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经济管理体制改革
关于如何改进和加强县级计划工作的思考[1]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计划体制的改革基本限于对中央和地方管理权限的划分,这种形式的改革很少触及县级计划工作,因此,县级计划工作基本上是三十年“一贯制”。目前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县级计划工作受到强烈的改革浪潮的冲击,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确立对改进和加强县级计划工作提出了迫切要求。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县级计划工作应如何适应县级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如何满足建立和完善宏观控制调节机制的要求?这样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
一 计划体制的改革,使县级计划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其一,指令性计划无保证,指导性计划无指导。
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范围这项改革在县级计划工作中表现得十分突出。以我县工业为例:1983~1984年,市以上计划产品均在110种以上;1985年锐减到22个;1986年为37个,其中35个是指导性计划。但是,指令性计划存在的问题是无保证。如我县一个农机厂,今年由省安排了5000根“花键轴”指令性计划,到六月末,该厂仅生产2000根,用货单位迟迟不接货,该厂被迫停止生产,指令性计划也成空头。指令性计划的另一种表现则是短线的上级计划控制得很严,而长线的则任凭市场调节。指导性计划则无指导,只是把产品名称、数量、指标虚列在计划本上,实质上与完全由市场调节的生产和交换差不多。
其二,中、长期计划实际意义不大。
应计划体制改革要求,县级计划工作的重点逐步向中、长期计划转移。我们也试编制了开原县到2000年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规划和“七五”计划。就县级行政区域来说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整个规划中提出的任务和拟达到的目标能否实现,它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方向具有多大的指导性作用,却难以估计。“计划、计划,墙上一挂”,目前看,这就是中、长期计划的命运。
二 县级计划工作应适应县级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
计划体制的改革,把微观经济活动划分成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完全由市场调节的生产和交换三个层次。它们的共同点是都必须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不同点在于:首先,放开搞活程度不同,对市场变化反应的灵活性有较大差别。其次,活动范围不同。第一个层次主要在国家与省之间活动,第二个层次主要在省、市之间活动,第三个层次主要在市、县之间活动。县经济活动主要居于第三个层次。因为,在县这一级,农副产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工业企业一般是小型企业,产品难以排上“关系国计民生”的座次。再加上指导性计划无指导,市场调节的生产和交换就构成了县级微观经济活动主体。因此,改进和加强县级计划工作,就应该充分考虑适应县级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
三 建立和完善宏观调节机制,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协调发展
综合平衡是县计委的重要任务,但在实践中县级计委不具备这个功能。尤其是近两年来,县级计划工作对广泛发展的商品经济无法施以有计划的指导、调节,任凭“事后必然性”盲目作用和“看不见的手”指挥,无法对微观非合理行为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加以引导和限制。之所以造成这种状况,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理论上的“不彻底”,即县级宏观综合平衡在国民经济宏观综合平衡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县级计划在国民经济计划中具有基础作用,那么,县级宏观综合平衡在国民经济宏观综合平衡中是否也具有基础作用?
我们认为,首先,宏观是由有限个微观构成的,有限个微观失控必然导致宏观失去平衡,因此,保持宏观平衡必须以微观均衡为基础。那么宏观上要保持平衡,在微观放开搞活的同时就要加以同步控制。历史上“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统”的恶性循环的原因,可能就是两者关系处理不当;1985年初出现的投资与消费需求“双膨胀”,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也可能缘于此。
其次,就国家与地方来说,宏观与微观是相对而言的概念。相对于国家来说,县级绝大部分经济活动属于微观范畴,属于第三个层次;而就一个县的行政区域来说,又有自身的宏观与微观之分。一个县虽小,却也“五脏俱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比例关系和经济活动,如各部门及同一部门内部比例关系、生产力的布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等,在县级经济活动中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举例来说,1985年我县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538万元,假设全国三千个县都是这个规模,那么县级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比重是不容忽视的。由此可见,县级的宏观平衡应该是,也必然是整个国家的宏观平衡的重要基础。
明确县级综合平衡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从两个十分形象的比喻谈起:既要把鸭子放到河里,使其学会游泳,自我生存,又不能让其走失;既要把羊赶到草场上,自寻草吃,又不能让其脱离鞭子的控制。现在的问题是把企业放到“河里”“草场上”,放得很开、很活,而相应的管理权限对下属机构却放得不合适。国家难免鞭长未及,下属又心有余而力不足,微观一失控,宏观就失去平衡,因此只好沿用旧体制的办法,良莠不分“一刀切”。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计划体制转换时期,在这一时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只注重国家范围内的平衡,忽略了各级地方平衡的基础作用;只强调各级地方要将原来由行政管理的企业放到河里或草原上“自力更生”,只原则性地规定地方具有管理的责任,却没有赋予地方相应的控制、调节的机能或权力;将微观经济活动划分为三个层次,却没有相应地赋予居于不同层次的部门以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方法。
针对这几个问题,作为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主体的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应该遵循:基础平衡,以国家的综合平衡来安排地方,以地方的基础平衡来保障国家的平衡;层次控制,根据微观经济活动的三个层次,对不同层次的部门分别采取不同的控制方法;分级管理,根据基础平衡和层次控制的要求,明确各级计划部门管理权限,赋予各级计划部门切实的控制与调节手段。
四 改进和加强县级计划工作的设想
适应县级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改进和加强县级计划工作,应围绕既有利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又能尽量避免其“盲目性”,在第三层次上按照搞好有计划的指导、控制与调节,保持平衡这样的一个总的构思而展开。相应地需要解决思想观念、控制与调节功能、工作手段等问题。
其一,在思想观念上,应当明确:①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不是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②即使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它的广泛发展也会产生某种盲目性,必须对其进行有计划的指导、调节和行政管理;③如果仅仅依靠“事后的必然性”和“看不见的手”指挥、调节社会经济活动,那不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是市场经济。
其二,使县级计委具备控制与调节功能,是改进和加强县级计划工作的最基本的措施,是县计委能否在基础平衡、层次控制、分级管理上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为此,需要明确县级计划部门的计划管理权限。
现在人们常说:该管的事情没有管好,不该管的事情管了不少。究竟什么是该管的,什么是不该管的,迄今为止,仅见泛泛的原则议论;国家应当明确县级计委应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扯皮”和官僚主义现象,便于地方工作有章可循。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县计委对由县支配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推动县微观经济活动运行的主要要素的协调平衡,乃至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其次,应当明确县级计划部门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的手段和方式。至于以何种方式为好,国家可以根据各地经验和区别灵活制定,供地方选择,但不能不明确。
其三,应把经济信息和经济预测工作作为县计委的基本工作手段和经常性的任务。首先,信息本身就是一种资源;其次,依靠信息和经济预测指导是避免“盲目性”的必要手段,更适应县级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最后,信息和预测可以提高计划工作的科学性,使计划指导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但目前的问题是,大多数县限于财力、人力等原因,信息工作进展速度十分缓慢,已落后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形势。国家应给予县级适当扶持,以利于这项工作的迅速展开。
其四,加强宏观经济研究。着重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有关政策及经济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尤其是要把计划体制改革作为计划工作的重要内容,探索和建立一套把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的适应县级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计划管理体制。
其五,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伴随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进行。要想发挥县计委的综合平衡、参谋决策、宏观协调指导的作用,必须坚持决策民主化,避免对计划工作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改进和加强县级计划工作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共同努力,以上我们较多的是对客观、外部条件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加强县级计划工作的意见。我们在主观上也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使外因通过内因起到更大的作用。
[1] 原载《计划经济通讯》总第15期,198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