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与问题的提出
本书关注的基本问题是明代地方财政结构的转型问题,笔者首先界定“财政”“财政类型”和“财政转型”等概念,以明晰书中使用概念的确切含义,并交代本书的研究范围。
财政可理解为国家或公共团体以维持其生存目的,而获得收入、支出经费之行为也。[1]该定义说明了财政的一般性质,即只要有大的共同体产生,自然要为其生存而进行经济活动,那么财政便随之诞生。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财政的存在是毫无疑义的,国家对财富的汲取和消费,不管其方式是掠夺的还是协商的,均可以归入其中。所以,中国秦代以来即有“治粟内史”“司农”之官,相应的也诞生了“国计”“岁计”之制。
在现代西方财政学的视野中,财政一词专指“公共财政”这一类型,也即英文的“public finance”一词。从这个意义上讲,并非所有国家主体的经济活动都能称为财政活动。如日本学者神野直彦就认为,明治维新之前,日本没有形成市场社会,封建领主通过从领地征收产品或者以徭役的形式强制人民劳动等方式来调配统治者所需要的物资以及服务。明治维新以后,国家开始通过国民的同意强制征收货币,形成税收国家,也即政府只要获得货币,就能通过市场调配获得统治所需要的物资和服务。[2]
显然这个概念关注的是公共财政和税收国家的形成。所以,将财政的概念界定在某个类型上,虽然给实证研究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却给财政史研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所谓“财政类型”就是指国家汲取财政资源的各种方式,并依照这种方式来定义国家类型,如领地国家、贡赋国家、关税国家等等。财政社会学则在这种基本思路的指导下,尝试从财政类型变迁的角度考察国家的转型和历史的演进,即由一种类型的财政国家转型为另一种类型的财政国家。[3]无疑财政社会学的这种研究思路很好的调和了财政概念的涵盖性和可操作性之间的矛盾。
如果从财政类型变迁的角度审视中国历史各个大一统王朝的话,我们就会发现任何一个跨度在二三百年的统一王朝似乎都不能因其政权的延续而自然将其视为一个结构稳定的政治统一体。显见的例子就是唐代的国家类型,学者们大多倾向两税法诞生前后的唐政权并不能视为一个连贯性的政治体,因此有关唐宋变革的研究一般以两税法的推行为起点。从现象上看,对唐代国家类型的界定无疑使用了财政类型的概念,“唐宋变革”的概念也为学界普遍接受。但宋以来的中国社会走向则并未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李新峰将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归纳为三种说法,分别为“明中期变革说”“宋元变革说”和“宋元明过渡说”。[4]就明史研究而言,“明中叶变革”的提出因一条鞭法的推行而极具财政类型变迁的研究意义。
明代财政结构的重大转变对整个明王朝的影响是巨大的,且该问题早已成为中外学者关注的焦点。如梁方仲强调:“明代嘉靖、万历间开始推行的一条鞭法,为田赋史上一绝大枢纽。它的设立,可以说是现代田赋制度的开始。自从一条鞭法实施以后,田赋的缴纳才以银子为主体,打破二三千年来的实物田赋制度……一条鞭法还有种种在赋法与役法上的变迁,与一向的田赋制度不同。从此便形成了近代以至现代田赋制度上主要的结构。”[5]赵轶峰也认为:“财政体系货币化意味着国家财政并不直接建立在自然状态的农业经济基础上,而是通过市场经济而建立在包括农业在内的经济生产、交换活动基础上……中国的传统国家管理方式已经开始发生变化,国家管理可以与市场和货币经济形成内在的关系,超经济强制可以在赋税征收和人力支配等多个重要领域被财产占有和支配关系取代。”[6]
如果像内藤湖南等学者所说,唐宋变革开启了中国近世时代的话,那么以上两种观点显然把明代财政结构转变的意义聚焦在近代化的开端上了。[7]明史学界对一条鞭法财政史意义的认识并不一致,概言之可将各家的基本观点归纳为如下三类:
第一类可称为“明清特质说”。黄仁宇认为,明代财政制度是一种独特的制度,它的基本设计框架在明朝的全部历史中一直在发挥着作用。非但如此,黄氏进一步指出“尽管由明朝确立的财政制度有其独特性,但是在明清两代接近500年的时间没有大的变化。它的许多特征已经视为当然,其社会经济影响已经被接受,可以认为这就是传统中国的典型特点。很难认为明代制度在中国财政史中具有很大的突破性。从那时开始,政府财政的主要目标是维持政治的现状,再没有任何活力可言”[8]。
日本学者宫泽知之与岩井茂树也认为,明清两代与唐宋时代不同,唐宋时代的财政运行秉持“祖额主义”财政思想,而明清时代奉行“原额主义”,即“根据明初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比较轻微的税额(轻税主义)。这种财政体系可以被描述为,包括财政的核心部分税粮、课程(专卖、商税),都被限制在必要的最小额度内,并将这个额度分配给各个部门,额外必要的部分则以附加税、追加征收的方式完成。这种体系可以被称之为明代的原额主义”[9]。岩井茂树则认为,固定税制的说法过于简单,“税额是否以法定的形式固定下来了,这并不是‘原额主义’产生的决定性要因。经常性财政收支尽可能地控制在固定的范围之内,等等,这些要因才发挥着作用”[10]。岩井氏进一步强调,明清财政运行的症结就是严格奉行了明初确立的原额主义财政思想。总体上,岩井氏的论述是建立在宫泽知之论点基础之上的,两者对明代财政的基本特征秉持同样的看法。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无论在财政思想上还是财政运行方式上,明代财政都与前代有较大不同,至少在财政体系上明清应该视为一个单元,与唐宋时代存在明显差异。黄仁宇认为,即便是一条鞭法实行以后,洪武型的生产关系依然没有多大的变动,全面用银并没有改善资源分割和侧面收受的情形,而这种组织形式一直由清王朝持续到20世纪。[11]
第二类可称为“明中叶回归说”。香港学者刘光临指出,如果将明初财政模式放在唐宋变革的长时段历史进程中考察,可以认为洪武型财政是对唐宋变革以来货币化财政制度的彻底否定。洪武型体制创造了一个不需要金钱的制度“奇迹”,而这种类似的实物财政制度只在距明朝800年之久的天宝以前才出现过。一条鞭法是对洪武实物财政体制的革命,其承认了市场作用和移民自由,对有明一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但也仅是回归到8世纪唐宋变革以来经济市场化和财政货币化的轨道上。即便如此,由于明代国家的财政收入忽略了非农业税收资源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国家税收能力随市场发展而进步的空间,对明朝以后的中国财政留下了巨大的负面影响。[12]
刘文注重从唐宋变革以来的历史变迁中研究明代财政走向问题。这种观点也隐含了刘氏其实认为在宋到明中叶之间存在一个明显的断裂期,这个断裂期的长度至少是明初至明中叶这个时间段。李新峰也强调“元明之间的变革幅度超过宋代以来任何其他王朝变更,元明与明中期之间构成了一个突兀的、特殊的‘明前期’”,而这个时期既不与元代相衔接,也独立于一般意义上的“明清”之外,是一个独立的历史单元。[13]
以上两种观点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共识,即在财政类型上,明中叶以前的明政权并不同于中唐以来的唐宋政权且呈现出明显的保守和落后性。不同点则在于对一条鞭法的认识上,这样一种财政变革是否影响明清社会作为独立历史时期的连贯性,是双方的分歧点。
第三类可称为“明中叶变革说”。持此说法的学者认为,明中叶发生的财政货币化转变在中国财政史上是一场革命性的变化。如前所述,梁方仲认为,自从一条鞭法实施以后,田赋的缴纳才以银子为主体,打破了二三千年来的实物田赋制度。赵轶峰在对明末财政危机的论述过程中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其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财政危机都是发生于实物财政体制时代,而明末财政危机与以往的王朝财政危机有本质的不同,它起因于传统社会结构解体时代的新的社会矛盾,这与整个传统社会体制的转型密切相关。[14]万明则认为赋役折银是明代货币化财政有别于历朝历代的根本特征,是中国历史上亘古未有的变化,具有划时代意义。[15]该学说强调明中叶货币白银化和财政货币化的深入发展是社会转型的一种体现,是对传统社会财政结构的一种突破。李新峰将此种学说定义为“明中期变革说”,此论认为,明中期开启了中国传统社会全面近代化的变革趋势。[16]
该学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唐宋变革”的讨论,或者说其论点隐含的前提就是明中叶以前的中国社会并未脱离传统的赋役财政体系,而一条鞭法的实施以后中国社会才出现了近代意义的货币财政体系。
总体而言,各家对明代财政类型转变的解读均是建立在对明清历史的基本走向这一宏阔的历史问题思考之上的,这也是笔者写作本书时始终关照的基本问题。无论三种观点的分歧如何,各家的研究焦点均放在明代中前期的财政类型和一条鞭法改革的财政史意义上。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中日学者多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考察明代赋役财政体系的转变问题,认为明初因战争造成经济残破,导致其采用较为落后的赋役财政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白银的大量流入,对原有的赋役财政体系具有极强的瓦解作用,货币财政体系伴随着逐步成立,一条鞭法的推行标志货币财政体系最终确立。由中日学者共同建立的这种对明代财政体系(尤其是地方财政体系)演进过程的叙述被视为描述明代财政转型的标准模式。但该模式的线性进化论使用痕迹非常明显,坚持社会经济的状况是决定财政类型的关键因素。刘光临的研究则对上述观点提出了挑战,刘氏十分敏锐的观察到了明初建立的赋役财政体系与货币财政是完全背离的,明初赋役财政体系的确立并不直接由经济原因所致,关键在于军事动员的反货币化模式。政府因对货币产生需求而将赋役折银,可以视为财政货币化的内生动力,但刘文认为“内生说”只可以部分解释财政转型的动力,无法解释为何“由役入赋”的改革会在隆庆、万历时期突然完成。其认为,明代财政的长期落后与万历时期的突然进步都是适应当时的军事动员体制才发生的。刘光临的分析精辟、独到,其注意到了传统观点逻辑上的不通之处,为明代财政史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在笔者看来,刘氏所提供的分析思路中关注到了国家政权对财政模式的建设作用,同时在思考明代财政结构变迁时突出强调了军事因素。虽然既往的研究,如黄仁宇、唐文基等学者的著作,均注意到了战争问题对明代财政体系的冲击,但均未将其作为一个关键性因素引入分析框架。但刘氏对明代财政转型研究的学理分析贡献大于实证研究贡献,其关于明代财政转型“内生说”部分的分析大多采用梁方仲、刘志伟等学者的既有研究成果。其实,即便赋役财政体系自身对市场产生需求,田赋和徭役也未必一定朝着货币化的方向转变,这是既有研究成果中有待修正的部分。概言之,什么是“赋役财政体系”,何种因素推动着明代财政体系的变迁,军事动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其中发挥怎样的作用,才是本书着重分析的要点。
从具体操作的角度而言,明代财政转型研究是一个宏大的课题。赋役财政体系是对明初国家财政各个领域收支体系的总称,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中的田赋、徭役、盐法、商税等各个方面。就笔者接触的学术研究来看,尚未有学者对明代的“赋役财政体系”做出准确、系统的界定。诚如高寿仙所言,明代财政改革的历程曲折、形态复杂,尽量多做一些个案研究有助于对其做出更加全面的解释和评价。其之所以复杂,是由于明代各区域之间所面临的形势并不相同,如九边地区是军事防御重点地区,腹地经济又不发达,所以各布政司转运之夫役负担较为繁重,粮料负担不突出;浙直地区是全国经济重心,民众的粮料与地方公费负担很重,夫役几不涉及。从这个角度讲,明代财政史研究的领域与区域之间没有典型与非典型的区别,只有在一定的研究视角规范下,大量个案研究产生以后,才会对明代的赋役财政体系及其转变有一个比较清晰、明了的认识。本书选择浙直地方财政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其一,从明初赋役财政体系建立时期,明代地方的财政结构就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大抵北方重役、南方重赋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这既是地理上地区性差异的一种反映,也是中央政府对不同地区的赋、役数量需求不同造成的,因此明史学者尤其是日本学者很早就注意对明代财政进行分区研究。明代的浙直地区正是“华南型”财政的代表之一,其既是明代的财税重地,也是东南海防前线,存在着推动财政体系变迁的共同因素。且一条鞭法的实践与推行均在此地,涉及欧阳铎改革与庞尚鹏改革两大主要事件,更使该地区具有研究的典型意义。
其二,明代地方财政则是以布政司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位运行,地方府县要在布政司的统一监管下,完成财政收支任务,而且各地一条鞭法的改革也是以布政司为单位完成的。从这个角度而言,以布政司为单位通盘考察地方财政的变迁是比较理想的做法。但明代的浙直地区又有其比较特殊的地方,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区划,南直隶所包含地区的经济差异非常大,苏、松、常、镇四府作为财赋中心地带,政策独立性很强。无论从经济的发展,还是财政政策的推行上,其与浙江布政司之杭、嘉、湖三府共同构成的江南地区相似度更大。从这个角度讲,把苏松等府纳入本书的考察范围,能较好的反映出明代这一地区的财政结构演进轨迹。
其三,本书容量的考虑。鉴于明代各地的地方志保留情况不同,修纂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选区的材料丰富程度对本书容量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就明代方志材料而言,明代浙江地区的方志存世较多,且比较成系统,便于我们利用同一地区不同时代的地方志资料考察财政的演化路径。近年来随着《南京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等各类方志丛书的出版,明代南直隶地区的方志可见数量骤增,也使得该地区的研究更具可行性。因此,明代浙直地区的地方志存量有助于笔者更深入探讨本地区的地方财政问题。
基于以上三点理由,笔者拟以明代浙直地区为例,探讨明代地方财政结构的转型问题。一条鞭法改革前后,地方财政的税收端虽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是支出端基本保持“粮料四差”的基本框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依然是“起运—存留”的关系,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首先是保证中央财政所需本折税粮以及上供物料部分的征收起运,其次是解决各级行政机构的行政开支和公共事务开支,也即存留银粮、杂办银、均徭银、驿传马价银和民壮银等几部分负担,这大致是地方财政负担的基本内容。本书即通过梳理浙直地方的财政结构转型,即正项田赋、上供物料、地方公费、均徭役、驿传役等部分收支结构的转变,考察赋役财政体系下明代地方财政的运行原理,重新审视一条鞭法改革的财政史意义,借以观察中央、地方政府和基层社会在地方财政结构中的各自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