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为何以及如何研究“有闻必录”?
提及“有闻必录”,对中国新闻业稍有了解的人,都不会感到陌生。无论是初登学门的研究生,抑或是奔走业界的媒体人,要对它“评头论足”地说道一番,想来都不是难事。该现象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有闻必录”曾经在中国新闻界有着不小的影响,著名学者宁树藩先生称其为“旧中国流传最广的新闻用语”,[1]可谓“不中亦不远”的评价;第二,即便当代中国新闻人早已不再认同所谓的“有闻必录”做法,但它却依然被人们频频提及,[2]这又似乎表明,“有闻必录”在某种程度上始终没有完全绝迹。在《发掘新闻:美国报业的社会史》一书的开篇,舒德森(Michael Schudson)指出,“美国新闻业经常受到‘不够客观’的指责”;[3]与之相对,中国的新闻行业从很早开始,便经常受到“太过‘有闻必录’”的指责,这种指责之声从清朝末年一直蔓延到了民国后期,且在当代新闻话语中不乏余音。此间的相似性,令笔者颇感好奇与不解:到底什么是“有闻必录”?它为何会出现?中国人在批评新闻行业的时候,为何会常常认为新闻界是在“有闻必录”呢?
这种不解,更为集中地体现在两个问题上:其一,历史地看,如果说清季民初的批评者之所以谴责“有闻必录”的说法,是因为当时的新闻界集体主张了它,人们的批评能够找到一个明确的对象。那么,从民国后期直至当下,尤其是在1930年代以后,新闻业中早已不存在多少主张“有闻必录”的工作者了,人们依然喋喋不休地批评新闻界太过“有闻必录”,到底是为了什么呢?其二,逻辑地看,无论是在晚清民国还是在当代,字面意义上的“有闻必录”都是新闻实践中不大可能实现的操作办法。既然如此,它又为何能够出现,且在中国新闻业发展史上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进一步来说,后期的批评者们频繁指责这样一种不大可能实现的实践办法,又有着怎样的实际意义呢?类比而言,指责新闻界的“有闻必录”是不正确的做法,无异于指责“抱薪救火”不是正确的灭火方式,人们对这类在常识逻辑中便可明辨是非的说法,又何必耿耿于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