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导论
在当代中国思想史中,实践辩证法是一个似乎清晰却又模糊的哲学概念。说其清晰,大致是指“实践的辩证法”,其思想语法很简洁,以“实践的”这样一个形容词来修饰辩证法,以表明其与传统教科书所讲的“唯物辩证法”的区别,突出辩证法的实践特性。照以往的理解,唯物辩证法作为最高形态的辩证法,是马克思创立的,实现了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因而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但问题是,传统教科书所理解的唯物主义以本体论意义的“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为主线,以物质运动及其规律为基础和核心,没有贯彻马克思所说的把对象、现象、感性都“当作实践去理解”的精神,也无法体现马克思反复强调的“从现实的人出发”进行研究的方法论要求。20世纪80年代的实践唯物主义讨论,就是中国哲学界试图摆脱苏联哲学的影响、立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文本和总体精神重新理解马克思对哲学变革所作的努力,开启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新局面。与此相适应,实践的辩证法就是实践基础上或实践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辩证法,意在为辩证法重新寻找一个根基、中心和基础,在这个根基、中心和基础之上重释辩证法。就此而言,实践辩证法是清晰的,并且推进了思想解放的进程。
那场关于实践唯物主义的讨论中,人们不仅对唯物主义的基础有不同理解,对实践概念的内涵、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理解也有分歧,如何看待实践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关系更是争论的焦点,对实践辩证法的理解同样也是意见纷呈,莫衷一是。直到今天为止,一方面,出现了辩证法研究的当代复兴景象,无论从发表文章的数量还是从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是以往所无法比拟的,另一方面,不同研究者对实践辩证法的理解出现了明显的差别,研究的方式和路向也很不相同。极端一点说,即使在同一个或同一派的研究者那里,实践辩证法到底意指的是什么,也不是那么清晰,甚至还相当模糊。这种现象的存在,无疑不利于辩证法理论研究的深入推进,也不利于恢复辩证法的名声和威信(由于长期的教条主义式宣教和以通俗化为名实则是以流俗低级的经验意识理解辩证法而造成的对辩证法的“污名化”,形成了对整个哲学的威信和名声的严重伤害,比如说人们把“辩证法”戏称为“变戏法”或讥之为“辩护法”),自然也就不利于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现实作用的发挥。这也是本书以此为题进行研究的一个重要理由。
第一节 实践哲学视野中的辩证法研究
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一大讨论背景下,关于实践唯物主义的争论开始勃兴,它突出的是实践和主体在哲学中的地位,破除了把某一种权威的诠释、定论当作唯一结论——不仅当作唯一真理而且当作检验真理的标准——的思想迷信和政治迷信,极大地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在这种背景下,对于辩证法的理解也从某种唯一的权威诠释中解放了出来,为恢复辩证法的批判性、灵动性提供了前提。在当代语境下,辩证法研究正在悄悄地发生变革:一是对辩证法的理解模式从单面性转向了多维性,也就是说从公式化的单一理解转向了面向现实生活世界的多维度理解。研究者们思想解放,改变了对经典作家的仰视心态,以一种平等对话的态度,利用多种资源,追问经典作家的“权威论述”中存在的矛盾,力图作出既符合科学与时代发展也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真精神相契合的解释。二是研究辩证法的理论旨趣从传统的反映客观规律转向人的存在和解放,揭示辩证法与人的存在和解放的内在关联,批判造成人的异化的体制和现实条件。[1]辩证法研究的当代复兴意味着诠释辩证法的主体发生了改变,不同诠释主体的参与和相互争论也激发了辩证法本身的活力,挖掘出辩证法所蕴含的多维度内涵,诠释辩证法的理论方式和话语方式也发生了变革。在我看来,诠释方式的改变才是辩证法在当代得以复兴的关键性步骤。
在对辩证法的众多诠释中,存在两种异质性的诠释方式:一种立足于理论哲学的视野,将辩证法看成是关于思维的逻辑或方法;另一种从实践哲学的视角,把辩证法与实践关联起来,从而揭示辩证法的实践本质。这两种诠释方式或视角并存于当今辩证法的研究中,而且各自为其合理性或正统性进行辩护,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某种相互对立的态势。[2]在我们看来,这种为争正统而只取其一的研究态度,本质上仍是或属于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本身就是非辩证的。以理论哲学的方式和以实践哲学的方式诠释辩证法,都是研究辩证法的一种有效渠道,而各自又都有自己的合理性界限或范围。
必须承认,从理论哲学的角度理解和诠释辩证法是一个悠久的传统。如果把这种视角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便会发现他的《论题篇》、《辩驳篇》和《修辞术》都是从理论哲学的维度诠释辩证法的杰作。事实上,西方哲学史上的辩证法都离不开这个视野,其核心的线索和议题便是知识论。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作为或然性知识学说的辩证法、中世纪经院哲学中的辩证法,还是康德的理性辩证法、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在这里都可以得到合适的理解。在马克思主义家族内部,恩格斯强调辩证法作为理性思维把握对象本质的科学方法,也是理论哲学的诠释方式。不过,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诠释并没有走上西方传统知识论的道路。正如我国著名学者孙正聿教授所说的那样:“恩格斯所概括的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而不是‘思维’与‘存在’的问题。这个实质性区别表明,哲学不是以‘思维’和‘存在’对象,形成关于‘思维’和‘存在’的某种知识,而是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作为‘问题’予以反思。”[3]正是由于这种区别,从理论哲学的视角来诠释辩证法的方式并没有因为西方传统知识论基础的坍塌而寿终正寝。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罗蒂的新实用主义、利奥塔的后现代知识状况报告,还是福柯的知识考古学,都只是将西方传统的知识论抬进了历史博物馆,而没有驱除理论哲学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令哲学颜面扫地。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内以孙正聿为代表的以理论哲学来诠释辩证法的学术路径和恩格斯的理解息息相关。从理论哲学的视角看,辩证法作为关于思维的方法和智慧,是一种高级思维的艺术,它以通晓概念的辩证本性和思维运动的规律为前提,或者说主要体现为理论探索和创新过程中的运思技巧。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辩证法的批判本性亦即哲学的批判本性,是对思维与存在的否定性同一关系的理论表达,也就是对人类自身的超越本性的理论表达。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是人类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自然的和绝对的前提,而哲学和辩证法的任务就在于把“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批判地反思这个“前提”,这是哲学和辩证法的价值的根本方面。[4]据此,辩证法主要被界定在以下三个层面:一是作为科学研究方法的辩证法,它与形而上学的方法相对立。这种界定的理由在于把理论思维而非经验思维看成是辩证法的理论本质,其实质在于以辩证的概念来把握存在,从而实现思维与存在的同一。二是作为理论思维的运行方式,同样,它也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相异。这种界定主要是把辩证法理解为思维活动的规律,认为思维的运行规律具有一种辩证法的形式,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思维自己构成自己的道路。辩证法就是这些规律自身及其对这些规律的反映。三是作为理论智慧的辩证法,这是一种与理论哲学本身有区别但又相互关联的界定。其前提在于,认为理论的运思需要把握一定的度和技巧。所谓理论智慧便是辩证法通过辩驳和批判能够实现理论对存在之为存在的探寻和理解。
以实践哲学诠释辩证法的方式不像理论哲学的方式那样具有悠久的历史,但与后者一样具有深厚的学术底蕴。这一点与辩证法的思想史密切相关。苏联学者捷·伊·奥伊则尔曼等主编的“辩证法史”系列著作认为,辩证法在古代哲学中占据最为重要的地位,实质上它和哲学具有同样悠久的历史[5],而在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统治时代(十四到十八世纪),辩证法退居了次席,这与哲学成为神学的婢女、经院哲学的勃兴、教会的精神专制都有着密切的关联[6]。在捷·伊·奥伊则尔曼看来,德国古典哲学最重要的成就,是创立了作为发展理论、认识论和逻辑理论的辩证法,这一点与古代哲学把辩证法建立在日常经验的基础上以及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占统治时期辩证法只有零星的发展具有重大区别,正是在德国古典哲学这里,辩证法得到了系统的制定和研究。[7]在马·莫·罗森塔尔主编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史——从马克思主义产生到列宁主义阶段之前》中,马克思主义被认为是辩证法走上科学道路的通道,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挣脱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基础,获得了唯物主义的阐释。在我看来,这种划分辩证法史的方式不仅具有年代学的意味,而且是完全按照哲学史的套路来书写的。尽管不无启示,但是问题在于人们以何种方式来理解辩证法的历史并没有得到明确说明。我认为,从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划分来看,辩证法史事实上可以作以下划分:在古代哲学时期,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既存在理论哲学的诠释,也存在实践哲学的诠释,但前者占据主导地位,在之后的中世纪和德国古典哲学时期,理论哲学勃兴,实践哲学式微,因此,辩证法的诠释是在理论哲学的视域中展开的。以马克思为开端,辩证法被纳入了实践哲学的视野。由此可见,在辩证法史的视域中,以理论哲学诠释辩证法是主流,而以实践哲学诠释辩证法的方式却被压制或者被忽视。从这一点来说,在当代突显实践哲学的视角,有助于揭示辩证法的完整性,有助于展现辩证法的多维性,从而使其恰当地履行时代所赋予的使命。
事实上,从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这两个视角理解辩证法,在西方现代哲学的线索上都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比如海德格尔、罗蒂、伽达默尔等人对辩证法的诠释可以看作是在实践哲学的基础上展开的。其中,马克思立足于实践哲学理解辩证法则具有开创意义。需要指出的是,亚里士多德尽管有其实践哲学,但是他并没有自觉地从实践哲学的视野诠释辩证法。与此不同,马克思的哲学是实践哲学,而且他立足于实践哲学来理解辩证法,但也不乏从理论哲学方面理解辩证法的思想。无论是以此为思想背景,还是借助于西方哲学中的实践哲学资源,国内的辩证法研究开始日益凸显辩证法研究的实践哲学视角。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20世纪80年代的实践唯物主义讨论使国内实践辩证法的研究初具雏形,此后一段时间受到压制,当今学界从实践哲学的视角来诠释辩证法可以看成是对那段研究的继承、批判和发展。二是学界开始有意识地将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区分开来,一方面通过追溯它们的历史起源或它们与哲学之间的关系来阐明其差异,另一方面,当学界意识到辩证法作为理论哲学或实践哲学的基本议题时,其实也就预示着谋划辩证法的新阐释已成为可能。
鉴于对实践哲学理解的差异,学者们并不都是用该词来指辩证法的新阐释,但其渠道却是相通的。比如,贺来教授就从实践理性的视角来阐释辩证法。他认为,传统理解的辩证法批判本质主要是立足于理论哲学或理论理性的角度,它无法克服有限的理论视角和无限的生活实践之间的矛盾,因而主张从实践理性和后形而上学的视野来理解辩证法的批判本性。“最为关键之点就在于超越长期支配着辩证法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与理论哲学思维方式,从后形而上学视野和实践理性的层面上来理解辩证法批判本性。”[8]与此不同,王南湜教授一方面认为,在作为哲学思维方式的意义上,在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这一基本哲学问题的意义上,我们应当确认辩证法作为一种理论逻辑的现实存在,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相对于理论思维的有限性、单一性和片面性,生活实践本身具有无限性、多维性和整全性,因而他把“实践活动中通过实践整合而构成包容多视角的实践知识的行动称为实践活动的辩证法”[9],简称实践辩证法或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无论是把辩证法与实践理性还是与实践智慧关联起来,都是与理论理性或理论智慧相比较而言的。与前两位学者注重“辩证法研究”不同,刘森林教授的《辩证法的社会空间》则更注重“研究辩证法”[10]。他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实践辩证法,而不是黑格尔意义上的辩证法三式,这种辩证法的根基是立足于自然世界、物品世界且面向意义世界的社会世界。换言之,辩证法所要面对的是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社会世界,因此,他以重新回归实践的方式,进一步探索了辩证法的新发展和新样态[11],比如在现代性的视野下重新探讨了矛盾概念,分析了异化话语的构成和历史。
通过以上论述,试图说明两点:一是以理论哲学诠释辩证法并不能替代以实践哲学诠释辩证法,反过来也是如此,它们承担各自的功能,履行各自的使命。但问题在于,以实践哲学诠释辩证法这种方式在辩证法史上并没有得到突显,甚至在当代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研究。作为辩证法史中的两种诠释方式之一,实践哲学这个维度的突显能够更完整地揭示辩证法的理论内涵和批判本性,以契合于它自身的使命与功能,或者说契合于处于现时代中的人们赋予它的使命与功能。这是以实践哲学诠释辩证法的重要理由。二是通过描述当今以实践哲学诠释辩证法的大致路径,试图阐明学界在实践哲学内部诠释辩证法的共同点和差异。其共同点在于,都意识到在理论哲学视域中诠释辩证法的局限性和有限性,都认为理论思维的有限性与生活实践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在理论哲学内部得到解决,除非立足于实践哲学的视域中。因此,他们的差异就在于如何在实践哲学中诠释辩证法,如何解决有限性和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有的从实践理性的视角,有的从实践智慧的视角,还有的直接从现代实践本身所蕴含的矛盾中来寻求解决之道。
第二节 本书的构思及写作
基于上述从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诠释辩证法的分析,我把本书的题目定为《辩证法的实践哲学阐释》。无疑,辩证法是本书讨论的核心议题,但是不弄清楚实践哲学这个维度的含义,就无法讨论辩证法本身。这里的前提预设是实践哲学并不是一种现成的拿来就可以用的哲学思想,它需要加以选择和辨析。因此从本书的构思来说,首先就要对实践哲学这个诠释维度加以澄明。实践哲学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研究实践”的哲学,或者说在哲学层面对实践的研究,它以实践作为人的生命存在的基本形式,作为人的全部社会生活(包括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础,作为人的一切关系和能力得以形成、展开和实现的孳生地,并以此为前提和视角而展开对哲学理论的各种形式及内容的理解、反思和论述。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将实践哲学与实践理性和实践智慧乃至实践自身区分开来,进而将它们与辩证法的关联及各关联之间的区别进一步揭示出来。
首先,实践理性是与理论理性相对而言的,是人的理性在运作和功能方面的区分。理论理性的使命和任务在于使人认识、把握对象的“是什么”、“为什么”和“会怎么”,实践理性解决的是人要“做什么”、“如何做”;理论理性借助于抽象在思维所设定的理想环境中将对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种条件予以分解(分析)和统合(综合),因而对许多偶然的东西、非本质的东西予以忽略或舍弃,以求发现规律和趋势,实践理性则必须充分考虑主体当下所处的条件和特殊境遇,从现实存在的多种可能性中依据价值大小而选定自己的目标(做什么),制定行动的计划(如何做)。二者的功能和运作方式不同,但又不是对立的,倒毋宁说是统一的,至少是应该相互为用、相互促进的。贺来教授的《辩证法与实践理性》直接把实践理性和实践哲学等同起来,似乎实践哲学就是关于实践理性的哲学。在我看来,如果对实践理性不作过于宽泛的理解,那么就应对实践哲学与实践理性进行一定的区分,实践哲学的内涵和外延比实践理性都要大得多。一方面,实践哲学关涉两个维度,一个是实践的科学维度,另一个则是实践的价值维度,它包括研究实践的非理性维度,比如价值、情感、意志等。在后者的意义上,徐长福教授认为马克思的实践概念首先是一个价值本体论概念。另一方面,从思想史来看,实践哲学比实践理性具有更深厚的学术传统,所蕴藏的学术资源也更为丰富。辩证法作为实践理性所面对的核心问题是理论的有限性与生活实践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辩证法作为实践哲学则是要突出辩证法解决这种矛盾的内在规范性,即要揭示出辩证法的三个基本维度:一是它作为一种人的生命活动逻辑,二是价值作为它的内在规范维度,三是它的超验性维度。
其次,实践智慧与实践哲学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徐长福教授认为,“实践哲学只能揭示实践智慧所蕴涵的道理,因此它不能替代实践智慧本身。实践智慧是实践主体在实践中长期养成的,不是某种实践哲学理论转换的结果”[12]。换言之,实践哲学研究揭示的是关于实践的一般性或普遍性道理,如实践中主体、客体、中介和条件的复杂关系,实践的目的和手段,计划与方法,实践的样式与因素,等等;而实践智慧则是人们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凝结的成功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特定的方法、特殊的方式、特别的途径等,是在特定的情境中产生的实践能力,简言之,它具有特殊性和个别性。王南湜教授比较强调实践辩证法与实践智慧的一致性或共同性,认为“实践辩证法也就是一种实践智慧,或者说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13]。一般地说,这样表述当然是可以的,甚至可以说是很重要、很深刻的,但如果把实践辩证法与实践智慧等同,就可能会消泯实践哲学与实践智慧的区别,既没有注意到从实践哲学理论向实践智慧转化的问题,也没有给理论智慧和理论辩证法留下足够的空间。
最后,还要区分实践哲学和实践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言,实践哲学既是关于实践的哲学,是以探讨实践问题为核心的反思性和批判性理论,还是以实践为基础,把一切现实、感性、对象都“当作实践去理解”的哲学。但无论多么重视实践,它毕竟还是一种哲学,是哲学理论,属于“批判的武器”,而不是“武器的批判”,不是实践活动本身。马尔科维奇曾指出,必须把实践(praxis)同关于实践(practice)的纯认识论范畴区分。[14]在他看来,practice仅指主体变革客体的任何活动,它是可以被异化的,而praxis则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它指一种人类特有的理想性活动,这种活动就是目的本身并且有其基本的价值,同时又是其他一切活动形式的批判标准。从这个角度而言,praxis比practice更靠近实践哲学的意蕴。前者具有规范性和批判性,是对“做”本身的一种形而上思考,而后者则具有事务性和操作性,是对“做”的形而下演绎。实践哲学既以现实的实践活动为基础,同时又对现实的实践保持一种批判的态度,同样,实践辩证法既以揭示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为前提,又以批判现实实践从而提升实践为使命。这就要求,实践哲学、实践辩证法应当也必须与现实实践保持一定的距离和张力,既不能脱离现实实践,又不能非批判地一味地迎合实践。应该指出的是,在一些研究者那里,这种距离和张力是被抹去了的,或者说批判现实实践的维度是不彰的,本书以实践哲学诠释辩证法,就是试图重新恢复或者阐释二者之间的差异或张力。
基于上述构思,本书在结构的安排、问题的提炼、材料的选取和观点的论证上做了如下工作。
第一章阐述辩证法的两种诠释方式即以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诠释辩证法,主要研究这两种方式的理路和差异,而非对它们进行一种描述性研究。我认为以理论哲学诠释辩证法的基本议题在于考察西方知识论中的辩证法。于是,我选取亚里士多德的作为或然性知识学说的辩证法、中世纪经院哲学中的辩证法以及德国古典哲学中的辩证法为分析对象,并在后现代知识论和传统知识论的交锋中展示辩证法之理论哲学诠释的嬗变,从而阐明在知识论这条线索上辩证法的形象、内涵、遭遇及其与形而上学的“纠缠”。在此观照下,辩证法在实践论视域中显示出了不同的特质,在罗蒂的新实用主义、海德格尔的存在论等阐释框架中,辩证法的实践哲学诠释获得了学理支撑,汲取了理论资源。与此同时,将马克思哲学与辩证法的关系突显出来。于是,辩证法与实践哲学的关联在这些理论中得到了多维度、多视角的揭示。此外,我认为,理论哲学视野中的辩证法走向的是理论智慧,而实践哲学视域中的辩证法走向的则是实践智慧。
第二章重释实践辩证法,抑或实践辩证法新勘。实践辩证法作为中国当代思想史上的重要议题,是西方哲学或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论题中所缺乏的。因而本书主要是在中国当代思想境遇中来审视实践辩证法思想的建构。由此试图阐明建构实践辩证法是理论逻辑进展的必要阶段,同时也是契合时代的理论创造。一方面,唯物辩证法在中国化的过程中,不论是在理论基础还是在理论内涵方面都存在难解的问题;另一方面,实践辩证法被指认为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其基础被确定为实践本身。但实践辩证法自身也存在知识化和主体化的理论倾向,也存在理论进路不清晰、缺乏学理支撑等问题,例如,辩证法与实践的关系阐释较含混,对马克思实践辩证法的理解不太妥当。基于此,在观照现有研究的同时回到马克思对实践辩证法的理解是恰当的研究路径。通过对《巴黎手稿》和“费尔巴哈”的解读,可以揭示马克思实践辩证法的两个维度——一个是以人类的解放为价值维度的异化辩证法,另一个是以历史发展的规律性认识为科学维度的历史辩证法,并进而辨析二者的内在联系和统一性。
第三章探讨辩证法和实践之间的关联。辩证法和实践是实践辩证法的核心概念,讨论二者的关系是本书的基本议题。本章主要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在哲学史视域中考察实践在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辩证法中的思想位移。康德认为辩证法是理性僭越实践的辩证幻象,黑格尔则把实践视为概念辩证法的中介,马克思则将其置于实践活动中来考察,一方面实践是辩证法的现实根基,另一方面辩证法也是实践的态度、方法和样式。二是试图廓清实践概念的嬗变与辩证法的演变之间的关系,指出它们之间的三种具体关联——道德实践与作为政治哲学概念的辩证法、技术实践与劳动辩证法、生活实践与回归生活世界的辩证法,第三种关联是对前两种关联的吸纳与融合。由此,可把辩证法和实践之间的张力开显出来,为理解实践辩证法提供不同的视角。
第四章阐释“辩证法作为一种实践哲学”。除了实践哲学与实践理性、实践、实践智慧的区别外,将辩证法视为一种实践哲学的理由有三:一是辩证法作为人的生命活动逻辑,它所面向的是与人类活动相关的生活世界,所谓辩证逻辑事实上只有在特定的人类实践活动中才能理解。二是价值作为辩证法的内在规范维度。科学主义辩证法和人本主义辩证法的争论揭示了辩证法的科学原则和价值原则,后者是辩证法的内在规范性。三是辩证法的超验性质,这种超验性是辩证法的批判性和反思性本质在社会历史领域的显现。基于此,阐释《资本论》的视角可以由理论哲学转向实践哲学,进而可以以实践哲学阐释《资本论》中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辩证法,以此揭示《资本论》中的辩证法的人文关怀意蕴。事实上,要全面而准确地阐释上述问题是非常困难的,本书的努力只是一种尝试。
第五章讨论辩证法的话语方式及其实践阐释。辩证法与话语是否契合是检视辩证法在当代是否有生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这一点是以往研究辩证法时极少涉及而又非常重要的话题。从历史的视角理解辩证法话语的变迁,有利于促进辩证法话语的更新。恩格斯、伯恩斯坦和罗莎·卢森堡、卢卡奇分别表述或建构了辩证法的科学规律话语、革命策略话语和社会历史话语。在当代应建构辩证法的实践话语方式,以此来衔接辩证法的话语历史,激活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从而为辩证法走向实践智慧开山架桥。具体而言,建构辩证法的实践话语关涉辩证法话语的可理解性、可公度性及其转向实践话语的可行性途径等三方面内容。
结语部分延续了第五章探讨辩证法话语的思路,以“今天的辩证法”为题意在描述辩证法的当代处境,从而考量辩证法回归现实生活的恰当方式。在当代,人们对待辩证法有两种基本态度:悲观主义和乐观主义。谨慎乐观的态度是本书采取的基本姿态,因为真正消除辩证法与现实生活的距离是不可能的,辩证法的通俗化过程中就包含着庸俗化的真实可能性,但是如果人们能够因此领会辩证法的教化和教养等性质,那么,辩证法对于现代文明社会的培育是功不可没的。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尽管我尽力对既有的研究成果予以吸取,力图有所创新并使自己的讨论能够言之成理,但我也清醒地认识到,本书还是存在一定的缺点和不足,比如对当代西方关于辩证法的讨论涉及得较少,对中国哲学史上比较丰富的实践智慧包括修身智慧方面的材料也运用得不够,这都是需要继续努力学习与完善的地方。
注释
[1]黄志军:《辩证法的当代复兴——近年来国内辩证法研究述评》,《哲学动态》2012年第6期。
[2]黄志军:《辩证法的当代复兴——近年来国内辩证法研究述评》,《哲学动态》2012年第6期。
[3]孙正聿:《恩格斯的“理论思维”辩证法》,《哲学研究》2012年第11期。
[4]孙正聿:《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论辩证法的批判本性》,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第73页。
[5]米·亚·敦尼克等编《古代辩证法史》,齐云山、车铭洲、雷永生、冒从虎译,人民出版社,1986,第21页。
[6]捷·伊·奥伊则尔曼主编《十四——十八世纪辩证法史》,人民出版社,1984,第3页。
[7]捷·伊·奥伊则尔曼主编《辩证法史:德国古典哲学》,徐若木、冯文光译,人民出版社,1982,第1页。
[8]贺来:《辩证法与实践理性——辩证法的“后形而上学”视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第288页。
[9]王南湜:《辩证法:从理论逻辑到实践智慧》,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第192页。
[10]参见高云涌《“辩证法研究”还是“研究辩证法”?——对近年来国内有关辩证法讨论的一个质询》,《天津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他认为学界应该区分“辩证法研究”和“研究辩证法”两种理论进路或方式,前者关涉对辩证法概念的历史考察及界定,后者则侧重于从某种特定的辩证法定义出发从事哲学研究,或对以往的辩证法观进行审视。在我看来,这种区分是有益的,也是必要的,但是二者应该保持一种良性的互动,不可偏废。
[11]刘森林:《辩证法的社会空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导言。
[12]徐长福:《走向实践智慧——探寻实践哲学的新进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第40页。
[13]王南湜:《辩证法:从理论逻辑到实践智慧》,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第192页。
[14]米哈伊洛·马尔科维奇等编《实践——南斯拉夫哲学和社会科学方法论文集》,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0,“导言”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