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之前历朝对西南地区的治理
一 历朝西南管理的范围及对策
自秦用兵岭南,设置南海、桂林、象郡以来,历朝都试图管理西南地区,只是根据中央与地方力量强弱的变化,各朝所管理的范围及程度也不尽相同。汉武帝时期用兵西南夷,在西南地区设置牂牁、越嶲、沈黎、汶山、武都郡,降滇王后,又设置益州郡,初步将今云贵地区纳入版图。东汉增设永昌郡,管辖范围除了云南之外还包括今缅甸、老挝和泰国的北部,但是从管理力度上而言,对于这些地方还多仅是略微管束,并不同于内地的直接深入管理,从《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对这些郡县户口的粗略甚至忽略记载便可得知。三国时期,诸葛亮亲征南中,改益州郡为建宁郡,又将原来区划重新进行了调整,以今云南姚安与云南砚山为中心分别增设云南、兴古二郡。西晋在今云南晋宁设置宁州,实行压迫的军事强硬统治,引起当地各族的激烈反抗。再加之后来的战乱,东晋和其后的南朝对于宁州的统治流于形式,云贵地区逐渐被爨氏掌握。隋朝虽最终放弃了宁州地区,但是爨氏力量也受到了很大打击。唐朝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剑南(今四川、云南)、江南(今长江南)、岭南(今广东、广西)三道,其下设都督(护)府、州、县,其中在交州设置安南都护府。唐朝中后期,南诏实力不断壮大,逐渐成为雄踞云南地区的地方政权。南诏之后,大理国与两宋王朝共存,成为宋代的“化外之地”。至于广西地区,唐朝分岭南地区为东西两道,设岭南东道治广州,置岭南西道治邕州(今广西南宁)。宋朝为了进行与大理国的马匹交易,对于广西也加强了管理,设有广南西路,使得今桂林至南宁的道路日益兴盛。忽必烈灭大理国后,以中庆(今昆明)为省治,设置云南行省,管理范围包括今云南省、四川西南和中南半岛的一部分,从此云南脱离四川管辖,独立成为直属中央的一省,这一分法在明清两代也得以沿袭。从昆明到北京的驿路也取代此前四川的旧路,成为云南与内地联系的主要通道。同时从云南至湖广驿路的开通,也使得必经之地贵州越来越受到重视,为其在明代的单独设省创造了条件。广西地区作为湖广辖地,在元明时期,都因为内地通云南、安南地区驿道的开通以及驿站的设置成为交通动脉。除此之外,明朝在云南、贵州、广西的卫所设置与军事移民使得当地人口大幅增多,甚至民族构成也随之变化。[2]
在土司制度之前,历朝对于少数民族的管理对策多是宽松的“羁縻政策”,只是力度不尽相同。“羁縻”二字在《史记》中已有出现,比如“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索隐》引《汉官仪》的记载并对“羁縻”进行的解释是:“羁,马络头也;縻,牛纼也。〈汉官仪〉 中云 ‘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3]由此可以得知:带有对少数民族歧视的“羁縻”实际上就是中央通过对少数民族首领授予职官称号让其承认并臣服朝廷来实现当地管理的方式,而对于地方及族内的具体事务,中央并不过问。因为既能承认中央朝廷的存在,又保持了地方少数民族首领的相对独立性,所以开始于秦汉,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盛行于唐、延续于宋的“羁縻政策”长时间地被中央运用到少数民族地区管理之中。秦对少数民族首领保留“蛮夷君长”称号,增封“王”“侯”。两汉在秦的基础上,对于特别效忠的少数民族首领,还给予加官晋爵。三国时期,除了封授“蛮夷君长”为“王”“侯”“将军”“郎将” “校尉”等外,还从中吸收特别忠顺者担任地方“太守”“都督”,甚至中央“御史中丞”。两晋王朝采取“羁縻招抚”与“军事镇压”相结合的政策。南北朝时期的南朝对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基本上沿袭秦汉以来的做法,对其首领封官加爵,赐予他们“王”“侯”爵位和其他虚衔,封授其为当地的“刺史”“郡守”“县令”。隋朝基本承袭前制,授予少数民族首领“刺史”“太守”“县令”以及赠予虚衔,在“岭南夷越”地区还封授了不少“俚帅”“渠帅”官、爵。唐朝广泛建立羁縻州、县并任用少数民族首领为刺史、县令,使羁縻政策发展到鼎盛时期。这一时期,中央赐予少数民族首领名目繁多甚至是官秩很高的虚衔,比如正一品官秩的“云南王”,以示重视。除此之外,唐朝时的羁縻府州县土官“皆得世袭”,对于出征打仗的少数民族首领授予军职,使得不少人极力为唐王朝效力。宋朝袭用唐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设置羁縻州、县、峒,封授少数民族首领担任世袭的州、县、峒长官,但承袭办法方式上较唐代有所发展,有了初步的承袭形式。至元一代,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首领的控制与驾驭,创立了“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在西南地区普遍设置各级土司土官职官,这也就是“土司制度”的雏形。“土司制度”之所以有别于此前的“羁縻制度”,主要是因为除了授予当地少数民族首领职位称号之外,元朝任命土官土司需要正式赐予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等信物,并制定了承袭、升迁、惩处的规定及朝贡、纳赋等管理制度。明朝在元朝基础上,对于土司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但同时明王朝大量建立及使用土兵,其结果就是卫所制度逐渐瓦解,土司势力不断扩大甚至开始与中央对立。对此,明朝中后期又开始通过“改土设流”与“众建诸蛮”削弱土司实力,为清朝的“改土为流”及“改土归流”提供了一定的基础。[4]
二 明代西南地区的土司概况与改土归流
明洪武十四年(1381),明军平定云南后,继续施行“流土兼治”原则,在云南分地区设置土司土官,“西起永昌(今保山)东至元江这一线以北地区,称为 ‘内地’,是民族杂居地区,主要设置土府、土州、土县,仅个别地区设置土司,设置有楚雄、姚安、鹤庆、寻甸、武定、丽江等土府,罗雄、赵州、路南、剑川、弥勒、师宗、安宁、阿迷、陆凉、沾益等土州,罗次、云南、元谋等土县;西起永昌东至元江这一线以南地区,称为 ‘夷’地,是民族聚居地区,主要设置土司,设置有车里、八百、麓川等宣慰司,南甸、干崖、陇川等宣抚司,潞江、耿马、猛卯等安抚司,茶山、孟连、教化、思陀甸、风溪、大侯、八寨等长官司;南部边境地带,称为‘御夷’地区,设置有 ‘御夷府、州’或 ‘御夷长官司’,即孟定等御夷府,湾甸、镇康等御夷州,芒市等御夷长官司。有明一朝,云南总共设置土司三百三十二家。”与此同时,明朝也对鹤庆土府、寻甸土府、广西土府、芒部土府、元江土府、顺宁土府等二十六家县级以上的土司进行了改土归流。[5]
明永乐十一年(1413),明代设置贵州等处承宣布政使司,贵州独立成省。明朝把元代时贵州的土官土司通通纳入统治范围,对其实行“土司制度”。与其他省份不同,贵州中下级土司的隶属关系比较特殊,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和蛮夷长官司属于武职,宣慰司隶于行省都指挥使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和蛮夷长官司或隶于宣慰司,或隶于卫所;土府、土州、土县、土巡检属于文职,土府隶于行省布政使司,土州、土县、土巡检或隶于军民府、或隶于土府。贵州一带共设置过土司二百二十八家,设置的同时也不断裁革废除一批土司,进行改土归流,所以到清朝伊始,贵州土司仅有一百七十余家。[6]除了土司统治范围之外,贵州还有一些未有土司统治或者名义上有土司管辖但实际上土司力量非常薄弱的地区,也就是后文将要提到的“生苗地区”。这些地区多因所处深山老林之中,交通不便,相对闭塞,与世隔绝,此前未被纳入到中央或者地方政权的直接管辖范围之内,所以不少学者将鄂尔泰对这些地区的治理称为“开辟苗疆”。
明朝在广西所有民族地区都设置了土司,除继承了元代土官土司之外,还把土司设置从广西西部地区发展到东部地区。随后,明朝通过两方面措施来控制土司:一是对势力过大、经常挑起事端的土司,如田州、思恩两土府,朝廷派兵对其镇压后,采取“众建寡力”政策,将其辖地划分为若干小片,设立许多小土司,分而治之。二是对土司进行军事钳制,建立卫所,在一些民族聚居地区设置土千户所、土百户所,仍以土酋为土千户、土百户。所以虽然明朝广西土司最多时,总数已为三百四十二家,但势力大的并不多。[7]
清初,为了减少统一西南的阻力,对于当地土司采取的是招降的策略。康熙和雍正时期,随着平定三藩与罗卜藏丹津的叛乱,清王朝在西南地区的势力得到深入,不断有新的地区被纳入统治,也不断有新的少数民族首领归附,对此清朝仍以土司制度进行管理。雍正帝还特意嘱托巡抚在少数民族地区要善待奉公的土司,不要生事:“云、贵、川、广,猺獞杂处,其奉公输赋之土司,皆当与内地人民一体休养。俾得遂生乐业,乃不虚朕怀保柔远之心。嗣后毋得生事扰累,致令峒氓失所。”[8]除了明归降仍袭旧职的土司一千零七十八家外,清初又新增设了七百零一家土司。[9]虽然土司受中央册封并需要按时交纳贡赋,但是与直接归中央管理的“流官”相比,依然具有一定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与清王朝“天下一统”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再加之部分土司暴虐淫纵、作威作福,横征强占、肆意苛派,私建土军、专事劫杀,拥兵自重、仇杀不已,甚至公然抗命朝廷。[10]到雍正时期,各地大臣上书不断,陈述土司危害,要求“改土归流”。雍正三年(1725),重臣鄂尔泰被任命为云南巡抚管云贵总督事负责西南事宜,从而拉开了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