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地区分化及增长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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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2010年以来各省区市环境质量分级

将2003—2016年各省区市环境质量综合得分按权重比3、3、2、1、1分为五级,第Ⅰ级为海南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4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30%。第Ⅱ级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云南省、天津市、甘肃省、福建省、黑龙江省,8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30%。和2003—2016年相比,2003—2016年环境质量等级情况是:福建省从Ⅲ级上升到Ⅱ级,上升了1级;黑龙江省从Ⅲ级上升到Ⅱ级,上升了1级。第Ⅲ级为贵州省、广东省、山西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徽省、江西省,7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20%。和2003—2016年相比,2003—2016年环境质量等级情况是:贵州省从Ⅱ级下降到Ⅲ级,下降了1级;山西省从Ⅱ级下降到Ⅲ级,下降了1级;浙江省从Ⅳ级上升到Ⅲ级,上升了1级。第Ⅳ级为吉林省、重庆市、江苏省、陕西省、辽宁省,5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10%。和2003—2016年相比,2003—2016年环境质量等级情况是:吉林省从Ⅲ级下降到Ⅳ级,下降了1级;重庆市从Ⅴ级上升到Ⅳ级,上升了1级。第Ⅴ级为湖南省、山东省、河北省、四川省、湖北省、河南省(见表1-23),6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10%。和2003—2016年相比,2003—2016年环境质量等级情况是:山东省从Ⅳ级下降到Ⅴ级,下降了1级。

表1-23 30个省区市2010年以来环境质量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