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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治理公共生活空间行为失范的法治化困境理论根源分析
法治在当代中国早已成为一种具有天然合理性话语。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之后,一方面,我国立法速度空前提速,有法可依成为法律人士和普通民众的一致诉求,依法执法逐渐成为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然而另一方面,社会失范现象却仍在加剧,只要不违法或者只要承担得起违法成本就可以任性而行的观念也似乎成为诸多个人的信念,法治并未成为解决社会失范问题的灵丹妙药。面对这一难题,党和国家不遗余力地宣传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再到提出并大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客观地说,实现法治国家的关键不是事无巨细地立法,不是造就六亲不认的执法者,不是培养洞若观火的监督者,而是各种体现着理性、彰显着善良的制度与公众的良知良能实现水乳交融,转化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
其实,纵观世界历史,即使被认为已经实现了法治的西方国家,其法治化过程也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始终都处于社会失范—法治建设—法治化困境—社会失范—法治建设的发展过程中,甚至迄今为止,在西方针对其法治的批判也不绝于耳。况且,世界的发展也并非是一个线性发展过程,也不意味着西方走过的路必是中国未来的路。事实也确实如此,因为以限制公权力为目标的西方法治与致力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中国法治之间,客观存在着价值取向的根本性差异。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治化有无消除社会失范现象,也不在于社会主义的法治标准与资本主义的法治标准孰高孰低,而在于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法治化困境反映出其法治理论本身的缺陷是什么?更在于中国在法治化过程中是否可以避免“吃二遍苦、受二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