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及述评
一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古代有没有科研不端行为?从笔者所能查阅到的文献来看,尚未发现相关记载。科研不端究竟最早从何时开始出现的?很难有统一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伴随着科研活动的职业化和科研竞争的白热化,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会不同程度地发生,或许早期科研不端行为还比较罕见,至少科研活动中的各种弄虚作假现象并未进入公众视野,科研不端问题尚未成为科学界的讨论话题。直到1983年,《背叛真理的人们——科学殿堂中的弄虚作假》一书出版,此书被认为是较早关于科研不端问题研究的著作,作者在书中引用了大量的案例,揭露了科学史上许多杰出人物在科研活动中存在数据造假,描写了科技界各式各样的科研舞弊行为。《背叛真理的人们》告诉我们,不是所有的科学家都是诚实的,就连世界闻名的大科学家也不例外,他们的实验结果也许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完美。比如,以“古代最伟大的天文学家、地理学家”著称的托勒密,他的许多天文观察数据不是来源于自己的观察,而是取自于图书馆一本希腊天文学家的著作。被誉为“近代科学方法的创始人”的伽利略,他的很多科研成果常常因不能被意大利的物理学同行们重复实验做出来而遭到怀疑。“历史上最伟大的科学家”牛顿也曾经伪造数据,居然为的是让数据更具说服力,此外,牛顿还同莱布尼茨争夺微积分的发明优先权。“化学界的大人物”道尔顿的化学实验不能被重复,遭到同行们广泛质疑。被誉为“现代遗传学之父”的孟德尔,后人发现了他发表的研究论文中有关统计数据完美到令人质疑,缺乏真实性。还有美国著名的实验物理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密立根,篡改了大量实验数据,只为了使实验结果更令人信服。
20世纪以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特别是三次科技革命的浪潮更是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不断进步,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促进了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科研环境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伴随着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许多行业出现了大量失业人群,政府也在缩减科研经费投入,科学家面对较大的职业竞争压力,加之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所需资源的争夺变得越来越激烈,科学家弄虚作假的现象开始逐渐增多,被同行发现和举报的情况时有发生。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接连披露了生物医学和行为科学领域存在大量的伪造、篡改、剽窃事件,如萨默林事件、阿尔萨布狄事件以及达尔西事件等科研不端典型案件,使人们不再相信科研诚信的缺失是偶然现象。
在国外,美国最先曝光多起科研不端典型事件,这些不端行为主要分布在生物医学领域,引发了美国联邦政府、科学共同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正是因为这些研究与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问题关系更加密切,所以此后一段时间内,美国联邦政府开始通过政治介入科学领域,通过设立独立的查处机构、制定严格的查处制度来推动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政府和科研管理部门通过组织有关科研不端治理问题的研究,研究成果也随之在不断增多。通过对既有文献的梳理,可以看出这一领域的研究主题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科研不端行为的归因研究,如齐曼(1970)认为科学家在特定环境下也会从事欺诈行为,马丁(1992)认为研究人员与科研活动的疏离是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重要因素,贾德森(2004)认为社会制度和诚信文化的缺失是诱发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因素;第二个方面是对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的研究,对该问题的研究应当包括概念界定和监督治理的政策措施,如普林斯(1994)从美国联邦政府的视角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和边界进行了探讨,弗兰西斯(1999)对美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政策的流变进行了回顾,并对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帕斯卡(1999, 2000, 2006)对美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中不同责任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探讨,此外还对美国卫生部所设立的独立查处机构——科研诚信办公室(ORI)做了介绍,苏珊等(1992)从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了科研不端行为的惩处措施问题;第三个方面是对科研诚信问题的研究,随着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科学界逐渐意识到科研不端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在于科研诚信的教育和不端行为的防范,麦克丽娜(2005)阐释了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哲学基础及内涵,奥尔夫(2008)提出了诚信是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核心价值。
从世界范围对科研不端问题的总体研究情况来看,在国外尤其是欧美国家对此领域相关问题的关注较早,学者们对科研不端行为相关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其中美国是科研不端问题出现较早的国家,相应地也是该领域研究最为活跃的国家,学者们在此领域也颇有建树。近年来,研究主题和侧重点也在变化,从对科研不端的研究转向了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的研究,但始终没有将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规范作为研究主题,随着世界各国相继出现各种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不端行为逐渐成为各国学术界的研究对象,研究的方法也从传统的社会学视域转向管理学、伦理学、法学等多角度进行综合研究。进入21世纪,随着科学研究活动中的国际合作日益增多,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出现的科研不端问题越来越复杂,学术界开始关注科研不端查处的国际合作研究。2007—2019年的十多年间,分别在葡萄牙(2007年)、新加坡(2010年)、加拿大(2013年)、巴西(2015年)、荷兰(2017年)和中国香港地区(2019年)召开了六届世界科研诚信大会,大会每隔2—3年举行一次,吸引了来自世界数十个国家的数百人参加,就促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一系列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五届世界科研诚信大会围绕的主要议题都是探讨科研诚信建设的实践和思考,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科研不端问题,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问题始终是每届大会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
二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20世纪80年代,国内改革开放大幕拉开,人们的思想也开始解放,随着国家层面对科学技术发展的空前重视,科学界对科学家的道德问题有了关注。1980年,我国著名生物化学家邹承鲁当选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1993年10月学部委员改称为院士),邹承鲁早在1981年就明确提出了科学家需要遵守“科学道德”问题,他率先向中国科技界、教育界长期存在的导师署名潜规则宣战,提出了“科学研究来不得半点虚假,可是有的人却弄虚作假,用以追逐名利。个别人甚至不择手段去剽窃他人成果,就更令人不能容忍”。不仅如此,邹承鲁还以实际行动来唤起人们对科学道德的重视,1981年10月,他与其他几位院士科学家联名致函《科学报》,建议开展一场以“科研工作中的精神文明”为主题的大讨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科学界人士第一次探讨自身建设问题,也引发了1982年北京、上海等地科学家倡导和制定《科学工作者道德规范》。由此拉开了国内学术界对科学道德相关问题进行探索的大幕。
从国内对该领域问题的关注来看,1993年中国科学界曝光了一起极其罕见的物理学论文剽窃事件——李富斌事件,李富斌事件可以说是国内科学界的第一起公开披露的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件,案件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科学界的普遍关注,使得学术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研究给予了较大的关注,此后的一段时间,一些学者就该案件进行介绍、分析、反思,希望科技工作者杜绝弄虚作假、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在李富斌事件以后,国内开始有学者关注该领域,但这一时期国内的研究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从研究的主题来看,主要还是以介绍国外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成果为主,包括科研不端的定义及有关政策规章,如陈民(1996)向国内介绍了美国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以及关于定义的争论;吴琴南(1998)向国内介绍了德国马普协会推出的预防、控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内部规章,德国在预防和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要做法。虽然这一时期国内开始出现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科学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成果,但是成果的数量非常有限,研究的主题也比较单一。
进入21世纪后,随着国内科研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国内科研管理部门对该领域的更多关注,国内一些学者和从事科研管理的人在该领域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其研究成果产出量明显增多,按照最终成果的类型划分,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对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和治理方面展开深入研究,成果以学术论文为主,有的还写成了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二是国内主要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学者编写科研活动规范或科研诚信指南,成果以科研规范辅助性读物或科研诚信教材为主;三是国内部分学者对国外一些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成果进行翻译和引入,成果以译著为主;四是国内主要科研资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者共同制定了科研不端行为查处制度,成果以部门规章制度为主。详见表1-1—表1-5。
表1-1 以科研不端行为为研究对象的主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表1-1 以科研不端行为为研究对象的主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续表
表1-2 以科研(学术)不端行为为主题的辅导性读本
表1-2 以科研(学术)不端行为为主题的辅导性读本续表
表1-3 以科研(学术)不端行为为主题的译著
表1-4 国外科研资助机构颁布的有关科研(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制度
表1-5 国内科研资助机构颁布的有关科研(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查处制度
表1-5 国内科研资助机构颁布的有关科研(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查处制度续表
科研不端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极为关注和亟须解决的问题。国家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都出台了有关政策规范,界定了科研不端行为的内涵,许多学者已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原因、防范措施等做了较多的研究,但遗憾的是,对已经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研究明显不足,对查处程序的研究没有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对国外的一些查处经验的介绍和研究尚不充分,如作者在文献调研过程中,到目前未发现国内学者对美国自愿排除和解协议在科研不端查处实践的相关研究。然而,科研不端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行之有效的策略,更需要行之有效的制度。《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了“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改革任务。2014年4月22日刘延东同志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座谈会上也提出“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对学术不端行为 ‘零容忍’”。这一改革任务的提出,表明科研管理体制的改革任务已获得政治合法性并进入政策流程,接下来的任务是研究如何完善科研治理制度,从而适应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来,随着国内科研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科研资源的竞争压力不断加大,相应地科研不端行为事件也在增多,许多案件经过媒体曝光和渲染,使人们对科研不端行为相关问题的关注度也逐渐升温,同时也促使国内一些学者开始展开相关的研究工作,将国外的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研究的著作进行了翻译、引入国内,一些译著在国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朱进宁、方玉珍翻译了《背叛真理的人们——科学殿堂的弄虚作假》(该书曾于20世纪80年代在国内出版),杨舰等翻译了《科学家的不端行为——捏造·篡改·剽窃》,曹南燕等翻译了《科研伦理入门——ORI介绍负责任研究行为》,苗德岁翻译了《科研道德——倡导负责行为》,何鸣鸿、陈越合作翻译了《科研诚信:负责任的科研行为教程与案例》。除了以上译著以外,在国家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成立以后,还专门组织专家编写了科研诚信知识辅导性读物,比如2009年由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了《科研诚信知识读本》和《科研诚信指南》,重点向科研工作者普及了科研诚信的知识以及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基本常识,再如2011年天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学术诚信与学术规范》,该书从理论和典型案例两方面对学术规范进行了阐释。从以上译著和科技部诚信办编写的辅导性读本来看,这些成果主要是从科研道德、科研规范、科研诚信的角度出发探讨科研不端行为。
再从学术论文方面的研究成果来看,最近几年国内以科研不端行为为主题产出的学术论文较多,这些研究成果主要可以分为五个方面,一是从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进行深入剖析,如曹树基的《学术不端行为:概念及防治》和何跃等的《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的区别及其区分意义》都对有关概念进行了剖析;二是从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的视角进行了研究,如刘长秋的《法制视野下的科研不端:成因与对策》、沈海燕等的《自律与他律:科研不端行为的道德与法律分析》、柳华文等的《刍议学术不端行为及其监督惩戒》和蒋美仕等的《从职业伦理到公共政策的制度性转变》,从法律规制和公共治理来探讨科研不端的惩戒;三是从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经验启示方面研究,如黄军英的《国外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做法对我国的启示》、蒯强的《法国倡导科研诚信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措》、王艳的《美国的科研诚信:联邦政府的作用》;四是从实证的角度和社会学角度来分析研究科研不端行为,如古继宝等的《科技论文资助重复率统计分析与形成机制研究》和刘秋华的《科研不端行为的社会学分析》;五是从交叉学科综合分析的视角来分析科研不端行为,如齐萌等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此外,蒋美仕等的《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的比较分析》,是基于美国、韩国及中国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可见,国内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规范的研究尚不充分,对科研不端行为查处实践中的阶段性查处程序制度进行系统性研究尚属阙如。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规范的研究不足,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国内查处工作的现实需要。
综合国内外学者们的研究趋势,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研究方法上呈现出跨学科研究的趋势,超越了传统的科学社会学视域,开始转向多学科交叉、多视角审视,实现对科研不端问题的整体性研究,综合运用管理学、社会学、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等理论进行分析研究。
第二,研究主题从早期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界定、类型划分及产生根源,逐渐过渡到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措施和治理对策,再到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教育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惩处,体现了维护科研诚信有防范和治理两个着力点,即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规范科研不端行为查处。
第三,研究范式从定性研究转向定量研究,未来再逐渐转向混合式研究,从早期的描述性研究转向当前的实证性研究,从经验主义研究逐渐转向人文主义研究,从单纯的理论研究转向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
(一)从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视角分析
华中农业大学的伍莺莺和许峥嵘明确提出,科研不端行为的实施主体不仅包括直接从事科研活动的科研人员,它还应当涵盖参与同行评审的专家学者,如科研管理部门、项目评审验收、成果鉴定的同行评议人员,他们也有可能在实施评审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科研人员的不端行为主要存在于伪造学术信息、捏造实验数据、修改实验结果和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科研管理部门虽然不从事具体的研究工作,但是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实施不端行为的主体包括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具体科研单位的科研管理机构,政府作为科研管理的组织部门,对科研项目的审批具有重要的影响,对评审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科研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夸大自身的科研实力和科研资源占有量,此外,经常通过非正常途径搞公关,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资源。项目的最终评审验收和科研成果的鉴定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现实中很多评议人员都是科研单位的朋友圈专家,常常碍于情面,带有人情因素实施评议,导致评审过程缺乏公平性。
浙江工商大学的王雅芬研究员按照科研立项、科研实施、成果发表等环节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分类,提出了基于科研人员、科研管理组织、评审专家和学术期刊编辑的不端行为。比如科研人员在科研立项环节,申请课题时伪造个人学历资历信息、虚列科研成果或者夸大自身的科研能力;在科研的具体实施环节,存在伪造、篡改、剽窃和修改实验数据,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未按照要求标明出处,以及滥用科研经费等行为;在成果发表环节,存在一稿多投、拆分发表或者“搭车”署名等行为;在研究成果的报告和评议环节,夸大研究成果或者作虚假陈述。从科研管理组织、评审专家和学术期刊编辑方面来看,其主要存在科研立项审批和成果发表及评议环节碍于人情等因素,不能公平公正进行评价等现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赵君和鄢苗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界定做了梳理,指出美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研究较深入,于2000年形成了科研不端行为的统一定义,有利于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管控,避免由于定义模糊和差异带来的争议。国内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可分为科研管理机构和研究学者两个定义主体,管理机构主要是从自身管理工作实际出发,侧重于从捏造、篡改、剽窃和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规则角度,而研究学者在管理机构的定义基础上,还从违反学术道德、社会道德层面予以强调,体现了科研不端行为是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
(二)从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视角分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方玉东和陈越在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进行探讨的基础上,紧接着对其类型进行了研究,先是通过介绍美国密歇根大学Nicholas H.Steneck(2006)教授提出的“三种行为框架理论”,将研究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故意的不端行为(FFP);二是有问题的研究行为(QRP);三是负责任的研究行为(RCR)。其中,FFP是指伪造、篡改、剽窃,是美国联邦政府界定的科研不端行为,是监管机构查处的对象;而QRP则是指破坏了研究事业的传统价值,这种做法可能是一种有害于研究过程的行为,比FFP涵盖的对象更加宽泛,是介于FFP和RCR之间的一种状态,通常是指存在的问题和情节还没有严重到需要政府去采取行动的程度。
方玉东和陈越在对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管政策文本进行梳理后,在监管机构层面对科研不端行为类型提及频次进行聚类分析基础上,将我国的科研不端行为区分为“核心层面的科研不端行为”和“扩展层面的科研不端行为”两种类型,前者是一种显性的不端行为表现,主要涵盖了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活动开展、科研成果的发表或报告三大阶段的多种具体不端行为。包括伪造学术信息、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等,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拆分发表等,署名不实、搭车署名、馈赠署名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未标注出处,夸大研究成果,虚假陈述等,同行评议中做出虚假学术评价,伪造或隐瞒重要信息等八种行为。后者是指处于诚实的错误和欺诈之间的一种“灰色地带”,类似于Steneck教授提出的QRP,尽管违背了科学精神,但尚未达到需要政府介入查处的程度。
(三)从科研不端行为的危害及影响分析视角分析
南昌大学的韩迎春和陈速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社会危害和负面影响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总结出四个方面的主要危害:一是对国家长期积累的良好学术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二是对国家科研资源的分配形成负面影响;三是对科研基金的公正性和学术研究的纯洁性造成负面影响;四是对所在单位和社会公众造成负面影响。在科技全球化的背景下,个别科学家的科研不端行为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科技工作者的形象。就科学研究事业而言,科研不端行为直接导致科研经费和科研资源的浪费,破坏了公平正义,甚至给公众的财产和生命健康带来危害。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的黄小茹指出科研不端行为已经成为当前学术界的一个重要问题,并不断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科研不端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影响到科研人员本人、所在学术团体、科学共同体的声誉和利益,而且影响了科学事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同时,她还指出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正在从科学共同体内部走向科研管理的政策操作层面,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问题是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源头问题,美国在概念界定方面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演变,可以剖析和借鉴美国的经验。目前国内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工作的紧迫性,但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有待于进一步深入。
(四)从科研不端行为的原因分析视角分析
山东科技大学的苑素梅和研究生彭小荡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成因进行了探讨,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成因进行分析,内因主要体现为科研者的科研水平和科研道德认知,包括科研人员责任感缺失和诚信滑坡;外因主要体现为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和科研制度的不完善,包括科研资源的稀缺性导致的利益驱动、科研成果的高收益和低风险引发的心理刺激、社会多元文化营造的不端氛围,再加上目前国内科研评价不科学,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管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力。
(五)从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措施视角分析
中南大学的蒋美仕对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体系进行了探讨,根据科研不端行为演变的规律,分析了美国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经历了两次策略转变,第一次是从职业伦理到公共政策的转变;第二次是从公共政策到综合防范,综合防范的手段包括伦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教育、培训和研究等。美国在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体系建设方面比较成熟,主要表现在形成了两套相对独立的法规政策体系,一是直接规制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具体不端行为的法规政策体系;二是与此科研活动伦理密切相关的不端行为,如参与研究实验的人体被试保护、实验室动物的福利、管理数据的活动、各种利益冲突、导师与研究生的责任、合作研究中的角色关系、同行评议及保密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体系。
(六)从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视角分析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郭德政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责权划分问题进行了探讨,以科技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为视角,厘清了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郭德政提出计划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起到统筹和监管的作用,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的责任主体。
此外,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孙平和郭德政还进一步探讨了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工作的专业化问题,从中国和美国在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工作的制度和体系比较入手,分析了我国的查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最后在促进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专业化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
(七)从科研不端行为相关人员的权益保护视角分析
山东财经大学的常宏建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方玉东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听证制度进行了探讨,从保护科研人员的听证权、防止行政权力的干扰入手,回顾了听证制度在国外科研不端行为查处实践中的应用现状,探讨听证制度在我国科研不端查处实践应用的必要性,并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在查处科研不端中的听证实践,提出从制定听证的规章、程序、听证形式、听证代表的遴选和监督机制等完善听证制度。
山东科技大学的董兴佩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成因进行了探讨,从中国和美国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人保护制度比较入手,重点考察了美国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内涵,包括立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制度、禁止对举报人采取报复行为、高额奖励和补偿机制等,提出我国在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人保护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应当积极学习美国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促使在法律理念上从功利价值主义向人权保护主义转变。
三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述评
从文献资料调研的结果来看,国内外学者都将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界定和类型分析作为重要的研究主题,体现了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是整个查处制度体系的先导,是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逻辑前提,没有明确的定义,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就无从谈起。国外各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有许多相似之处,如1989年美国卫生部和1991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对科研不端行为都进行了明确界定:不端行为即科研不端行为,是指伪造、篡改、剽窃以及其他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的惯例之行为,NSF还提出科研不端行为仅限于NSF资助项目。此后,在美国,围绕科研不端行为定义问题的争议一直在进行,直到2000年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才在充分吸收建议和仔细讨论斟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从而形成了美国最权威、统一的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使美国所有的大学、医院和研究机构对科研不端行为定义的争执、异议得以消除。
除此以外,国外的研究还着力从科研诚信的教育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两方面展开,一方面,针对大量的科研不端行为举报,要进行解决,需要相关的管理规范作为政策依据,而政策制定的背后需要专家学者对此进行理论研究予以理论支撑,所以学者对查处问题进行了探索和研究;另一方面,科研不端行为的治本之策是通过科研诚信的教育来进行防范,而不仅仅在于惩罚当事人,这种治理理念的转变,促使学者对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进行了研究。这两方面的研究一直是科研不端行为领域的两个主要研究方向,国外学者的研究更为深入和全面,并且在这两个方向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
从国内的相关研究情况来看,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产生根源、防范措施和治理对策等几个方面。相对于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公开曝光的科研不端行为事件稍晚,相应的治理程序和措施手段相对简单,已经落后于科研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的现实需要,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但伴随着国内科研资源竞争压力的日渐增大和科研不端行为日渐增多的科研环境,许多学者在吸取发达国家研究经验的基础上,从科学哲学、科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伦理学等不同视角对国内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也仍然存在一些有待深入系统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不统一问题
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不统一,国内科研资助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从自身管理工作实际出发,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主要采取的是列举法,罗列出各种具体的科研不端行为表现形式,其定义相对比较模糊,如严重违背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表现在实践中就难以认定,造成可操作性不强。此外,不同的科研资助管理部门的界定差异较大,比如有的部门把科研经费的违规使用等学术腐败、甚至是违法犯罪问题也列为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给打击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实施带来困境。因此,重新审视不同视角下科研不端行为定义的优劣势在必行,早日形成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科研不端行为界定,为进一步完善科研不端查处的统一规则、统一尺度、统一程序奠定基础。
(二)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和受理问题
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的联动机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现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知情人发现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另一种是科研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前者较为常见,一般来说知情人是科学共同体内部人士,要么是不端行为的参与者,要么是未参与不端的其他同行。当他们发现某一科研不端行为,要不要举报、向谁举报就是首要问题,在浙江大学贺海波案件中,浙江大学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分别收到举报信,各自进行了查处工作,一个科研不端行为事件存在两个受理主体,调查和处理工作出现了交叉,因此,从科研管理规范性和科研管理资源利用角度看,要尽快研究制定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受理的联动机制,实现举报信息在不同主体间的共享。此外,还要加快建立新媒体举报响应机制,以适应新媒体环境下的科研不端治理需要。
(三)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空间设置问题
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空间设置改革。纵观目前国内科研资助管理机构的通常做法,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皆由被举报人的所在单位开展调查,这种让“自家人查自家人”的做法,其调查结果往往不是社会公众所期待或预料的,调查的公正性受到质疑,这种调查从空间上来说属于内部调查,缺乏可信度,要提高调查工作的规范性和调查结果的社会认可度,必须引入外部调查。因此,从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空间设置上要进行改革,可以借鉴国外的科研不端治理经验,引入独立第三方,合理分配科研资助管理机构、科研单位和独立第三方的调查权限,要尽快研究建立多主体参与内外结合的调查机制。
(四)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的临时行政措施问题
科研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应当建立健全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取证期间的临时行政措施;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没有彻底查清事实真相的阶段,被举报人从事科研活动的权利不得被剥夺;但当正式调查已经基本查明存在科研不端行为事实的基础上,科研管理部门也要及时果断地对有关当事人及其参与者采取临时性的限制措施,酌情对其正常的科研活动作出适当的中止。具体来说,一方面,在没有认定存在科研不端行为时,要保证未决的申请正常评审;另一方面,已获得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优势证据时,要防止科研资源的流失,保护科研资金不被继续滥用。
(五)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分离问题
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的形成,应当建立调查与处理程序分离机制,调查取证是处理决定形成的前提,调查组的工作重心在于了解科研不端的事件真相,对事件的性质和科研不端行为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对具体违规情节和科研不端行为人的恶意程度进行判断,对其他利益主体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在不端行为事件中的角色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以上这些因素都是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形成的基本考量因素。处理决定应当由专门负责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行政人员作出,而不是前期参与调查的专家组成员,只有查处分离,才能确保程序正义,提高办案质量。
(六)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形成问题
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形成的协议机制,应当建立处理决定的形成协议机制,探索多元化科研不端问题解决机制,可以立足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实际,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如通过签署自愿排除和解协议,科研不端行为人自愿与一个或多个机构达成被排除在外的和解意愿,自愿同意在一定时间内自愿将个人的某种活动权利排除在一定范围之外,自愿协议可以减少案件的申诉,减轻日益沉重的申诉、复议抑或诉讼负荷,减少科研不端查处的人、财、物消耗,降低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成本,提高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质量和水平。
(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救济程序问题
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救济程序,应当健全和完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听证和申诉救济机制,科研不端行为当事人认为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处理决定形成的理由不充分,或者科研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过重,应当予以纠正,可以按照处理决定告知书提供的申诉救济途径,在规定时间范围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相关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所作的行政行为,有关行政部门需对具体行政行为启动审查程序,及时进行补救,可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亦可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救济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正式发布处理决定前的听证程序;第二种是正式发布处理决定后的申诉程序。
(八)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的程序衔接问题
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的衔接机制,应当建立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的衔接机制,学术期刊、研究单位和科研资助机构之间需要建立联动机制,如国外学术期刊发现已经发表的论文存在同行评审造假,随即对问题论文进行了撤稿,作为作者的所在单位不应当沉默,而应当及时启动撤稿后的查处程序,依据国内现有的科研不端管理政策,对国内的科研不端行为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在2015年三次大规模撤稿事件后,针对撤稿论文所标注的科研资助项目进行了后续查处工作,实现了科研不端行为的共防共治,不同部门的协同治理。
(九)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人权益保障问题
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人权益保障机制,绝大部分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人都是出于正义揭发科研造假,他们常常是科研不端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者,虽然他们是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上,但是经常面临着被报复的风险。因此,如何维护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举报人免遭报复性行动,切实保证举报人的获得奖励或补偿是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人可能掌握着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细节,除了向受理机构提供一定的证据外,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人可参与调查方案的制订或者调查取证的具体过程,有利于提高查处的效率和质量。
(十)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信息记录问题
科研不端行为的档案管理和记录系统的维护,应当建立科研不端行为记录系统,对科研不端行为事件中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不端行为的类型、不端行为的调查事实及关键证据,对当事人采取的处罚措施以及多少人陈述申辩意见等情况进行记录,它是证明科研不端行为实际发生的法律证据。科研不端记录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是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政策要求,坚持客观、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科研不端行为记录系统包括记录对象与内容和措施与管理两个主要方面。要完善科研不端查处档案的维护机制,特别是信息的动态维护机制,不能让科研不端行为当事人被处罚的信息永远暴露在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