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国际河流水政治研究:该如何进行
国际河流河水流过静态的国家边界,将不同的流域国家联系在一起,给政治科学理论带去很多来自河水本身的特色。例如,水的流动性使意识形态、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文化传统各不相同的流域国家统一于国际河流流域内;由于共享一条河流,这些各不相同的流域国之间不得不形成相互依赖却又相互矛盾的关系;各国际流域组成一个个独立的水政治复合体,并成为国际河流水政治的研究单元。学者们主要通过对国际河流水政治复合体进行动态的权力分析,分析国际河流机制的形成过程,解析流域国之间为什么要合作以及如何进行合作。
(一)国际河流水政治研究现状
国际河流水政治研究主要围绕国际河流冲突与合作、水政治复合体与水霸权等问题进行。
1.有关国际河流冲突与合作研究的主要学派和观点
有关国际河流冲突与合作研究一直是水政治研究的重点。国外在这方面已经有一些有重要影响的研究。例如,沃尔夫教授领导下的跨界淡水争端数据库(TFDD)、马里兰大学孔卡领导下的全球水体系研究、奥斯陆国际和平研究所格莱迪奇(Gleditsch)领导下的国际水问题研究以及南非水问题研究所(AWIRU)特顿(Turton)领导下的南部非洲水政治复合体的研究等,都是一些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这些团队也因此成为在国际河流研究领域有着巨大影响力的研究团队。
沃尔夫主持建立的国际河流冲突和合作信息的TFDD数据库,收集了全球263条国际河流(流域)的自然地理情况、流域社会经济情况,并将20世纪后50年内的1831次水事件[25]分为15个等级,显示事件的强烈程度。沃尔夫教授团队将这些数据输入地理信息系统(GIS)平台,作为分析的基础。他们的核心观点是,制度能力是减少国际河流流域潜在冲突的关键因素。
马里兰学派(The Maryland School)利用TFDD和粮农组织FAOLEX数据库,结合国际水资源条约、宣言、行为和案例的评价指标体系,提取了从1980年到2000年涵盖36条国际河流的62个国际河流协议的数据,并对此进行了分析。[26]结论认为,国际河流标准规范没有深化,在国际河流谈判中,国家主权的概念受到尊重,流域国家间积极合作的历史有利于减轻冲突。
奥斯陆学派(The Oslo School)的研究也是在俄勒冈沃尔夫学派的研究基础上进行的。该学派的研究人员以TFDD数据库和联合国自然资源、能源与运输中心(CNRET)1978年的研究为基础,建立了专门数据库,对水战争专家提出的观点进行检验。奥斯陆学派在有关和平互动历史方面的观点和沃尔夫学派、马里兰学派的观点是一致的,认为历史上好的互动对未来争端的和平解决起着好的作用。[27]他们的核心观点是水和冲突之间没有因果联系。换句话说,水战争观点没有得到现实世界统计数据的支持。
南非水问题研究所(AWIRU)的特顿和他的团队对TFDD等数据进行了更为现实和细致的研究。他们收集了南部非洲国家间协议的信息,记录了南非作为流域国的国际河流水政治历史[28],首次编纂了南非作为签字国的正式协定的数据库,并对南部非洲水政治复合体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国内学者从环境科学、法律、管理学以及国际关系等不同的学科角度,剖析了国际河流水冲突、水资源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流域一体化管理以及流域生态环境等问题,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成果。例如,朱和海的中东水冲突研究、何大明主持的澜沧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研究、何艳梅对国际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原则的分析、谈广明的国际河流管理研究和王志坚的国际河流与地区安全以及国际河流法研究等,都是这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成果。
2.对水政治复合体和水霸权的研究
依托1991年布赞(BuZan)提出的安全复合体概念,舒尔茨(Schulz)在研究两河流域时,提出了水政治复合体的概念。[29]此后,特顿等人形成了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地区国际河流水政治因素的概念模型。[30]在对水政治复合体进行权力分析时,吉托恩和艾伦将权力分为经济、军事、政治权力,流域国位置(上游、下游)和资源利用潜力(基础设施、技术能力)。[31]
总的来说,学者们一般承认水政治复合体内存在四种权力:地理权力、物质权力、议价权力和观念权力。地理权力来自流域国地理优势,这种地理优势赋予上游国家控制水流的能力;物质权力包括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技术能力以及国际政治和财政支持;议价权力是指参与者控制游戏规则和设置日程表的能力;观念权力是指“统治思想的能力”,即流域强国将某一观念和理论合法化的能力。[32]
在对一些国际河流的权力结构进行案例分析时,学者们将这些理论进一步深化。吉托恩等人在对中东、北非的三条跨界河流(约旦河、尼罗河和两河)的研究中,提出隐蔽的权力在跨界水环境下更为重要。[33]贾格斯科格则认为,流域国位置和资源利用能力是衡量某一个流域国对国际河流控制程度的重要因素,但霸权最终反映的是流域经济和政治能力。[34]政治经济能力高的国家在国际河流开发利用和管理中处于优势地位,在流域机制建构中起着较大的作用,其中有一些流域国甚至处于支配地位,成为流域水霸权。
水霸权的概念最早由洛维在1993年提出。2006年,吉托恩在分析水政治复合体权力结构时对水霸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水霸权是流域最有权力的参与者,将自己的政策施加给其他的参与者。他还认为“土耳其、南非和中国是上游霸权;阿富汗、尼泊尔和埃塞俄比亚是上游国但不是霸权。埃及是下游霸权,孟加拉国和墨西哥位于下游也不是水霸权”[35]。在这里,水霸权是在国际河流流域拥有支配性权力的流域国,它可以运用其权力地位接受、控制河水,而不是与他国公平共享,或者以其支配方式达到它们的资源目标。这种控制没有取得非霸权流域国家的认同。霸权国可能获得更多的水流,或者控制在其他领域获得利益的水资源。当目标不同时,流域国之间围绕国际河流进行互动的本质和合作的方式由霸权国决定。[36]
但复合体内权力关系不是静态的,现状也不是永远不变的。权力关系不断被竞争和受到挑战,流域合作与冲突都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埃斯卡米反对将水霸权概念化,他重点分析了埃塞俄比亚如何在积极外交、战略合作以及资金调动中运用讨价还价的能力以提高它在尼罗河流域中的地位。[37]
(二)国际河流水政治研究的逻辑起点
国际河流流域是一个有着社会政治意义的地理概念。流域国家因共享一条河流而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彼此联系紧密,使国际河流流域成为一个特殊的地理区域。流域国家围绕一个核心的安全问题——水资源问题——进行互动,使水资源问题与其他问题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组相互关联的安全关系。流域国家因为这些水政治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际河流水政治复合体的概念应运而生,并成为国际河流水政治的研究单元。
国际河流水政治复合体概念来源于国际关系理论中区域安全的研究。1983年,布赞首次提出了“区域安全复合体理论”,开始从区域的视角来审视安全。1995年,舒尔兹在分析两河流域安全时,根据布赞的区域安全复合体理论,提出了水政治复合体的概念,认为土耳其、叙利亚和伊拉克构成了两河水政治安全复合体,并在此基础上对两河水政治关系进行了分析。2003年,McQuarrie等也从水政治复合体概念出发,将约旦河流域作为一个水政治复合体,研究中东水问题。
在水政治复合体内,水是流域国家在地缘政治中必须考量的重要变量。水资源富足的国家比那些依赖外部来水的缺水国家具有更大的战略独立性和主动性,因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流域国家需要提升自己在流域权力结构中的地位,通过各种权力(硬权力和软权力)宣传观念,主导方向并最终建立起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河流制度,以获取流域更多的水资源。复合体内的权力结构不但影响着流域国家的行为,而且影响着流域内资源分配机制,因而成为国际河流水政治研究的逻辑起点。
(三)国际河流水政治研究的核心问题
流域国之间形成和谐稳定的合作关系与良好的安全秩序,是流域国及国际社会希望达成的理想状态。这种理想状态的实现,需要流域国之间有着良好的互动,相互沟通达成共识,最终通过缔结条约,确立健全合理的制度并加以执行。但从现实情况看,国际河流法律制度是零碎的、不统一的,呈现“一条河流一个制度”的状态,普遍适用的国际河流法规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那些零碎的只适用于单一国际河流的法律制度,其执行效果也不理想。其原因是一些流域国家缺乏参与和执行机制的动机和热情。因此,要实现国际河流流域安全的美好理想,就必须解决国际河流流域安全秩序形成的核心问题——动力问题。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回答流域国为什么要缔结条约,进行合作。只有回答了这个问题,我们才能找出促使流域国家缔结公正的条约来形成和谐的国际河流体制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