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环境警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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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环境警察制度——生态环境安全的压舱石

在当今社会发展中,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对生态环境安全已构成了现实威胁,进而影响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家长远发展。习近平同志在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论述中曾经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这深刻揭示了只有实行法治,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制度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其内涵包括了建设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培养专业的执法队伍,采取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等等。现代环境警察制度是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的体现和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于维护国家环境秩序,保卫国家生态环境安全,震慑、遏制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环境警察制度是指依法享有警察权的主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运用警察权对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在生态环境监管领域中行使的警察权,又称环境警察权。它是执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制止、制裁环境违法行为,侦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的权力。环境警察制度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制度,既包含了环境警察行政执法的制度,也包含了环境警察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而在这其中,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刑事执法占据了主要部分。行使警察权的主体,通常是公安机关,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秩序出发,运用警察权对危害生态环境安全、有碍生态环境秩序的社会成员实施制裁,保卫国家、公民环境利益。具体体现为环境警察代表国家对破坏环境安全,触犯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法,特别是触犯刑律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制裁。从法理与现实的角度看,环境安全保卫法律关系其性质主要体现为涉及环境安全的刑事法律关系及环境、治安行政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环境警察制度是因应我国当前以至未来相当长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这一历史时期要求的必然结果。建立环境警察制度乃是历史与时代的选择。一个国家环境警察制度的建立是该国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结果。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是一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得以产生的观念先导,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切实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是环境警察制度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本价值。它是应对我国发展中严峻的环境现实,积极控制和化解环境风险的需要。在现实中,由于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环境严重污染、生态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环境风险加剧。而环境风险的防控,除采取多种科学防控措施以外,加强环境执法也是其中重要举措之一。2016年3月发布的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了提出了加快改善生态环境,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强调创新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通过环境警察对环境违法与犯罪行为实施有效打击,也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体现,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加强环境警察执法,对于维护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保障社会公众环境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

2014—2017年,公安部连续三年部署开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清水蓝天”行动。各地公安机关立足法定职责,坚持刑事打击和行政查处相结合、主动出击和部门联动相结合、整治问题与机制建设相结合,持续深入推进“清水蓝天”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各类环境犯罪刑事案件立案5270起,破案434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167人,刑事拘留5713人,批准逮捕1699人,移送起诉4287人;查处环境污染治安案件4646起,治安拘留4457人,污染环境案件侦办数量、质量都有很大提升。在侦查实践中,各地侦办了一批跨地区、团伙化、危害大的污染环境案件,如,江苏、陕西、河北等地公安机关打击非法排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业“潜规则”犯罪,查破了上海万吨垃圾偷倒太湖案、西安“3·5”监测数据造假案件、邯郸县武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等一批重特大案件,有力震慑了环境犯罪,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公安部组织各地公安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发力,重拳出击,年均破获各类环境犯罪案件8000余起。其中,公安部统一组织指挥侦破了河北无极非法倾倒工业废液致5人死亡案、上海万吨垃圾偷倒太湖案、安徽铜陵万吨固体废物倾倒长江系列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有力打击了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1]

公安机关总结打击非法贩运销固体废物、重金属、逃避监管排污、涉及大气环境污染犯罪技战法,制定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逐步健全完善了一些长效工作机制。一方面,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的工作机制,如《河北省公安机关环境安全保卫刑事特情工作规范(暂行)》,健全完善情报分析研判机制,推进情报信息综合应用。《重庆市公安机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指南(暂行)》,有力提升了公安机关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取证、固证能力。福建关于加强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工作的通知,梳理明确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山东对做好环境领域重大敏感案事件和紧急敏感信息报告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河北、辽宁、重庆等公安机关推动创新公安环境安全保卫区域协作模式,签订《关于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协作机制备忘录》。另一方面,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统一法律适用,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健全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以及双向案件咨询制度。扭转“环保不立案、公安不受案”的被动局面,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整体合力。

各地落实“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逐步推进环境犯罪侦查专门队伍建设。专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环境警察机构的组建、扩大,改变了公安机关在打击环境犯罪上专业性不强、警力不足,打击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的局面。全国公安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责任使命担当,公安民警积极主动作为,继续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法持续深化整治打击,震慑各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着力解决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突出问题,化解生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既是对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反思,也是对当今世界发展变化的现实写照。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国家发展理念和方式的深刻转变,更是执政理念和方式的深刻变革。当今,绿色发展理念在全社会已达成广泛共识。建设生态文明,要靠全社会共同努力,多方参与,齐抓共治。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铸造了打击违法环境犯罪的“利剑”,而环境警察制度对于维护环境秩序,保卫生态环境安全,震慑、遏制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使打击环境犯罪的“剑气”更加凌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做出了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行动部署。环境警察制度是因应我国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结果。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是环境警察制度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本价值。


[1]公安部:《全国公安机关重拳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 http://www.gov.cn/xinwen/2018-06/06/content_529649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