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产权创设中的治权演进与分利秩序
一 合伙办矿与个体权威式治理
(一)有水快流与集资办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党中央拨乱转正,国家的中心工作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秩序迅速恢复。这一时期农村治理的中心任务一是建立经济关系;二是理顺经济关系。[1]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业生产上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效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农村发展呈现出勃勃生机。但在一些偏远的资源型农村由于干旱缺水、土地贫瘠、农业产出极为有限,当地村民生活水平普遍在温饱线上下徘徊,同时,农村产权改革所析出的大量“过剩劳动力”由于缺少耕地和工作机会,无所事事,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而基层政府公共财政收入少,无力承担日益繁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责任。在此背景下,资源型地区的基层政府迫切希望通过开发当地煤炭资源来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然而,长期以来国家对煤炭资源开采实施严厉的管控政策,资源型地区只能“望煤兴叹”,不敢越雷池一步。
“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2]面对资源型地区“捧着金元宝要饭”的困境以及国家能源短缺的压力,各级政府开始高度重视资源型地区乡村的发展问题。要转变农村贫困与落后的局面,必须依靠乡村工业的发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不足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复苏,国家能源需求快速上涨,而以国有和地方统配矿局为主体的煤炭计划开采体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现实的能源困境倒逼各级政府想方设法扩大煤炭开采产能和计划供应量。在煤炭主产区,各大型国有煤炭厂矿企业通过引进先进开采技术,更新设备、扩大煤炭采区范围等多种方式增加产量,但作用较为有限。1979年9月,山西省委、省革委会正式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交《关于把山西建成全国煤炭能源基地的报告》,1980年3月,国务院批复这一报告:支持山西做强能源基地,重金支持山西煤炭产业。20世纪80年代初期,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在山西的大同、朔州等地乡村调研时发现,当地煤层普遍较浅,煤炭质量好,只需要简易的开采工具就可以开掘煤炭,但当地的村民却十分贫穷,很多村民连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破败不堪,胡耀邦总书记认为村民可以依靠本地的煤炭资源来改变贫穷的现状,国家应该放松对这些贫穷地区煤炭资源开采的管制,有水快流,帮助这些贫困地区加快脱贫致富。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央及地方各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资源型地区办矿的政策文件,中央层面出台了《关于积极支持群众办矿的通知》,国务院批准煤炭部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山西省政府出台《山西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开办社队煤矿审批权限的通知》等配套实施细则,要求各地政府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利用一切可能的形式鼓励煤矿开采,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一起上”的方针。[3]“有水快流”及其配套政策的推行向资源型乡村释放了大量政策红利,规范并下放了社队集体和个体小煤矿的审批权、管理权,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行政体制下,政府通过逐级授权和层层委托代理,规定公社和大队办理集体煤矿,只需县级煤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上级煤炭局备案即可。[4]要求大型国有煤矿放松对矿区储藏量不高、煤层不厚、不适合大型机械开采的“边角地带”和小脉矿的管控,可以划出一定范围的煤田供当地村民开采。[5]要求各级政府对乡村煤矿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提供财政支持,在贷款、物质供应、技术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倾斜;[6]要求相关部门对纳入计划分配的煤按质论价以保证乡镇小煤矿有合理利润,对未纳入国家或者地方计划的煤炭允许自行销售、自定价格,解决乡镇煤矿的销售问题。“有水快流”释放的政策红利,为资源型村庄开办小煤矿创造了有利条件和宽松的氛围。
SD村位于国家集中连片贫困区之一的吕梁山区,土地贫瘠缺水,一方水土不能养活一方人。长期以来,村民主要种植土豆、小米和玉米,但无法种植主食小麦,每年要支付很大部分家庭收入从集市上购买面粉,辅之以土豆粉、玉米面勉强维持家庭的温饱。村庄公共设施破败,公益事业停滞。人民公社时期勘探部门发现村庄的地下储藏优质的4号主焦煤后,由于地方政府对开办煤矿、开采煤炭严厉管制,村民仍然过着“吃饭睡觉放山羊,背靠南墙晒日头”的日子。在国家放开矿区乡村集体办矿限制并鼓励集体甚至私人开办煤矿后,SD村民的办矿积极性和村庄沉睡的办矿资源被迅速激活。
劳动力资源多。SD村位于贫困闭塞的吕梁山区,与外界的信息物质交流较为有限,他们一直固守传统多子多福多寿的文化传统,具有强烈的生育男孩偏好,在村里的白姓、孙姓、康姓等大家族为壮大本族的力量,族中年龄大、辈分高的“长老”积极鼓励晚辈早生多生。在人民公社时期,为保持村民劳动权利而导致农业“过密化”现象,“不容忍部分人失业,哪怕这意味着对其他劳动力更有效的使用[7],大量劳动力“窝工”在较为有限的土地上,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从土地上“解放”了这些劳动力,但是信息的闭塞和眼界的狭窄使SD村的年轻人既缺乏到外面闯天下的勇气和决心,也缺少外出打工经商的渠道和门路。由于家长目光的短浅以及家庭本身的贫困,村民们并不真正懂得知识改变命运的道理,也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送孩子读高中、考大学从而彻底脱离村庄。长期形成的人口压力只能依靠干旱贫瘠的土地,村民生活水平越来越差,村庄也越来越贫穷落后。
村庄的红色传统。SD村位于黄河东岸X县,这里是当年八路军东征的重要战场之一,也是阎锡山发动“晋西事变”的主战场之一。一些老人认为:“X县是新中国解放的第一县,早在1938年就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人民政府。”[8]当地人民在长期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积极拥军拥前,贺龙领导的一二零师总部就位于该县。因此,省市新任的主要党政领导一般都要到当地的蔡家崖革命纪念馆参观学习,缅怀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长期的革命传统使当地群众对党和政府认同度高,SD村的BYC从人民公社时期长期担任村支书,早年当过兵,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在本家族中也是能人,辈分高,在村里和家族中都有很高威望。
村庄办矿的物质基础。由于SD村在人民公社时期干部有权威,大队对上级的要求严格执行,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建设了集体食堂和养猪场,农业学大寨时期开山填沟建集体粮食打场、晒场,虽然这些公共实施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并且很快就因为国家经济形势的恶化和政策调整而废置,成为被村民遗忘和遗弃的角落。集体废弃的窑洞、养猪场和晒场等在分田到户后进一步破败,在村庄的生产生活中实际作用微乎其微,“最多也就是一些村民堆放杂物和孩子们在那里躲猫猫”。但是,在国家鼓励乡村开办煤矿后,废弃窑洞、食堂和养猪场的砖石就成为修建煤矿井筒壁的上好材料,而集体晒场就成了储煤运煤的枢纽。
村民脱贫致富的强烈愿望。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后,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农民,在“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分配政策的激励下,开始重新考虑和规划自己家庭的生产生活。国家改革开放的春风也吹到SD村,随着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进入个别较为富裕的村民家庭,村民们对外部世界的新变化,沿海城市的新发展和新生活逐渐有所了解,开始认识到当地与外界的巨大差距,自身只能勉强解决温饱的现状与外面“楼上楼下,电视电话”的生活水平相比也感到了困惑与压力。此外,SD村作为革命老区,有两位在解放战争期间进入部队的“老革命”,他们在解放后留在了大城市工作,老革命的子孙偶尔在春节期间回村看望亲戚,祭扫祖先的墓地,他们的言谈举止、待人接物以及在衣食住行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现代性”,特别是随身携带的新型电子产品,在村庄和村民中形成了直接而强烈的冲击。作为土地产出极为有限的偏远山区、既不具备便利的交通,更不具备发展商业的区位优势,对SD村而言,似乎村庄下面的优质煤就是改变他们生活现状的唯一希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以血缘性、聚居性、等级性、礼俗性、农耕型、自给性、封闭性和稳定性为特征的传统村落家族组织,逐渐被市场经济带来的趋利性和社会大分工所整合。[9]在国家“有水快流”办矿政策的推动下,SD村在村干部带领下积极筹办煤矿,但开办小煤矿过程中的选址、开拓、掘进、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照明等建设环节需要聘请有经验的技术员现场指导,更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相应的配套工具设施、炸药及汽油、柴油等燃料。SD村虽然可以利用本村剩余劳动力、建矿砖石、储煤场地及村民高昂的建矿热情等有利条件,但办矿资金缺乏的现实难题严重影响了办矿进程的推进,村集体必须拿出真金白银来聘请技术员,购买开矿必需的炸药、汽油和“开矿四小件”(小绞车、小矿车、小水泵和小风机)等必备设施。当时的SD村是“一个典型的动员型村庄,村集体不具备支撑煤矿建设的资金实力,必须通过动员村民来汲取公共建设资源”。[10]为了筹集办矿资金,时任村支书BYC等村干部通过各种渠道向乡镇等上级部门借款,到县机械厂、油站、修配厂赊购办矿燃料、设备的努力都无功而返。他们尝试号召甚至强迫要求全体村民集资办矿,但对大多数还在温饱线上下徘徊的SD村民而言,他们无法上交村集体分派的集资款,因此,村民强烈反对办矿集资,最终乡政府在村民的压力下介入并制止村干部集资办矿的行为,村干部们希望通过集资办矿改善村庄贫穷面貌的举措在村民与乡镇的共同反对下流产。
(二)作为权宜之计的“股权激励”
经过改革开放洗礼的新时代农民“对政治、经济、社会等一切问题都有着自己的认识、评价以及相应的行为态度,他们强烈地要求维护自身的利益,提高农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11]但他们知道自身力量的弱小,所以在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上,首先求助于亲缘的圈子。[12]SD村集资办矿的尝试失败后,村支书BYC等村干部不愿意就此放弃开办煤矿这一改变村庄贫穷落后状况的大好机会,他们转而依靠各村干部自身家族与亲友的力量筹资办矿。要求从主要村干部开始,从动员自己的亲戚朋友开始,共同筹钱筹物开办煤矿。
各村干部利用自己在家族、宗族及亲朋好友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通过亲情动员和利益诱导,从自家的兄弟姐妹和朋友邻居开始,动员每家出一个成年劳动力,筹1000元钱物上缴煤矿,就可在煤矿中占有一股,最后村支书BYC生拉硬扯从家族中凑来了11户,其他村干部KJE、STE、YZL等也共从本家拉来了19户,煤矿一共30股份,并给30户村民发放了“入股证明”,其实这只是在特定背景下积累办矿资源、动员村民参与的手段方式,煤矿的所谓股份也不是固定的,加入一个村民并筹措1000元钱物就可以成为新的股东,也就占有“一个股子”。当时的乡党委书记尹某也认同SD村的做法,“承认该煤矿是村民联办,也是为了激励村民筹资酬劳的无奈之举,希望通过此举争取能在SD村成功开办一个小煤窑”。但经过再三动员和“高额股份”诱导,仍然只有主要村干部及其家族成员和好友参与,其他村民认为村干部不具备开办煤矿的实力和能力,非但拒绝参加,反而等着看这些“入股”村民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笑话。当时参加煤矿的人员构成中,村支书BYC动员组织了本家族白某留,白某文,白某儿,白某勤,白某心,白某狗,白某文,白某婵,表弟张某新、张某炼,姻亲连襟高某留、尹某信,共计11人。村会计孙某儿动员组织了本家族孙某儿,孙某狗,孙某驴,孙某万,孙某儿,孙某留(担任民兵连长兼村团支部书记),孙某儿,孙某成和妹夫张某迎等9人。妇女主任杨某兰动员组织了妹妹杨某儿,亲戚樊某孩,樊某儿,康某儿和康某儿等5人。村治保主任尹某奴动员了弟弟尹某农、堂哥尹某平、尹某安和尹某祥等5人,共计30位村民,也就是煤矿初创时期的30股东。在农民的亲缘圈子意识中,将亲族之间的相互合作放在首位,这种传统的意识在新的利益机会面前非但不会淡化,只会强化。[13]
为了明确和保障办矿股东的权利义务,村支书BYC以“SD合伙煤矿负责人”的名义与全体股东签订了《合同协议》,每个股东一份,具体内容如下:甲方:SD个体联营煤矿负责人BYC(本人签字并加盖名章)。乙方:合股村民×××(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履行下列条款:一、凡是煤矿做工者,必须以安全生产为主,要服从甲方的一切指挥。二、乙方必须经家者(当地方言:家庭成员的意思)共同取得同意,时刻加强安全观念,做到万无一失,如若造成轻伤事故必须查明责任由肇事者付70%的医药费,甲方付30%,如有伤亡事故按发生情况查清责任,个人造成事故要由肇事人付70%,不是个人造成的事故由甲方付700元的人身伤亡事故费。
三、凡是入股者暂定为1000元,筹集300元的石料,700元的现金,绝不能随意抽股,等赚钱后按股分红。四、乙方中途要求退股,前段投的工和股金一律不予偿还,口说无凭,立合同为证。最后为双方签字。此后,村支书BYC考虑到开办煤矿中村集体的前期投入以及占用村集体的空地、房屋和砖石等资源,他们又将煤矿分成31股,其中30股为投资建矿村民的股份,村委占有1股,并明确一切建矿费用由煤矿自行负担,不再向村民收钱,收益按股分红。同时在新协议上加盖了“AJW乡人民政府”和“山西省X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的公章。为了维护合同的权威和效力,他们将签订的合同拿到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书编号为X县司法局(87)X证字第309号。
产权保护受利益相关者共同接受的缔约规则的影响,充分理解民间自发的产权形成、权利关系和配置方式是理解乡村产权保护有效性的前提。村干部利用个人权威对家族成员进行利益诱导和亲情拉动,通过“股权激励”的办法,最终动员了30位宗族成员筹资筹劳入股,由此促成了煤矿“股权结构”和宗族结构的高度统一,利益驱动和血缘关联成为支撑启动井筒修筑的结构性力量。在合伙办矿的过程中,村干部以手中公共权力和在家族中的个人权威来保障亲属股东的股权及其潜在收益,而村民股东基于对宗族精英的信赖和支持而投资投劳,公共权力和血缘信任所形成的巨大合力成为创办煤矿、修筑井筒的持续推动力,也成为创建SD煤矿最关键、最重要的力量。但这一为办矿筹集资金资源的权宜之计,特别是匆匆决定的“股权配置”方案存在诸多的问题和潜在的隐患。如全部的31股是指井筒的股份还是整个煤矿股份,在修建新的坑口过程中使用大量集体砖石和工具,渣土也主要倒弃在集体的荒沟里面,而且后续还将要使用大量的集体土地和集体设施,村集体仅占一股是否合理?村集体能分享多少收益?其他没有筹资筹劳的村民是否能够分享利益?股份配置的标准是按照筹资筹劳的30位村民“每人一股”,村集体一股,共计31股,集体的投入和享有的权益明显不对等。此外,为获取更多的办矿资源,村干部仍在不断动员其他村民参加,股东人数可随时增加,并没有限制新股东加入的时间、需要支付的对价大小及数量,新旧股东的权益责任没有明确界定,导致每位股东的权利义务十分模糊,而且处于随时可以变化的状态。总之,匆忙制定的权宜之计在煤矿发展壮大之后,村干部、宗族力量、股东和其他村民围绕煤矿利益的争夺成为SD村冲突、混乱的重要根源。
(三)高度统一的股权结构与家族结构
在煤矿初创时期的31股中,除了村集体一股外,其他30股中村支书及其家族成员占有11股,村会计、妇女主任、村治保主任等各家族分别占有9股、5股和5股,煤矿的股权结构和家族结构高度统一。村干部利用自身在本家族内“有号召力、讲得起话”的宗族精英身份,号召家族成员和亲朋好友积极筹资筹劳入股办矿,家族成员基于对村干部的信任和村干部的个体权威,相信干部们会维护保障自己的利益,并替自己“当家做主”。“普通村民效能感以及经济政治资源的缺乏,他们自己的行为及态度一般都被村庄精英裹挟,通过主动或被动依附于村庄精英谋取利益或参与公共事务。”[14]
这就相当于村干部在邀请本家族成员入股的同时,与他们签订了一份包含宗族内信任、互惠为核心的“社会性合约”,该合约以宗族内部基于血缘、地缘的社会资本为载体,形成人格化、定向化的特别权利义务关系,签约的基础不仅包含双方对未来的获利预期,更在于宗族主导者的声望、忠诚、声誉及其互惠承诺。社会性合约达成不太关注签约的成本与风险,而是受关系、血缘等内在观念和道德力量引导,权威人物在不均衡的权利义务、成本收益关联中享有较大决策权和代表权,但他必须拥有“兑现承诺”的良好声誉,必须对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有所限制。[15]村干部自身既是股东成员,又可以基于家族中“社会性合约”而代表和支配其他家族股东的利益和行为;既可以在煤矿缺乏办矿要素时号召本家族村民入股办矿,也可在井筒开掘难以为继时改变煤矿的产权结构和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