恰亚诺夫为代表的自给小农学派认为,小农的家庭农场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并且首先是消费主体,其次才是生产主体。恰亚诺夫在《农民经济组织》中提出家庭效用最大化理论。他指出,家庭农场的生产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不能用资本主义农场的利润计算法来研究小农的家庭农场。他指出,家庭经营主要是在劳动者投入劳动所主观感受的辛苦程度与所生产的产品带给家庭消费需求的满足感之间的权衡,两者的均衡决定了家庭的经济活动量。一旦实现均衡,家庭消费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再追加劳动投入是无意义的。恰亚诺夫认为劳动力自我雇佣的家庭农场比资本主义农场更稳定,更能长久地生存。
对于小农的未来发展,恰亚诺夫提出要通过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方式,实现农业生产的纵向一体化,引导小农走向社会主义。恰亚诺夫的理论及其预测,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已经成为现实。特别是近年来,在政府促进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背景下,合作社进入加工领域创办实体企业正在成为一种新趋势。
(四)斯科特为代表的生存小农理论
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中认为,小农经济行为的主导动机是为了生存,即满足家庭成员的消费需求,因此往往以追求安全和避免风险为最主要的原则。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农民在小群体的范围内,必须尽量遵循维持生存和生计的基本道义和伦理。
斯科特等为代表的风险规避型农民理论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因为农民生计存在高度不确定性是一个公认的特征,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缺乏信息、市场不完全等导致的市场价格波动,产权缺乏保护造成的社会不确定性,以及国家动荡和战争。不确定性决定了农民是风险规避型,他们要在生计保障和经济效率之间做出权衡,通过采取多种作物混种来应对风险,因此在生产经营中做出的资源配置决策是次优的决策。农民的风险规避行为阻碍了农业创新的传播与采纳,导致他们保守,不愿意接受新事物。但是当农民财产或收入增加时,风险规避态度会弱化。20世纪70年代开展的经验研究,大部分支持了该理论。该理论的政策含义是政府需要通过强化灌溉系统、完善农作物保险等措施帮助小农抵御自然风险,通过提供市场信息、稳定农产品价格等减少小农的市场不确定性。
(五)黄宗智的小农综合体理论
黄宗智认为,无论是舒尔茨还是恰亚诺夫,都存在“把部分因素孤立化和简单化,以突出其间的逻辑联系”的问题,即他们分别抓住了不同社会经济环境下的两种不同类型农户的基本特征。黄宗智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提出了小农综合体的理论分析框架。“把小农的三个方面视为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即小农既是一个追求利润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当然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三种不同面貌,各自反映了这个统一体的一个侧面”(黄宗智,1980)。他认为,小农的经济行为既和商业化有关,又和人口压力有关,需要区别不同阶层的小农。其中经营式农场主较符合形式主义小农的分析模式;在饥饿边缘挣扎、付出高额地租领取低报酬的佃农、雇农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模式;而自耕农则接近于实体主义的小农。
黄宗智在此书中还指出了中国家庭农场出现的“农业内卷化”现象,即在机会成本很低的情况下,生存小农投入农业的劳力集约化程度远远超过边际报酬递减的程度。另外,他还用企业行为和消费者的抉择理论进行综合分析指出,对一个在生存边缘挣扎的小农消费者来说,这种投入具有极高的边际效用,不能用追求最大利润来衡量。因此,最主要的是要把家庭农场当作一个生产和消费合一的单位来理解。黄宗智近期的研究提出,中国不应走美国企业型的“大而粗”的家庭农场模式,应发展劳动—资本双密集的“小而精”的真正家庭农场模式,并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发展农民产、加、销纵向一体化合作,这才是未来中国农业的正确道路。
二、中国的实践模式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三大类经营主体引导小农生产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多渠道格局。
(一)农民合作社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一直保持着快速扩展态势。农民合作社已经成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载体,并形成了多种形式。一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通过承包经营权入股,即“带地入社”。农户分散的土地实现集中连片,合作社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平整、统一品种、统一作业、统一经营,以促进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显著提高,农户按照入股的承包地比例分享合作社经营的纯收益。二是托管服务合作社。入社农户仍然保持独立生产经营地位,合作社统一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环节服务,入社农户根据各自需要自我选择合作社的服务,通过合作社提供的规模化服务,降低农户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户农产品的品质。三是土地中介服务合作社。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后,由合作社统一对外租赁或向合作社的成员大户转包,合作社代表承包农户与租赁方、承包方统一签订相关承包或租赁合同,降低农户独自流转土地的风险,保障和提高农户的收益,同时也降低承包者或租赁者的交易成本。四是土地联合开发合作社。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外部投资者或农业企业以货币资本或技术、设备、市场渠道、品牌等入股,双方合股经营,农户获得固定的“股权”租金收入,年底根据合作社经营状况获得一定的分红。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后,越来越多的合作社拓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形式,借助互联网、超市、城市社区等平台,发展农产品直销,与最终消费者群体直接对接;或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或乡村旅游业、休闲农业,促进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了小农户的增收渠道,有力地实现了助农增收。但总体来看,农民合作社存在运营不规范、能力建设严重滞后的突出问题:农民合作社普遍存在规模小、实力弱、经营分散等问题,大量农民合作社的平均经营规模小于家庭农场,无法满足农户成员的需要,带动农户的能力不强;有名无实的空壳、休眠、挂牌合作社等问题突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大量的农民合作社运营不规范,被领办人控制,民主管理属性难以体现,领办人与普通农户成员之间本质上是买卖关系,没有结成利益共同体,影响了农民合作社制度优越性的发挥。
(二)龙头企业模式
我国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一段时间内,首先选择了“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道路来引导农户进入市场,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入手,通过培育具有市场开拓能力、农产品深度加工能力的龙头企业,为农民提供生产服务,并通过同农民形成合理的利益关系,让农民得到实惠,实现共同发展。但是这种制度安排始终面临公司与农户之间如何将加号做实、避免双方违约的挑战。
以公司为代表的龙头企业加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模式。而公司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核心环节,也是能否引导小农进入现代农业生产轨道成败的关键点。从目前看,公司与农户的联结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 “产地市场”形式的现货交易关系
它主要集中在那些对农产品原料没有特殊要求、市场现货交易可以满足需求的龙头企业中,以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粮食大宗类农产品为典型代表。这类龙头企业通常直接在原料产地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建立收购、产地市场等,以现货市场交易的方式直接购买农户的产品。企业与农户之间是一种随机的、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自由买卖关系。龙头企业发挥的是一个产地市场的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影响和引导小农生产方式的现代化转型。
2. “订单农业”为主要形式的商品契约关系
它主要存在于特种粮食作物、畜禽和其他特色经济作物的生产中。其特点是,龙头企业对农产品原料有着特殊的要求,从市场直接采购中无法得到满足,因而采取了与农户签订商品契约的方式。基本的商品契约形式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作为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签订供货合同,企业承诺按照合同规定收购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农户则承诺按照龙头企业规定的品种、品质、规模及时间点提交产品。为保障商品契约的稳定性,龙头企业通常会制定准入门槛,规定最小生产规模以及向龙头企业预付违约金等。其结果是,通常只有专业大户、规模农户才能满足龙头企业的要求,普通兼业小农则被排斥在外。
3. “公司+产业化生产基地”的要素契约关系
这种形式是指公司租赁农户的土地自我经营,公司集农业生产、农产品经营、加工等于一身,而小农则成为公司雇佣的产业工人,同时向公司出租土地、收取租金。它主要集中于农产品附加值较高、资本密集型的设施农业、工厂化农业等产业中。公司直接经营的模式改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微观主体,实际是雇佣劳动为主的农业公司代替了家庭经营。这种形式在人均土地资源紧张、劳动力普遍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流转意愿强烈的地区,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这样一来,农民不仅有稳定的土地租金收入,而且可以增加本地就业机会,增加打工收入。但是也出现了采取财政扶持垒大户的做法,如使用行政动员手段推动整组、整村的农户流转承包地,通过集中土地进行招商引资等。在实践中,外来承包者因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存在“跑路”的风险,为当地带来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模式
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但是最初对规模经营的理解往往是简单的土地合并,把单家独户的农民排除在现代农业之外,让家庭经营方式退出农业现代化进程。近年来,我国通过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创新与理论探索,深化和丰富了对于规模经营的内涵、实现路径的新认识。规模经营可以不通过兼并土地来实现,以小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可以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实现规模效应。也就是说,规模经营不仅包括生产的规模经营,还包括服务的规模经营,两者占据相同的重要地位。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土地规模超小化的小农大国,服务的规模化经营更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服务规模化是引导小农生产走上规模经营之路的重要而有效的选择。通过外部专业化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为小农提供从播种到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治,再到收获,甚至到运输仓储等全生产链各环节的全套服务,弥补了小农户自我服务不经济等问题,同时提高了农业生产与服务的标准化,促进了现代科技成果的应用,节约了生产成本,增加了小农收益。
近年来农民自助型、公司企业型及政府公益型的各类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大量涌现,快速发展,在服务小农生产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将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写入其中,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在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践探索中,形成了很多成效显著的案例,着力解决了“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的问题。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与村两委合作,引导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领办参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推行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促进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综合性的为农服务经营体系。四川省崇州市探索的农业共营制也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通过建立职业经理制度,培育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领小农户实现了农业的现代化转型。
(四)生产与市场的社会化分工
与上述三类较为明确的组织形式不同,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着很多基于社会化专业分工,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类专业化小农。这一类小农并没有依靠各种组织带动,却迈入了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比较典型的情况是那些生产本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的专业村,经过多年的农业经营整合和转型,演化发展出比较成熟的产地市场。在这一过程中,广大小农分化转型升级,形成了专业育(贩)种户、专业生产户、专业营销户、专业农资户、专业运输户等各类专业户,其中以专业生产户为主体,他们分布在农产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相互协作、相互制衡,形成交织在一起的市场交易网络,类似于一些地方特色劳动密集型工业生产领域的产业簇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