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越壮侬岱泰族群宗族结构
何为宗族?“宗族就是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世代相聚在一起,按照一定的规矩,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19]“宗族是一种融血缘、婚缘、地缘关系为一体的社会系统,其组织元素包括祖先信仰与仪式、继嗣观念与制度、家族公产等”。[20]依此看来,宗族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具有社会性,而血缘关系在宗族形成的过程中则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本节中我们将对壮族和侬族、岱族、泰族的宗族结构进行比较。
一 宗族构成
(一)姓氏
姓氏与宗族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不同姓氏标记不同宗族。姓源自母系氏族社会,早期的姓来自氏族的图腾。氏的形成最早在原始社会晚期(参阅本章参考文献战慧《日本姓氏与中国姓氏发展之比较》),它实际上是姓的分支。到了战国中期,人们不再区分姓和氏。西汉时期,姓和氏的区别已经变得微乎其微了。壮族受汉文化强烈影响的时期要追溯至秦代。自秦代之后,壮族的宗族、姓氏才开始出现。
壮族祖先的姓氏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演变过程。关于壮族部分姓氏出现的时间,见表2-1。
表2-1 壮族的部分姓氏
到了“唐、宋时期(公元7~13世纪),壮族姓氏开始多而复杂,其中大姓者有黄、农、韦、莫、岑、梁、覃、罗、陆、区、冯、李、许、赵等,姓氏数十种”[21]。
据我们调查,侬族的姓氏主要有何、黄、韦、林、马等。岱族的姓氏主要有梁、农、黄、马、李、沈等。在采访中我们了解到,大多数岱族人姓Nung或者Nông(农),也有人姓Lô(芦)、Lò(炉)、Ma(麻)、Lâm(林)、Hoàng(黄)、Vương(王)等。泰族的姓氏有Lò、Li等。泰族贵族宗族的姓氏有岑、白、沙、刁、申等。而“在清化、义静二省,出身平民的贵族……有的姓氏来自泰族,如姓劳、陆、广、伟、茄或卡、同、潦等;有的姓氏来自其它民族,如姓阮、冯、李、陈、林等”。[22]值得一提的是,泰族对于那些跟本宗族姓氏同音的生物、无生命的物体以及某个行动通常是忌讳的。例如,“姓劳的,就禁忌捕杀、吃当劳鸡,不食劳笋等;姓广的,禁忌捕杀和吃老虎;姓嘎的,禁杀谷嘎鸟;姓微的忌用扇子等。有的禁忌并不与宗族姓氏相关,如姓广、勒、冷、陆的不杀也不吃老虎肉;姓冷的不吃长在已被砍伐的树干上的蘑菇,也禁止触碰那些树根”。[23]这和壮族对姓氏的看法是不同的,我们认为,可能与泰族的居住环境及其信仰有关。
越南侬族、岱族、泰族的姓氏出现的时间要比壮族的姓氏晚,其原因之一便是这三个少数民族均为西瓯、骆越分支。越南这三个少数民族的姓氏,有的是随着民族迁移而带来的,有的则是在迁入之后出现的。
(二)族谱
族谱是记录某一宗族世系及重要成员的谱表文本,其内容涉及宗族的迁移历史、全族的户口、婚配及血缘关系、全族的坟墓及族田族产、家法家规等。它是宗族成员厘清他们血缘关系并形成认同之有力凭证。
在壮族观念中,族谱的修编和传承是宗族的大事。壮族很多不同姓氏的宗族都修编和保存有本宗族的族谱。如忻城县的莫氏家族。“由于同姓同宗关系,至20世纪80年代初,忻城、来宾、迁江、宜州、柳江等地莫氏宗支的人相互联系,捐资共祭祖宗和续修莫氏族谱”。[24]壮族地区曾推行过土官制度,在当地设有土官,“土官尤为重修谱,其族谱详细繁杂,分为通谱、支谱、总族谱、大宗谱、小宗谱等,以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25]
通过观察壮族族谱中的宗族世系图,我们可以发现“各姓氏各宗支开始时不很讲究字辈,但后来就很讲究、很严格,同辈人的名字中,必有一个字相同,至于名头同还是名尾同,则没有严格规定”[26]。
和壮族一样,侬族、岱族、泰族也有修纂族谱的传统。侬族的许多宗族仍然保存着族谱。族谱里面详细记载着各个世代、族人从何处迁来、曾到往何处等,以留传下来给子孙后代,便于后代有机会寻找宗族乡亲。在族谱的宗族世系图中,侬族也非常讲究字辈。例如,谅山省高禄县海燕乡Tòng Riềng村黄氏有8个字辈:Slương、Slư、Sào(巢)、Tình(情)、Trung(中)、Quốc(国)、Xuân(春)、Quý(贵)。同住一个村的许氏有5个字辈:Nhật(日)、Nguyệt(月)、Tinh(精)、Nhân(仁)、Vân(云)。字辈可以指明长辈和晚辈的关系。侬族宗族世系字辈同样能够起到区分辈分的作用,同一字辈的人属于同一辈的兄弟。侬族人通过字辈体系来辨别相互间是否亲戚。每个岱族家族也都有自己的族谱,族谱由家族族长负责编写和保管。古时候岱族族谱多用羊皮、木简、竹片等制成,现在都写在纸上订成册子。族谱一般置于供桌之上,旁人不能乱翻阅。其内容涉及族内成员的姓名、出生及死亡时间、寿命、辈分、官职、生平建树、人生大事尤其是能引以为豪的大事、财产(农民则记有自己所持有的土地、房屋)等。泰族的宗族精神关系中最集中的表现便是共同祖先的观念,它体现为每个宗族都有一本族谱。宗族的族谱由族长保管,在族谱中清楚记载着祖先妻子及其子女的名字、年龄。划分宗族的时候,族长才拿出族谱重新抄录,然后继续记载本宗族的发展。借此,人们可以清楚知道一个比宗族大得多的集体的成员之间的血统关系。此外,泰族有些宗族的族谱还记载着某一领主管辖地区的形成史。封建时期,在泰族地区,“由领主统管的地区叫芒,有一定地界,得到朝廷的公认,各手抄或口传的地方史册和领主的宗族家谱中记载着其形成的历史”。[27]
由此可见,壮、侬、岱、泰4个民族均有修族谱的习惯,族谱内容涉及的方面大同小异,都是与本宗族相关的人、事等。从族谱的修编,我们可以看出不同民族的宗族观念的强烈程度,显然,壮族的宗族观念较之于侬族、岱族、泰族要强烈得多。
(三)宗祠
宗祠是祭祀一个宗族共同祖先的地方,是凝聚宗族精神的重要场所。通过在宗祠举行各种祭祀仪式,既巩固了族长的权威,同时也起到了团结族人的作用。在壮族中,一些比较庞大而且有势力的宗族建立了宗祠。宗祠习惯上称祠堂,被视为宗族的象征。“聚族而居的壮族,至近代仍普遍保留有宗祠”。[28]壮族建立祠堂的目的,一是出于祭祀祖先的需要,二是出于启示、教育后世子孙的需要。壮族人民认为,保护宗族的最亲近和最尽职的一个神便是祖先之灵。它不仅可以保佑宗族人丁兴旺,还可以为宗族驱邪避灾。因此,壮族人民对宗祠的修建是非常重视的。例如,在武鸣县邓广乡,新中国成立初期,“各族都有祠堂,建立的时间较久,如马香村的祠堂据说已建立300多年”。[29]壮族祠堂一般由一族的成员共同筹建,族内按男人人数平摊砖瓦及现金。关于祠堂的功能,除了作为重要节日的祭祀场地外,祠堂还是宗族举行办学、行使族权等公共活动的地方。不仅是壮族平民百姓,当地的土司也非常重视建立祠堂,几乎每一个土司建一个甚至多个祠堂,土官及其家族便围绕祠堂而居,从而形成了一个非常严密的宗族组织。“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时代的影响,壮族地区的宗祠多已破败荒废,有的改为他用,宗族活动逐渐减弱或停止”。[30]
有资料显示,侬族没建有自己的宗祠。如越南学者黄华全在《侬族》一书中指出,侬族不像京族那样有祭拜本族祖先的宗祠,且这些宗祠是由族长负责看管并在其内组织本族的祭祀活动(“Dân tộc Nùng không có từ đường thờ cúng tổ tiên chung như người Kinh do tộc trưởng đảm trách trông coi và tổ chức những cuộc cúng lễ chung”[31])。但经过我们的调查,侬族是修建有宗祠的,只是其建筑没有那么“豪华”,也不一定是专用的宗祠,而是将村落的社坛(也叫土地庙)当作宗祠使用。岱族是一个重视亲情关系的民族。为祭拜先祖,让后人知道自己的根,岱族村落往往都建有一个土地庙(nhà thổ công),用于祭祀本村的开宗先祖,具有宗祠的一些功能。每逢节日,岱族人必去土地庙祭拜祖先。土地庙的修建由村长组织,族人或族人代表共同商议,费用平摊至每家每户,也有些较富裕的家庭自愿多出钱。泰族每个宗族都有自己的宗祠。宗祠通常与族长家相邻且由族长看管。在义安葵州地区,每年有两个日子在宗祠里祭拜:春节和农历九月十二日的尝新节(lễ cơm mới)。
在宗祠的修建方面,壮族是非常重视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壮族的宗族观念较之于侬族、岱族、泰族要浓厚和强烈。
二 宗族内部关系
(一)宗族长的产生与职责
在中国,宗族是伴随着封建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它一开始就被抹上了一层浓厚的封建性色彩,宗族长可以说是封建君王的缩影。“封建君王的产生是继承制而不是推举制,故宗族长不是推举产生,而是一种继承制”,[32]壮族族长的产生是继承制。壮族宗族长的职责可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对内职责是督促族人严格遵守族规或公约,维护宗族内部和社会的道德秩序;调解和处理宗族内部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保护宗族公共财产。对外职责则是作为宗族的代言人展开对外交流活动。
在侬族中,宗族的首领便是族长,且历来是宗族中年龄最大的,备受宗族各成员的尊敬。族长在侬族宗族内部所起的作用还是非常重要的,如:调解宗族内部纠纷、组织帮助遇到困难的宗族家庭、主持宗族家庭成员的各种仪式、祭奠、婚礼、见证财产划分等。
岱族族长也和壮族族长一样,是适应宗族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岱族族长一般由宗族内辈分最高的男性长辈担任。随着私有制度的发展,岱族族长的影响力日渐削弱,但是由于他们有着丰富的经验,对宗族的来龙去脉比较了解,所以仍然受到全宗族的尊敬,有婚丧之事时被请去主持,或者担当分家产的见证人。族长作为宗族中的最高领导者,一般都备受族人的敬重,有一定的权威。任何时候族长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威信及在宗族中成员对其的尊重协调宗族内部成员的纠纷,且效果显著。此外,岱族族长的职责还有组织宗族会议,主持宗族中大的活动,代表宗族参加村里的各种活动。有的族长甚至还享有香火田,有为全宗族祭供祖先的责任。
泰族宗族也有族长,泰族分白泰、黑泰,黑泰族长称为cốc đẳm(即族长),白泰族长称为ải cốc(即族长),是宗族成员生活各个方面的领导者。族长的地位依据习惯法来继承。在义安葵州,根据原则,新族长必须是老族长的长子。族长家庭是宗族中最有威信的家庭。只有当那个家庭没有儿子的时候,族长一职才转到其他家庭。在此需指出的是,越南西北部的泰族族长的职务并不是父传子,而是哥传弟。只有当弟弟死后,这个职务才传给哥哥的长子。族长负责主持祭祖仪式,管理宗祠,召集宗族会议,解决宗族成员间的纠纷以及负责宗族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工作,保管标记有本宗族的土地、山林、丘陵地、滩地的地图,划分耕地给各家庭,主持结婚或离婚、惩罚等相关工作。
由此可见,壮族族长的产生深受封建制度的影响。在族长的职责方面,壮族、岱族族长都具有对内对外两种职责,侬族、泰族族长职责主要为对内职责。
(二)宗族内各家庭、各成员间的关系
1.团结互助关系
壮族人民在生产生活中比较突出的是团结互助关系。“在同一个宗族内,族人在日常生产、生活及宗教活动中,彼此之间存在着相互协作的密切关系”。[33]在生产上,每逢春播、秋收的农忙时节,宗族内的各个家庭之间相互帮助,不计较报酬;生产工具及耕牛等可以相互借用;在生活上,这种团结互助关系就比较突出,当一家生活上遇到困难,宗族的其他兄弟决不会袖手旁观,而是伸出援助之手,与其共渡难关。此外,凡逢嫁娶、丧葬、建房等大事,宗族各家庭都会主动帮忙,决不会坐视不管。当族内某一家的孩子出外求学但遇到经济困难时,族内其他家庭兄弟亦会慷慨解囊,尽己所能,或者由族内公产取出一部分供给。当族内的成员受到外来的欺辱或伤害时,全族人则会毫不犹豫地团结一致对外。
侬族宗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一个宗族的一些家庭在办婚事、祭奠、生孩子、举行入新居仪式等时都会通报宗族的其他家庭前来参与,相互帮助。在岱族,“由于私有制度的发展,在同一宗族中的小家庭之间经济上来往很少。但是,谁都愿意保持宗族关系,表现在生活中互相团结、互相帮助”。[34]在泰族,由于相邻居住,宗族成员在遇到困难、饥荒、患难时有相互帮助的义务。这种帮助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每个家庭有红白喜事、起房子等,整个宗族都会帮助。当宗族中的一个成员去世时,所有的人都帮助准备丧礼,提供吊丧用品、食物等。每逢春天,泰族在祭拜祖先之际还组织一些娱乐活动,比如扔花包、拔河和男女对唱等。通过这些活动,泰族各家庭、各成员间的友好和谐关系得到加强与深化。
团结互助是壮、侬、岱、泰族宗族内部最主要的关系。通过这种关系,这些少数民族各自的宗族关系得以维系、加强,宗族观念获得强化。
2.祭拜共同的祖先
同一个祖先,说明属同一宗族,祭拜祖先的目的,首先就是让后辈子孙不忘老祖宗的功德,并牢记延续宗族。在一些比较重要的节日,如清明节,壮族同一宗族的各个家庭就会到本宗族的宗祠集体祭拜祖先,祈求全宗族产业兴盛,男女老少平安,六畜兴旺等。通过这种集体祭拜祖先的活动,宗族各成员间的认同感、宗族内部关系、宗族凝聚力等均得以加强。侬族宗族是否有祭拜共同祖先的仪式,我们没有搜集到相关的资料。对岱族宗族而言,祭供祖先是其宗教信仰中最明显的标志,其目的在于时刻提醒子孙后代保持宗族传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同宗族中的各家庭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少,“但是,谁都愿意保持宗族关系,在许多地方还可以看到共同扫墓的习惯”。[35]泰族宗族也存在祭供祖先的形式,这主要出于维护父权家庭秩序的需要。泰族的每个宗族都有各自祭祀祖先的地方,可以是一片禁林或者一棵树,还可以是一块石头。泰族“同一姓氏的人,以祭拜祖先的形式联盟”[36]。泰族人还通过举办各种节日来祭供祖先。每逢春天,泰族人就把“天神、地神、河神、宗族的各位先祖请出来参加‘莽塞’、‘塞扳’、‘塞享’节”[37]。
3.财产方面的关系
财产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宗族公产的分配和处理也可以体现出宗族成员间的关系。“壮族的宗族大多数拥有公共财产,如祠堂、祠堂田、公共墓地、山林等”。[38]壮族宗族田产为公有财产,归全族成员所有,田产收入用于公共活动的各项开支。各个家庭亦有自己的田产,各自互不侵犯,但是如果要出卖自家土地,则必须首先卖给本族人,只有当族内无人买时,方可通过族长公证后卖给外人。对于族内的寡妇,其再嫁时不可以连同田产一起带走,而是交给族人代为耕种及管理,等寡妇的子女成年以后再全部归还他们。至于那些绝嗣的家庭,其田产则收归宗族所有,当作祠堂田耕种。如果宗族成员因赌博或吸毒而要变卖家庭田产,本族人则有权干涉和加以制止。各个家庭、成员均有责任、有义务保护宗族公有财产。损害公有财产的行为,会遭到全族人的谴责、唾弃,甚至惩罚。
岱族宗族由于现在没有共同的经济基础,故不再存在族田,与壮族宗族差异明显。泰族宗族存在公田。泰族“寨中各户又分享公田和分担全芒的事情”[39]。在越南西北几乎所有的州、芒,在被法国殖民者侵略之前,公田即全芒的田在这个地区占全部。北中部的泰人也有这种相似的情况。这个地区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宗族的土地所有制。每个宗族的土地在封建地方政府的地契上都会清楚地记载,并由族长当面签字。每个宗族都熟知本宗族的土地、林地、滩地的数量、位置并画成地图,盖上专门的印章,交由族长保管。关于“全芒的田”,它的主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只有抵押权而没有出让土地的权利。在划分给各家庭之后,族长将剩余的田交给宗族以外的没有土地的人耕种。在义安西部的泰族,各家庭有权出卖土地。卖地的决定权归全宗族会议。卖地所得的钱只能用于公共事务,特别是用于几年组织一次的宗族祭拜仪式,或者分给各家庭。从这点来看,泰族又与壮族颇为相似。
4.婚姻方面的关系
从古至今,壮族禁止同宗支的兄弟姐妹结婚,但是允许同姓结婚。历史上,在一些壮族家庭或者宗族中保留着一种习俗,即在嫂子或弟媳本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如果兄去世,那么弟就可以娶嫂子为妻,反之,兄可以娶弟媳为妻。这种习俗有助于他们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助于家庭的延续,因而得到族人的提倡。
在侬族中,婚姻的原则是同一宗族的成员不能结婚,但是实际上,这个原则只在6~7代族系范围内严格执行,超出这个范围就可以结婚,但是侬族社会并不鼓励这样做。侬族历来对同姓的人相亲相爱,谚语“同姓三分亲”(Tồng slình,slam phân săn)正好说明了这点。因为侬族认为,同姓就意味着很久以前是同根生,相互之间就是兄弟姐妹。在婚姻中,同姓的人结婚很少,这和壮族不同。岱族主要在本民族中寻找配偶。和壮族一样,岱族也禁止同宗族通婚,但是远姓或者其他支系除外,否则将会被以乱伦的罪名处罚,还要当着祖先的面举行解罪礼。和壮族不同的是,岱族不喜欢与同姓人结婚。如果一个家庭的丈夫去世了,寡妇改嫁给丈夫兄弟的情况也没有,但一个男人娶两姐妹的情况是存在的。岱族人不喜欢两兄弟娶同姓的女子做妻子,或者两姐妹嫁给同一个支族的男子。泰族也遵守外婚原则(ekzôgam),宗族成员绝对不可以通婚。违反习俗的人将会受到重罚,除了要赔偿给村里以举行祭拜神灵的仪式之外,还要被驱逐出宗族。被驱逐出宗族的人被剥夺所有权利:不能参加本宗族的宗教仪式,不能获得宗族的关心和帮助,也不能要回宗族之前分给的公田。为子女操办婚事是每个家庭的事情,但是都要告知族长,以避免娶错或嫁错宗族内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