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开放度对创新绩效的影响
第一节 企业开放式创新的开放对象
企业内部人员通常能为企业带来好的创意,但实际上,企业边界外部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如顾客、供应商甚至竞争对手)甚至无关群体都能为企业提供创新思想(余芳珍、唐奇良,2007)。因此,企业创新过程中的参与者、合作者除了包括科研机构和高校等研究机构外,还包括引领时尚的领先用户、普通消费大众以及供应链上游的供应商、同行和非同行企业、竞争对手或合作伙伴等。现有对企业开放式创新的开放对象的相关研究基本将其划分为上述几类。
劳森和索尔特在2006年的研究中,对2001年英国创新调查(Community Innovation Survey,CIS 2001)的问卷数据进行了分析,该问卷将创新源细分为16种,这一数字在2007年变成了11,只剩下了11个创新源分类。同时,划分出的类别也进行了改变,在2001年的创新调查问卷中,他们将16种外部创新源分成了市场(Market)、研究机构(Institutional)、专门(Special)以及其他(Others)组织在内的四大类。其中,市场类创新源包括五个对象:商业实验室/研发企业、供应商、竞争对手、企业顾问和顾客;研究机构包括政府研究组织、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其他公共领域如政府办公室以及私人研究机构四个对象;专门类别的创新源有三个:技术标准、环境标准和规定、健康和安全标准;除此之外,还包括:技术/交易出版社和数据库、贸易协会、专业会议以及交易会/展览会。CIS 2007的11种创新源同样被归入四类,不过分类不尽相同,与2001年相比,市场类没有变化,研究机构中仅包含了各类研究组织,如政府或公共研究机构、大学或其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另外划分了一个内部类替代了原有的专门类别,内部创新源即为集团内企业,其他类包括:专业和行业协会、科学期刊和贸易/技术出版物、技术及行业或服务标准、会议/交易会/展览会四种。而在CIS 2009的调查问卷中,创新源的分类较为简单,被分为了7个类别,分别为:集团内企业、顾客(包括重要用户和普通用户)、供应商(包括物资、设备、服务和软件供应商)、竞争对手或行业内其他企业、私有机构(商业实验室、企业顾问、私人研发机构等)、公共机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政府或公共研究机构),而2007年其他类别中的四个对象则出现在了按重要程度区分创新源的划分中。
在国内的研究中,陈钰芬和陈劲(2008)根据在开放式创新过程中合作对象来源与企业边界的关系将10种创新源分为了内部和外部两大类。其中,企业内部的创新源包括自身的研发部门、营销部门和生产部门,而企业外部的创新源包括用户、大学、研究机构、政府、竞争者、供应商、技术中介、风险投资以及其他非相关企业。而在具体的分析研究过程中又进一步将内外部创新源划分为了4大类:①横向合作对象(竞争者、非相关企业);②纵向合作对象(供应商、主流用户、领先用户);③专门技术机构(技术中介机构、研究机构、大学、知识产权机构):④其他合作对象(政府和风险投资)。陈钰芬在2009年在研究开放式创新的动态模式时对参与开放式创新的要素划分出现了一些改变:内部的研发部门以及生产、营销等其他部门员工构成了内部创新要素,而在外部创新要素中,她将用户进行了细化,将其分为领先用户和主流用户,此外,外部的创新要素还包括大学/研究机构、供应商、竞争者、知识产权机构、技术中介组织、风险投资企业、政府和非相关企业。朱朝晖和陈劲(2008)采用的创新源划分准则与陈钰芬和陈劲(2008)大致相同,他们论证了企业技术学习的重要性,并以此为切入视角将开放式创新源划分为13种,其中对内部创新源没有细化,将外部创新源分为大学、供应商、用户、科研机构、竞争对手、行业协会、技术中介组织、研讨会、媒体、期刊、政府和其他企业等。在陈钰芬和陈劲(2008)研究的基础上,刘振和陈劲(2010)根据知识的产生及流动视角利用相同的八种划分方法,将开放式创新的开放对象分为用户、供应商、竞争者、咨询公司、大学、研究机构、政府、非相关企业。何郁冰和陈劲(2009)尽管没有从开放式创新的角度分析,但是他们构建了全面创新理论框架,该理论框架包含了10类创新合作对象:研究机构、大学、公共的技术创新源、用户、供应商、竞争对手、科技中介机构、风险资本、行业外企业和政府。
大多数关于开放式创新的研究中采取的都是类似的分类方法,齐艳(2007)、彭正龙和王海花(2010)都是从企业内部能力、外部创新源、企业与外部创新源之间的关系、环境维度和保障维度5个维度出发探讨了它们与开放式创新绩效的关系。袁健红和李慧华(2009)在对开放式创新的信息源进行研究的时候指出,企业内部的信息源包括企业自身内部信息和企业集团的内部信息,外部的信息源包括顾客、设备和原材料供应商、行业协会、行业内其他企业、研究机构、技术市场、高校、商品交易会和展览会、媒体、互联网以及政府部门,此外他们还将科技文献纳入了外部信息源的一种。曹勇和贺晓羽(2010)通过研究知识密集型服务业(KIBS),发现这一类行业的创新的信息来源与其他行业并无太大差异,只是列出了公共政策机构的作用,其他还包括七类:用户、竞争者、科研机构、大学、中介机构、政府以及其他企业。谢学军和姚伟(2010)以开放式创新为背景,研究了信息资源重组策略,他们将企业开放式的对象分为六类:公司成员、供应商、顾客、竞争者、风险投资机构和其他资源提供者。在李俊江和范思琦(2010)对日本企业的研究中,三菱UFJ研究与咨询公司2008年12月发布的调查显示,不同的合作对象参与日本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程度也不尽相同,消费者和用户是与日本中小企业合作最多的实体,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重要的外部资源,其次是政府、公共研究和支持组织的参与程度也较高,供应商、研发公司、私营部门非营利性研究组织、营利性科研机构、贸易公司和金融机构等也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到了日本中小企业的研发和创新系统中。
王炳富和张书慧(2010)以企业知识转移为研究切入点建立了开放式创新网络的知识转移拓扑模型,该开放式创新网络模型以中心企业为核心,企业与供应商和用户构成纵向总线形网络,企业与其他企业构成横向环形网络,企业与科研机构和公共机构构成斜向网状网络,这三种网络结构构成了模型整体的星形拓扑结构。此外,陈劲和王鹏飞(2011)为未来如何有选择性地开放式创新,对中控集团EPA创新项目进行了案例研究,他们发现企业在开放式创新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的需求,企业应该根据这些特定的需求适时地、有针对性地调整、选择合适的开放创新合作对象。他们认为,在研发初级阶段,由于企业需要获取基础的知识,因此需要和大学和相关的科研院所为主要的合作对象;在应用开发和改进阶段,企业主要以实践为主,重视客户对产品的使用,所以这阶段应以用户以及同行业的相关企业为主要合作对象;在参与国际竞争的阶段,企业难以用自己的力量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话语权,需要依靠政府的力量,因此在此阶段应该加强与政府的合作。
综合以上研究,本书将企业开放式创新的合作对象分为用户、供应商、竞争者、科研机构和院校、技术中介组织、咨询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政府部门。
一 用户
一般来讲,用户的需求和特殊需要直接催生了某些行业的绝大多数创新;很多新的产品创意和概念也是由顾客提出的,在众多的企业客户中那些领先用户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更为突出。企业与领先用户之间共同享有彼此的知识对企业的创新研发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来自企业外部各种不同源头的关联知识通过企业的整合作用能够对领先用户在企业创新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调整(Jeppesen & Laursen,2009)。在早期的研究中研究者就已发现企业的客户包括那些领先用户对企业创新过程的重要作用,企业采纳用户提供的技能和知识从而降低创新研发的市场风险,同时企业可以与价值链上游和下游的供应商和用户签订纵向的合作协议,以此降低企业创新的成本。卢斯耶(Luthje)和赫施塔特(Herstatt,2004)认为,领先用户模式的实施分为多个阶段,通过领先用户模式的实施能够挖掘出新的产品概念,提升那些由不同职能部门成员组成的创新团队的创新效果,最后获得企业进行开放式创新所需的关键的概念设计信息。莫里森(Morrison,2004)认为,领先用户能够引领市场,他们通常都非常渴望探索新兴事物,进行创新的动机和能力都非常强。莫里森(2004)定义了领先边缘状态(Leading Edge Status,LES)的概念,并用这一概念来衡量领先用户的领先水平,通过研究验证了LES与领先用户所具备的创新精神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已有研究对顾客用户在企业创新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详细分析,有关研究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战略管理为基础探索了企业客户在企业价值活动中企业的作用,用户既是企业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又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企业资源以及价值的共同创造者,甚至可以看作企业的产品,用户在企业开发新产品的过程中不仅仅是新产品的使用者,同时还是企业可以运用的资源以及合作伙伴,杨依依、陈荣秋(2008)的研究也印证了顾客用户的这种角色作用,认为他们同企业一同创造了价值。
大量的实践案例也佐证了用户对企业技术创新贡献的研究。网络用户利用互联网工具创建了维基百科(Wikipedia)。领先用户模式(Lead User Method)使Hilti AG公司大大提升了对有前景的新产品和概念的识别速度,这一速度相比传统模式提升了近2倍,并降低了成本。澳大利亚图书馆信息公开检索系统(OPAC)的开发商认为检索系统的用户对系统改进所提的建议非常有益,其中70%的建议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Morrison et al.,2000);体育器材用户对所用的体育器材的改良建议中有23.1%的建议已经实现了生产和商品化;在外科医疗器械行业,外科医生占有该行业所有专利中的22%,其中大半专利已经或将要投入生产。卢斯耶(Luthje)和赫斯塔特(Herstatt,2004)统计了更多行业领域中用户的建议和想法所引发的产品创新占据所有创新的比例,统计数据表明在各个领域中领先用户都会对企业的产品创新产生高水平的重要贡献。美的集团建立了与设计机构、门户网站、学校、用户等主体之间的联结,通过这些网络联结获得了许多关于风扇用户健康问题以及新能源产品的建议和想法,这些创新的想法使美的集团开发生产出了20多款风扇新品,这些新产品都带有特殊保健功能并受到了消费者及市场的广泛青睐。这些新产品占据了美的当年1000万台产品销售量中的30%(王圆圆等,2008)。来自80个国家近2800名设计爱好者通过网络参加了由标致(Peugeot)汽车发起的主题为“Retro futurism”的产品设计大赛展示了自己设计的作品。
企业领先用户附加的信息相比一般用户信息能为企业创新带来更具战略性的价值。领先用户对产品的需求以及关于新产品的设计构想能提升制造商开发新产品的速度,降低产品投入市场所面临的风险,节省产品开发耗费的成本,提高创新的效率。领先用户所关注的不仅仅是开发新产品的新技术,同时还看重这些新技术是否能够对自我能力的发展产生重要作用,他们常常以自身所处实际环境的特征为依据分析新技术的应用环境,并在实际环境中检测这些新技术。制造商与其领先用户之间的合作能够扩展制造商的技术网络范围,提升自身开发新技术的能力,及时掌握相关技术的开发进展状况,并与那些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的研究机构建立技术联系。
领先用户的说法是由冯希佩尔(Von Hippel,1988)提出的,与之相对应的是主流用户。主流用户是指对市场上已经大量出现的产品有购买需求,能产生对该企业产品的巨大的需求市场的那些一般产品用户。企业创新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作用因素是企业是否拥有稳定的用户信息流。密切的用户关系和稳固的信息流动能使企业更准确地把握产品市场上对产品的需求,同时有利于企业产生一些关键的创新构想,推动企业开发出更受市场欢迎的新兴产品。用户创意而非企业内部的头脑风暴或研发活动是众多新产品的想法、概念产生的源泉。然而,凡事有利就有弊,当企业过度将注意力集中于主流用户的创意上时对新兴技术研发的关注程度就会大为降低(Christensen,2006),因此,用户参与和技术研发必须达到一个均衡状态,创新过程中用户的参与程度应该与现实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创新项目中存在的可能性程度相符合。
二 供应商
处于产品价值链中制造商的上游位置的供应商是制造商开展产品创新的一个重要动机来源(Von Hippel,1988)。供应商所拥有的知识技术和能力与制造商之间是一种互补关系,两者的相互结合能够对企业创新初期阶段的众多创新想法进行有效评估,缩短产品的开发和交付周期,节约创新的时间成本,提高创新绩效,同时企业的知识创造和创新能力都会受到供应商参与的正影响,而且该影响效果非常显著(李随成、姜银浩,2009)。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开展合作一方面是为了推动创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取供应商所拥有的企业不具备的资源和更多的市场信息(Miotti & Sachwald,2003),与供应商的这种差异化合作会给企业创造巨大的收益(Dyer et al.,1998)。企业选择供应商进行创新合作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是供应商的创新能力(McCutcheon et al.,1997;Wasti & Liker,1997;Handfield et al.,1999;Wynstra et al.,2001)。在创新过程中企业要面对来自企业内部、企业上游供应商、下游用户以及竞争企业等各个方面的挑战(Adner & Kapoor,2010),企业自有创新与供应商创新之间互补(Adner,2006),两者所拥有的知识会在两者之间发生转移并产生回馈,这两个作用过程正好形成一个知识活动的回路,而企业联盟也可以看作隐性知识跨企业边界进行转移的一种途径,因此,供应商对企业开放式创新的作用是多层面、多角度较为立体的,比如杜邦公司成立了专门的项目部门来负责收集、整合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有关产品开发的独特想法(Gassmann & Enkel,2004)。
如上所述,供应商所拥有的知识技术和能力与制造商之间是一种互补的关系,两者在企业创新初期阶段的结合能够对众多创新想法进行相对准确的评估,缩短产品的开发和交付周期,节约创新的时间成本,提高创新绩效,同时与供应商的技术信息交流能使企业更了解市场,降低市场风险。
所以,供应商参与企业的创新过程能够帮助企业维持竞争优势。
三 竞争者
企业与竞争对手拥有的资源也具有互补性,同时考虑到降低重大项目的成本和风险等问题,竞争对手无疑是对企业有高度吸引力的合作伙伴(Miotti & Sachwald,2003),因此即便存在“技术泄露”等风险,企业与竞争对手的合作也非常普遍。企业与竞争对手合作的意图主要是集中研发资源、降低创新的风险与成本、形成“1+1>2”的协同效应(Huang & Rice,2009),也可能迫于新行业标准或规定的限制(Nakamura,2003)。环境不同造就了不同的组织间关系,原有的封闭式创新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已经转变为开放式创新环境下互利合作的关系(王雎,2010),企业与竞争对手之间出现了新的竞合关系(Co-Opetition)——竞争对手之间开展创新合作。研究表明,企业拥有的关键能力和资源、互补性产品的开发以及进行创新和组织学习的动机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竞合参与者(Zaheer et al.,2000;Afuah,2000;Ritala & Hurmelinna-Laukkanen,2009)。尼森(Nijssen,2001)指出,处于互补性行业中的与企业无竞争性关系的小企业是很好的企业进行创新学习的对象;米诺蒂(Miotti)和萨赫瓦尔德(Sachwald,2003)的研究也证实:企业所处行业所需的行业技术强度越大,与竞争对手的合作意愿就越强。
单个企业想要在现今这个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同时在各个前沿技术领域内开展积极研究并持续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几乎是不可能的。同一项技术对不同的企业重要性也不同,对一个企业来说也许是外围技术但对另一个企业可能就是核心技术,因此,两个企业的技术组合就可能形成某项复合技术,所以即便是同行业中的竞争企业之间也会开展广泛的技术合作。企业在专注自己核心能力的同时,通过技术合作将自身能力与合作伙伴的能力相结合,建立起技术组合优势,充分发挥创新合作的协同效应实现技术突破。此外,技术合作的企业共同进行技术研发并设立技术标准,这样的合力作用有利于新技术尽早被市场接受认可,可以降低研发新技术的市场风险。
四 大学和科研机构
大学和公共科研机构是企业开放创新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Laursen & Salter,2005)。现有的研究结果中,大学和科研机构提供的企业开放式创新所需的科学技术知识对企业整体的开放式创新的作用并不是很重要,所占整体的比重并不高(Nijssen et al.,2001;Miotti & Sachwaw,2003;Laursen & Salter,2006;Spithoven et al.,2011),而且这些机构与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也不存在非常广泛的合作关系(Tether,2002),但这并不能说明大学或公共研究机构对企业开放式创新不重要。大量研究已经证实企业与学术机构的合作能够提升企业的创新绩效(Frishammar & Horte,2005;Faems et al.,2005),新兴技术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大学及其衍生公司(Rohrbeck,2010)。
开放式创新研究中的一个核心议题是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联系,由于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是主要的研发机构,因此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所需的上游创新和知识(Upstream Innovation and Knowledge)大多来自于它们(Murray & O’Mahony,2007)。考夫曼(Kaufmann)和涛特林(Todling,2001)与贝克(Becker)和迪茨(Dietz,2004)的研究证实了企业通过与大学开展合作能够提高开发新产品的概率。蒙乔(Monjon)和韦尔布鲁克(Waelbroeck,2003)选取欧洲企业作为研究样本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欧洲企业与欧洲大学之间的合作能够提高创新产品的成功率(但当合作对象换为美国大学时,研究结果则恰恰相反)。莫奈(Mohnen)和霍劳(Hoareau,2003)对9000家欧洲企业采集了数据并展开了研究,他们认为市场创新者希望的合作方式是不同大学和政府资助研究机构建立直接合作联系而仅仅获取所需知识。因此,大学和科研机构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重要知识来源和合作对象的角色,而并不是对企业最重要的创新源泉,企业会因为与合作伙伴——大学在地理位置上的接近而产生退出顾虑,降低中断与大学合作的概率(Christian & Rogers,2010)。
领先技术大多发源于大学和研究机构,因此,企业获取外部技术能力的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建立与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大学和科研机构能让企业更加接近共性技术和新兴技术,提供科技平台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取得突破性的新产品开发成果,同时由于两者不是竞争关系,因此关于新技术产品利益的归属问题几乎不存在,两者在知识产权分享方面的冲突很小。企业和大学、研究机构之间的技术合作能取得“双赢”的效果,一方面大学和研究机构可以获得企业提供的试验设备和研发资金,另一方面企业能够提升自己的技术能力并从创新成果的市场化中获得商业利益。
五 技术中介
在有关开放式创新的研究中,关于技术中介的研究相对深入,技术中介(Technology Intermediaries)对企业开放式创新所起的作用要比商业研究机构和咨询机构更大。企业进行开放式创新过程中要与外部主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这一过程需要耗费很大成本,因此企业要考虑的是直接与外部主体建立联系还是通过中介进行联络。很多研究表明,专业的技术中介机构能引领企业的创新方向,促进企业从边界外部获得创新资源能力的提升。索内(Sawhney,2002)认为,企业的创新活动最终是要与产品用户的需求实现对接的,而除了企业和顾客以外的第三方力量的作用能更好地实现这样的对接,而这种连接点就是创新中介,它在这一连接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同知识经纪人(Knowledge Brokers)类似,索内等把创新中介划分为三类:网络操作者、顾客社区操作者、创新市场操作者。这三种类型的创新中介对应不同的操作层次,其作用层次由前向后依次升高,网络操作者和顾客社区操作者是一对多的关系,而创新市场操作者是一种多对多的关系,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像是单纯的知识产权提供者,而创新市场操作者为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寻找最合适的潜在购买方。切萨布鲁夫(2003)提出的开放式创新模式中的第三种即创新商业化模式中涵盖了创新市场的推广者和一站式中心两种创新中介,创新中介对企业所处创新环境的影响作用已经不可忽视。蒂策(Tietze,2012)认为,技术交易过程中处处存在障碍,而技术市场中介(Technology Market Intermediaries,TMI)对知识产权交易有促进作用,TMI开发了许多新的交易模式以降低技术交易成本,当然这些模式很难满足企业对降低技术交易成本的要求,因此亟待发掘出更多的模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斯皮芬(Spithoven,2011)认为,合作研究中心对增强用户企业的吸收能力具有推动作用并能借此推动企业的输入式开放式创新进程,在此研究基础上他们指出技术中介对企业利用外部技术上具有推动作用,并且认为大企业同SEMs一样,创新中介对其开展开放式创新都能产生有益作用,特别是创新活动路径由内向外的外向型开放式创新。李等(Lee et al.,2010)构建了SMEs创新网络模型,技术中介作为该模型的核心起到了构建技术网络并促进网络成员之间相互信任的作用,直接和间接地推动了企业的创新。
部分案例研究验证了技术中介在提升企业开放式创新绩效方面的促进作用。Igartua等(2010)对西班牙的一家升降机企业奥安达进行了案例研究,该企业在西班牙处于该行业中的领先地位,研究证明,奥安达通过与技术中介Vertical Transport Innovation Network(VTIN)建立连接,有助于其搜寻所需的新技术,其在识别战略机会方面的表现也更加优异,识别能力有所提升。Orona与VTIN共同参与研究的项目数量呈现增多趋势而开发项目的变化趋势正好相反,有所下降,这一状况对提升公司的研究能力有利,有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中介机构在日本中小企业的开放式创新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日本全国,被分派到各个地方政府部门和技术授权组织(TLOs)之中的专利授权顾问共有115名。自1997年起,由专利授权顾问推动产生的专利授权案例的数量有了明显的增加(李俊江、范思琦,2010)。目前,有很多技术中介公司享誉国际,它们涉及的研发领域范围很广,从日常消费品到生物制药都被涵盖其中,如NineSigma[1]、InnoCentive[2]等。
六 政府相关部门
技术创新制度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就是政府对技术研发的支持。政府能为进行自主研发的企业提供有助于其进行创新的政策环境支持,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关创新的法令、法规和相配套的技术政策来实现。政府确定的具备前瞻性、战略性的技术领域,制定的技术发展战略以及对关键产业的重点扶持是企业技术创新方向的导向。政府搭建科技交流平台,组织企业同科研机构或其他企业进行技术和其他信息交流,促进信息的交流和转移。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创业与创新基金为企业创新项目提供“种子资金”,从而帮助高技术领域的小企业进行创业,也可以通过担保企业创新项目贷款或引入风险投资等多种融资渠道的方式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资金支持。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制定给予本土开发产品优先采购权,增加市场对技术创新产品的需求,推动技术创新市场的发展,以促进技术创新得到应用和发展。企业创新过程所需的各种技术资源、资金支持和市场信息都可以通过与政府之间的密切联系获得。
政府研究主管机构也能为企业创新提供导向指引。政府资助(Public Funding)一方面能增加企业获得外部知识的机会,也能推动企业和外部主体开展创新合作,另一方面也会间接地影响企业合作研发的倾向(Veugelers,1997)。国家科学基金(NSF)是切萨布鲁夫(2003)提出的第一种开放式创新模式(创新资助)中的关键组成,NFS的首要功能就是鼓励企业进行早期的创新研究活动。米诺蒂(Miotti)和萨赫瓦尔德(Sachwald,2003)的研究证实,关注技术前沿领域开发的企业更注重与公共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研究(企业得到了政府的研发补贴或资助),这种合作能有效地增加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在贝鲁斯等(Beluss,2010)划分的创新合作来源分类中,政府部门同大学、非营利组织和私人研究机构等被划为了同一类创新源。大量研究证明,公共研究机构等政府机构对中小型企业(SMEs)的创新推动作用。李(Lee,2010)指出,SMEs更倾向于同高校或研究中心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形成战略联盟,而且更乐意从联盟边界外面购买所需要的技术。此外,研究表明在SMEs的技术创新过程中,政府机构也可以胜任中介作用(Davenport et al.,1998;Bougrain & Haudeville,2002)。
企业开放式创新的另外一种重要的创新源泉是主管企业知识产权的相关部门。专利对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Katila & Ahuja,2002;Katila,2002),很多实证研究建立的测度企业开放式创新绩效的量表指标都用的是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朱朝晖、陈劲,2008;Lichtenthaler,2009;Wagner & Cockbum,2010),而且大量的案例研究证明企业拥有的专利能为企业创造巨大的显性和隐性创新收益,如朗讯和德州仪器公司(Chesbrough,2003)、宝洁公司(Huston & Sakkab,2006)和IBM(Chesbrough,2003;Kline,2003;Gassmann & Enkel,2004)等。但并非所有的企业研发活动都能申请专利,企业必须大量检索政府的专利数据库来评估当前研发活动申请专利的潜力,同时确定已有的专利资料能否对企业研发活动提供技术参考。基普(Keupp)和加斯曼(Gassmann,2009)关于企业开放式创新的研究中,“专利文件”就属于外部创新源中的内容;在贝鲁斯(Beluss et al.,2010)对创新源的分类中,专利被划入公共信息类,且其研究的样本企业里有56%利用了专利数据进行技术创新,所有16种创新源泉中专利数据对企业创新的重要性程度排在中等位置。劳森(Laursen)和索尔特(Salter,2006)对创新合作类型的划分中有一类是“专业化”创新合作对象,其中包含了环境标准和法规、健康和安全标准与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新的创新搜索指标,而且这三类创新源泉对样本企业创新的重要程度仅仅排在供应商和顾客之后分列第三到第五的位置,属于“高”等级的创新源泉。
七 金融机构
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导致了创新活动的日趋复杂化,造成研发活动所需成本不断增大,因此企业要想进行有效的研发活动就必须拥有较强的融资能力。技术创新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特点,因此具有厌恶风险特性的管理层会依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对资源进行配置,这就导致了那些回报稳定性差的研发项目不太容易获得资金,造成技术创新资金不足。
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的一种有效解决办法是引入风险投资。风险资本(Venture Capital)是指风险资本家向技术创新型企业提供的一种权益资本,这些企业一般处于快速增长阶段并呈现出巨大的成长潜力,其实质是一种集合资本、技术、管理与创业精神等为一体的特殊投资方式。引入风险投资的优点在于一方面这种权益性融资是解决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另一方面进行风险投资的风险资本家如果具有一定的专业才能,那么其参与下的创新管理和控制能为企业带来有价值的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促进企业创新。
八 咨询服务机构
本书中划分的最后一个企业开放式创新的外部来源是商业顾问(咨询人员)。尼森等(Nijssen et al.,2001)将“专门顾问”(special advisor)作为企业创新来源的一类;关于欧盟27个成员国(EU-27)实践研究证明“咨询公司”是其创新来源之一(Backer & Cervantes,2008);波特(Poot,2009)、基普(Keupp)和加斯曼(Gassmann,2009)以及克努森(Knudsen)和莫特森(Mortensen,2011)进行的企业开放式创新来源划分中同样包括了咨询公司(或咨询人员)。在劳森(Laursen)和索尔特(Salter,2006)的研究中,“顾问”(consultants)在企业创新过程中被用到的比例高达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