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研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15卷/总第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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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基于制度结构的转型路径分析

·周冰[1]

内容提要:体制的制度结构树状图上的自上而下的改革是突变式的转型;自下而上的改革是一种目标有限的局部改革,本质上是制度结构对环境的一种适应性调整,但不同于自发的制度演化,而是宏观决策主体主动、自觉的调整。过渡性制度安排是减小改革阻力,实现体制平滑转型的机制。自下而上改革的风险主要在于改革停滞甚至倒退和变性,使体制长时间处于扭曲、不稳定的病态,社会经济失序。因此,改革信念、改革文化以及领导者的改革决心和勇气,是实现体制平滑转型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体制转型路径 平滑转型适应性调整 过渡性制度安排 转型风险

一 突变模式与平滑模式:体制转型的两种基本方式

笔者在《论体制的制度结构》[2]一文中对体制结构和体制的制度结构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一个制度系统中最基本的制度是元制度,不同的元制度彼此之间是平行、独立的关系,互不统属。体制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是由一组元制度共同决定的,这组元制度可以称为该体制的制度核。制度只有在对人们的行为方式能够直接加以规约的时候才是有效的。元制度作为一种抽象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操作性,因此需要通过由它所派生出的具体制度来体现。一个元制度往往派生出多个和多层次的具体制度。由同一个元制度逐级派生的直到最具体的直接操作性的制度安排,构成一条制度链。由同一元制度派生出的所有制度安排,也就是多条制度链,共同构成体制的一个功能模块。[3]上述静态的制度结构如果用树状图来表示,从元制度到最具体的操作性制度安排,其结构就像一棵倒置的树,最上面的元制度是树根,最下面的树梢是最具体的操作性制度安排,两者之间的部分,越靠上面树干部位的是越基本的制度安排,越靠下面树枝部位的则是越具体的制度安排。而整个体制的制度结构就是一座由其制度核生发出来的、自上而下生长的倒置的树林。

由此观之,体制模式的转型方式,也就是一个体制的制度核改变的路径,存在着两种可能的基本路径:一种是自上而下从元制度开始进行改革并带动整个制度系统的改变;另一种是自下而上从具体操作性制度安排改起,逐级推进到元制度层面直至整个制度核发生变化。这里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是就制度安排在体制的制度结构树状图中的位置而言,与通常所指的权力大小和来源方向不是一回事。诚然,现实中的改革路径往往并不是单纯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这两种路径不仅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组合,而且在体制转型的不同阶段所采取的路径及其组合方式还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呈现出非常复杂多样的改革方式和转型路径。但是就理论逻辑而言,体制转型所有可能的路径都可以简化成这两种基本路径。因此,这两种基本的改革路径就是研究、探索体制转型方式的牛鼻子,只有抓住这个牛鼻子才能真正深刻、透彻地理解体制转型方式的理论逻辑。

很显然,自上而下的转型路径是一种整体性的改革,因为对元制度的改革必然使从它派生而来的整个制度系统顷刻坍塌,因此自上而下的改革就不仅是对元制度的改革,而且是对整个制度系统同时进行的改革;自下而上的转型路径则是一种通过一系列的局部改革来实现体制转型的方式。

国外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大多支持整体改革,而不赞成局部改革。反对局部改革的基本理由是,任何制度都有其内在的统一的运行逻辑,局部改革则会打乱制度的运行,造成混乱,其结果甚至还不如不改,并且提出了两个非常著名的比喻来形象地论证这种观点。第一个是交通规则的比喻,即把制度规则比喻为交通规则,例如车辆沿公路左行还是右行的规定,要么就全部改变,要么就不改。如果进行局部改革,就如同让一部分车辆左行,而另一部分车辆仍按原来的规则继续右行,必然造成交通混乱,甚至瘫痪。第二个比喻是说改革就像跨越一条壕沟,而人是不可能分两步跨过一条壕沟的。以此来说明局部改革根本行不通。

然而,这两个传说很广的比喻却都经不起推敲。因为它们都是把改革的对象比喻成了一个单项的制度安排,因此是一个不可分解和拆卸的整体,但是体制转型改革的对象是体制的制度结构,即一整套的制度系统。这两个比喻同样都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其实,把改革的对象比喻成一个单一的简单事物,也就不存在所谓整体改革和局部改革的关系问题了,因此也就不能论证所要说明的问题和支持他们的观点。众所周知,器官移植是现代医学一种非常普遍的治疗手段,说明生物机体的构成是可以局部替换的。体制和制度结构作为社会系统是比生物体更加复杂的巨型系统,其中包含着纵横交错的复杂的结构关系,既有紧密依存的纵向的派生关系,也有彼此平行并列的耦合关系;既有衔接非常紧密的制度链条,也有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其中对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单独进行改革,就类似于生物体的器官移植。因此,局部改革不仅是可能的,而且还能够成为体制模式转型的两种基本路径之一。

制度和体制最基本的功能是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秩序。不同体制下秩序的性质和特征是不同的。我们把由体制的基本结构及其特征决定的反映了体制性质的秩序称为体制的宪法性秩序,体制转型意味着体制的宪法性秩序的转换。自上而下或曰整体性改革,由于是从元制度这个根上改起,因而整个制度系统会随着元制度的改变而崩溃,而新制度系统的建立和与之相应的秩序形成还需要一个过程,在此之前就会出现一个宪法性秩序的中断和真空状态,据此可以把这种转型方式称为体制转型的突变模式;自下而上的转型方式因为是从具体的操作性制度开始进行改革,是通过一系列局部改革逐步推动体制模式转型,其中宪法性秩序的转换是一个平滑的过程,因此可以称为体制转型的平滑模式。[4]自上而下的改革和转型的突变模式可以画等号,自下而上的改革是否能实现平滑转型,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 适应性调整:改革和演化的区别

体制转型的不同模式是由作为改革决策者的权力机关选择后直接决定的,决策者的知识水平、理论观念、意志和决心、操作能力等主观原因成为直接决定转型方式的关键因素,尽管这种选择要受到诸如体制结构、改革时机、外部环境等客观因素的严格制约。

决策者为什么会不惜冒秩序崩溃的巨大风险实行突变模式的改革呢?突变式改革首先从元制度着手,反映出决策者从一开始就是要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就是要改变整个体制模式,是以体制模式的转型为其改革目标的。决策者之所以要彻底抛弃原有体制进行改弦更张的改革,一定是对原有体制的弊端已经有了深刻而透彻的认识,对新旧体制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已经有了自信是确定无疑的判断,也就是说,他的改革从一开始就有着明确的理论或思想观念的指引。由于改革有着明确和清晰的目标,决策者就可以对改革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当其认为改革将要获得的收益可能大于付出的成本,或者除了进行改革已别无出路时,就会以一种义无反顾的态度推行这种自上而下的突变式改革。而改革失去控制和宪法性秩序的崩溃并不在决策者的预期和计算之中,这反映了转型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和理性的局限性。因此,自上而下的改革或者说转型的突变模式具有鲜明的理论和观念先导的性质。[5]

自下而上的改革则有很大的不同,它在开始时显然并不打算彻底抛弃原有的体制,不论决策者在口头上如何宣示[6],他在实际上并不是要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因此才不在元制度层面触动制度核。[7]虽然要进行改革,但是又不想改变原有的体制性质和基本特征,也就是说自下而上的改革至少在开始阶段,并不是以体制模式的转型作为其目标的。决策者之所以选择自下而上进行改革,是因为一方面原有体制的运行绩效低下已经无法实现决策者的期望目标,这时体制的弊端已经暴露得比较充分,因此需要进行改革;但是另一方面,决策者对原有体制的信心并没有完全丧失,还存有幻想[8],因此试图通过局部的改革来达到目的。由于是在原有体制模式的框架内思考问题,受到意识形态和眼界的双重局限,对于来自完全不同甚至对立体制模式的理论和政策主张,人们是不可能真正接受、采纳并实行的。因此改革方案的选择,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在原有理论的边际上进行修正、突破并根据实践摸索出的经验来加以调整。这在本质上是制度结构对外部环境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种适应性调整。

制度结构对环境的适应性调整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自发的制度变迁,也就是制度和体制演化。制度本身作为人们的关系规范和行为规则是重复发挥作用,也就是不断再生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制度作用的环境是不断变化着的。当环境中或细微或剧烈的变化积累到了一定程度,使得由制度所规约和限定的行为方式已经不适应时,就需要对制度加以调整和改变,以适应变化了的新环境。例如,活动规模包括发展水平的扩大、缩小等累积引起的变化,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变化,知识的积累、改变和技术变化,自然环境的变化,灾害、战争、动乱等剧烈冲击,文化风俗的改变等,都会引起资源相对稀缺程度的变化,从而改变原有制度的效率,产生制度和环境之间的不适应问题。但是,制度本身并不会“要求”改变,要求改变的是相关的行为主体——人。往往是制度的执行者或者受制度规制的对象,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相关制度安排进行调整。例如一项具体制度安排的执行人,为了减轻自己的操作成本对制度进行简化,或者为了分散和转移制度风险,增加或改变制度的操作程序;为了获得寻租收益而添加手续,或者交易主体为了获得制度外的额外收益创设新的制度安排;等等。这些从制度系统和制度结构的末梢最具体的操作性制度安排开始发生的变迁,并不是宏观制度决策者的主动选择,而是微观主体自发行动的结果,因此这种制度变迁具有盲目性,宏观管理者往往是在事后甚至很久以后才被动地接受既成的事实。

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局部改革。局部改革虽然也是对制度结构进行适应性调整,但它是制度决策者的主动选择,是一种自觉行为,有着比较明确的目标。所以,改革和制度演化有两点显著的不同:一是推动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不同;二是社会的自觉意识在其中发挥着截然不同的作用。

三 局部改革而非所谓的“渐进改革”模式

一般来说,自下而上的局部改革是目标有限的改革,并不以体制模式转型为目标,因此不宜称作“渐进式”改革。因为所谓渐进式改革是和激进式改革相对的概念,这就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两种改革都有相同的目标,差别只是采取的策略不同,实现目标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此称之为局部改革更加符合实际。例如中国在改革起步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期至80年代中期)关于改革对象和任务的理解,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动力不足和经济效率低两方面的问题,其中在第一个方面采取了财政分权、企业利润留成和扩大自主权、恢复计件工资和奖金制度等许多具体的举措,但是并没有试图改变按劳分配这一收入分配领域的基本制度。也就是说,当时的改革并没有也不打算触及元制度。

这种局部改革不仅不会去触及元制度,甚至往往还会被认为是对原有体制的“完善”,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所以在中国改革启动阶段,主流的理论和观念是“回到马克思”[9],即以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理论设想为标准,作为指导改革实践的理论依据,来衡量、评价和批评现实。例如,当时连续召开了四次全国性的按劳分配理论讨论会,针对经济规律、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等理论问题都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实际就是要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改革制造舆论并提供理论认识工具。

不可否认,自下而上的局部改革作为一种改革策略,自然也包含着决策者控制改革风险的考虑。但是决策者对于改革风险的认识,是从原有体制的角度进行的思考,并不是对体制转型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理解,并不是为了化解风险而采取渐进的改革策略。例如,邓小平在实行改革开放不久即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在实行对外开放时选择设立经济特区进行试验,都清楚地说明了他的改革目标是有限的。这一点,是理解自下而上的局部改革路径的一个要害。

目标有限的局部改革为什么能成为一条推动体制转型的路径呢?这是因为局部的改革带来了某种新的体制因素,从而引导着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改革有可能逐步深化直至元制度和制度核的改变。但是,这种改革的深化发展和体制性质的逐渐变化是出乎决策者的预料的,并不是事先设计的改革策略。譬如,中国在1980年提出“三结合”的就业方针[10],大力发展城市集体经济并允许个体就业,本意是为了解决城市巨大的就业压力和下乡知青集中回城出现的社会问题,但却在不经意间启动了所有制结构调整这扇受意识形态禁锢最坚固的闸门;再譬如,企业改革中实行的厂长责任制和优化劳动组合等措施搅动了企业中沉淀的大量冗员,形成了在职“下岗”和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等特殊经济景观,在无意中扣动了劳动制度改革和建立劳动力市场的扳机,而这也就从最深的基础上将企业的性质由传统的全民所有制改变成了国家所有制。

由于局部的改革在本质上是对体制结构的一种适应性调整,因此在改革举措和发展路径的选择上都有强烈的“撞击-反射”性质。所谓“摸着石头过河”,形象而准确地概括出了这种改革方式的特征。尽管自下而上的局部改革是宏观决策主体的自觉行为和主动选择,但是其后续的发展和带来的改革深化,却并不是其完全预期和可控的过程,明智的决策者只能顺应形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演化的性质,所以说,“渐进式改革”的提法和概括并不准确。

四 过渡性制度安排:平滑转型的机制

局部改革之所以能够成为一条体制平滑转型的路径,关键在于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特殊的制度形式——过渡性制度安排。正是由于一系列过渡性制度安排逐次替代并推动着体制的性质逐渐变化,才最终实现体制模式的平滑转型。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局部改革并不是对原有体制的补充和完善,原因如下。第一,二者出现在体制存在过程的不同阶段,尽管二者都是对具体操作性制度安排进行的适应性调整,但是只有在体制形成和建立过程中的调整才是补充和完善,而在体制相对稳定运行以后再进行的调整则是改革。第二,尽管二者都是具体制度安排的适应性调整,但是适应的对象却不同。补充和完善是对正在建立起来的体制的制度结构的适应,而局部改革则是对体制的外部环境特别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适应。第三,二者调整的依据和动力来源不同。补充和完善是从体制自身的性质和运行逻辑的要求出发,使具体制度安排适应于其上层的基本制度,也就是为了使制度安排之间和整个制度结构更加协调而进行的调整;而改革是对变化了的环境进行的适应性调整,因此往往会和其上层的或相衔接的制度安排发生摩擦冲突。总之,对原有体制的补充和完善是服从于既有的体制逻辑和原则的,而改革,哪怕是局部的改革也会带来新的体制因素,是对原有体制逻辑的挑战和创新。

作为改革举措推出的新的制度安排,因为是在原有体制框架内进行的局部调整,因而必然要受到原有体制的束缚,带着旧体制的因素。但是,作为对变化了的外部环境的适应性调整又具有某种新的体制因素,因而同时具有新旧两种体制的双重性质,因此是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11]例如,中国农村改革中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国有企业改革中实行的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和经营承包制、价格改革中的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等,都不是直接抛弃旧的体制,而是在原有的体制中注入一种新的体制因素,把新的体制因素纳入到旧体制的框架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体制的性质和运行方向。这些改革过程中的制度安排,既不同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不是市场经济下正常的制度安排,而是一些同时兼有两种体制性质的过渡性制度安排。

过渡性制度安排遵循的并不是某种单一的体制规则,而其运行的环境又处在快速变化当中,因此必然会带来一些出乎决策者意料的非预期的结果。例如,土地承包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价格双轨制引发了“官倒”[12]和全民经商热,这是因为局部改革和过渡性制度安排引起的制度摩擦。改革中推出的新制度安排虽然是与当时的经济环境相适应的,但是却会和更上层的基本制度相冲突。不仅如此,凡是与其存在耦合关系相衔接的其他制度链和体制的功能模块都会出现新的不协调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决策者事前难以预计的,因此会产生一定的混乱。例如,扩大企业自主权后出现了奖金发放失控以及所谓“工资侵蚀利润”[13]和消费基金膨胀的问题,允许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出现的“三乱”[14]现象至今都难以消除。这种摩擦成本是局部改革的主要成本。过渡性制度安排由于保留了原有体制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新制度安排与原有体制的冲突,有利于降低改革的摩擦成本;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它对新旧两种体制都产生了扭曲,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改革过程中的制度摩擦。

作为局部改革举措的过渡性制度安排是适应正在变化着的当时的体制环境的,因此会带来效率的提高,产生改革红利。改革红利和制度摩擦就像在池塘里投进石子激起的波纹一样,从最先改革的地方一波一波地向更上层级的制度和其他相衔接的制度链和功能模块传递扩散。只有当改革最终扩散到了整个体制的范围和元制度层面,使体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平滑转型才能最终完成。但是由于存在着摩擦成本,局部改革就有可能停滞不前,在每一个新的环节上都有可能会出现停止、中断和倒退。由于改革过程持续时间相当长,人们的利益关系和改革态度都会发生变化,前期的改革者可能成为新的既得利益集团阻碍后续的改革,但是在体制转型尚未完成之前整个体制是不稳定的,因此改革就会呈现出间断性的一个波次一个波次逐步推进的特征。而这也就是人们误认为是一种“渐进式改革”的重要原因。

在局部改革的过程中,决策者始终面临着在改革红利和摩擦成本之间进行对比和选择的问题。原则上讲,只有当预期的改革红利大于因制度摩擦引起的秩序混乱和风险损失时,改革才会进一步扩展和深化。改革红利只能来源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和直接生产者劳动水平的提高,因此改革举措必须是能够顺应直接生产者的利益诉求,向生产者倾斜的。例如,中国的土地承包不仅使农户可以拥有自己增加的生产剩余,而且获得了支配包括自己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的经营自由,结果不仅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增长,同时还刺激了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承包经营则催生了新兴企业家阶层的涌现。这里问题的复杂还在于,改革决策和一切决策相同,都是面对未来做出的选择,改革红利和成本都是预期的,特别是在涉及改革决策的社会博弈中,成本和收益的承担者往往并不是同一个行为主体。对于究竟什么是改革的成本,什么是收益,不同的社会行为主体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关于改革决策的社会博弈中,人们的主观认识和思想观念甚至比真实的成本收益更加重要,理论上的突破和创新往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五 边际循环推进:平滑转型的路径

樊纲和胡永泰在《“循序渐进”还是“平行推进”》(2005)一文中专门讨论了体制转型的推进路径问题。他们认为,最优的路径和政策选择应当是平行推进。然而事实上,通过局部改革最终实现平滑转型的路径,既不可能是循序渐进,也不可能是平行推进。樊纲和胡永泰对于循序渐进路径的不可能性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述:理论上的原因是,它没有考虑体制内各种制度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和制度变迁过程中各种制度必须相互协调或相互兼容的基本要求;从操作的角度来看,因为不可能事先为不同领域改革分别设定一个完成的“检验标志”,以判断以前的步骤是否完成以及下一步该怎样做。由于改革过程的复杂和内容的多样,以至于单方面的“标志”并没有多大意义,而如果要等待所有方面都达到这个“标志”,就会使整个过程慢得无法进行。[15]这里的关键是,由于体制内各领域、各方面制度之间的协同作用和耦合关系,使得任何一个领域、任何一个方面的制度进行单独改革都不可能走得太远,一方面因为受到其他尚未改革的制度掣肘,产生了不协调成本;另一方面人们也无法对某一领域的改革是否“到位”进行判断,因此没有任何一方面的改革可以单独“完成”。

“平行推进”的提法容易使人们产生所有领域的改革同时展开和各领域改革齐头并进的联想。但是由于不同的体制因素的改革速度和新体制的成长速度之间存在着差异,即使同时启动的不同领域的改革也不可能齐头并进,因此樊纲和胡永泰主张的“平行推进”改革策略,主要“在于在各个领域内同时进行的部分改革,尽可能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阻碍”。诚然,他们强调避免改革中产生过大的不协调成本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由于局部改革的决策者并不是以转型为其改革目标,其改革目标是在改革过程中随着形势的发展逐步推进而动态延伸着的,因此也就不可能从一开始就在所有需要改革的领域都同时进行改革,因为很多领域和很多方面都是在改革推进的过程中才逐步被认识到也需要改革的,事实上各个领域的改革同时进行(启动)也是不可能的。因此,现实的改革路径不可能是平行推进。

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局部改革是以“边际循环推进”的方式逐步深化和实现体制平滑转型的。首先,改革是在多个领域、多个方面同时启动,并不是只在某一领域、某一方面孤立进行的,即局部改革并不是个别领域的单项改革。其次,各个领域的改革都具有“边际”改革的性质,即改革总是从操作性具体制度开始,而不是从基本制度开始,改革初期往往并不触及这一领域的元制度和体制的制度核,所以各个领域的改革都不是“彻底”的改革,而只是局部的改革。再次,不同领域和不同方面改革的力度和推进速度存在着差异,必定是参差不齐的。那些推进速度较快,变化非常明显并且取得成效比较显著的改革,就会被人们视为改革的“突破口”。然而事实上,改革过程中并不存在类似军事防线一旦突破就可以势如破竹、长驱直入的那种突破口。由于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依存和摩擦作用,推进较快和成效较大领域的改革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势头就会减弱乃至停顿下来,而下一波次的改革重心又会转向其他改革相对滞后的领域。也就是说,改革的重心并不是一个固定的领域,而是在各个不同领域之间运动转移着的。因此,整个改革过程就呈现出一种“边际-循环”推进的特征。

由于转型没有完成之前整个体制始终处在不协调、不稳定的状态,新旧两种体制因素之间的制度摩擦既是制度运行的阻力,也是促进改革深化的契机。在每一波次改革之后新旧两种体制因素之间的摩擦成本最高的地方,就是社会矛盾最尖锐、冲突最激烈的地方,要求改革的压力也最大,达成改革共识相对也比较容易,所以也是改革的阻力最小的地方,因此往往就会成为下一轮改革的“突破口”。自下而上的改革就是按着压力最大和阻力最小的原则,采取边际循环的路径逐步推进,就像剥洋葱一样,逐层深入,逐渐向元制度和制度核接近。

与突变式转型相比,自下而上的改革由于实现体制模式转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往往需要几十年甚至几代人的连续努力才能最终实现,因此存在着另一种不同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就是在每一个波次的改革浪潮之后,随着改革势头的衰减,都有可能停顿、倒退或变性,以致半途而废,造成社会和经济的失序,体制状态长时间处在扭曲和病态中难以自拔,如同一些掉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发展中国家一样。因此樊纲和胡永泰建议,永远都要在充分顾及协调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快地在所有领域推进改革![16]这不仅需要决策者具有坚定的改革信念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勇于承担自己的历史责任,而且需要形成一种改革的文化,从而使每一任决策者都能传递好改革的接力棒,绝不等待和拖延。中国古代秦人连续七代领导人[17]都朝着同一个方向和目标奋斗,持之以恒,再接再厉,最终完成了统一中国的旷世伟业,在历史上树立了一个经典的成功范例。

参考文献

[1]樊纲、胡永泰:《“循序渐进”还是“平行推进”——论体制转轨最优路径的理论与政策》,《经济研究》2005年第1期。

[2]关海庭:《中俄转型模式的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科斯、王宁著:《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徐尧、李哲民译,中信出版社,2013。

[4]萨克斯、胡永泰、杨小楷:《经济改革与宪政转型》,《开放时代》2000年第7期。

[5]周冰:《论体制的制度结构》,《经济纵横》2013年第2期。

[6]周冰、靳涛:《经济体制转型方式及其决定》,《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1] 周冰,浙江财经大学经贸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电子邮件:zbwl@nankai.edu.cn。本文是作者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转型模式的政治经济学分析”(10BJL0001)的部分研究成果。

[2] 周冰:《论体制的制度结构》,《经济纵横》2013年第2期。

[3] 周冰:《论体制的制度结构》,《经济纵横》2013年第2期。

[4] 宪法性秩序和体制转型的突变模式与平滑模式是笔者在《经济体制转型方式及其决定》(《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一文中提出的概念。

[5] 例如,戈尔巴乔夫在执政的第三年(1987年)就出版了作为其改革指导思想的《改革与新思维》一书;而叶利钦执政下俄罗斯的经济改革则聘请了萨克斯等美国经济学家为其顾问,采取了以“华盛顿共识”为理论基础的“休克疗法”。

[6] 1984年1月,邓小平在会见德国总理科尔时说:“我们把改革当作一种革命,当然不是‘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革命。”1985年3月,在会见日本自民党副总裁二阶堂进时邓小平提出:“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

[7] 例如在刚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不久,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的理论务虚会上发表了题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提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坚持共产党领导,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出这四项基本原则是不容讨论的,从而为改革设置了底线。

[8] 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徐尧、李哲民译,中信出版社,2013,第52、92页。

[9]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期,中国“回到马克思”的理论倾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理论研究中主要用马克思来批判斯大林以及经济现实和为改革造舆论;二是成立了众多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范畴为研究对象的学术组织和研讨会,例如《资本论》研究会、经济规律研究会等;三是高等院校经济系科的教学中大大加强了《资本论》和马列原著的教学。

[10] 1980年8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全国就业会议时提出:在全国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简称“三结合”的就业方针。“三结合”就业方针突出强调了发展集体经济,并且使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重新获得了合法地位,它标志着中国所有制发展转换了一个新的方向,是经济体制改革中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发端,城镇民营经济由此开始复苏。

[11] 过渡性制度安排的概念来源于盛洪(1996)和周冰(2001,2007,2011)。

[12] 20世纪80~90年代,一些党政干部和党政机关违反国家工商管理制度规定,钻价格双轨制的空子,倒买倒卖钢材、水泥、化肥、农药、农膜等紧缺物资谋利的行为,俗称“官倒”。

[13] 戴园晨、黎汉明:《工资侵蚀利润——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潜在风险》,《经济研究》1988年第6期。

[14] 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这三乱也被称为“老三乱”。“新三乱”则是指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

[15] 樊纲、胡永泰:《“循序渐进”还是“平行推进”——论体制转轨最优路径的理论与政策》,《经济研究》2005年第1期。

[16] 樊纲、胡永泰:《“循序渐进”还是“平行推进”——论体制转轨最优路径的理论与政策》,《经济研究》2005年第1期。

[17] 指战国时期秦国自秦孝公至秦始皇的七代国君,他们是秦孝公、秦惠王、秦武王、秦昭襄王、秦孝文王、秦庄襄王、秦始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