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相关概念的界定与说明
本研究对相关概念进行如下界定。
(1)儿童: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儿童贫困: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关于儿童贫困的界定,儿童贫困是指儿童最基本的社会服务的剥夺,这些最基本的社会服务是指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设施、卫生保健服务、住所和教育等。
(3)贫困儿童: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界定,贫困儿童是指“经历过生存、发展和成长所需的物质、精神和情感资源的剥夺,而不能享受其权利,不能发挥其潜能或作为完整、平等的成员参与到社会中的儿童”。[30]而本研究中的农村贫困儿童是指经历过生存、发展和成长所需的物质、精神和情感资源的剥夺,而不能享受其权利,不能发挥其潜能或作为完整、平等的成员参与到社会中的农村儿童。具体来讲,本研究所说的农村贫困儿童主要包含:农村贫困家庭儿童、农村孤儿[31]、农村五保儿童[32]、农村受艾滋病影响儿童[33]、单亲家庭儿童以及留守儿童等农村弱势儿童群体。
(4)儿童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本研究中的儿童监护人是指实际承担儿童生活照料、教养等监护责任的人。
(5)救助:救助指帮助需要被给予帮助的人,使其获得一定的物质上的支援或精神上的解脱。
(6)儿童救助:儿童救助是指政府、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社区等,针对处于困境中的弱势儿童,通过现金转移支付、公共服务费用的减免、儿童家庭就业扶持、儿童成长保护和精神关爱等手段和方式,使其获得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解脱,保障儿童能有一个健康的、受保护的童年。
(7)儿童救助政策:儿童救助政策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干预,缓解儿童贫困,增进儿童福利,改善儿童生活环境等一系列的政策、行动和规定。具体来讲,本研究所涉及的农村贫困儿童救助政策主要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城乡特殊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制度、“两免一补”政策、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农村大病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孤儿救助制度、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制度,以及社会力量推动、政府支持的各种救助关爱行动,如“明天计划”“重生行动”等。
本研究中采取的一些方法和技术也需要进行说明。
第一,儿童年龄段的划分。本研究中对儿童年龄段的划分主要是根据儿童生长发育阶段和学龄,将儿童年龄划分为0—3岁、4—6岁、7—9岁、10—16岁。虽然本研究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但是在问卷调查过程中主要关注16岁以下的儿童,同时也对17—18岁的儿童进行个案访谈作为补充。
第二,本研究中问卷调查所针对的儿童不仅仅是指贫困儿童,而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儿童。但是在实地调研中,研究团队在选取访谈对象时主要选取贫困儿童,试图通过典型案例全面呈现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儿童的日常生活。另外,本研究关注的儿童指户籍在农村,且在农村社区生活的儿童,不包括流动儿童和流浪儿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