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区际生态利益网络型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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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重要概念辨析和界定

一 利益

利益是一个意义宽泛并被多学科共同使用的专业术语,在社会科学思想史上曾出现“好处论”“幸福论”和“需要论”等对利益本质的不同表述。“好处论”最初出现在我国古代的甲骨文中。它是指人们使用农具等生产资料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例如,捕捉陆地动物、江河鱼虾,采集自然果实,或者收割成熟的庄稼等,后来在重大节庆占卜祭祀活动中引意为“吉利”,取与“害处”对立之意。“幸福论”主要起源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他们认为利益就是能给人带来快乐、幸福的东西。[29]“需要论”则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利益本质的深刻阐释,认为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较之于“好处论”和“幸福论”,“需要论”则在更深的层次指出:“幸福”只有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用才能实现。上述这些利益观,虽然有着各自不同的分析视角,但都有共同特点,即承认对人们所有的“好处”“幸福”“需要”满足的前提,都是必须向自然生态获取资源。因此,利益一方面反映了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关系的自然属性,是人们从自然生态系统中获得资源,进行物质和精神生产,满足自身各种需要的过程;另一方面,利益的生产、交换、分配的过程与社会经济活动密不可分,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属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利益不仅仅作为一种个人的东西或众人的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30]

对于利益内涵的把握,笔者更趋向“需要论”,并赞同洪远朋教授的表述:“利益是人们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之和,以及其他需要的满足。”[31]利益具有客体性、主体性、过程性、时间性和空间性等5个维度的含义。(1)利益的客体性含义是指需要的满足,即人对物——如物质资料、劳务、闲暇、信息、环境及其价值等——结合的外界对象的依赖关系的实现。利益是人们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人们从事生活、生产活动的根本动力。人类“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行以及其他东西”。[32]“需要即是他们的本性”。[33]按照需要说的观点,利益是人们的各种需要及其满足。(2)利益的主体性含义,是指只有符合利益主体需要的利益才是利益。(3)利益的过程性含义,是指利益必然是通过经济活动牟取的,在一定的经济过程中实现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4]利益,就是需要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使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状态得到克服,即需要得到满足。我国《新华字典》将“利益”解释得十分简明扼要,即为“好处”,利益是需求主体认定的各种客观对象的总和。[35]通常“利益”可从多个维度进行类别划分。(4)利益的时间性含义表明,利益总是在一定的时间中实现的。从时间维度看,利益划分为近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从经济社会角度,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从满足需要的角度,利益又划分为经济利益、生态利益与政治利益等。个人、家庭、国家等在不同时期对利益诉求存在明显的差异。维护人们基本的生态利益、合法的经济利益、正当的政治利益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努力的方向。(5)利益的空间性含义是指利益总是在一定的空间中实现的。

根据利益的内涵,笔者将流域生态利益定义为:流域生态系统依靠自身属性直接或间接地给人类带来的好处,以满足人类的各种需要。它包括流域生态系统变化所承载着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流域生态系统变化所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总和。需要从主体性、客体性、过程性、时间性和空间性等5个维度进行把握。

二 水资源

尽管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对“水资源”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但人们比较认同和接受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表述——“水资源应该指可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这个水源,应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够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由于人们生产生活主要依赖于陆地水资源,因而通常人们所使用的水资源概念,是指陆地上每年可更新的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2002年我国新修订的《水法》也是如此界定的。

水资源既有土地、矿山等其他自然资源的一般特性,又有自身特殊的自然和经济属性。从自然属性看,(1)水资源是以流域为单元进行空间分布,具有流动性的自然资源,其流向具有单向性和不可逆性。(2)水资源具有多种形态。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和大气水等各种水资源可以相互作用,不断运动转化。(3)水资源具有“利害两重性”。水少则为旱,水多则成涝,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既要兴水利,又要防水害。从经济属性看,(1)水资源具有资源、资产和资本三重属性。水资源不仅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经济性的战略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要素,同时也是可交易的自然资产和可进行市场化运作的资本。(2)水资源利用隐含着流域区际矛盾。一个流域通常跨越多个行政区域,在流域水资源开发和利用中,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容易引发利益冲突。因此,需要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协调好流域区际生态利益,既不能以邻为壑,近水楼台先得月,将有限的水资源分光用尽,也不能只注重流域水资源的单一功能效益,忽视综合利用的效益。(3)水资源具有多种经济用途。流域水资源具有供水、灌溉、发电、航运、养殖、旅游等多种功能和用途,其中发电、航运、养殖等属于非消耗性用水,水资源可以循环利用。因此,水资源利用应当以流域为自然单元进行全面规划和综合开发。我国《水法》第14条规定:“开发、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4)水资源的利用过程涉及蓄水、引水、用水、排污等诸多环节,牵涉多个主体的利益,因此,从流域水资源利用的全过程看,既要协调好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又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有效保护和管理流域水资源。

三 水污染

流域水资源是水量和水质的有机统一体。水质越好,水资源可开发潜力就越大,带来的经济财富和社会福利就会越多。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又是流域水质保护的前提条件。由于河流自身具有再生能力和自我净化能力,如果排放污水的水量和有害物质都在河水的自净能力范围内,那么这种污水可以消解并转化为无害物质;但是如果人类活动扩大使排放的污水量超过河水自净能力,这种净化功能就会衰退,引起水质污染。所谓“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36]因此,流域水污染实质上是人类的生产或生活活动的作用强度超过了流域水资源的环境容量而造成的流域水环境恶化的现象。它包含三层含义:(1)流域水污染主要是由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引起的。人类可以利用流域水资源,寻找生产和生活资料,来满足自身各种需求。除了满足人类生命及工农业生产的基本需求外,流域水资源还是一种容纳和输送导致污染的生活、农业及工业废弃物的介质。当人们过度利用水资源、破坏水环境时,污染会导致水质恶化并影响下游水的可利用性,从而威胁人类的健康及水生生态系统的功能。而可用水量的减少,会进一步增加对达到一定水质标准的水资源的争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流域水污染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排污量超过流域水环境容量而造成的环境破坏。水环境容量又称为“水环境承载能力”“水环境(水体)纳污能力”和“水环境容许污染负荷量”等。[37]一个特定的环境对污染物的容量是有限的,其容量的大小与环境空间的大小、各环境要素的特性、污染物本身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有关。环境空间越大,环境对污染物的净化能力就越大,环境容量也就越大。对污染物而言,它的物理和化学性质越不稳定,环境对它的容量也就越大。流域水污染实质上是流域内的污水排放量超过了水资源的环境容量而造成的环境破坏。(3)流域水污染的超标程度是以流域水功能区划要求作为参照依据的。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丰裕程度以及文化背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流域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标准也有明显差异;同样容量、同样成分的污水排放在发展中国家可以是合法的,但在发达国家可能是严重超标的;在一个国家内部由于流域各个河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水环境容量等存在差异,环境部门对流域内的不同河段也规定了不同的功能区划。因此流域水污染是否超标、超标程度如何主要以流域水功能区划要求作为参考标准。对于流域水功能区划,我国出台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明确规定了流域各河段的水质标准,通常以Ⅲ类水质标准评价地面水环境质量,该标准也是判断各行政区交界断面水质是否超标的主要依据。

流域水污染的特点。(1)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人类活动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诸多表现,通常是难以完全通晓和预期的。以流域水污染为例,组成水污染系统的各因素在组成结构上都具有模糊性和随机性的特点,并存在着许多复杂的变量及其相互作用的途径,各种因果关系模型也就难以确定。流域水污染系统的复杂性,使水污染的发生时间和空间具有突发性、偶然性等特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人们对流域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也往往是在信息不完备或者对决策可能产生的连锁性后果不明了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的。如果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比较完善,政府与社会能够及时沟通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控制污染范围,减少损失,就会消除公众的恐慌活动;反之,如果上下游信息沟通不畅通,则可能造成巨额损失。(2)开放性和动态性。流域水环境是开放的组织系统。根据耗散结构理论,开放系统会不断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与信息交换。流域水污染的开放性,不仅表现为水污染与水灾、干旱等自然因素相互作用,而且表现为水污染与人类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护、生态林建设、工农业生产等活动密切相关,协同运动。水污染系统从远离平衡态,通过突变会进入平衡态,从无序结构突变到有序结构。水污染的开放性决定了其外部灾害的输入响应不可能仅是简单的线性叠加,而可能出现分岔、叠加、突变等复杂变化,其层次变化会越来越多。(3)阶段性和波动性。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人们对流域水资源的利用方式各不相同,对流域水环境的破坏程度也有明显差异,水污染产生的原因、影响程度也呈现出阶段性的变化。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格鲁斯曼和克鲁格2位学者在统计分析基础上发现,一个国家的环境污染程度与其人均收入之间呈现倒U形关系,1995年他们进一步提出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的假说。该假说认为,一国的环境状况会随着经济发展而恶化,只有当经济发展达到某一水平时,环境质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才会进入正相关阶段,即人均收入与环境污染程度之间呈现倒U形关系。


[1] 马国忠:《水权制度与水电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研究》,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第176页。

[2] 〔美〕波斯戴尔、里特:《河流生命:为人类和自然管理水》,武会先、王万战、宋学东译,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5,第60~61页。

[3] 印度加尔各答农业大学达斯教授曾对一棵树的价值进行测算。一棵树龄为50年的大树,通常按照有形产品——木材产出计算货币价值仅为625美元,市场售价往往只在50美元至125美元之间。按照无形的生态服务计算生态价值,包括产生氧气的价值约3.12万美元,吸收有毒气体、防止大气污染的价值约6.25万美元,增加土壤肥力的价值约3.12万美元,涵养水源的价值3.75万美元,为鸟类及其他动物提供繁衍场所的价值3.125万美元,产生蛋白质的价值0.25万美元。除去花、果实和木材价值,总计创值约19.6万美元。因此,一棵树作为木材出售的价格只有其生态服务价值的0.3%。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是用流量代替存量,用重置成本法进行测算,有夸大生态服务价值之嫌。

[4] 萨缪尔森:《经济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5] Ophuls,W.Leviathan or Oblivion. In H.E.Daly ed. Toward a Steady State Economy,San Francisco:Freeman,1973.

[6] 王金南:《关于地区绿色距离和绿色贡献的变迁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第6期。

[7] 俞海:《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问题分析》,《资源科学》2007年第2期。

[8] 陈湘满:《我国流域开发管理的目标模式与体制创新》,《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1期。

[9] 何大伟、陈静生:《一体化与多中心:黄河流域水管理模式初探》,《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年第4期。

[10] 韩凤芹:《区域经济统筹发展中应采取的财政金融政策》,《宏观经济研究》2005年第3期。

[11] 朱锡平、刘方笑:《我国生态产权市场化管理模式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8期。

[12] 吴长勇:《生态环境的市场化经营》,《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1年第2期。

[13] 黄寰:《论西部水权转让与生态文明建设》,《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4期。

[14] 陈钦、林雅秋等:《公益林生态服务市场补偿政策研究》,《生态经济》2011年第1期。

[15] 段会兵:《可持续发展观下如何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运作》,《致富时代》2012年第3期。

[16] 徐大伟:《基于WTP和WTA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测算——以辽河为例》,《资源科学》2012年第7期。

[17] 郑海霞:《金华江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机制及其政策建议》,《资源科学》2006年第5期。

[18] 闫海:《自治化:公共物品供给方式的创新》,《江苏行政学院》2006年第3期。

[19] 苏杨珍:《村民自发合作:农村公共物品提供的第三条途径》,《农村经济》2007年第6期。

[20] 陶传进:《环境治理:以社区为基础》,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1] 陈振明:《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专题研究引言》,《东南学术》2008年第1期。

[22] 杨曼利:《西北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低效的原因及对策研究》,《特区经济》2006年第1期。

[23] 雷玉琼:《中国农村环境的自主治理路径研究——以湖南省浏阳市金塘村为例》,《学术论坛》2010年第8期。

[24] 李颖明:《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的研究路径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年第1期。

[25] 翟军亮、吴春梅、高韧:《村民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中的民主激励与效率激励分析——基于对河南省南坪村和陕西省钟家村的调查》,《中国农村经济》2012年第1期。

[26] 胡鞍钢、王亚华:《新的流域治理观从“控制”到“良治”》,《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10期。

[27] 毛寿龙:《水污染治理:以松花江为例》,研究报告,2006。

[28] 乔治·荷曼斯:《社会科学的本质》,杨念祖译,台北:桂冠出版社,1987,第18页。

[29] 王杏玲、温冠男:《论利益的尺度及其生态利益观的确立》,《江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30]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第27页。

[31] 洪远朋:《经济利益关系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利益关系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第2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第41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第168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第82页。

[35] 洪兵:《国家利益论》,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9,第65页。

[3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7] 《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对“环境容量”所下的定义是:“在人类生存和自然生态不致受害的前提下,某一环境所能容纳的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方子云主编《水资源保护工作手册》对水环境容量作了更具有专业性的定义:“水环境容量是满足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最大允许污染负荷量,或纳污能力。它是以环境目标和水体稀释自净规律为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