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国判决效力的体系化研究
对判决效力的体系化研究,应追溯到判决效力的本源,即前后诉之间的关系。判决对后诉产生何种效力,取决于前后诉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判决效力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具体的判决效力,就分别对应着前后诉不同关系的类型,前后诉之间不同的关系类型之间,也综合地存在着某种牵连性或过渡性,从而有助于将不同判决效力组合为一个整体,即判决效力的体系。
前后诉之间关系主要是前后诉主客体之间关系的组合。前后诉主体、前后诉客体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类型,不妨借助比较法(主要是德国)上的“同一性”与“先决性”这两个范畴,即前后诉主体可能具有同一性可能不同一;前后诉客体可能具有同一性,或先决性,或其他关联关系。此外,大陆法系若干重要的概念术语及其基本框架,如既判力、诉讼标的、参加效等,早已被我国学者引入并已有较多讨论。它们逐渐渗透到我国现有的判决效力理论甚至是实践中去,故在我国的语境下仍可继续援用,但前提是更加深入地考虑这些概念的内涵,特别是其在一个判决效力体系中的位置,再来确定其在我国语境下的最佳含义。
在广泛的意义上,中国语境包括社会背景、司法制度等外部环境因素,但这并非本书考虑的重点,过于宏大的问题反而需要具体的细节加以支撑,本书所考虑的“中国语境”主要是现行规范与司法实践。当然,最重要的往往不是规范与实践表现出来的内容,而是其蕴含的内在逻辑以及各方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此前,我国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程度有限,一般公众获得对司法状况之了解的机会不充分、不便利,近来,随着技术的提升与网络的普及,法院裁判文书大规模上网,为研究者收集整理相关案例类型、了解法律真正的实践逻辑提供了信息基础。笔者收集的相关案例,为解释我国相关规范提供了辅助,并以其各种类型构成连接体系框架与具体制度细节的“中间层”。
将比较法视角与中国判决效力问题的解决结合起来,我国的判决效力体系就能逐步构建完成。努力做到兼具理论品味与实践智慧,或许本书提供的方案有希望作为一家之言在学术界产生一定的影响,推动更深层次的学术讨论,再借助时间的力量逐渐形成某种共识,这种共识中应包含对细节问题的处理,从而足以影响实践,并促成理论与实践的对话。
这种中国判决效力的体系还可能在不同层面上对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产生影响。在较宏观的层面上,判决对后诉产生某种效力的目的,是使判决——并回溯性地使民事诉讼本身——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价值。[16]不同种类判决效力能够促进实现不同的法律价值,更准确地说,不同判决效力在所追求的法律价值方面各自有所侧重。就位于判决效力体系中心的既判力而言,一方面,消极既判力直接遮断后诉,即生效判决消耗了当事人对同一事项的诉权,这对实现法的安定性、防止纠纷重启、节约司法资源具有促进作用;而积极既判力不禁止后诉,但前诉判决构成后诉审判的基础,禁止当事人重复争议,故能够防止矛盾判决,促进纠纷的统一解决。另一方面,消极既判力禁止当事人提起后诉,积极既判力也基于前后诉请求的关联性制约了当事人分别实施诉讼的独立性。而生效判决的参加效也有助于防止重复争议、实现纠纷的统一解决,但有可能忽视诉讼参加人地位实际上弱于当事人,其若承受判决拘束力有时可能程序或实体权益受损这一事实。非拘束性的事实证明效或预决效力,不像遮断效与拘束效那样绝对地实现法的安定性,因为当事人可以举证推翻,但这一效力在未被推翻的案件中有利于节约资源与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可能对后诉主体产生不利影响。正是由于上述不同的判决效力各自具有其功能与价值取向,才有必要在一个判决效力的体系中,为它们分别设置合理的要件与范围,并澄清彼此之间的关系与位置,如此才能平衡不同判决效力所追求的法律价值,对相关法律价值也能作出体系性的安排,使更多可欲的法律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在较具体的层面上,表面上判决效力仅是一个民事诉讼的结果对后续诉讼面向未来产生的效力,但实质上它是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因为判决效力对整个民事诉讼回溯性地发挥着提纲挈领式的作用。其一,判决中重要的内容,正是法院针对诉讼对象或审判对象(即诉讼标的)作出的判断,因此,判决效力的具体效果及范围当然与诉讼过程中客体对象(包括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以实体内容为主)的“形成”密切相关;其二,判决的效力始终应由特定主体来承受,因此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与诉讼主体制度前后呼应;其三,判决是诉讼的结果,是时间的沉淀,判决效力不是永恒的存在,它具有时间属性,这一时间属性即来源于诉讼的时间属性。实质上,判决之所以产生效力,是由于特定主体针对特定诉讼客体在一段时间内、经过一系列诉讼行为,才获得法院的判决。基于自我决定、自行负责的法理,[17]判决要对这些人、这些事、在特定时间范围内产生拘束力或其他种类的效力。民事诉讼所具有的这种前后照应的属性及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征,决定了在判决效力体系化研究的过程中,界定不同判决效力的内容及彼此之间的界限时,不得不与相关的诉讼客体制度——诉讼标的、诉的变更、诉的合并,反诉等,诉讼主体制度——当事人、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变更、第三人、共同诉讼等,诉讼流程——主张、举证、辩论等攻击防御过程结合起来考虑。因此,在对与某种判决效力相关的规范进行解释时,不应孤立地理解该规范或至多仅结合其他判决效力规范,还要引入相关的诉讼法及实体法规范,进行体系性的解释。反过来,以判决效力体系化研究为契机,还有希望对整个民事诉讼法作出体系性的整理,找出一条可将其全部内容串联起来的主线,一以贯之地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结构。由于内容上存在着上述牵连性,本书实际上存在主线与副线两个层面,主线是针对判决效力问题将不同的判决效力进行合理的安排,体现纵向的联系;副线则是以判决效力为中心,将相关的民事诉讼主体、客体、流程制度编织在一起,体现横向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