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自愿住院的规制:精神卫生法与刑法(全2册)
- 刘白驹
- 9192字
- 2024-04-03 18:42:29
第三节 英国精神卫生法的演进
英国[78]收容疯人的法律起源于16世纪对流浪者的管理。那时候,人口剧烈增长,造成劳动力过剩,整个社会出现了许多“无主者”(masterless men),他们置身于社会控制和管理手段的有效管理之外,不属于任何地区,也没有任何管理者可以为他们的行为承担社会责任,他们不服从于任何一个明确的共同体——村社、城镇或教区。他们四处游食,萎靡不振,无家可归,不可能用通常的办法驯服他们,使他们安居乐业。他们被视为危险的人。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应对,但传统的办法,例如强迫流浪者回到他们的原籍被证明无效,地方权威无力安顿他们,他们也总是有能力脱离对他们进行监控的地方社会。于是,强制性监禁的办法被发明出来。[79]1556年,伦敦建立了一家感化院(house of correction)。因此,英国可以“自夸它曾经拥有能称得上欧洲最早的‘现代监禁’”[80]。1597年的《惩治流浪者法》(Repression of Vagrancy Act 1597)规定:“如果这些流浪者中某人对逮捕他的地点造成危害,以及用本条例的办法根本不能矫正他的流浪者生活,则在每一这样的情形下,逮捕他的地方治安法官……可以把这样的流浪者关进郡的感化院或监狱内……届时根据这些法官的决定,或把他们中的大多数从本国全境内逐出,由国家把他们流放到女王陛下及其继位者的枢密会议为此目的而指定的海外地方。……或终身在国家的桡船上服苦役。……如果某一被放逐的流浪者不遵守法律规定,而回到本国或威尔士亲王领地内某地,对于犯此等罪的应处以死刑。”[81]这个法律没有提到疯人,但显然适用于流浪的疯人。对疯人的救济性收容,始于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Poor Law 1601)——也称“伊丽莎白济贫法”(Elizabethan Poor Law)或“旧济贫法”(Old Poor Law)。该法将救济的对象分为三类,其中一类是没有工作能力的贫民,例如穷人、老人、病人、残疾人和疯人。对这些人,可收容在济贫院(poorhouses,1597年设立)施以救济。1714年颁布新的《流浪者法》(Vagrancy Act 1714),规定可以收容狂怒的流浪疯人。
其实在更早的时候,英国就已经存在对疯人的收容了。英国最古老的疯人收容院是贝特莱姆(Bethlem,亦译“贝瑟莱姆”),从14世纪晚期开始收留疯人。它的前身是创建于1247年的伯利恒(Bethlehem)圣玛丽救济院。Bethlehem这个名字后来讹传成Bethlem或Bedlam,并引申为疯人院的代名词。1547年,伦敦市接管了贝特莱姆,将它作为市营的疯人收容院。[82]贝特莱姆现在是一家现代化的精神卫生服务机构(Bethlem Royal Hospital),但在20世纪之前,它的名声一直不好。17世纪一位作家这样描述贝特莱姆:“任何人能在这里康复都是奇怪的。这里尖叫声、咆哮声、争吵声、撞击声、诅咒声、抱怨声、嘲笑声,响成一片,骇人听闻。这些不是帮助没有理智的人或失去理智的人康复、重新神志清醒。相反,足以让一个理智的人失去理智。”[83]贝特莱姆的病人还被展示,使公立疯人院成为一座恐怖的动物园。仅在1814年,就有96000人参观贝特莱姆,每人每次支付一便士。游客还被允许带着棍棒捅病人取乐。[84]1815年,英国国会指派一个特别委员会调查贝特莱姆的情况,调查报告描述和揭露的问题令人震惊。1816年6月,贝特莱姆的首席医生托马斯·门罗(Thomas Monro,1759~1833)因被指控对他的病人“缺乏人性”(wanting in humanity)而辞职。
英国疯人院的兴起,并不是官方主导的,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产物,因此早期的疯人院都是私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属于服务业,政府也不加以管理。收治疯人是一种经营活动,被称为“疯狂生意”(trade in lunacy)。这与中央集权的法国自上而下设立疯人院的模式明显不同。所以,有学者指出,在英格兰,像福柯那样谈论任何方式的“大禁闭”都是在胡扯。[85]
早期的疯人院大小、形式不一,有些提供良好的照护,主要收留家里有钱的疯人,要收取昂贵的费用;有些条件十分恶劣,主要收留贫穷的、流浪的疯人。同时,“由于一旦被确诊患有精神病或智力不全,病人就会失去权利和对财产的控制权,又由于如果贪财的家属与不讲道德的疯人院经营者串通一气就可能导致非法监禁的情况”[86]。
到18世纪,上述问题引起社会越来越多的批评,促使英国国会在1774年通过《疯人院法》(Madhouses Act 1774)。根据这一法律,私立疯人院必须每年向地方官员申请审核,只有用户满意才能更换执照;订立收治人数上限;申请审核时住院名册必须如实登录才能通过。同时,地方官员被赋予视察疯人院的权力。除政府地方官员外,一般人将疯人送入疯人院,必须有一位医生的证明。
1774年《疯人院法》是英国精神卫生法的萌芽形态。正如《牛津临床精神病学手册》所言:“精神卫生立法起源于18世纪允许监禁‘疯子’和管理私立疯人院的法律。那时主要考虑的是恰当地安置疯子,怕他们到处乱跑,而且家长作风的意见是疯子‘是一群不知道什么是对自己有利的人’,因此应当由别人替他们作决定。”[87]
此后二百多年,英国不断制定和修订关于疯人院或者精神病院、疯人或者精神病人的专门法律。有人评论:“除公共卫生外,再没有一个医学领域吸引了立法者如此多的关注,甚至直到今天,精神病学偶尔仍被称为‘行政专业’。”[88]
同时不能说英国没有像法国那样从治安角度考虑精神病人的管理问题。1597年的《惩治流浪者法》就具有明显的治安目的。后来,将一些犯罪的精神病人收容到公立济贫院或者习艺所(workhouse)[89]。1714年《流浪者法》已经有此规定。1744年又颁布新的《流浪者法》(Vagrancy Act 1744),进一步明确对犯罪的精神病人的收容。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对精神病犯罪人是交由其亲属管理,由亲属决定是否送入私立疯人院。1800年,英国颁布《精神错乱者刑事法》(Criminal Lunatics Act 1800),规定对犯重罪但因精神错乱而被宣布无罪的犯罪人,法院必须发布命令将其置于羁押之下,直至恢复神志。根据这一法律,精神病犯罪人将被送入济贫院或疯人院。
在英国法律上,精神错乱者(lunatics[90])是指曾经有理解能力,但由于疾病、过度悲伤或者其他意外事件而丧失应用理智能力的人,不包括先天性痴呆者。当时一般认为,精神错乱者是间歇性头脑清醒的人,有时有健全的心智,有时没有,而且,其心智是否健全经常取决于月亮的变化。Lunatic的词根就是拉丁文“月亮”(luna)。[91]
国内一些文章说英国在1800年制定了一个“精神错乱者法”(Lunatics Act),并且将其纳入英国精神卫生法的渊源中。[92]其实,英国在1800年制定的与精神错乱者有关的法律就是上述《精神错乱者刑事法》。严格地说,它属于刑法范畴,而不属于精神卫生法范畴。它是1800年发生的詹姆斯·哈德菲尔德(James Hadfield)刺杀英王乔治三世(George William Frederick,1738~1820)一案的产物。哈德菲尔德参加了法英战争,后因头部受伤并发生精神错乱而退伍。他的作案动机出于一种妄想。他认为上帝将毁灭世界,只有他牺牲自己的生命,才可以避免这场灾难。但他又不想自杀,因为自杀是一种道德上的犯罪。于是他企图杀死国王,以达到自己被判处死刑进而拯救世界的目的。1800年5月15日晚上,在皇家剧院,哈德菲尔德刺杀英王乔治三世未遂。英格兰最伟大的律师、后来被任命为大法官的托马斯·厄斯金(Thomas Erskine,1750~1823)成功地为哈德菲尔德进行了辩护。针对许多人认为哈德菲尔德不存在精神错乱的情况,他指出,可以成为辩护理由的精神错乱,不意味着精神病人必须不知道自己的名字,不知道他的处境,也不知道他与别人的关系,在世界上从来就没有这样的疯狂存在。一名外科医生和一名内科医生也出庭作证,哈德菲尔德的妄想是因为头部受伤。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劳埃德·凯尼恩(Lloyd Kenyon,1732~1802)向陪审团提出,如果一个人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他对他的行为就不能负刑事责任。劳埃德·凯尼恩法官宣告哈德菲尔德无罪,但“为了他自己,更为了社会,不能释放”。为了合法地拘禁哈德菲尔德,国会仓促地制定了《精神错乱者刑事法》。该法只适用于犯有叛国罪、谋杀罪和重罪的因精神错乱而无罪的精神错乱者。哈德菲尔德曾经脱逃,后被抓回,拘禁在贝特莱姆,1841年死于肺结核。[93]
18世纪与19世纪之交,英国有一个人的作为、影响和历史地位,与法国的皮内尔医生有些相仿,即威廉·图克(William Tuke,1732~1822)。不过图克并非医生,而是一个贵格派茶叶商人。约克郡有一家疯人院(York Lunatic Asylum)是慈善机构,因陷入丑闻而难以为继。图克接手加以改造,建立了疗养院性质的收容院——约克静养院(York Retreat),并于1796年开始运作。不用asylum(收容院)而用retreat(静养院)作为名称,是要“传达这是一个悲伤者可以得到庇护的地方,一个破碎的心灵可以找到愈合与安全的宁静避风港”。[94]约克静养院“四周是肥沃明媚的乡村;它一点也不会令人联想到监狱,毋宁说是一座乡下的大农场吧;它被一座巨大的封闭花园所包围。窗户没有栏杆铁栅”。[95]图克对病人实行moral treatment(道德治疗或者道义治疗)。静养院内生活的安排,以理想中产阶级家庭生活为原型,尽可能避免使用身体约束。病人与工作人员住在一起,以赞美、责备、奖赏与惩罚,鼓励病人恢复健康,达到恢复自我控制能力的目的。威廉·图克的孙子塞缪尔·图克(Samuel Tuke,1784~1857)在他写的《静养院略志》(Description of the Retreat,1813)中指出,静养院一开始曾经使用医药治疗,但没有什么效果,于是改用道德治疗,在家庭式的气氛中,以仁慈、温柔、理性与人性治疗病人,并且得到极佳的疗效。[96]
福柯对图克像对皮内尔一样给予了批评。他认为,图克的工作看起来是解放精神病人,废除强制,创造一种人道的环境,但实际操作则大相径庭。实际上,图克用令人窒息的责任取代了疯癫引起的无限制的恐怖。福柯引用了约克静养院的一个病例。有一位躁狂症患者被送入静养院时被铁链捆绑着,戴着手铐。他一入院,所有的镣铐都被去掉。他被允许与看护一起进餐,他的亢奋状态立刻就平息了。看护向他解释,只要他不违反院规或一般道德准则,他就不会受到任何强制。这位躁狂症患者感到自己受到善意的对待,承诺克制自己。有时他依然狂呼乱喊,看护就提醒他在入院时对他的警告和他自己的承诺,如果他不克制自己,那他就会重新回到过去的生活中去。这个患者听了会更加亢奋,但很快就渐趋平静。在谈话之后,他通常有几天或一个星期比较好。4个月后,他完全康复。对于这个被约克静养院引以为自豪的范例,福柯认为,实际上,这个患者直接感受到恐惧,但他不是通过刑具而是通过谈话了解恐惧的。虽然约克静养院不再惩罚疯人的罪过,但是它的做法比惩罚更厉害。它把那种罪过变成秩序中的一部分,使负罪感成为疯人本人的一种意识。这种负罪感使疯人变成永远可能受到自己或他者惩罚的对象。[97]
福柯的洞察力确实非凡。但是,从历史角度看,约克静养院的道德治疗无疑比锁锢更为人道,更为有利于病情缓解。而且,当时的疯人收容院大多数都达不到约克静养院的水平。
鉴于缺乏收治疯人的设施,1808年,英国颁布《郡收容院法》(County Asylums Act 1808,后于1828年修订),允许各郡以政府资金补助面向疯人的收容院的设立和运营,于是出现了公立收容院。但实施效果不理想,各郡并不积极,许多疯人不是被收容院收容,而是拘禁在监狱。
1845年,颁布《精神错乱法》(Lunacy Act 1845)和新的《郡收容院法》(County Asylums Act 1845)。这两部法律是相互配套的,赋予疯人病人的地位,对疯人的收容进一步规范,使收容院向精神病院转化。法律不仅是允许而且要求各郡必须设立收容院,并建立将公立和私立收容院都纳入的管理体系。建立收容院应进行注册,并应有一名住院医生(resident physician)。最重要的是,1845年《精神错乱法》规定建立“精神病委员会(Lunacy Commission)”。委员会由11人组成,6位专职委员(3位医生和3位律师)和5位荣誉委员。他们握有起诉非法医疗行为和否决精神病院执照核准的权力,也负有改善和规范医疗照护的责任,通过监督医疗记录等措施确保根绝所有不人道的虐待行为。被收容的病人如果不同意收容,只能向管理委员会及其在郡的视察员申诉,而不能向法院申诉。公众也可以通过委员会对疯人院进行一定的监督。
有一件发生在科学家查尔斯·达尔文(Charles Robert Darwin,1808~1882)身上的逸事,就与这个问题有关。据达尔文之子回忆,达尔文和一所疯人院的园丁有书信来往,有一次,他发现园丁的信中附有一个病人的一封信。这封信的语调是理性的。写信的人说他不是一个疯子,他被监禁在疯人院是错误的。达尔文认为这个人是不疯的,于是写了一封信给精神病委员会。后来委员们访问了这个人,但认定这个人的确是一个疯人。过了一个时期之后,这个人被放了出来,因为达尔文曾经干预这件事,他给达尔文写了一封表示感谢的信,他说在写以前那一封信的时候,他无疑是疯癫的。[98]
1845年《精神错乱法》和经过几次修订(先后在1846年、1847年和1853年修订)的《郡收容院法》,实际上是英国从1845年至1890年这一阶段的“精神卫生法”。
卡尔·马克思(1818~1883)在1857年7月30日撰写(8月20日刊登)的一篇评论《英国疯人数目的增加》引用了一些资料,有助于我们了解19世纪中叶英国精神病人的住院治疗状况。[99]一份资料是“精神病委员会委员向大法官呈递的年度报告”中1852年、1854年、1857年这三年的对照表,它清楚地说明,在商业空前繁荣时期,英格兰和威尔士精神病人数目迅速增长。
另一份资料显示,1856年年底,急性的和可以医治的病症数目同慢性的和显然不可医治的病症数目的比例略低于1∶5。这从下列的官方报告可以看出:
马克思根据有关资料介绍:为了收容各种各样的和不同程度的疯人和痴呆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有37个公立收容所,其中33个分设在各郡,4个设在城市;还有15个医院、116个官准私立疯人病院,其中37个设在首都,79个分设在外地;最后还有习艺所。公立疯人收容所或一般所称的疯人病院,按照法律规定,是为收容居民中贫苦阶层的疯病患者而专门设立的,应当是能够进行适当的医疗工作的诊所,而不仅仅是隔离疯子的地方。大致可以认为,至少在各郡,这些收容所是按正规原则建立的机构,虽然由于过分庞大而无法保证适当的管理;它们都挤得很满,不是严格地根据病情来分别对待病人;而且它们所能收容的只比贫苦居民中全部疯病患者的半数略多一些。归根到底,这37个分散在全国各地的收容所按其面积来说总共只能容纳大约15690个病人。
马克思认为,这些收容所是如何也赶不上精神病人的需要的。他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1831年,当可以容纳500个病人的汉威耳疯人病院(在密多塞克斯郡)修建起来的时候,都以为它可以满足全郡的需要。可是过了两年,这所疯人病院就已经满员;又过两年,该院不得不扩充,以便再容纳300个病人;而现在(虽然这一时期内又修建了一所科尼·海奇疯人病院来安插该郡的1200名贫民疯病患者),汉威耳疯人病院收容的病人已在1000人以上了。科尼·海奇疯人病院是在1851年开设的;不到五年就不得不向纳税人要钱来修建新的收容所;最近的调查报告表明,1856年底,该郡居民中已有1100名以上的贫民疯病患者在这两个疯人病院中都得不到安置。马克思说:“一方面,现有的疯人病院太庞大了,以致无法使它们维持正常的状态,而另一方面,它们的数量又太少,赶不上精神病的迅速增长。首先必须把疯人病院严格划分为两类:不可医治的病人的收容所和可以医治的病人的医院。把不可医治的病人和可以医治的病人混合收容,两者都不能得到应有的护理或治疗。”
马克思指出:官准私立疯人病院一般是为比较有钱的病人设立的。但就是这些“安乐窝”(它们的老板都喜欢这样称呼它们),在最近一个时期也招致了普遍的愤怒,起因是布尔韦尔夫人被强迫送进魏克病院,[100]以及特纳太太在约克的艾科姆病院遭到虐待。
马克思重点描述了济贫所以及其他地方机构按照合同托付给官准私立疯人病院的2000名贫苦疯病患者的生活状况:
付给这些私人企业主供病人吃穿和医疗的款项,每人每周是5至12先令,而实际用于病人的费用平均是5先令至8先令4辨士。企业主们的心思当然是全部集中在一个唯一的目标上——从这笔菲薄款项里榨取大量收入,尽量少花钱来维持病人的生活。精神病委员会在最近的报告中证实,甚至在那些领有相当大量的病人生活费的私立疯人病院里,实际上也没有提供什么良好的生活条件,而对病人的护理则恶劣到极点。
固然,大法官有权根据精神病委员会的呈请,撤销私立疯人病院的营业执照或不准它更换新照;然而在许多场合下,附近没有公立疯人病院或者现有的疯人病院已经满额,委员会不延长它们的执照期限,就得把大批贫苦的精神病患者送进各种各样的习艺所去。但是这个委员会认为,不论私立疯人病院多么糟糕,总比让这些贫苦病人几乎毫无照料地住在习艺所里要安全些,好一些。目前住在习艺所里的疯病患者将近7000人。起初,习艺所中的疯人收容部只是为了收容那些只需比一般人略多要一些照料而且能与习艺所中其他人相处的贫苦病人。但是由于很难给贫苦的精神病患者在设备良好的收容所中找到位置,再加上为了省钱起见,教区委员会就渐渐地把习艺所变成了疯人病院,只是这种疯人病院里没有照料、医疗和监护,也就是说没有正规收容所中的病人所应享有的一切基本待遇。很多较大的习艺所里都设有疯人收容部,收容着40名至120名病人。这都是阴森森的地方,病人住在里面什么也不能做,不能散步,没有什么娱乐。照管他们的大半是住在习艺所里的贫民,这些人根本不适合于担负派给他们的差使。至于对不幸的精神病患者说来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饮食,则难得比习艺所里那些身心正常的人的饮食好一些。很自然,由于这一切,本来供收容患文静精神病的贫民的习艺所,不仅使这种病人住在那里之后状况恶化,而且还可能使甚至可以及时治好的病症也变成慢性痼疾。然而对于济贫所说来,主要的是省钱。
按照法律规定,贫困的精神病患者应首先到分教区医师那里去检查,分教区医师负责把病人的情况通知济贫所的官员;济贫所的官员应当报告地方长官;按照地方长官的命令,病人被送进疯人收容所。实际上这些规定一条也没有执行。贫民疯病患者被直截了当地送进习艺所,只要他们不癫狂,就会在里面住上一辈子。精神病委员会的委员在视察习艺所时,如果建议把所有那些可以医治的或得不到适当护理的病人转入疯人病院,这种建议往往都因济贫所医务人员证明该病人“无癫狂表现”而不能生效。习艺所中疯人的生活条件如何,从最近的精神病调查报告中所举的下列事实就可以看出。这个报告“如实地描绘了习艺所中疯人生活条件的一般情景”。
在诺里奇的疯人病院里,甚至身体虚弱的病人所用的床垫和枕头都是用稻草填塞的。13间小屋都是砖地。没有带抽水马桶的厕所。男病人的住处取消了夜间守护。被子、毛巾、法兰绒内衣、紧束衣、洗脸盆、椅子、碟子、羹匙以及其他食具都非常缺乏。通风设备很坏。且从报告中摘引下面这一段话:“甚至对那些在外表上初看起来能给人以良好印象的事情,也不能相信。例如,曾发现有这样的情况:肮脏的病人所使用的大多数被褥通常总是早晨收起来,白天则换上仅仅为了装样子用的比较整洁的被褥,床上铺的是干净的床单和被子,到晚上干净的床单和被子照例收起,又铺上污秽的被褥。”
再以布莱克本的习艺所为例:“男人们白天在楼下所占的房间又小又矮、又暗又脏;供11名病人容身的地方有一大部分被几只笨重的椅子(病人都用皮带拴在椅子上)以及向外伸出的大炉挡占去了。楼上女人们的房间也是拥挤不堪,其中一间兼作寝室,室内有一大块地方被隔开当厕所;床铺一个紧挨着一个。在一间住着16名男病人的寝室里,空气闷人,臭气熏天。这间屋子长29呎,宽17呎10吋,高7呎5吋;这样,每个病人占的空间只有2.39立方呎。床垫一律都是稻草做的,连病号或卧床不起的病人所使用的都不例外。所有的枕套都很脏,上面都有铁床架子的锈痕。床铺的整理显然主要由病人自己动手。很多病人都特别不爱干净,这主要是由于对他们缺乏应有的护理和照料。夜里用的便壶很少,只是在一大间公共寝室的中央,夜里放上一个小桶给男人们公用。散步的庭院——男女各有两处——满地都是砖头瓦块,周围是高墙,也没有长凳。这些庭院最大的长74呎,宽30呎7吋;最小的长32呎,宽17呎6吋。其中一个庭院内有一间常常用来隔离癫狂的病人的小屋。这间小屋完全用石头筑成,有一个小方洞可以透光,方洞上隔有防止病人逃跑的铁栅栏,但是却没有护窗板和窗框。小屋的地上有一个大的稻草铺,在屋子的一角放着一把笨重的椅子。这个部门完全包给了一个卫生员和护士管理;习艺所的主管人很少过问他们的工作,对所里的这一部门根本不像对其他部门那样注意。”
马克思最后指出:“总而言之:英国绝大多数马厩,与习艺所的疯人病房相比,就像是客厅一样;马厩里四条腿的牲畜受到的待遇,与贫苦居民阶层的疯病患者受到的待遇相比,不能不说是爱护备至了。”
1890年,新的《精神错乱法》(Lunacy Act 1890)出台。迫于当时公众反对非法拘禁的压力,该法为防止不适当的拘禁而强化了收治程序。例如该法规定,一个人如果不是已被认定的精神病人,或者没有司法机关根据本法规定程序作出的收治令,不得作为精神病人被精神病院收治。收治令应有相关人的申请,方能作出。申请收治令应提交详情陈述书并附具两位(以前是一位医生)独立的医生证明。申请一般应由病人的丈夫、妻子或者其他亲属提出。申请者应年满21岁,在此前14日内亲眼目睹申请书所述情况。申请人应保证,他将亲自或者指定专人至少每半年探视一次病人。另一方面,为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这部法律增加了对病人出院的限制。1890年《精神错乱法》被认为是英国现代精神卫生立法的开始。
1913年,英国颁布《智力缺陷法》(Mental Deficiency Act 1913,后于1927年修订),区别了精神疾病与智力缺陷或者智力不足,并对智力缺陷者的照护、教育和管理问题做了规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精神卫生法发生新的改变。1930年颁布《精神医疗法》(Mental Treatment Act 1930)。该法废除了1890年《精神错乱法》增加的有关出院的许多限制,提出社区护理(community care)的概念,允许建立开放的社区精神病诊所(out-patient clinics),并规定了自愿患者(voluntary patients)住院治疗的程序,自愿患者可以自愿地住院和出院。这开创了自愿住院制度和社区精神病学、社区精神卫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社会保障和国民健康制度发生改革。1946年颁布《国民卫生服务法》(National Health Service Act 1946),建立了覆盖全体国民包括精神疾病患者在内的国民卫生服务体系。1957年,以珀西勋爵(Eustace Sutherland Campbell Percy,1887~1958)为主席的皇家委员会发表《关于精神疾病和心理缺陷有关法律的报告》(The Report of the 1954-57 Royal Commission on the law relating to mental illness and mental deficiency,亦称The Percy Report,珀西报告)。该报告标志着英国精神卫生政策的一个转折点,即从以医院为基础转变为以社区为基础的系统。委员会建议:“法律应该改变,尽可能给予精神紊乱或者残疾、社会适应困难等因疾病而需要照顾的病人适当的照顾,而减少限制人身自由或法律措施。”委员会还建议:“大多数精神病患者不需要作为住院病人而被拘禁在医院。患者可以得到从普通科医生或医院门诊和社区卫生和福利服务等护理治疗。”
1959年,反映新的理念的《精神卫生法》(Mental Health Act 1959)颁布。这是英国第一部被称为Mental Health Act的精神卫生法律。这部法律从名称到内容都标志着英国现代精神卫生法的形成。它加强了1930年《精神医疗法》所规定的自愿住院制度,与此同时,非自愿住院的程序和待遇保障更为严格。它也是世界第一部名实相符的“精神卫生法”。
以上是英国早期和近代精神卫生法的基本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在前文所涉及的时期,英国所颁布的有关精神障碍的制定法,不只本文提到的那些。而且,英国的制定法修订比较频繁,一种法律可能有先后几个版本。这里只能简单地介绍重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