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越壮侬岱泰族群社会结构比较
社会结构的概念,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出现,但直到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中国学者赵一红结合东亚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社会结构的定义做出这样的解释:“所谓社会结构是指具有相对稳定的、模式化的社会关系,其内涵指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的模式化关系,因而也可以说,社会结构是指由不同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按照一定的规则构成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模式。”[1]
“社会角色”、“社会关系”和“稳定”是社会结构定义中的重要因素。“社会角色”简单来讲包括个人、团体、组织、阶级、种群等。“社会关系”即指因为利益、血缘、情感、事由等因素构成的各种相对稳定的关系。
对岭南地区而言,社会结构包括两大体系,一个是封建统治的政权体系,它主要形成于秦朝以后;另一个是通过长期发展自然形成的传统社会结构体系。
自公元前214年,秦始皇“南取百越之地,以为桂林、象郡,百越之君俛首系颈,委命下吏”[2]之后,秦始皇开始在岭南地区建立统一的封建行政机构,岭南壮族地区从此开始出现另外一种社会结构——封建行政结构。秦朝在岭南地区设立郡守掌管全郡事务,另设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事务。这种行政制度一直延续至清朝,包括唐宋时期的羁縻制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都是名称不尽相同,但大体结构和性质相同的封建行政体系,各行政级别包括郡(府、州)、县、峒(里、甲、哨、化)等。
秦汉以后,岭南地区虽然已经出现封建行政体系,但在壮族社会中,它只属“上层行政体系”,要真正管制好该地区还是要依靠地方都老及当地势力较强的家族。朝廷在岭南设立郡县,下设的地方官员处理当地事务时不仅要顾及他们的利益,与他们搞好关系,很多事情还要与他们“协商处理”。比如封建社会初期,秦汉两朝管理岭南地区采取的“和辑百越”[3]政策,其主要表现有三:第一,和辑越人内部关系;第二,任用越人豪酋为吏、为将,治理其内部事务;第三,从越俗。除任用当地越人豪酋为官之外,有些时候也遣派中原官吏出任岭南地区官使,但多数情况下到任的官员都惧怕和尊重越人头人及其氏族。《魏书》记载:“其后朝廷以梁益二州控摄险远,乃立巴州以统诸僚后以巴酋严始欣为刺史,又立隆城镇,所管僚二十万户,彼谓北僚……巴州生僚并皆不顺,其诸头王每于时节谒见刺史而已。孝昌初,诸僚以始欣贪暴,相率相叛,攻围巴州。”[4]
可见,虽然中原朝廷已经在岭南越人地区建立了封建政权统治体系,但是对封建时期的壮族人而言,对他们影响最大的社会结构还是自然形成的传统社会结构模式,主要包括家庭、宗族及村落结构。因此,下文我们仅就这种传统社会结构进行分析和比较。
壮族是一个非常重视血缘关系的民族,其社会关系通常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和依据,血缘关系近的人被视为亲属或称亲戚,他们共同组成壮族社会关系中两个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庭和宗族。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一般由父母、子女及孙子、孙女三代构成。其他关系远一点的亲戚也各自组建自己的家庭,这些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按照血缘关系远近又组成另一个社会单位——宗族。每一个家庭都有自己的家长,每一个宗族也都有自己的宗族长,宗族长一般由宗族内最年长、辈分最高的男性长辈担任。范围再大一点的社会单位是村落,村落是壮族按地缘关系构成的一个社会单元。它一般坐落在平原及河谷平坝地区,由周围的几个宗族或者一个宗族的几个宗支经过长时间地聚集生活而形成。
家庭、宗族和村落是壮族人民经过长期生活自然形成的社会单元,是壮族传统社会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