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消费社会与意识形态概念辨析
(一)“消费社会”概念辨析
“消费社会”(consumer society)概念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的重要哲学概念。列斐伏尔曾用“消费受控的官僚社会”[2]来界定现代社会。1968年,法国思想家鲍德里亚发表《消费社会》一书,首次提出“消费社会”概念,并在哲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产生重要而广泛的影响。鲍德里亚试图用消费社会一词来总括当今的社会状况。在该书的开头,作者即描绘了一幅现代社会的图景:“今天,在我们的周围,存在着一种由不断增长的物、服务和物质财富所构成的惊人的消费和丰盛现象。它构成了人类自然环境中的一种根本变化。”[3]从而,消费社会首先是如加耳布雷思所谓的丰裕社会。但是,判断消费社会形成的重要标志并不仅在于物的丰盛以及大众消费的活跃状况,更在于将消费社会与“生产社会”区分开来的消费概念本身的意义变化。消费社会中的消费并不像生产社会中的消费那样隶属于生产过程本身,而是游离于生产过程的。如果消费者无法将消费活动作为一种非生产性的、独立于社会生产过程的行为加以对待,那么真正意义上的消费社会就无法形成。
鲍德里亚用结构主义符号学来研究消费社会,指出在消费社会中物的存在意义以及消费的意义发生了重要转变。他认为,当消费游离于生产过程时,物就从实用性之中解脱出来,物成为一种符号、代码,物的符号价值在消费过程中替代了使用价值,消费也就从对物的实用性消费转变为符号消费。从而,消费不再局限于满足主体对物的实用性操持,而是成为主体对自身进行建构的积极、主动的活动。从而,消费就如同摄影、收藏一样成为主客体之间视界相融合的活动,是主客观相互印证的行为。
当今社会是个多样性的社会,正是其所具有的多样性以及不确定性才导致了对其进行总括的术语的丰富性。面对同样一种社会状态,学者有多种不同表述,诸如“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信息社会”“后工业社会”“后现代社会”“景观社会”等。这些术语各有侧重,有的偏向社会的技术层面,有的偏向社会的文化层面,也有的偏向社会的生产制度层面。而消费社会作为一种理论,同样是对社会现实进行主观把握的结果,它并不必然比以上术语更具有合理性。但是此一概念的产生是由其现实针对性规定了的。消费社会,在根本上是资本主义社会新的发展阶段,它并不否认资本在现代社会中对社会的总体操控,相反,它的提出正是为了强调现代社会对人的全面操控状态的形成。现代社会对人的这样一种操控已经不仅存在于主体的生产劳动过程,同时还扩展到主体的消费过程。因为“符号消费作为消费社会的特点,需要制造一种消费意识形态神话来获取合法性”[4]。这种意识形态神话是由现代商品生产机制所生产出来的。因此,消费社会在根本上是意识形态操控实现了普遍化的社会状态。从而,与其将消费社会视为一种社会状态,倒不如看作主体完全受控的生存境遇。如果仅从社会的生产方式、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进行观照,而忽略了主体受控状态的历史变迁,就根本无法理解消费社会。
(二)“意识形态”概念辨析
与“消费社会”一词相比,“意识形态”(ideology)概念经历了较长的概念发展史。“意识形态”一词最早由法国大革命时期思想家特拉西提出,用以指称观念科学。然而,意识形态一词的中性意涵并没有持续多久,就为拿破仑用来专指空洞、虚假的观念,自此,否定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概念便在学界流行起来,直至今日。与法国思想家相比,德国同时期哲学家包括黑格尔和费尔巴哈虽未明确提出意识形态概念,但是在他们的思想中都包含与意识形态概念意涵相近的思想内容,比如黑格尔提出的异化了的社会现实和教化的虚假性以及费尔巴哈对宗教异化的批判分析。然而,纯思辨的自我批判与扬弃以及建基于抽象的人性及其情感之上的人本主义哲学所固有的局限,导致意识形态缺乏现实批判的维度,发展遇到无法突破的障碍。
真正将“意识形态”概念带入现代语境的是马克思。虽然马克思总是在与他人的论争,特别是在对青年黑格尔派和费尔巴哈的批判分析当中阐述、构建自己的理论观点,在意识形态问题上没有进行系统化、专门化的分析,但是,意识形态作为现实社会的批判话语的功能之确立却是由马克思奠定的。在马克思的理论视野当中,意识形态概念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意涵。首先,是一般意义上的“中性”的意识形态概念,也就是所谓“一般意识形态”。我们可以将这种意识形态称为“观念的上层建筑”。比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论述市民社会时说:“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5]“观念的上层建筑”是对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的一个形象的比喻。具体到其含义,它包括“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6],是个总体性的概念。其次,作为虚假意识的意识形态概念。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大多用“德意志意识形态”来指称以纯思辨的形而上批判为能事,惯于“用词句来反对词句”,用词句的批判来代替现实社会的批判的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主要是指以费尔巴哈、布鲁诺·鲍威尔和施蒂纳为代表的现代德国哲学。他们在根本上代表了受社会现实所支配的虚假的思想观念。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本质在于它们的“非批判性”,它们的批判是在不触及现实社会的原则之下进行的批判。由此,具有虚假性、欺骗性的意识形态的本质正在于它们并未深入到社会现实,从而无法做到批判的彻底性。换言之,意识形态批判必须与社会现实的批判本身结合起来。马克思在其唯物史观确立之后,运用历史的唯物主义批判工具,结合资本主义社会现实,扬弃了早期的异化思想,将意识形态批判与社会现实的批判结合起来,达到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总体批判。这一时期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是与他对资本主义拜物教观念的批判紧密相连的,并通过对拜物教观念的批判深入社会现实层面,实现对资产阶级社会的现实批判。
继马克思之后,意识形态概念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可简要梳理如下:
1.意识形态的中性化
马克思虽然也有中性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概念,但他主要是从否定的意义上来使用“意识形态”。马克思之后,列宁继承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并根据实践与理论需要对其加以发展。他认为超阶级的意识形态是不存在的。同时,他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普列汉诺夫的影响,认为存在作为总体性、描述性的意识形态,从而拓展了马克思意识形态思想。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仅资产阶级应该有意识形态,无产阶级也应该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具体来说就是马克思主义。
与列宁相同,卢卡奇也主要是将意识形态作为中性或描述性的概念加以使用。一战以后,欧洲无产阶级运动纷纷以失败而告终,现实给马克思主义者们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认识运动失败的经验教训。鉴于该种形势,卢卡奇认为主要问题在于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危机。从而,卢卡奇提出了“阶级意识”概念,用来指称处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之下的阶级对自己的社会的、历史的经济地位的无意识。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意识则是能够用自己的阶级利益、阶级意识来组织整个社会的意识。而统一的阶级意识正是作为革命的主体的无产阶级所缺乏的。通过批判分析,卢卡奇认为资产阶级的阶级意识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阶级意识,这种局限来自于资产阶级本身固有的阶级局限性。相形之下,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具有内在的优越性。其优越性来自于无产阶级所具有的超越性,即“不拘泥于历史的个别事件,并不单纯是受它们所驱使的,而是自己就构成了推动力量的本质,对社会发展过程的核心起决定性的影响”[7]。
与卢卡奇相似,柯尔施在《马克思主义和哲学》中也提出了相似的意识形态理论。柯尔施批判了对马克思主义作庸俗化理解的做法,认为意识形态对社会现实有积极的反作用。他提出了“意识形态专政”的思想,强调意识形态领导权的重要性。与柯尔施等人一样,葛兰西也强调意识形态范围内的斗争是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方面。他认为统治阶级的权力是靠它凌驾于其他阶级之上的意识形态霸权地位维持的。同时,他还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使用“意识形态”概念。他所说的“意识形态”是个总体性的概念,它“默默地表现在艺术、在法律、在经济活动和个人与集体生活的一切表现之中”[8]。他批判了这样一种意识形态概念:“一个特定的基础的必然的上层建筑,以及特定个人的随意的苦思冥想”。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有机的意识形态”概念,即“为一个特定的基础所必需的意识形态”,并与“随意的、理性化的或‘被意愿的’意识形态”概念分开。只有“有机的意识形态”才是组织人民群众进行革命所必需的意识形态。[9]正是有了这种区分,才得以“将意识形态从思想体系层面推广到了社会心理及非反思的意识层面”。以此为基础,葛兰西提出总体的领导权问题。[10]
2.意识形态研究与主体研究挂钩
赖希和弗洛姆是“弗洛伊德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从20世纪30年代便开始主张用精神分析学说来补充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他们坚持马克思将社会结构划分为经济基础和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做法,但认为在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之间存有重要的中间环节,这个环节需要用精神分析理论进行补充。赖希反对将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作机械的理解,强调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并认为这种反作用要以个人的性格结构和心理结构为中介。与赖希相似,弗洛姆也认为在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之间需要有精神分析的环节,只不过他认为是社会性格和社会无意识充当了该环节。
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需要特定环节的中介。这个中间环节往往被视为与社会发展的特定需求相适应的特定主体的建构。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是葛兰西和阿尔都塞。
虽然葛兰西表示自己所提出的意识形态不是作为“单个人的成见”即个人的随意的苦思冥想,而是“一定的社会团体的共同生活在观念上的表达”,但是,现实的意识形态的接受过程却是现实的个人通过接受自觉的团体的意识得以实现。[11]进一步说,这种意识形态的实际功能就是“通过系统的、融贯一致的研究,改变大众的心态,使大众从常识中提升出来,成为联合一致的整体,使个人成为‘人’”[12]。个人所要实现的“人”,区别于“一般的人”或者每个人内在的“人性”概念,是葛兰西实践哲学所要实现或者达成的“人”。在现实的实践中,他们(不管是个人,还是被作为整个社会集团来理解的哲学家本人)具有这样的意识,即“不仅理解矛盾,而且把他自身当作矛盾的一个要素,并把这个要素提高到认识、从而行动的原则的高度”[13]。这就是最终将在市民社会中担负起统一理论与实践的历史使命、担负文化领导权的知识分子。
葛兰西的这一意识形态对个体主体建构的思想影响到后来的阿尔都塞。阿尔都塞将意识形态理解为“一切社会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既不是“胡言乱语”,也不是“历史的寄生赘瘤”,而是“社会的历史生活的一种基本结构”。意识形态对于个人的意识的作用,表现为其“首先作为结构而强加于绝大多数人”,并“作为被感知、被接受和被忍受的文化客体,通过一个为人们所不知道的过程而作用于人”。[14]他在1969年写作的《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一文比较详尽地论述了意识形态对个体主体的建构问题。主体范畴是其总体的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如果不是借助主体并且为了具体的主体,就不存在意识形态”,同时,只有在“总体意识形态具有将具体的个体作为主体‘构成’的(界定它的)功能的情况下,主体的范畴才是总体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意识形态的作用机制就在于使个体“作为一个(自由的)主体被质询,以便它能够自由地服从主体(Subject)的训诫,也就是,以便它能够(自由地)接受他的屈从地位”。从而个体可以作为后一“主体”的“属民—主体”被建构。在意识形态的质询过程中,实现大写的“主体(S)”与作为属民的主体形成一种镜像结构。[15]作为属民的主体包含了充斥于社会各阶层的个人,既包括工人,也包括资本家。他们由学校这一主导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统一召唤。而大写的“主体”就是这一以物质形式存在的主导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在意识形态对个体主体的建构过程中,葛兰西和阿尔都塞将该过程的建构归结于教育,具体来说就是学校。不同的是,葛兰西对主体建构采取的是肯定、积极的态度,主体建构的目的是“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文明’和道德标准符合生产上的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的要求,从而也在体质方面养成人类社会的新的型式”[16]。从而,个体被从常识中提升出来以有机地融合到有组织的意识形态当中;而阿尔都塞的主体建构过程是个体的屈从过程,意识形态的最终导向是个体的无意识沉沦。“只有意识形态才给了人类主体足够虚幻的、临时的统一,使之成为一个实际的社会主体。”[17]在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理论中,存在着一个绝对的、独立的大写的“主体”,作为个体进行复制的参照,是无意识沉沦的总因与导向。
随着西方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西方学界还出现了这样一种思想发展趋势,即将科学技术视作意识形态,代表人物为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中明确提出了科学技术是意识形态的思想,他以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为出发点,认为技术本身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政治、统治手段,进而成为一种意识形态。与马尔库塞相同,哈贝马斯也指出资本主义工具理性的发展导致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演变成为一种控制手段。
虽然继马克思之后,意识形态理论得到丰富发展,但却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即未能对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给出确切的界定。他们在强调意识形态对社会现实发展的反作用的同时却忽视了社会现实批判的层面,未能像马克思那样将意识形态批判与现实批判紧密地结合起来。本书所指意识形态概念正继承了马克思唯物史观中进行意识形态批判的理论与方法,特指与拜物教观念密切关联的意识形态内涵,以此将意识形态批判与消费社会批判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