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殊工人”:日军奴役战俘劳工实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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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煤铁企业与特殊工人

一 辅导工人和保护工人

1.关东军为战俘劳工指示伪满

在伪满洲国,关东军主宰一切,包括战俘劳工即特种工人的使役问题,不过1942年以前没有做过公开的指示。1942年5月12日,关东军以总参谋长吉本贞一名义,向伪满总务长官武部六藏发出了《关于重工业关系特种工人(俘虏)之件》的指示。指示申明:关于特种工人同华北军的交涉,“由关东军担当”;伪满洲国将各企业希望使役的工人数量核定后,报给关东军参谋长,关东军再将数量委托华北军,委托其“适当确定”;伪满洲国使令业者向华北交纳训纳费,并做出关于特种工人的输送、收容、管理、警备、防谍等所需规定,下达给地方政府官厅及业者,伪满洲国要充分认识使役、管理特种工人的意义,指导业者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机关。另外,对特种工人不付给现金,特种工人“原则上使役两年”,对此伪满洲国要对特种工人的“国内定居,讲求对策”。这些政策,绝大部分都在贯彻实行,关东军以纸面指示下达,只不过是将既定的事实公开化,关东军的真正目的还是,统一重工业部门使役和管理特种劳工的政策。因此,作为附件,提出了《特种工人使役及管理规程(案)》,给伪满政府作为草案来推行。关东军认为“以本案为参考满洲国政府研究中”,并由参谋长吉本贞一将此事于1942年5月12日以关参满发1858号函,告知了关东宪兵队司令部总务部大野广一。

附件《特种工人使役及管理规程(案)》,由七章共三十九条构成,是相当全面的规定。规定的总趋势和宗旨,是向军方靠拢,也就是向关东军及第5军的《筑城工程就劳特种工人处理规定》靠拢。因此,规程(案)第一章通则,仍将之称为“特种工人”,即“移交给满洲国的俘虏及归顺兵”而“将其使役于满洲国重要产业”者。在第二章收容及管理中规定,“恩威并施”,设置“特种工人收容所,一般工人与其隔离”,“周围须设外栅(或铁丝网)等,以便监视”。“特种工人收容所内配置适宜的指导员和班长,以担当管理指导。指导员由劳务系人员中任命,班长由军官或相当的干部中任用适任者。”“对特种工人要特别严格防谍”,“注意他们在收容所及作业场所的言行,对特种工人收发的邮件预做检阅”,“电报的使用原则上禁止。使用暗号或者其他嫌疑者,禁止发送或没收之。”“特种工人在上衣明显位置上附以标识。”关于第三章就劳规定,特种工人“在严格的规制下,强制就劳”,“适当选择作业种类以期在保持机密上不生遗憾”;“特种工人就劳之际,必须有一名以上的指导员和班长跟随,以担任指导和警戒”;“特种工人开始劳动和终止劳动时,都要点检人员”;“特种工人不得从事使用炸药、火具等危险的作业”。“禁止特种工人与一般工人共同或混合作业。”第四章警备规定:“特种工人收容所和作业场所的警备,要特别严格,在防止逃亡上,期其万全。”多数人集团携带“土工器具时,要特别注意警戒”。“治安部大臣为监视特种工人特配备所需的警力。”特别是“特种工人有不顺从言行时,得监禁、制缚或给以警戒上必要的处理”。“特种工人图谋逃亡时,在加以防止的同时,急报警察署和宪兵队。对逃亡或图谋逃亡者在不得已场合得杀伤之。”[1]

上述《关于特种工人之件》和所附《特种工人使役及管理规程(案)》,是于1942年5月12日由关东军下达给伪满政府的。大约4个月之后,1942年9月9日,伪满治安部发表关于所谓特种工人,将分为“辅导工人”和“保护工人”两种。这就是说,经过关东军与伪满政府的协商讨论,达成了关于特种工人“一分二”的一致的结论。伪治安部的通告称:“由于从前对由华北入满的特种工人之管理无特定之准绳,并无规定之称呼,致使事业者之间及政府和事业者间对其名称混乱,造成诸多不便。”根据他们制定的《辅导工人管理要领》及《关于保护工人管理之件》,将辅导工人和保护工人分别规定为:辅导工人“是指在华北蒙疆地区之俘虏、投降兵和归顺匪,原则上在华北军方另设之训练机关完成所定之训练,由华北方面移交到满洲国就劳者而言。对华北蒙疆地区之思想嫌疑者,因特别之事情入满就劳者,准同本要领”。保护工人“是指华北军因特别工作所将难民或工人强制使其入满者”。[2]问题在于,伪满洲国所制定之《辅导工人管理要领》与《关于保护工人管理之件》与关东军作为方案交给伪满政府的附件《特种工人使役及管理规程(案)》,有无不同,有何不同?

由六章五十一条构成的《辅导工人管理要领》与上述关东军《特种工人使役及管理规程(案)》最大的差异在于,前者在第二章“取得、移管及返还”及第三章“输送”等,有更为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关于事业体之拟使役辅导工人的手续、移动、返还和运输时,输送责任人之向管理机关报告等,都做了具体规定。但是,关于辅导工人的总体性质和就劳使役等,与关东军的规定毫无不同。例如,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本要领所谓辅导工人者,是指华北蒙疆地区之俘虏投降兵和归顺匪,原则上在华北军方另设之训练机关完成所定之训练,由华北方面移交到满洲国就劳者而言。”而且,在总则中还加了一条:“辅导工人搅乱治安或有该危险无匡正之希望,并关于其处分难能依据有关法令时,俟所辖警察机关之报告,民生部及治安部合议之后,施以适当之措置。”而在第四章使用及保护管理、第五章防止逃亡、第六章警备防谍等,则与关东军的规定毫无二致。比如,关于使用及保护管理:

辅导工人之宿舍与普通工人隔绝,周围设栏栅(或铁丝网)。

事业人在实施工人之匡正训练时,关于其匡正方法及训练期间等,与所辖警察机关协议决定。

辅导工人之日常生活之指导监督及事业人之联络,使辅导工人之干部担当之。事业人有关辅导工人干部之任用须特别注意,选优秀之日系指导员,在其把握上不断注意之。

事业人以辅导工人之宿舍为单位编成班,必要时可设定连坐制,明确赏罚,以谋勤务之向上与防止逃亡。

在可能范围内使其与一般工人分别,置于日系作业指导员监督下。

辅导工人在上衣之左上部附以一定之标识,使其与一般工人易于识别。

事业人对辅导工人原则上须避免在电力设施、火药库等重要之警护设施及其附近之作业使用外,对于危险之物件勿使其使用之。

事业人在交付辅导工人之工资时,不发给全额,只发给生活必需费及杂费之金额。

关于逃亡防止:

事业人在辅导工人企图逃亡或有逃亡之意时,须行防止或备以搜查上适宜之措施之同时,向所辖警察机关及铁道警护队、宪兵队等急报,受其指示之。

事业人在辅导工人拟行逃亡之际,无睱向所辖警察机关通报之时,可自行采取必要之措施。

警察为制止辅导工人企图逃亡或欲逃亡者,在不得已时可将其杀伤之。

关于警备防谍:

事业人使其特设之警备机关,不断在辅导工人之宿舍或作业场所巡逻检查,担任出入物品、外来者的监视管理,及重要设施之警护等。

事业人在所辖警察机关之指导下,须不断查察辅导工人之思想动向。

其查察重点概要如下:

1.嫌疑工人之常时监视;

2.对外出等之跟踪查察;

3.与外来者或商民等接触状况;

4.所持金品等之检查;

5.金钱之消费状况;

6.反满抗日之言论行动;

7.谋略间谍之行为;

8.其他思想之不稳言论行动。

邮件均须经由事务所,以资为防谍及辅导管理之。

事业人在辅导工人间发生流言蜚语之际,须急速将其出处及流传状况等探求之同时,向所辖警察机关速报之。

事业人在辅导工人有显著不稳态度或示威反抗之言论行动时,须与所辖警察机关联络之后,受其指示,在匡正训练中可采取监禁、捆绑等必要之措施。[3]

对于所谓“保护工人”,《关于保护工人管理之件》规定,该项工作是指“华北军由特别工作所获难民或工人强制使其入满者”,原来都系“良民非为不肖分子”,说他们主要是因为“环境急激之变化,而致精神动摇”。事实上,所谓保护工人,都是日军讨伐、扫荡抓捕的农商人员,现在却由于环境激变,精神动摇,但因其性质,要求在“输送上须格外注意,均行团体输送”;在使用保护工人时,“要可能范围内设定队或班之组织,选定优秀人物为干部”,但“日系指导员须确实将干部把握之”。《关于保护工人管理之件》还表示,虽然没有理由与一般工人相区别,但因其“入满动机并非自愿,心理上动摇有受人利用或自暴自弃之虞,在警备防谍上,须对其特别严密监视,以防患于未然”。并为与一般工人区别,必要时“在上衣之右上膊部附带一定标识”。[4]

伪满政府根据关东军指示,将战俘劳工即特种劳工划分为辅导工人和保护工人,并未改变工人的性质与地位,特别是辅导工人;保护工人虽然称其原本为良民,但因环境变化,精神动摇,况且来满洲并非自愿,要特别注意“把握”与管理。

2.抚顺煤矿模式

关东军向伪满洲国发出指示,让伪满洲国根据关东军提出的蓝本——《特种工人使役及管理规程(案)》,研究战俘劳工问题,就是要统一原来从无章法、连名称都很混乱的现象。伪满洲国经与关东军商讨,最后提出了辅导工人和保护工人的两类工人和处理方法,但是未必达到了统一和一致。由于重工业企业,尤其像煤铁矿山,其历史、集团所属、设施、传统及使用特种工人的历史不同,而企业对于特种工人的使役与管理,主要依靠其自身,以及部分警察和宪兵的介入,情况各异,难以划一。包括总体趋势上的差异,差异虽不代表本质,却体现条件的不同。

单就煤矿而言,伪满期间,分为满铁系统、满炭系统以及像本溪湖煤铁公司这样单独企业,而且从1940年起,满炭的一些大企业也开始分离独立。抚顺煤矿,是满铁系统的首要超级大矿,伪满时期虽然增产很少,或者说没有增产反而下降,但是单就一个企业而言,哪个也比不上抚顺,无论总产量,还是劳动生产率,仍然是非抚顺莫属,抚顺煤矿是集煤、铁、油等为一体的大工业集团。抚顺煤矿使役的工人,最多时达10多万人,战俘劳工数量,日伪官方统计为近3万人,而各方面一致认为,至少要在4万人以上,这就是说,自1941年起,每年使役着近万名特种劳工。

满铁抚顺煤矿,自1938年最早使役来自三江特别大讨伐的所谓“俘虏、归顺匪”时,即采取了与一般工人相比,异同并举的使役管理办法:一方面,包括工资,与一般工人实行同样待遇,还提供宿舍;另一方面,却实行集体收容,并设置日本人专职人员,与特种工人选出的苦力头,负责监管,防范逃跑,这种管理模式延续相当时间。后来,抚顺煤矿等从关内获得抓捕的“归顺匪”包括和平居民,1941年又获得了华北通过特别工作得到华北的特殊劳动者。

但是,非军企业不像军事工程现场,关东军和第5军都已经制定和发布了特种工人就劳规定。这时,在拥有十多万名各类劳工的抚顺煤矿,特种工人已达6000人以上,而他对战俘劳工这种特殊群体的“防谍”及监管镇压,主要依靠宪兵队及警务处等外部力量,并以实行内部掌控及从事间谍特务活动为原则。因此,1941年6月9日,抚顺煤矿、抚顺宪兵分遣队和抚顺市警务处,还特意签订了《特殊工人对策备忘录》,三方约定“以特殊工人为对象”进行“秘密战”,建立起“三方面的会议制机构”和“侦谍活动网”[5]。煤矿方面制定了《“特殊工人防谍对策内规”及“特殊工人防谍对策要领”》,交三方会议机构审议,然后由煤矿使役特殊工人的各厂矿“防谍网”执行。同年8月,煤矿还设置了由煤矿长任首脑的特务委员会,会内特设置了特殊工人分科会,宪兵队长和警备处长都以参议身份参与特务委员会,因而三方“防谍网”也纳入其中。当时,由原关东军各独立守备队合并编成的关东防卫军已经建立,它主要是由关东军统一指导的专门对东北抗日军民施暴的特殊武装集团,建立了将全东北划分为若干防卫区的防卫体制。就在这种体制下,抚顺煤矿,一方面在特务委员会特殊工人分科会领导下,各厂矿劳务系主任在宪兵队、警务当局指导下,选择合适人选担任防谍班员,负责内查联络;另一方面,在煤矿庶务课防卫系领导下,“组织秘密侦察工人的密探网”,“以掌握工人中的有力者及其他人的言行”。密探网不但监视工人的通信与言行,而且在主要交通线上,设置工人逃走的“防止网”,在工人宿舍设置警备栅栏,实行“通行许可证”和携带身份证制度,特别是煤矿一旦“发生事故时,迅速与防卫系联络,防卫系再与军宪警当局联络,采取措施”。[6]

抚顺煤矿,以日本宪兵队为中心的对特殊工人的特务统治,相当严酷。不但煤矿方面在各厂矿设有“防谍网”,日本宪兵队的中国人宪补,有的竟直接潜入特殊工人当中;宪兵和宪补指使利用“密侦”(密探),包含把头。诸如抚顺煤矿屈指可数的把头,如牟金义、徐殿元、郑福臣等,都曾充当过日本宪兵队的密探。而这一切都要受军部特别是防卫区部队和特务机关的统辖。据统计,到1941年12月,抚顺煤矿接管特殊工人6312名,除逃走、死亡减员外,现有特殊工人4341名。而煤矿当时向奉天特务机关上报的由防谍网暗中监视的所谓“工人中有力者名单中,就列有原中国中央军中校步占一等67人”。[7]

日本宪警防谍网所制造的对特殊工人谋略迫害事件,也屡见不鲜。曾经长期充当日本宪兵队中国人宪补的曲长久曾称,日本宪兵队掌控的谋略据点不少,他本人操纵的据点搭连嘴子西一家煎饼铺,以此为中心,指使密探,利用亲朋,探听工人动向,引诱和搜捕工人。中央军第45军士兵张金章被俘后,自1939年起就在抚顺煤矿服劳,他就曾受此类据点的引诱,上当受骗,而惨遭迫害。与他联系的就是工友曲某经常前往的洋铁铺,一天曲某从洋铁铺归来说,八路军密探来了,想举行暴动。张金章信以为真,报名参加,得到通知到市内同春饭店,会见那个八路军密探,密探告其,暴动时到沈阳北陵领取武器,张心里高兴,酩酊大醉,当被人踢醒时却发现,所谓八路军密探原来就是宪兵队的宪补,他双手被铐,送宪兵队遭受摧残。[8]

1941年12月和1942年9月,先后发生了著名的抚顺煤矿万达屋矿特殊工人70余名暴动性集团逃走,和阜新煤矿夏菜园子特殊工人300人左右的大暴动。两次反抗斗争,都是共产党干部或地下组织领导的,但是两次都以失败而告终。究其原因,都不无存在主观盲动、不了解敌情等错误,同时也都不排除暗藏破坏的可能,结果遭到相当残酷的镇压。

面对特殊工人的反抗斗争,统治与镇压明显加强,“恩威并施”:一方面在生产上和生活上“采取与普通工人无特殊区别的管理措施”,另一方面“逐渐采取……严厉防谍管束措施”。[9]特别在预防工人逃走方面,抚顺煤矿在矿劳务课内设工人辅导班,“担当对各个作业现场的统制指导和全面的辅导工人的处理,并做一般工人防止逃亡措施”。[10]进入1943年,在抚顺周围主要交通道路上,在16处设置了流动防止员,每处中国人5名,在当地警务机关协助下堵截逃走工人。同时,在奉[沈][11]吉铁路沿线的章党站、前甸子站、抚顺城站,及奉[沈]抚铁路沿线的抚顺站、大官屯站、瓢儿屯站,以及奉抚汽车公路沿线各停靠站,都设置流动防止员,在铁路警护队协助下,堵截工人流动。特别在奉抚街道沿线,每天还派卡车进行流动式的搜查与逮捕,因为由抚顺向奉天(沈阳)逃走的工人更多。

与此同时,各个劳动作业现场,对特殊工人的监管也使用新的方法。即在各作业现场,除由各矿或各厂派出劳务系人员管理特殊工人外,还设有警备员监视特殊工人,他们与当地派出所警察密切联系,昼夜值班,监管特殊工人逃走。特别是,当发生特殊工人逃走等情况时,警备员立即与矿劳务课工人辅导班联络,辅导班再向警备机关报告,以造成矿方与警宪方的上下合作,进行调查、搜查、逮捕乃至镇压的态势。

比较而言,抚顺煤矿对于特殊工人的监控统制体制,相对还算平缓,原因在于,抚顺煤矿使役的特殊工人量大集中[12],而矿方限于人力、物力和环境条件,只有利用其比较完备的劳动管理体系,依靠外部警宪暴力机关的介入,建立大范围的地缘劳工流动控制网和实行防谍内部严控统治。因此,伪满洲国政府根据关东军指示,把战俘劳工一分为二,即划分为辅导工人和保护工人,对抚顺煤矿而言,无大影响,甚至辅导工人和保护工人的名称,也只在内部统计中使用,一般仍称其为特殊工人。当然,抚顺煤矿是超级大矿,是以采煤为中心重工业综合产业实体,各部门相对独立,条件各异,在使役和管理上也呈现出若干不同。[13]况且,1943年以后,特别是当年大批量接收特殊工人后,情况有所变化。

3.阜新、本溪的严酷

阜新煤矿是“九一八”事变前满铁攫取了大量矿权的大矿,伪满洲国成立后,满铁将该矿移交给垄断东北煤矿业的满洲炭矿株式会社,成为在该社首要的主力矿山。1940年,即设有新邱采煤所(含露天矿)、城南采煤所、高德采煤所、孙家湾采煤所、太平采煤所、五龙采煤所、平安采煤所和八道壕采煤所等采煤矿井,1939年全矿生产即达日产1万吨。阜新煤矿是使役特殊工人较早较多的煤矿,也是特殊工人抗敌斗争较多较大的地方,影响广大而久远。一方面反映了特殊工人的斗争精神,另一方面也说明侵略者的统治更为残暴,压迫更为深重。

阜新的八个矿几乎都是新矿山,大都有战俘工人在使役,全矿山经常是两三千人在服劳役。在这里,也实行由战俘工人当队长、班长等办法,但在监管方面严于抚顺。黎亚是1942年8月到阜新太平矿的,他说:

我们300人分为三个队,大队长为徐学俊、副大队长史寒光、徐梦纯。徐学俊兼管1队,史寒光兼管2队,徐梦纯兼管3队。队下面有5至6个班长,住在太平矿居住区西边中间偏北位置,有三栋工房。1队住北房,2队住西房,3队住南房。每栋工房有10间左右,互相通着,对面炕。当时太平矿居住区四周有土墙,墙上有铁丝网,上面通着电。劳务系管理班的人、矿警、有时还有海洲来的人到工人院里巡逻威胁。工人上下工两头不见太阳,来回路上由把头、警卫押送。

我们三个队分属三个把头。1队工人属于把头贾凤祥,2队把头罗清春,3队把头是罗明远或罗明德,记不准确了。[14]

叶舟是太行山军区1分区政治部干事,1942年5月日军扫荡时在昔阳被俘,后经太原集中营到阜新,1200人是一齐到达的,大约是7、8月份到在夏家菜园子的。他说:

在1200人中,有八路军(多数),也有阎锡山军队的人,他们都是投降的,在集中营他们也都是干部,他们的营、连长以上者,都当上了特殊工人的队长和班长。我军战士和中央军战士混编,共11个班,每班100人左右。最后一个班是小孩班,十四五岁,最大的18岁。大队长是阎军营长李子斌,在夏家菜园子住了一个时期,又搬到南部。共有7个把头,大把头是日本人千野。管我们的警卫队,统治得很厉害,早晚点名,里外都有铁丝网、电网。当时大家对敌斗争的共同心理是:已经被俘了,要求在生活上给吃高粱米,橡子面不行;要有一定的穿的;不许随便打骂工人。[15]

李振军原为抗大二分校3团任宣传股长,朱韬任直属大队政治主任教员,二人是1942年6月2日在河北省安平县郎仁村同时被捕的。在宪兵队审问时两人分别化名马良和李满贵,不久被押送到石家庄华北劳工教习所。入所后不久,便与由冀南五分区地委书记王泊生建立的地下组织“六月特支”接上头,不久原来的负责人走了,“六月特支”就由李振军、朱韬接手,分别任支书和宣传委员。1942年8月27日,李振军等一行便到了阜新新邱矿。他们这支劳工队伍共约300人,是特殊工人大队,队长刘贵是八路军连长,副队长崔溯源,系抗3团学员,原特支党员。而离开石家庄时重建的支部,仍由李振军任书记,朱韬任宣传委员,组织委员姓赵,原为冀中军区警备旅司令部政治指导员。他们在新邱一下火车,就被敌人用两排刺刀押解到西部一个叫夏菜园子的大院里,四周是高压电网,四角有岗楼,把守大门的有警备队,与监狱没有什么两样。

大家原以为到矿上做工,即使苦点累点,好赖是个工人,总比在集中营不死不活的强些,可一见这情景顿时躁动起来,乃至听到同院的劳工谈起矿工们的悲惨命运,情绪就更加激愤。于是这支队伍决定在9月2日,也就是到达阜新的第七天夜里举行暴动。本来,特支研究各方面条件不够成熟,特别是党的力量还比较薄弱,而且在凌源、建昌一带有我们的游击队在活动,但只是听说,还需要闯过敌人层层封锁,和长距离的连续突围。然而,刘贵的决心已定,再三谏止无效,一怒之下反而撤销了李振军的副班长职务,在这种形势之下,暴动不可避免。但是,敌人早有准备,暴动开始后虽取得一些胜利,可是,敌人的宪兵队、警备队、矿警队都到了。最后暴动队伍终被压缩在一块空地上,300人的队伍,只有阎锐和极少数突击队员冲出去之外,队长刘贵、副队长崔溯源以及各班班长、副班长被押到宪兵队,后被处死,其余全被押送到“死亡坟墓”——海洲工人辅导所,共200余人。关于这个海洲工人辅导所,李振军、朱韬说:

辅导所实际上是日本宪兵队附属的特别监狱,关押的都是所谓的思想犯、国事犯,通常是有进无出的。院子不大,四周是两人高围墙,墙头上拉着电网,四角安装了探照灯,进大门不远横着一道丈把宽、一屋多深的大壕沟,当中有座可以起落的吊桥,沟的两旁还有两道铁丝网。监狱的管理机构都设在壕沟以外,里面有几个中国看守。监狱里食不充饥,衣不御寒,每人每天两小碗高粱米稀饭,偶尔分上一片咸菜就算不坏了。更严重的还是严寒,气候一天天冷了起来,到10月就风雪满天、出气成霜了,而我们还穿着石家庄来时换的一身单衣。在这种环境里坚持,物资条件根本谈不到,主要依靠的就是精神、意志和革命信念。[16]

这就是著名的夏菜园子大暴动。1942年9月4日锦州宪兵队用电话报告了关东宪兵队司令部,电话说阜新煤矿有400名辅导工人逃走,并有暴动情况,逃跑者中有210名已被逮捕,业已逃跑的67名,现正追查。[17]当时工人逃跑事件层出不穷[18],海洲工人辅导所和宪兵队、警备队、矿警队等,成了对付工人的一整套暴力机构,就是这样,工人的反抗斗争依然如故。后来,经过地下党支部成员的活动、运动,虽然先后有56人被放出辅导所,转到高德矿采煤,但在海洲辅导所中未能被营救出来的150多人,没有多久就都死在其中。

本溪湖煤铁公司是日本财阀资本大仓组的企业,自日俄战争以来,在以本溪湖为中心的安奉铁路沿线,霸占中国的煤铁矿权,进行掠夺和经营。他们不属于满铁、满炭集团,而是独立的企业。在煤矿方面,由于本溪煤可以炼焦,所以特别受到重视。本溪煤矿分为柳塘和茨沟两个矿区,所以,特殊工人主要分布在这两个矿区,多时达2500~3000人。张凤翔是1938年3月参加八路军的老同志,1941年7月在日军“大扫荡”中被俘,后被押送到本溪湖煤铁公司,在柳塘郭第先把头工房当劳工,从1941年10月一直到1945年本溪光复解放。

本溪煤矿特殊工人成分复杂,有八路军被俘人员,有普通的平民百姓,也有国民党军在中条山战役中的被俘人员。劳工系对他们采取了由特殊工人管理特殊工人的办法。1942年4月成立了以中条山战役被俘军官曹堪芝、胡登山为首的特殊工人中队部,中队部统辖各把头房子的特殊工人小队。当时,矿方从把头工房的特殊工人中,选拔100人左右,争取摘掉他们的特殊工人的帽子,取得一些待遇和自由,缓和把头工房特殊工人的斗争,制止工人逃跑的局面,以增加煤炭生产,支持侵略战争。但是,这种办法解决不了特殊工人破坏生产和逃跑的根本问题。特别是,1942年4月本溪湖煤矿瓦斯大爆炸的事故发生后,更增加特殊工人逃跑和破坏生产的斗争信心和决心。

1942年9月1日起,日伪将煤铁矿山的特殊工人,划分为辅导工人和保护工人,特别从1943年起,对特殊工人,实行新的作法。特殊工人孙凤翔曾称:

1943年六七月本溪湖宪兵队和煤矿特务系采取了新的行动,将柳塘各工房所有的特殊工人集中在一起,改名为辅导工人,敌人为对辅导工人严密的控制和加倍统治,成立了以日本人和伪职员组成的辅导班事务所。在辅导工人集中处增设了第二道更坚固的电网。又成立了辅导警备队,采取了看守电网大门和接送辅导工人上下班的监视措施。[19]

193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的陶守崇,1942年被俘后,也被分配到本溪茨沟,在搬运把头房当特殊工人。他说:

当时茨沟特殊工人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叫“辅导班”,设有中队和小队。中队长付书恩、副中队长邓杰(邓坚),佣员贺觉民,下设14个小队,总数大约在六七百人。另一部分称为“直辖系”,工人称直辖夫,直接由日本人管理。这部分多数是年轻人,大约有5个小队,300人左右。两部分共有1000人左右。这些特殊工人的成分,有我党政军人员,有在解放区抓捕的老百姓,有被俘的国民党军政人员,也有小部分“皇协军”人员。

日本人对特殊工人的看管是非常严的。1943年5月,又把原来分散在各把头房的特殊工人集中到一起住,在原有的大电网里又增加了一层小电网。两层电网的门口设有岗哨,在大电网门口还设有一个警察所。每个小队都有把头派的一个人看守。上下坑干活站队集体押送,晚上大小便也有人监视。[20]

日本人把特殊工人集中到几十栋房子中后,又在周围加上一层小电网,在小电网门口有人看守,上下班看押和点数。不过,特殊工人集中起来,便利了他们之间的了解与联络,有利于特殊工人的斗争。日本人增设了小卖店和妓院,想麻痹工人和使工人走腐化道路,并收集情报,但是种种方法都没有征服特殊工人的决心,除部分人策划和决心逃走外,自发建设党组织和秘密制造生产事故的事件不断发生。

二 无限期的奴役

1.身份处理暧昧不明

来自华北的战俘劳工,其被迫服役的期限和身份处理问题,至少在初始阶段,是暧昧不明的。最早的特种工人处理工作,即1941年6月的关东军及其第5军《筑城工程就劳特种工人处理规定》,只是涉及劳动报酬时,才隐约出现“身份返还”字样,规定对特种工人不发给现金,按就劳日数,每人每日支付20分,但该款“由收容所统一领取和保管,身份返还时付给本人”(该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这是首次出现“身份返还”的说法。等到1943年7月该规定更新之际,即1943年7月13日关东军总司令部推出新制定的《关东军特种工人处理规定》时,特殊工人的“身份返还”问题反而倒退到不确实状态,也就是“关于他们是否返还给华北日军,或者在解放其身份时的处置,根据情况另行指示”(该规定第一章通则四的规定)。关于该规定取代前述《关东军筑城工程就劳特种工人处理规定》问题,已有明确记载。

至于非军煤铁矿山企业使役的特殊工人,前此一年,即1942年5月关东军要求伪满洲国制定特殊工人使役管理规程时,即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就是1942年5月12日关东军向伪满洲国政府提出《特殊工人使役及管理规程(案)》,伪满洲国政府制定并实施《辅导工人管理要领》(1942年9月1日起实行)时,规定“义务”就劳期为2年。值得注意的是:对非军煤铁企业的特殊工人服劳“义务”期满后,虽也提出了关东军与华北军协商返还问题,但也明显表露出,设法使其期满继续“定居就劳”,和为此而将其改为“普通工人”的政策意向。[21]而这种意向,对于所谓保护工人,也就是日军强行抓捕的平民百姓,表现得尤为明显。与上述《辅导工人管理要领》同时制定实施的《关于保护工人管理之件》,虽然没有服劳“义务”期的规定,但有“保护工人”改变为“一般工人”的规定,这就是“对于保护工人在相当期间继续就劳,思想坚实,身体健康,且生活之安定者,可解除其保护工人之管理,而归于一般工人”。[22]可是,对于返还华北,则对应规定了显然相当苛刻的条件:(一)保护工人及解除保护工人身份者希望归还者须具备理由;(二)被认为理由“正当”时,须向原来将其供给(即抓捕后解送给东北)的华北当地日军提出报告,报告内容涵括“受供出之年月日、姓名、就劳期间、就劳成绩、希望归还之理由”等;(三)等待当地日军之指示,视指示如何,“使其归还”。[23]做出这些规定的意图,不言而喻。

以上都是规章中的文字规定,重要的是实际状况。先看关东军军事工程中使役特种工人的处理。

不错,关东军的个别部队——确实仅仅是个别部队,曾经“解放”过特种工人的身份。这就是,1941年6月10日根据关东军的命令,驻东宁的第48野战道路队,先将从华北日军部接管的一批特种工人,用“于国境附近从事筑路作业”。1942年6月根据关东军第1方面军命令,“转用于满洲844部队”,从此便在“东宁县南天山、眼镜山、黑岩山、菜营岭、老黑山等处从事永久性阵地工程”。同年12月,还是根据关东军第1方面军的命令,又转到东宁县横道河子附近,“从事阵地用木材的采伐作业”。紧接着,1943年1月18日第1方面军下达命令,“按参谋长指示,于1月25日解放特种工人的身份,开始受到一般工人的对待”,但继续从事木材采伐作业。同年4月9日,关东军第844部队命令,从4月16日起,到东宁县石门子地区及南山地区,从事永久性工程。

由此可见,这批工人虽然身份已经改变,即变为一般工人,日军称其为“解放工人”,但处境却依然如故,从以下五方面就可以看出。

(一)工资。原来作为特种工人时,按关东军的《筑城工程就劳特种工人处理规定》,以“不给以金钱”为方针。在1943年1月仍为“伙食、衣服、劳需品等一切均由官方供给,另外每人付给20分,班长(军官)40分”(指每日)。特种工人身份改为一般工人后,准据《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付给大班长2元70分,班长2元20分,一般工人1元90分”(指每日)。但工资不发给本人,而是“按每月出工数,扣除小卖品和伙食费,做成清算书,供全员阅览,大家认同说明后,作为个人储蓄存储,按军的指示发给必要的最少限度的零用钱”。

(二)衣物。“去年12月5日发给中式防寒鞋,今年2月发给防寒帽和棉防寒衣裤。”到这些被服发给为止,一直穿胶鞋和一般衣服从事作业。也就是,直到冬天快要过去的2月,没有穿上棉衣棉鞋,却依然强迫继续服劳。

(三)伙食。“副食的本队生产,并未积极实施,经常苦于冬季蔬菜的购买与储藏。”主食方面,“从事繁重、剧烈、杂乱作业的工人,经常投诉饥饿、腹空是事实”。

(四)作业。“管理部队的作业,经常是紧急地在命令时间内完成所担的国防工程。”关于身份解放时的采木作业,“当时的作业也就是横道河子,与工人原籍的气候明显不同,积雪没膝,在酷寒的森林中作业,极其痛苦,因而作业能力下降”。

(五)监管。“现在部队配属宪兵2、翻译2,对工人进行家庭调查和携带品检查。与此同时,严禁与外界交往。”但是,仍认为警戒兵和现场监督军属等“监视意识并不强”,“没有认识到解放工人只不过是表现上的处理,其本质并未改变,他们的思想乃至民族意识仍很巩固,所以在监视上动辄产生空隙”。[24]

从关东宪兵队档案记载中,可见特种工人之转变为一般工人的身份解放,只是表面上的名义处理,其战俘劳工的奴隶地位,实质上毫未改变。关东军第844部队奉命对所辖特种工人,实行身份解放,实际上也是出于表面性的使用策略考虑。而且,也只有此个别部队进行的个别作法。这批特种工人曾经长时期地辗转于筑路、伐木、永久性工程等,到了1943年深秋,当关东军将大批特种工人向煤铁矿山移交时,它单独列项做了移交。而移交的人员数字表明,其他关东军部队特种劳工转变为一般工人的身份解放者,更属象征性的点缀。下表就是1943年11月1日,满铁抚顺煤矿从关东军各部队接管的一批特种工人,共997名,其中列为“解放工人”者为245名,大部分还都来自第844部队,其他部队极少(见表4-1)。况且,他们也是被纳入特种劳工,并作为特种劳工交接的,特别是在其他移交的特种工人中,作为解放工人再无其他记录。[25]

表4-1 抚顺煤矿接管的劳工数

2.返还华北者微不足道

关于特种工人归还华北问题,关东军的态度尽管是含糊不明的,但因事关同华北军的关系,以及华北与东北间的劳动力流动,也不能不有所考虑和采取对策。1942年4月关东军即有所动作,这就是参谋部第一课对特种劳工的返还,做了摸底,进行了估量。当时,关东军军事工程使役的特种工人,一般认为是在2万人至3万人之间,而关东军参谋部劳务课劳务班汇总的资料显示,特种工人希望归还者和因故不能归还而希望继续留满者,共达7883名。[26]不管这一数值是来自实地调查还是主观杜撰,大量特种工人希望回归华北家乡是确定无疑的。而且,配置在东北东部边境的关东军第1方面军,也确于1942年9月发出通知,要求所属部队调查上报返还者人选。可是,“当时的各地区队长按现场工程实情,将实施作业作为重点,采取了使希望返回者中劳动力强者全部留满继续就劳的方针”。最后“只是病弱者和出工率低下者,于昭和17年10月16日使之返还”。[27]就是这种剔除病弱者的甩包袱之策的“返还”,到1943年初,也全然叫停。关东军参谋部第一课高级参谋在1943年2月的关东军劳务会议上声称,本年度计划“使用特殊工人3万名”,至迟在4月初即可接收第一批,但“此次接管的特殊工人,原则上不送还华北,适应需要,预计在现地解放,故在宣抚和其他方面,请严戒不要给以有关归还的承诺”。[28]这一席话,5个月后,即在同年7月13日关东军总司令部推出的《关东军特种工人处理规定》中,体现为关于特种工人返还与解放,不做确定,实即停止进行的文字规定。[29]

非军煤铁矿山企业的情况,有所不同。前已述及,关东军提示给伪满洲国的,和伪满洲国政府据以制定和实施的《辅导工人管理要领》规定,既然都有特殊工人服劳义务期2年的明确规定,即使是限地、部分地执行规定,也势必面对着特殊工人的返还或解放问题。不过,实际结果表明,所谓返还只不过是象征,而特殊工人改变为普通工人的所谓解放,数量也有一定限制。

表4-2是笔者根据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警务总局的统计数值所编制。警务总局的统计,从总体上可能有误,数值偏小,但是其中被解放和归还者不可能数据做得偏少。从中可以看出,到1945年3月末,日本帝国主义战败和伪满洲国土崩瓦解的5个月前,东北8家非军煤铁矿山企业使役的特殊工人(含辅导工人及保护工人)累计达67318人,其中被解放者为5312名,占使役特殊工人累计数的7.8%;返还者为675名,占使役特殊工人累计数的1.0%。其中,抚顺煤矿使役特殊工人累计数是28967名,解放与返还者,分别为2311名(占8.0%),229名(占0.7%)。

表4-2 非军煤铁矿山企业使役特殊工人返还及解放数量

单就抚顺煤矿而言,特殊工人解放,即转为普通工人者,不及使役的特殊工人的1/10;而所谓返还华北者不及解放者的1/10。况且,这种微不足道的返还华北者,实际上也是淘汰病弱者和不胜任矿山劳动者的举措。例如,原在晋察冀第二军分区担任测绘工作的薄青槐,在抚顺煤矿服劳期间,就是因为劳累、饥饿、迫害而遍体伤疮,严重感染,不能起床,无力作业,而被开除,结果与其他5名情况相同的特殊工人一道,被发给出国(伪满洲国)证明,赶出抚顺煤矿。

在劳动力密集的煤铁矿山企业,由于劳动力供需关系紧张化愈演愈烈,对待特殊工人的主要着眼点,是劳动资源问题,对特殊工人的获得和保有,不无期待。例如,本溪湖煤矿就曾表示:“此类工人(特殊工人)流动率极低,身体状况较好,具有充分作为工人的好条件”,“依靠此类工人的逐步增加和充分占有,谋求工人流动率的全面下降,确保完成预定的生产计划”。为此,该矿计划,从1941年末起,选拔200名特殊工人,进行“将其培养为熟练采煤工人的训练”。[30]可是,正如特殊工人张凤翔在口述史料中所指出的,其目的是“以影响各把头工房的特殊工人争取摘掉特殊工人的帽子,得到更多的待遇和自由,缓和特殊工人的斗争,制止逃跑的局面,提高煤炭生产,支援战争”。[31]但是,此种举措并不能制止特殊工人的斗争和逃跑,特别是本溪湖于1942年4月发生了世界罕见的大矿难,特殊工人的逃离、反抗和更加激烈的斗争,侈谈增加生产。

抚顺煤矿没有特殊工人的培训计划,并非意味着他们对每年可以获得数千甚至上万的特殊工人一事,漫不经心。他们同样将特殊工人视为重要劳动资源,认为“作为工人来看,大多身体健康,团结,较有纪律,多数质朴温服,如善加教导会收到良好效果”。[32]不过,抚顺煤矿用心良苦所设计和实行的种种对策,归根结底,都不过是企图对特殊工人群体的控制,以遏制逃离、反抗现象的发生。而对于所谓优秀的辅导工人所采取的“招引家属”[33]、“尽速转为一般工人”[34]等做法,实质上都不过是“彻底的怀柔利用”[35]之举,绝不是特殊工人真正的解放和特殊工人义务期制的兑现。况且,如前所述,在抚顺煤矿特殊工人转为一般工人者,数量极其有限,甚至鲜为人知。[36]而且,日军业已明白供认,军事工程中使役的少量特种工人的所谓解放,即转变为一般工人,只不过是“表面上的处理,其本质并未改变”,那么,非军煤铁矿山企业的特殊工人的普通工人化,又何尝不是徒具形式。当时,不要说依然受到监视管控的解放工人,一切工人都已被剥夺自由,不得离开矿山,又何谈战俘劳工的解放和归还?!

三 特殊工人的灾难与牺牲

1.死囚劳工

北票煤矿位于东北地区的西南部,在北宁铁路支线锦古线金岭寺至北票筑有专线,是清代发现、民国期间即已大力开采的重要矿山,1931年年产量达65万吨,“九一八”事变后被迫实行“日满合办”,后被合并于满洲炭矿会社,旋于1943年独立为北票煤矿会社,1944年使役工人近1.5万人,是伪满洲国时期日本掠夺东北煤炭资源的重点之一。北票距华北较近,是奴役特殊工人较早、较多和特殊工人抗敌斗争较为活跃的矿山,当然也是特殊工人遭受苦难较为深重的地方。

四面环山的北票煤矿,有冠山、三宝、台吉三个矿区,其中台吉矿的“报国寮”和冠山矿“协和寮”是北票工人举行暴动逃跑最多的地方。有的劳工逃跑没有成功,那就只有无限期地遭受奴役,有的劳工在某一煤铁矿山企业,服役到日本最后战败投降,才获得彻底解放,也有许多劳工被辗转于煤铁矿山与军事工程之间。

于仲贤原在河北省隆化县四区抗联会,1942年他和区长陆连章等被捕入狱,后转至石家庄集中营,期间认识了八路军冀中分区的董德康,之后就被送到北票,驻进报国寮,当时日本人就把他们称之为“死囚劳工”。于仲贤回忆,报国寮有大铁门、围墙、铁刺网和电网。屋里对面炕,有炕长,大小便向炕长请假。炕上虱子到处爬,跳蚤满屋蹦,被咬一身包,有的流黄水。开饭时被人监视,与人同高的大木桶从不刷洗,装着又酸又臭的包米面、橡子面粥,发给一条咸菜。下井时发给一个比拳头还小的橡子面窝头。下井一身泥,上井一身冰,回到屋里还是那身冰冷的衣服。房子南侧有三栋病号房,实即隔离间、死尸房。有人还喊着“我没死,还活着”,就硬被拖出去。还有一间试验室,给劳工注射,有的几天就死去。于说他曾数次在井下被打昏倒。日本人经常对劳工用刑:骑木马、坐老虎凳、冻冰棍、点纸烟等,不到1个月就折磨致死百余人。死囚劳工前途只有死亡,不想死只有冲破“死囚”。前面说到的于仲贤在石家庄集中营认识的董康德,与于仲贤一起被奴役于北票煤矿,监禁在报国寮。他原来在《前进报》工作,被押送北票时,被指定为班长。同行的有原八路军冀中18团排长王福荣。实际上于仲贤、董康德等在被送往北票时,在女儿河一带就曾跳车逃跑,但被敌人发现,最后还是被押送到北票矿的报国寮。到矿后,他们依然谋划逃出牢笼,计划用饭房的菜刀、通条、火铲、劈柴作武器,组织5个人冲击敌人办公室,冲出报国寮,逃出矿区西北门,回到解放区。行动开始后,虽被敌发觉,警察也开了枪,最后还是有部分劳工冲破死囚,逃到长城脚下,回到解放区。然而,得以砸碎死囚枷锁的只有部分人员。1940年参加山东定陶县八路军救国会的董兴言也曾被送至北票煤矿服劳(1943年4月又被送至北满修路),他说:“在这里,我亲眼见到矿警将死去的工人尸体成批地垛在房子外,用大马车往外拉,与我一起来的老乡定陶县的朱鹏飞、朱连元、朱元德,单县的杨成印等,均因惨遭迫害而死在北票煤矿。”[37]

报国寮是1940年10月建成的。山东菏泽县的耿孝金,1940年17岁时入伍参军,在八路军剿匪司令部当兵,后被俘,在徐州押了一个多月后就被送到北票台吉矿报国寮当劳工。他说:

当时报国寮中,除了我们一起来的130多人,还有从河南抓来的200多人,从唐山抓来的200多人。我们来到北票后,日本人管我们叫特殊工人,帽斗上用白铅油刷上,下井做小工。干活时,没有人告诉怎么注意安全,常出事故,伤亡的人每天都有。我们没有工作服,上下井就是一身衣服。有的没有衣服披着破毯子下井干活。刚来时发了一双胶鞋。上下井都有警察看管。他们对工人特别严厉,动不动就打骂。干一个班给6角钱饭票,到大食堂去吃,吃的是橡子面、豆饼、烂土豆、黄豆、高粱米等,吃高粱粥就算改善生活了。有病也吃一样的饭,没有菜。病号房开始时是3间,以后病人增多,又倒出3间房子装病号。大夫隔一天来看一次,也不给看病,有时给两包药。因此病人死的很多。报国寮里天天都有死人,天天都有大车往外拉尸体。多时一天死了28人。1941年就死了七八百人。这些人有出事故死的,有病、饿、冻死者,有的受不了压迫上吊自杀死的。有的病号还没有咽气,就被拖着大腿扔到死人库里。

耿孝金说,由于条件恶劣,许多人都跑了。1941年二三月间,晚上他们下井干活,井上两个班就跑了40多人,全报国寮跑了100多人。后来,向报国寮送来大批抓的劳工,“其中大部分是关内我根据地的乡村干部和八路军被俘人员”。1942年8月某日晚9点,第二次暴动开始了,有4个人领头,是唐山一带的人,把警卫室的电话砸了,电铃也把住了,有两个人把门岗打倒,大家就开始跑了,4个领头的人也跑,共跑了200多人。一个钟头后,北票开来汽车,军队开始追赶,他们不敢动了。到1943年天气暖和时为止,差两个人就1000人的报国寮,减到400人,一冬天死了600多人。耿孝金住在报国寮2年多,病号就剩他们4个人。此后,有200人被送到黑龙江,其余送到其他地方,报国寮只收6个月一期的劳工了。[38]

北票矿的冠山修建有协和寮,也住特殊工人。安徽省濉溪县的姜新良,就曾住进北票协和寮,当特殊工人。他自幼就在安徽瑶山当童工,抗战初期参加抗日,后在山东养伤时被俘,押到徐州监狱,后到北票,住进协和寮2栋240号。他说:“协和寮有电网、刺线、岗楼,我们的帽斗画上红圈,表示特殊工人,大小便要请假,上下班有矿警押送,没有一点自由。每天挣5角钱,一碗高粱米粥8分钱,一个橡子面窝头1角钱,累死累活干一天,连肚皮都吃不饱。上井下井一身衣,坏了只好用炮线连上。”有一次,大家让姜联系罢工,于是姜在一天交接班时通知大家,以工具为武器,到冠山一号井。时间到了,大家不下井。大罐打开了,汉奸催着下井,问为什么不下井?他们的人韩树祺说:“找日本人说话,我们有条件。”汉奸问:“什么条件?”韩说:“第一要吃饱饭,第二要给伤号治病,第三要给自由。”不久,日本人答复称:“第一可以增加1角钱饭票,二伤号给治,这三……因为你们是反满抗日的,自由不能给。”就这样,他们得到初步胜利。以后日本不给自由他们就磨洋工,派人放哨,日本人一走就坐着。有一次姜新良刚修完棚子坐一会,突然被日本人前元松井发现,劈头给姜打了六七榔头,帽斗打坏了,头上打出包。一天早班,姜同韩树棋、丁宝林等推了6车矸子,准备充填。前元嫌他们推得太慢,又打了姜一榔头,姜怀着怒火,顺手夺下榔头,韩树祺拽起前元的大腿,大家一拥就把他推到塘里,接着就填了6车矸石。大家高兴,祸根除掉了。之后,别人说,整死前元大快人心,可是日本人怀疑到是特殊工人干的,你们可加小心。为避免日本人下毒手,姜等商量决定暴动,冲出协和寮,从柳条沟到下府喇嘛庙集合,由热河向关内转移。6月的一天夜里,姜等向外冲,韩树祺举起武器打倒一个矿警,姜用镐把打倒一名岗哨,第二天天亮到喇嘛庙附近集合者只有28人。开始分散转移,白天猫在山沟,黑夜走路。可是到了承德,因为没有劳工证过不了关。正好遇到北票招工的,姜、韩和姜促义又当作劳工回到北票,在北票斜井干了3天,觉得危险,又跑到黑龙江佳木斯、虎头做苦工,1943年初又到大连修铁路、扛活,直到1945年日本投降,在大连参加了自卫队,该队后改编为独立1师3团,参加了解放战争。[39]

2.难逃折磨与迫害

抚顺煤矿没有北票煤矿那种台吉矿的报国寮和冠山矿的协和寮,也没有实际是日本宪兵队附属监狱的海洲工人辅导所,但在拥有十多万各种劳工的抚顺,依靠宪兵、警察的介入和强大的劳工管理队伍,对特殊工人实行高度的政治战,1943年以后更大规模地部署搜捕网,制止逃跑。不过,抚顺煤矿规模广大,机构众多,分散在各地的特殊工人的生活与斗争,不尽相同。

侯增寿于七七事变后,参加山西新军政治队第209旅53团2营5连当战士,1939年编入抗日决死队第42团,后编为第25团1营2连任文书,1942年在长子方山战斗中被俘,被押送到抚顺煤矿老虎台矿二区当特殊工人,在该矿下坑两年,在8路采掘。他感到:

在抚顺煤矿,一是工时长,劳动强度高,强制劳动手段残酷。大部分人积劳成疾,病死异乡。煤矿实行两班制,每天工作12小时,坑底交接班,加上吃饭和上下班走路,每天至少要14小时。再加上劳动强度大,一锹煤二三十斤,不是装煤箱就是电溜子,稍有迟慢,日本人领班长壁见了就打,强迫劳动。1943年5月的一天,我感冒发烧,恰遇“出煤周”带病下坑,日本人长壁见我动作迟缓,狠狠地打了我一顿。二把头叫班,手持镐把,对不听指挥的开口就骂,动手就打。工房子生活条件差,臭虫、老鼠之多实属罕见,传染病不断,好多工人被折磨成疾而死。仅我住过的三号工房,亲眼看到有20多人死在那里,死后根本不给棺材,拿草席子卷了送到山后乱葬坟里。至今回忆,惨状令人难忍。

二是残酷的剥削,微薄的工资,牛马的生活。我们在那里,满20天之后,开一次工资,每次开20多元,平均日工资1元多。可是我们出煤,6个人一组每天要200多吨,给的工资可怜到极点,都被日本人剥削去了。生活实在苦极了,吃的是玉米面、高粱米,一年吃两顿白面,穿的仅有一身破烂衣服,晚上连身睡,没一个有被褥铺盖,枕的是木头,过着犯人的生活。

三是人身自由、行动受限制。听把头说,特殊工人是日本皇军卖给抚顺矿务局的,只许好好劳动,没有离开抚顺越过浑河的权利。每个工人都有工号,我是4576号,建立有档案,上面有指纹,是他们的终身奴隶。在抚顺各矿区,设有宪兵队、派出所,抚顺市车站关卡有特务便衣,监视特殊工人行动。1943年7月,我和山西大同一个姓张的工人,托人买好车票计划乘火车逃跑。正在火车站准备检票时,两个特务把我俩叫出,盘查我们要证件(旅行证明书),我们没有,被他带到炭矿地下室关了两天,不让吃饭。第三天把我们送回老虎台,交给了日本人波多野,把我们身上的钱全部没收,又继续下坑。[40]

1941年7月16日,抚顺煤矿系统的蛟河煤矿,经矿劳务系暗查,逮捕了特殊工人班长白援增等11人,认为他们有破坏矿井的企图,同时,从7月17日至20日间,又出现了20名逃走者。[41]此后,于1941年12月21日,抚顺煤矿又发生了大规模的暴动性逃走事件,先后逮捕了49名,为首者南品等被捕入狱。[42]暴动失败,被镇压,根本原因是,对敌情了解不够,对群众也不甚了解,甚至对自己的情况也没有掌握清楚。但是,对敌人震动很大,对工人斗争也具有激励意义。不过,由于暴动失败,许多人还坐了几十天的监牢。回矿后,敌人对特殊工人又实行高压管制和残酷剥削,强迫下坑挖煤,不准请假休息。把头和账房先生也天天来工房查看,谁要没下坑,非打即骂,病者也难逃他们的折磨。下坑后的打骂更是家常便饭。他们百般克扣工钱,先压一个月工钱,然后一个月才发10元上下,童工更少,一个月只开几角钱。实际每日靠所发的四五角钱维持生活,这些钱只能购买8至10个二两重的窝头,生活之苦难以形容。另一方面,敌人卖毒品、设妓院、开赌场,制造恶劣环境,企图用无形锁链套住工人。对参加过斗争后也被敌人打进过监狱的贾奎来说,当时“有的群众对暴动失败有怨言,对敌人的高压不敢反抗,对我们的活动感到厌倦”,“那时我们的组织仍不公开,严守秘密,根本无法向群众讲话,只能个别地秘密地利用各种时机看准对象说上几句,除非考察到完全可靠的对象,才敢进行个别说话教育”。不过,“在敌人高压政策、残酷剥削下,不断地发生砸死、砸伤、病死、饿死人的现象。同志们愈来愈看清了真相,也愈来愈感到逼命的威胁,群众的反抗情绪又开始起来了。再加当时已春暖花开,我们还穿着敌人发给我们的破烂不堪、遮不住身体的所谓棉衣,换季又没有钱,这便助成了开展斗争的现实借口。我们提出了‘反打骂、争人权、反饥饿、争活命’的斗争口号,提出了‘要求保证生命安全、要求医治疾病、要求发给应得工资、要求改变童工号头的行动目标’”。[43]问题是,怎么办呢?如何行动呢?第一,他们出牢不久,罢工、请愿不成,前有教训;第二,向敌人祈求、低头,他们不干,实际也不可能解决问题。办法只有发动群众,各说各的,向把头和日本人说,但敌人根本不把特殊工人当作正式工人对待,任何要求,都不理睬,最后终于想出办法:不下坑、卖小工,进行消极对抗。当时春来农村忙,附近急需临时工,一天能挣一元五六角。但敌人不许工人旷工。他们找到办法:先给房长施点小惠,报病号、报事假,不下坑,偷卖两天小工,再下井,使他们不生怀疑;后来进而找到窍门,这就是把手指、脚趾砸伤装病,出去卖工,等等。进一步的斗争方法是,坚定逃出去的决心,决定三三两两地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出去。

抚顺煤矿在将特殊工人划分为辅导工人和保护工人后,从1943年5月起,对辅导工人逃走采取了新的进一步措施,这就是:在本矿劳务课内设工人辅导班,除全面统制指导辅导工人的处理外,兼做防止工人逃亡。在抚顺周围主要通道上16个地方,配置流动防止员,在当地警务机关的协助下进行防止;在各作业现场,由劳务系担当辅导工人管理,另外还有警备员注意辅导工人动向,并与当地警察派出所紧密联络,昼夜值班,努力防止辅导工人和一般工人的逃亡。特别是,在辅导工人逃亡时,立刻与劳动课工人辅导班联系,辅导班向有关警务机关通报,在中央与现场合作下,调查逃亡原因,竭力搜查和逮捕。[44]这样一来,特殊工人在离开抚顺煤矿的逃走问题上,展开了新的较量。

孙润民原为冀鲁豫教导第7旅19团人员,1943年2月23日在山东曹县作战时被俘,当即经开封送北满。据他回忆:同车厢百余人,除新四军独立电台队长郭道先(在抚顺时为王兆芳,现名国桥)外,均为19团人员。在车上就组织逃跑,也逃走了几个人,后被敌人发现,车窗被钉死。在北满几次想越境暴动入苏,都未找到时机。1943年10月又由北满被送到抚顺,当即组成小组准备逃走。当时小组研究确定:以包仁丹的商标纸上的地图为方向,准备跑到通化找抗联。此后分头告诉大家准备镐把、铁镐等物,但因被敌人发觉,逃跑未成。1943年12月8、9日,因南花园派出所扣押我们同志,激起90余名特殊工人包围了派出所,殴打了警察。原因是,他们的同志为攒钱作逃跑路费,背煤到外边卖,每天都有人去背煤。王云华等5人背煤被警察阻拦,发生冲突,4人被抓,1人逃回报信,结果大家就冲向派出所,把被警察捆绑的王云华等也要了出来。后经与张自修、国桥等研究,让派出所赔礼道歉了事。但第二天,派出所长、日本人和宪兵来到,把孙润民、王云华等人抓到抚顺公署受审,孙等被关押了77天。就在此期间,国桥和张自修等都已找到关系,回到关内找到部队。刘某送张自修回到部队后找到他说:“部队首先要我把你也接回去。”于是他就准备东西,在第二天晚上,1944年4月16日由一个姓许的,带他徒步到了沈阳,集合后乘车回关内,找到部队。看来,中国共产党的地下交通站发挥了作用。[45]

3.世界性矿难,矿工巨大牺牲

特殊工人在作业现场上,长时间作业、高强度作业、饥饿作业、带病作业等等,都是造成伤病和死亡的直接因素。此外,灾害事故亦不罕见,特别是,事故发生时,侵略者不准工人退缩躲避,人为地造成工人巨大牺牲。赵天宽抗战时期在原籍河北省平山县参加儿童团,1940年敌人进行“大扫荡”时被抓,说是八路,后被送到阜新煤矿,分在小把头柜上,在平安四坑下井采煤。他就遇到了监工在矿难前不准躲避的情况,他说:

在伪满康德9年(1942年)3、4月的一天,我在四井东五片采煤,一起干活的有20多人,大约在下午4点左右,掌子来劲了,顶子咔咔地响,顶板不断下沉。我们20几个工人一见掌子要冒顶,就一齐往大巷跑。这时,一个长着一脸连毛胡子的日本监工堵住我们,拿着榔头拼命打我们,将我们往掌子面赶。边打边说:“快快的回去,你们的死了的没关系,机器的要,溜子链子的要。”我当时看情况不好,把灯一捂,就藏到棚子空里,没被发现,躲过去了,其余都被逼进掌子面了。大约十几分钟后,我听到了掌子上一声沉闷的巨响,大冒顶发生了,进去的十五六个人全被压死在掌子里。事发生后,日本人为继续要掌子的煤,叫工人扒,扒出的十五六个人全死了,用矿车拉出后扔在西部死人仓库了,没有棺材,一颠一倒的像拉高粱秸式的拉到韩家店南沟,扔到沟边,然后倒上汽油把人烧掉了,我亲眼看着的。当时,我跟把头李振廷说,把我老乡靳珠龄和曹正德别烧,我埋上吧!把头李振廷打我几个嘴巴,说不行。那时,日本人要煤不要人,不管工人的死活,人为制造工人死亡,真是罪恶滔天。[46]

这仅仅是个例子。几乎与此同时,一场死亡近两千人的世界性大矿难,在本溪湖发生了。1942年4月26日下午2时10分,本溪湖煤铁公司发生了世界矿难史上罕见的特大规模的瓦斯、粉尘混合大爆炸。当时在煤矿保安课任职并参加事故处理的张洪昆目睹了现场实情。他回忆说:

突然从井口传来一声巨响,顿时,滚滚黑烟从茨沟、仕人沟、柳塘等五个通地面斜井口喷出,直冲云霄,活像一个个才生着火的锅炉。

因工作关系,我随即参加了事故的处理工作。在柳塘附近,见到两名修理轨道的工人,被爆炸冲击波抛到距炕口一百多米的支撑绞车钢丝的混凝土架子上,这是最先发现的事故殉难者。柳塘下层坑的一坑两台100马力的扇风机,在防爆同时被撞毁。矿井的通风系统被破坏了,井上下的通信也中断了。噩耗传出,矿工家属哭天号地,奔向井口,一时呼子觅夫,悲声震野。

下午3点多钟,管事的日本人才陆续到矿上。他们看见中央大斜坑还在冒烟,认为井下可能发生了火灾。当时的公司采炭所长藤井渡和保安课长山下寿一核计,怕火势继续扩大,就决定命令尚在继续运转的老三坑,和柳塘上层坑两台主风扇停风。接着,煤矿当时最高负责人、公司炭业部长今泉耕吉赶来,首先到矿灯房查讯当天下井的职员借灯情况。当他知道二坑的坑长上野健二还在井下时,这位从来不把中国人当人看待的日本人,立即给第一批下井的日本矿山救护队队员发出命令,要求救护队从柳塘下井,搜寻上野,并指示说,如果发现是死了,也要立即把尸首运上来。日本鬼子把井下还活着的中国工人置之不顾,让他们活活闷死、毒死、烧死,而却要求把可能已经死了的日本人救上来。[47]

而据张洪昆说,日本矿山救护队确把上野救出来了,当时只是脉搏微弱,但很快苏醒,他却成了那场大矿难中唯一被救出生还的人。

关于1942年4月本溪湖煤矿特大爆炸事故死亡人数,说法不一。张洪昆的回忆是1527人[48],日本矿方为事故所立的碑,写着1327人,而战犯武部六藏、古海忠之、于静远等人,均供述为1800人。[49]一场矿难夺去这么多人的生命,确属世界煤矿史上的独一无二的惨剧。固然,瓦斯、粉尘爆炸是矿工遇难的主因,同时侵略者为保住矿井设备,“要矿不要人”,封闭矿井,停止送风,则造成了更大的伤亡。

本溪湖煤铁公司是奴役特殊工人的重点厂矿企业之一。据伪满洲国官方统计,矿难发生时,本溪煤矿奴役着的特殊工人达3000多名。[50]究竟有多少特殊工人遇难,并无相关资料显示,但大量特殊工人的死伤是确定无疑的。当时,参加山西中条山对日作战被俘的翟文华正在本溪煤矿,了解矿难的发生,他们共600多人,是经山西平遥,又被拉到天津临时集中营后到本溪的。他之所以幸免于难,有着特殊情节,他说:

1942年4月发生瓦斯大爆炸那天,正巧我拉肚子,把头逼我下井,并且打我,但我一点力气都没有,动弹不了,没办法,一个老乡怕我再挨打,就替我上工了。他走时忘了拿我的灯罩,又回来取,结果去晚了。恰好下井的车没在,他就在那儿等着,就在这时发生了瓦斯爆炸。这样,我和老乡都免于一死。这场事故我们大房子里的人死了一大半,31号房和旁边的32号房共剩下40多人,就搬到5号房子住,两个合在一个房子里还没住满。[51]

翟文华说,他们600多人分成各个队,他们队共71人被分在大把头冯子义的柜上。这71人住在31号房,它与32号房,共同才剩下40多人。如果32号房也是住有70人左右,那两个房,共有100人左右遭遇矿难。但这仅仅是个很小的局部,冰山的一角,全局的状况就不清楚了。矿难之后,翟文华继续在本溪煤矿,直到日本投降,其间不知多少人付出生命。他自己双手大拇指不一样,一只手指骨折后畸形,膝盖关节变型,腿变弯,这是常年睡凉炕和井下水泡的缘故,都是日本侵略者给造成的。

本溪煤矿的特大矿难,和穆兴改道工程及大兴安岭筑城工程中的数千人死难,是伪满的三大惨案,造成了特殊工人和其他劳工的大批死亡,充分暴露了日本侵略者对中国战俘劳工“虐杀”的真相。可是日本侵略当局对劳工的死亡一向讳莫如深,不仅集体屠杀无任何披露,对于矿难等大规模伤亡事件也采取了封锁、淡化的政策。但是,事实昭然,真相是不可能完全掩盖掉的。

四 队组织与辅导院

1.队组织与把头制

军与非军企业对特殊工人的使役与管理,单从劳务管理的组织形式来看,在关东军军事工程中,沿用部队的队与班的组织;在非军煤铁矿山企业中,特殊工人既被编成队或班,并大部分被纳入把头大柜之下,后期又与把头分离,完全实行队的管理。至少使役特殊工人最多的抚顺煤矿是如此。日伪当局对特殊工人劳务管理组织形式的设定与更改,反映对特殊工人管理的强化,也说明军与非军奴役特殊工人体制的力求统一。

关东军事工程中使役的特殊工人劳动组织,始终是沿袭队的组织。比如,出台最早的《关东军第5军筑城工程就劳特种工人处理规定》(1941年6月10日)明确规定:“对特种工人原则上不得按身份阶级实行差别待遇,但得设置班、组(中、小、分队)长,以便于监视和作业。”[52]可是,不无蹊跷的是,与该规定同时推出的(1941年6月11日)、条文几乎一模一样的、适用全军的《关东军筑城工程就劳特种工人处理规定》[53],却全然回避了这样的规定,只字未提。此后不久,关东防卫军还提出要求,“大批特殊工人(俘虏)入满时,根据关东军劳务入满要领,勿含下士官以上人员”。[54]不难看出,关东军踌躇于既妄图利用特殊工人中的军官与干部之组织指挥能力统辖特殊工人群体,又慑于军官与干部所拥有的影响力,使本来就充满民族意识和抗日爱国精神的广大特殊工人的逃离、反抗趋势,愈益强烈。事实上,军官与干部确实是特殊工人群体的主导力量和核心骨干,凡是有组织的逃离、反抗斗争,几乎无不由军官与干部指挥。但是,关东军没有选择,接管和使役规模性的大批特殊工人时,无法进行筛选和挑剔,而从中国人管中国人的“以华制华”的惯用策略出发,可供利用的也只有特殊工人中的军官与干部。所以,特殊工人中设置班、组的队组织,并未废除,一直延续。且在1943年7月关东军总司令部新改定的适用全军的《关东军特种工人处理规定》中规定:

特种工人在其就劳的全期间,不管原来身份如何,都分别按其特性、技能使之服从于劳务。

但准士官以上者一般不使之直接就劳,利用其指挥能力,按第十三[第十]条的规定,作为队组织的干部,便利使用。

而所谓“队组织”,就是“尽量以其宿舍为单位,以工人中的适任者为长,活用编成”。规定还强调“直接的管理,依据第十条的队组织,使其自行管理”,但前提是“对特种工人的管理,严格按军纪绝不宽恕”,特别是对“队组织”还要由“部队长派任所需官长,使担任指导、管理和监督”。[55]联系如下的对特殊工人薪金支付规定,可以看出,关于“队组织”的劳务管理组织,是沿着既定的“恩威并施”的方针维持运行的,包括对特殊工人队伍的分化瓦解,和对军官、干部的怀柔利用。

从规章上来看,1941年6月的关东军和第5军推出的《筑城工程就劳特种工人处理规定》,两者都采取“对特种工人特别不得给以金钱”的原则和方针,但在名义上,作为工资每人每日支付20分,不过,“该工资由收容所统一领取和保管,身份返还时付给本人”。[56]按此规定,收容所是否已代替特殊工人“统一领取和保管”了工资,无从考察,但确定无疑的是,特殊工人的身份返还几乎为零,这一规定等同虚设。不过,上述规定中的原则、方针和做法,却再现于1943年7月新出炉的《关东军特种工人处理规定》中,规定重申了对特殊工人不支付金钱的方针,和工资余额在本人返还或解放时支付。变化之处在于,薪金标准做了新的不同等级的划分,即:

军官和相当者   1日最高50分以内;

准士官和相当者  1日25分;

下士官和相当者  1日15分;

兵和相当者    1日10分。

此项薪金“不付给工人,由部队汇总保管,以充作嗜好品及其他日用品购买费用,如有剩余,在本人归还或解放时交付之”。[57]这在当时物资紧缺、卖店缺少和工人全无自由的条件下,纵然不能说是纸上谈兵,至少也难以实行,但它毕竟反映出了对军官与干部的别有目的的倾斜。

而在非军煤铁矿山企业,作为特定的使役特殊工人的产业部门[58],由于工人众多,结构复杂,管理完备,以及日伪当局并未出台相关政策,至少在初期阶段,对特殊工人的使役与管理,并无明显特别之处,除了基于其特别身份,对其采取防谍等政治监管外,与一般工人基本上无任何差别。特别在极其个别的较小规模的矿山企业,特殊工人与一般工人的身份界限,是比较模糊的。况且,凡被送到煤铁矿山企业服劳的特殊工人,绝大多数被分配到把头大柜,由把头节制管理。这更显示出是“采取与普通工人无特殊区别的管理措施”。[59]

把头制是以维系传统的亲友、乡里等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劳动组织,人称其为封建把头制。特别是在土木、装卸、矿山等粗重劳动部门,普遍实行把头制。但是,因其存在着严重的中间克扣和非效率性,尤其有碍于劳动统制政策,伪满时期把头制度已趋于衰落。但在煤铁矿山,满铁系统以外的企业,把头制仍占主导地位。[60]伪满后期,招募和保有工人日趋困难,把头制又呈现出全面回潮之势,包括满铁系统。

把头制度分为大把头制和小把头制。前者是把头制的代表与典型,在这种制度下,企业与工人并无直接关系,工人隶属于把头。大把头向企业承包工程,取得代价,使属下工人作业,支付相应工资。而在小把头制度下,工人隶属于企业,小把头只处于监督的地位。工人从企业直接领取工资,小把头按所辖工人作业量,从企业领取定额佣金,这种制度在满铁称为直辖制。把头制在满铁抚顺煤矿也根深蒂固,满铁也一直为削弱和排除把头制而努力。1930年以禁止把头向工人贷款,和收购把头经营的卖店为标志,开始了废除把头制的进程。可是,始于1939年的工人供应严重不足,为了招募、监督工人,限制流动,防止逃亡,不得不利用、依靠把头,恢复、强化把头制。1940年2月,以修订《抚顺煤矿把头规定》和实施规定为标志,把头制全面恢复[61],到1944年9月,始终保持着直辖制的老虎台、万达屋、东乡等矿也恢复了把头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原来的大把头制的原封不动复活。战时新把头不仅是矿方的雇用者,而且矿方直接面向工人的工资进行计算,只是在向工人支付时通过把头。恢复把头制的主要着眼点,是工人的募集、训练、指导、监督以及生活和居住管理。这就不难理解,何以将特殊工人置于把头的隶属之下。当然,隶属于把头的特殊工人和一般工人一样,遭受把头的种种克扣和剥削。虽然在把头制度下,难以像关东军那样对特殊工人执行不给金钱的方针,以及将工资额保留到特殊工人返还或解放时交给本人,但是,特殊工人在矿山企业所获微薄收入,经过把头的种种克扣,所剩无几,甚至完全是零。不过,在把头制度下,特殊工人终被融入广大工人群体之中。就像抚顺煤矿向陆军特务机关报告的那样,由于“把头介入”没有再发现一般工人与特殊工人“两者感情上的疏隔对立之事例”。[62]而这对于稳定对特殊工人的使役与监管,无疑是需要的、有利的。这表明,日本侵略者为了在特殊工人这样特殊群体中也推行“以华制华”策略,不但分化怀柔特殊工人本身,而且竟然借助于中国社会既有的带有封建性的把头制。

不过,被置于把头隶属下的特殊工人,是大部分,而非全部。和在军事工程中的特殊工人一样,矿山企业按军方旨意,也采取因身份和阶级的差别待遇。也就是,特殊工人的大部分被纳入把头制之下,他们是特殊工人中的普通下层,军官和干部则由矿方劳务管理部门“直属”或“直辖”。两者虽都属于工人范畴,也都是所谓“在籍工”[63],但前者是作为“常役夫”被录用,从事矿山井上、井下各工种的粗重劳役,后者则被录用为常佣工,即承担事务与技术性业务的“洋工”。后者中的许多人被任用为队长、班长,或者成为对前者的“劳务管理者”、管理“协助者”、“联系人”。例如,抚顺煤矿总务局长太田雅夫对奉天特务机关长滨田平函,附有“特殊工人有力者调查”,其中共列入67名,多为军官,其中47名被任用为班长、副班长和劳务员,其余20名则为采煤夫、杂役夫和配车夫。[64]

实际上,在特殊工人隶属于把头之始,同时即建立了以特殊工人“有力者”为长的队组织,两方面的组织配套并行。可是,直到1942年矿山企业特殊工人使役管理制度规范化时,特殊工人的队组织才被写进相关规定。同年5月,关东军下发给伪满洲国政府的《特种工人使役及管理规程(案)》中规定:

特种工人收容所内配置适当的指导员和班长,以担当管理指导。

指导员由劳务系人员中任命,班长由军官或相当的干部中任命适任者。

根据关东军指示而由伪满洲国制定和实行的《辅导工人管理要领》(1942年9月1日)规定:

辅导工人之日常生活之指导监督及与事业人之联络,使辅导工人中之干部担任之。事业人有关于辅导工人干部之任用须特别注意,选优秀之日系指导员,在其把握上不断注意之。

事业人以辅导工人之宿舍为单位编成班,必要时可设定连坐制。[65]

可以看出,1942年关东军和秉承关东军意旨的伪满洲国政府,将矿山企业特殊工人的队组织正式写进规章,不单是对既有事实的认定,随着更大规模特殊工人的使役、特殊工人反抗斗争的加剧,和相关劳务问题频频出现,对特殊工人的管理、监控急剧地升级了。上述规定,在关于队组织上,都加上日系指导员要注意不断把握的要求,甚至还提出设定“连坐制”的问题。此外,宿舍与普通工人隔离,以及对特殊工人实行“匡正训练”,都见诸规定。另外,对军事工程中特殊工人实行的“原则上不付给现金”的对策(旨在防止“有钱逃跑”),也规定实行,即:

事业人在交给辅导工人之工资时,不发给全额,只发给生活必需费及杂费之金额,残余由事业人负责储蓄保管之,在义务年限满了时向各人交付之。[66]

2.走近彻底的强制管理

全面推行的特殊工人隶属于把头制的做法,从无任何规定,俟其见诸正式文件时,竟是它的终点末日。1943年12月10日,满铁抚顺煤矿长宫本慎平向关东军报告经过调整的辅导工人管理方针,提出了《关于辅导工人处理要领》,其中在关于管理的重点事项中,首先做出如下规定:

由日人劳务系员中任命专职管理负责人。

与现有把头分离,重新按队的组织进行管理,特别要着意有效活用军使役时的队长。[67]

其中关于任命日人专职管理负责人和强调队组织可以理解,问题是何以要与把头分离?当时没有解释,也不见文字说明。抚顺煤矿推出新的《关于辅导工人处理要领》,虽然重申特殊工人仍以“辅导工人为称呼”,“对待上准据的规则以辅导工人处理要领为据”,但是,如果能够审视当时的形势,也许不难破解所谓与把头分离,不单是对把头制本身留舍问题。第一,抚顺煤矿方面推出新的《关于辅导工人处理要领》的1943年12月,正值抚顺煤矿从关东军各部队一举接管5000余名解除“东满军使役”的特殊工人之际,且从同年7月关东军总司令部《关东军特种工人处理规定》中,有“使特种工人在军作业场以外就劳”等记载,可以说从此全面开始了军与企业的特殊工人连锁、换位使役问题。第二,时至1943年,日本侵略者在伪满洲国实施的强制劳动政策,已全面展开,强制劳动的各种形态,充分亮相,伪满洲国已完全沦为日本战争劳动营。不仅以“紧急就劳”为名向劳动群众实行强征的“供出制”,和以国兵不合格者的青年“勤劳奉公”制已全面推行,而且广泛大规模地抓捕所谓“浮浪者”,制造“训练工”,和利用在押服刑者的“外役”,充当“囚人工”等,全部纳入“决战劳动动员计划”。就数量而言,全社会源于自由募集的劳动者,虽仍占多数,但是劳动力暴力强制征集,已被日伪当局视为谋求确保战时劳动力需求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军事工程和战时紧需产业部门,强制劳动已是支撑和维持最后局面的主要支柱。[68]而且,我们可以看到,在煤铁矿山企业的工人结构中,作为强制形态之一的特殊工人,更向南满重工业核心企业抚顺煤矿、本溪煤矿,及关东军准备最后退守的东边道防卫地区的东边道会社集中。[69]因此,抚顺煤矿之使特殊工人与把头分离脱钩,无非是强化对特殊工人的监管,深化其强制劳动性质,“使之怀有自身属于俘虏的观念”,而不能丝毫淡化。[70]当时,“国内供出工人和勤劳奉公队等”,即强制劳动组织,都实行队长制。[71]

为实行特殊工人的队长制,抚顺煤矿专门制定和实行了《辅导工人队长处理内规》,规定队长是指中队长、小队长、分队长,中队长是编成人数200名以上之长,小队长是50名以上之长,分队长由各单位之长适当决定。队长还都给以佣员的职称。[72]同时,由于特殊工人不再配属给把头,所以队长取得“替代把头津贴的报酬”。

尽管队组织和队长制取代了把头制度和把头,以强化管理,但抚顺煤矿无奈地认为,管理的基本方针,仍然是“温情宣抚主义”,而且“按本矿实情,以后必须执行(根据当地有关机关会议决定)”。为了“防止流动和防卫工作的完善”,争取积极做到:

1.向工人宿舍中增加辅导工人的日本人负责人,并努力管理。

2.强化宿舍和劳动场所的往返。

3.彻底搜索招募或拉工者潜入。

4.加强点名和外出限制。

5.彻底搜索逃亡者,并将其带回。

6.强化队长权限,渗透同队员的连坐观念。

7.慰安及福利对策的积极化。

8.扩大情报搜集网。

作为建议,抚顺煤矿认为“如能成立矫正辅导院或相当于刑务署之类的机构,移交给国家或相当于国家机构进行管理,窃以为此种措施或许会获得成果”,“必要时,可将队长隔离监禁,以削弱其势力,进而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将其全部收容于矫正辅导院,置于强制管理之下”。这说明,抚顺煤矿对特殊工人实行“温情主义”是无奈之举,“如果长期坚持彻底的强制管理,则在人力、物力以及作业环境方面,深感困难”。[73]当时,由于伪满洲国的《保安矫正法》和《思想矫正法》都已出笼,从1943年9月18日起,各地矫正辅导院相继建立。事实上,抚顺的辅导院也关押了辅导工人。据被关押在辅导院的田庆三说:“这个辅导院实际就是集中营,被关押的人也很复杂,有的是我八路军被俘人员,也有国民党的中央军,还有什么经济犯、政治犯、犯错误的伪警察等,总之,什么人都有。辅导院设在抚顺的搭连嘴子。”还没有等到把所有辅导工人都送进辅导院,日本就垮台了。在辅导院的人举行了暴动,砸烂了电网,人们才都跑了出来,迎接解放。[74]


[1] 关东军参谋长吉木贞一致伪满总务长官武部六藏函,1942年5月12日,关参满发1856号,附《特种工人使役及管理规程(案)》。吉林省社会科学院,2056。

[2] 伪满治安部通告,1942年9月9日。吉林省档案馆,315,7,399。

[3] 《辅导工人管理要领》,吉林省档案馆,3.15,7,399。该要领有中、日文两种文本,所引按中文本,文字略有删减。

[4] 《关于保护工人管理之件》,吉林省档案馆,315,7,399。该件有中、日文两种文本,引文系按中文本录用。

[5] 解学诗:《满铁史资料》第四卷“煤铁篇”第二分册,中华书局,1987,第593~594页。

[6] 抚顺煤矿总务局长人见雄三郎致中地区防卫队长大石千里函,1942年5月7日,抚总庶文02第22号1—13。

[7] 抚顺煤矿总务局长太田雅夫致奉天特务机关长滨田平函,1942年1月22日,抚总庶文01第14号6—48,附件2。

[8] 见本书张金章口述资料。

[9] 满铁抚顺煤矿总务局长人见雄三郎致中地区防卫队长大石千里函,1942年5月7日,抚总庶文02第22号1—13。

[10] 抚顺煤矿长大垣研致中地区防卫队长大石千里函,1943年5月6日,抚总管03第4号文1。

[11] 著者随文注释,用[ ],下同。

[12] 据伪满警务总局统计,到1945年3月被送到东北煤铁企业服劳的特殊工人为6.7万人,辅导工人为4.9万人,保护工人为1.8万人;抚顺则分别为2.1万人和0.76万人。实际上,在抚顺煤矿服劳的特殊工人,各方面都认为不下4万人。

[13] 例如,大山采煤所的特殊工人收容所,南侧是露天矿,北侧靠近石油工厂。特殊工人收容所与普通工人住宅在同一宿舍区内,包括家属区,人员达7000余人。环境混乱,特殊工人易逃,监管就更加严厉。

[14] 本书黎亚口述资料。

[15] 本书叶舟口述资料。

[16] 本书李振军、朱韬口述资料。

[17] 锦州宪兵队电话报告,1942年9月4日,关宪司二课。中央档案馆119,406。

[18] 例如,1942年4月16日伪治安部警务司长谷口明三致关东宪兵队司令部函,治警特秘第312号,报告1942年3月7日有37人,3月8日有35名人工人逃走,内有特殊工人4人逃走。

[19] 孙凤翔口述资料,存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满铁资料馆。

[20] 本书陶守崇口述资料。

[21] 《辅导工人管理要领》,第五、第六条规定内容。

[22] 《关于保护工人管理之件》第十项规定。

[23] 同上第十一项规定内容。

[24] 引语均见东宁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年9月6日,东宪高第232号。

[25] 满铁抚顺煤矿长报告,1943年11月4日,抚总庶文03第23号4之3。1943年10月至11月,满铁抚顺煤矿接管关东军移交的特种工人,总数达5200余人,称为解放工人者,再未见到其他记录。

[26] 关于特种工人返还的参考资料,1942年4月20日调查,第一课劳务班。吉林省档案馆,315,7.399。所示数值,含关东军第3、4、5、6军、第10师团、直属部队及关东军筑城部特种工人。

[27] 东宁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年9月6日,东宪高第232号。

[28] 在军劳务及劳需担当者会议上第一课高级参谋讲话要点,1943年2月12日,关东军参谋部。

[29] 就在该《关东军特种工人处理规定》推出的几乎同时,1943年7月5日,东宁宪兵队也建议关东军司令部:“不要过早地解放和解除监视,而要进一步使看管和警戒达到极至”,理由是结伙逃跑到苏联,再设法回中国的事例较多,包括满洲第844部队的解放工人。

[30] 本溪湖煤矿:《华北特殊工人及紧急募集工人的入满情况》,1941年11月10日。辽宁省档案馆日文资料,2250。

[31] 本书张凤翔口述资料。

[32] 满铁抚顺煤矿总务局长太田雅夫致奉天特务机关长滨田平函,1942年1月22日,抚总庶文01第14号6之78。

[33] 抚顺煤矿长大垣研致中地区防卫队长大石千里函,1943年5月6日,抚总劳管03第4号之1。

[34] 抚顺煤矿矿长宫本慎平致关东军函,1943年12月10日,抚总庶文03第22号4之10。

[35] 满铁抚顺煤矿总务局长人见雄三郎致中地区防卫队长大石千里函,1942年5月7日,抚总庶文02第22号1-13。

[36] 抚顺煤矿特殊工人幸存者杨世哲(原晋察冀边区五台县政府工作人员)称:“说特殊工人够两年就可以改为普通工人,可以自由回家;可是在我离开煤矿之前,比我早去的人,有的超过了两年也不见可以改变……最后的结局只能是人死了或逃走。”

[37] 本书董兴言口述资料。

[38] 本书耿孝金口述资料。

[39] 本书姜新良口述资料。

[40] 本书侯增寿口述资料。

[41] 抚顺煤矿特务委员会委员长致满铁会社特务委员长函,1941年9月10日,抚总庶文01第6号11文10。抚顺矿务局,1941,354。

[42] 抚顺煤矿警务委员会致中央警务委员会委员长,1942年1月5日,抚总庶文第X号之20,吉林省档案馆,31。

[43] 本书贾奎来口述资料。

[44] 抚顺煤矿长大垣研致中地区防卫队长大石千里函,1943年5月6日,抚总劳管03第4号之1。抚顺矿务局档,8,10,313,4。

[45] 本书孙润民口述资料。

[46] 本书赵天宽口述资料。

[47] 张洪昆,1925年生,辽宁省柳河县人。1941年国民高等学校毕业后,任本溪湖煤矿炭业部保安课雇员,从事井下通风保安见习工作。1942年4月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参加处理。所述资料系1984年个人整理,1999又做补充。见李秉刚主编《日本侵华时期辽宁万人坑调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345~347页。

[48] 张洪昆提供资料载,共死伤1795人,死亡1527人,重伤44人,轻伤224人。死者中除31名日本人外,均为中国劳工。

[49] 中央档案馆整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伍),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第353、265页。

[50] 伪民生部劳务公司、劳务兴国会:《劳动者就劳状况调查表》,1942年4月末载,当时本溪煤矿特殊工人为3207名。

[51] 本书翟文华口述资料。

[52] 该规定见本书文书档案部分。

[53] 该规定见本书文书档案部分。

[54] 奉天防卫委员会委员长越生虎之助致关东军参谋长吉本贞一函,1941年8月16日,南防参第137号。

[55] 引语均见《关东军特种工人处理规定》有关各条款,该协定译文已收入本书。

[56] 在1941年6月关东军和第5军的《筑城工程就劳特种工人处理规定》中,均为第21条。

[57] 《关东军特种工人处理规定》,第23条。此条还规定,对“从事特种技术者”,得酌情增加30分以下。

[58] 1942年5月12日关东军参谋长提示给伪满总务长官的《特种工人使役及管理规程(案)》规定:“使役特种工人的事业种类,通常为炼铁业、采煤业和特殊工程。”据此,由伪满制定的《辅导工人管理要领》(1942年9月1日实施)则规定为“指定矿业及特殊工程”。

[59] 满铁抚顺煤矿总务局长致中地区防卫队长函,1942年5月7日,抚总庶文02第22号1—13。

[60] 据满铁调查部《满洲矿山劳动概况调查报告》载,满炭系统煤矿,非把头制与把头承包制为44:56;满铁系统则为63.5:36.5。

[61] 从此大把头的数量不但不设固定数量,而且成为社员,数量增加。据抚顺煤矿统计,抚顺煤矿大小把头在1931年为128名,1936年减少到71名,但从1937年的82名,1939年增加到224名,到1943年更增至440名。

[62] 抚顺煤矿总务局长太田雅夫致奉天特务机关长滨田平函,1942年1月22日,抚总庶文01第14号6之78。

[63] 在籍工即正式工。非在籍工不是正式工,其数量略少于正式工。主要有两种:一是供给工,亦即所谓临时工;二是承包工,即各种工程承包者属下工人。

[64] 满铁抚顺煤矿总务局长太田雅夫致奉天特务机关长滨田平函,1942年1月22日,抚总庶文01第14号6—78。

[65] 同时实行的《关于保护工人管理之件》(五)也规定:“要可能范围内设定队或班之组织,选定优秀人物为干部”,“日系指导员须确实将干部把握之。”

[66] 《辅导工人管理要领》(1942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吉林省档案馆,315,7,399。

[67] 满铁抚顺煤矿长宫本慎平致关东军函,1943年12月10日,抚总庶文03第22号4—10。

[68] 例如,满铁抚顺煤矿总务局长板仓真五致伪满司法部司法矫正局长中井久二函(1944年6月17日)曾称:“考虑到空袭,现有矿工必将暂时或长期中断作业,因此有必要在矿工中有一部分服刑者,俾能消灭流动现象,提高产煤效率,保证责任指标。”

[69] 1945年3月末警务总局《辅导工人使用业者别实态调查表》载,当时8家矿山企业使役辅导工人7003人,抚顺为2906人,本溪湖为2033人,东边道为1794人,阜新为183人,鞍山为76人,珲春10人,北票2人,西安为零。

[70] 满铁抚顺煤矿总务局长致伪满民生部劳务司长函,1944年5月31日,抚总庶文04第22号1—25。

[71] 满铁抚顺煤矿决裁,1944年2月22日,总劳庶03第1号之5。

[72] 当时佣员已分为第一种佣员和第二种佣员,前者即原来的“常役方”(即常佣员),后者即原来的常役夫。

[73] 以上引语均见:抚顺煤矿总务局长致伪满民生部劳务司长函,1944年5月31日,抚总庶文04第22号之1—5。

[74] 本书田庆三口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