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等与差异之间:女性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四节 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遭遇女性主义的挑战与批判

在西方,自由主义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系统的自由主义学说是17世纪启蒙运动时期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而产生的。但自由主义者作为政治术语始见于1810~1811年的西班牙议会,19世纪20年代开始在欧洲(以法语形式Liberauz或西班牙语形式Liberales流传)。“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一种制度却最早出现于英国,19世纪三四十年代英国辉格党人开始广泛使用。英国保守主义政治理论家约翰·格雷(John Gray)的《自由主义》一书指出自由主义是近代的意识形态,他认为,“尽管历史学家从古代世界,尤其是从古希腊与罗马中,找出自由观念的成分,然则,这些成分仅仅构成自由主义史前的内容,而不是现代自由主义运动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政治思潮与知识传统,作为一种可以辨认的思想要素,自由主义的出现只是十七世纪以后”。[71]自由主义从诞生至今的三百多年来,经历了传统自由主义(又称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又称新自由主义)两个历史发展时期。传统自由主义时期从17世纪起延续到19世纪末,现代自由主义时期则从19世纪末一直到当代。[72]自由主义对于普遍的平等权利的主张引发对平等政治的追求,而平等政治的发展必然又衍生出一种差异的政治。主张平等与承认差异的对立成为自由主义与女性主义争论的焦点。女性主义对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主张提出挑战和批判,涉及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一些重大论题。

一 自由主义的概念及内涵

作为西方主流政治思潮之一的自由主义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顾肃在《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一书的序言中写道:“在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中,大概没有比自由主义更显得带有歧义和引起争议的了。不同时代、不同派别对自由主义的理解差异很大,基本态度上的褒贬也大相径庭。”[73]自由主义者强调自由,倾向于将自由主义界定为一种政治理论和政治纲领,如美国自由主义理论家斯蒂芬·霍尔姆斯(Stephen Holmes)在阐述“什么是自由主义”的问题时,认为自由主义的四个核心规范或价值是:“个人安全(由国家机构垄断的合法暴力,这些机构自身要由法律监督和管制);公正(单独的法律体系,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个人自由(免于集体和政府监督的、范围广泛的自由,包括信教自由、拥有可以与众不同的权利、追求邻人认为是错误的理想的权利、旅行和迁徙的自由,等等),以及民主或通过选举和在自由出版物上公开讨论而参与法律制定的权利。”[74]保守主义者强调秩序,认为自由主义的内涵包括个人主义、理性主义(rationalism)、人道主义、唯物主义、怀疑主义和普遍主义,如格雷在《自由主义》一书中从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平等主义、普世主义和社会向善论这四个要素出发概括了自由主义的四个特征:“它是个人主义的(individualist),因为它主张个人对于任何社会集体之要求的道德优先性;它是平等主义的(egalitarian),因为它赋予所有人以同等的道德地位,否认人们之间在道德价值上的差异与法律秩序或政治秩序的相关性;它是普遍主义的(universalist),因为它肯定人类种属的道德统一性,而仅仅给予特殊的历史联合体与文化形式以次要的意义;它是社会向善论(meliorist),因为它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与政治安排都是可以纠正和改善的。”[75]社会主义者强调平等,主张以历史的方法考察自由主义,将自由主义置于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并与特定的阶层或阶级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安东尼·阿巴拉斯特(Anthony Arblaster)认为,对自由主义的考察,必须既是理论的,也是历史的。“一方面,对自由主义的考察意味着揭示并描述自由主义的政治价值观以及支撑这些价值观的关于个人与社会的理论,另一方面,描述自由主义必须揭示自由主义作为一种观念与意识形态的历史特征与历史限度,将自由主义置于恰当的历史环境之中。”[76]

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自由主义这一概念经过长期的演化,其内涵呈现模糊性和复杂性,而不同的群体基于不同的立场和目的来使用自由主义一词,从而导致其概念和内涵的不确定性。正如李强所言:“当我们试图找出‘自由主义’的确切含义,找出自由主义区别与其他意识形态的本质内涵时,我们却不能不感到迷惘,感到无力”,“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具有复杂历史变迁的学说,似乎不应该有一个确切的定义。”[77]

二 自由主义的发展阶段及其基本主张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主义开始了从古典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的历史嬗变。古典自由主义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出现的一种意识形态,而新自由主义是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古典自由主义基础上建立的,它保持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特征,通过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批判而逐渐发展起来。

1.古典自由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思想是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自然法思想最早产生于希腊城邦时代,智者学派对自然法思想做了最初的阐述,但使自然法真正成为完整理论并发挥作用的应归于斯多葛派的宇宙观,这一派别认为支配宇宙和人的“神”或“理性”就是自然法。斯多葛派奠基人芝诺认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78]服从自然法就是服从自己的本性。自然法面前人人平等,虽然人们在地位、天赋和财产面前不可避免地有某些差别,但人人至少都要求维护人的尊严的起码权利。早期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经过斯多葛派的拓展和充实,并经过西塞罗的提升后,成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观念,并等同于人类普遍拥有的正确理性。到了近代,欧洲涌现出一批以格劳秀斯、霍布斯、普芬道夫、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家。他们认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明确的、公认的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裁判是非的尺度,缺少一个有权根据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人们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同时还缺少一种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着这些缺陷,这些缺陷导致的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大大超过了人们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使人们的自然权利得不到保障,自然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于是,人们基于理想,把自己全部的或部分的权利让渡出来,并委托给公共权力来重新建立一种能够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社会秩序,社会契约论由此产生。近代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对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周尚君认为:“古典自由主义的开创者洛克和斯密是在与封建特权斗争的过程中形成自由主义学说的。他们强调从绝对专制中解放出来,受制于非人格化的政治与社会建制,亦即市场(资本)与法律(自由)。他们强调在平等的基础上个人权利的自由表达,反对专断独裁和市场垄断。并随之形成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三大传统,经济自由主义、宪政主义和功利主义。”[79]

关于经济自由主义。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被公认为古典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其最大的学术主张就是经济自由和市场规律,反对封建制度和重商主义的国家干涉政策,强调市场机制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看不见的手”,认为“不受管制的自由市场”(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才能有效满足人类的需求,才能将资源分配至最合适的地方。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是经济自由主义的一个里程碑,强调个人的私有财产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古典自由主义认为自由竞争是经济领域的最高法则,将自由竞争、自由贸易、自由经营推崇以极高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反对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特别反对对经济的干预。他们从自然法理念出发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的,又都是有计划地追求各自私利的。因此,主张国家只是承担“守夜人”的角色,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认为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每个个体的财产权与自由,提出“管得越少的政府,才是越好的政府”的有限政府理论。

关于宪政主义。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自由主义思想是在反专制的一系列革命运动,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的背景下逐步形成绵延至今的宪政主义理论的。一是以洛克、卢梭、潘恩等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政治权利论者秉持天赋人权论,认为自由状态下人人权利平等,人生而是自由的,自由原本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这种天赋人权的权利在实际社会中又表现为社会权利,即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80]洛克从抽象的人的权利出发,认为人在自然法理论的制约之下,在契约论的框架之内享受着充分的自由;而国家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工具,政府存在的目的仅在于保护每个个体的自由。洛克被誉为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始祖”[81],由他所创立的自由主义政治学说,长期以来一直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理论。二是卢梭、杰斐逊等人主张人民主权论,认为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人民必须直接行使主权,因为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的意志高于一切。杰斐逊认为,正是人民的意志组成了国家,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与委托,人民在任何他们认为胜任的事情上都可以行使他们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力,这一权力包括了建立、改变和撤销政府机构的权力。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革命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三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还提出分权和法治思想。洛克认为对天赋人权中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的真正威胁来自于政府,法律是维护自由的最有效的工具,必须用法律这个至上的权威实现法治原则。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的获得只有在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由此,他提出了分权与制衡学说,把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组成部分,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机关行使,他认为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手中,自由便不存在了。孟德斯鸠提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重要思想。这种分权与制衡理论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组织原则。四是杰斐逊、密尔等古典自由主义者还主张代议民主论。杰斐逊认为,政府的权力确实源自国民,但是,面对民主与范围的问题,他提出:“他们的意志通过合适的机构宣布而有效,直到他们的意志通过合适的机构撤销。”也即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选举出代表其利益的议员组成议会,再通过议会代表人民显示国家权力。在写给兰多夫的信中,杰斐逊指出:“国家的整体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其自身拥有立法、司法以及执行的权力。然而,她们亲自行使这些权力有很多不方便,并且亦不适当,他们因此而任命一些特殊的机构来代表他们的立法意志,进行审判,并予以执行。”[82]密尔认为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制政府,代议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83]而代议制机关只能监督和控制政府,不能管理。密尔对古典自由主义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正,使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发生了重大转变,他的著名代表作《论自由》(On Liberty)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阐述了个人自由的基本原则,被称作古典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转变的枢纽。

关于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是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占主导地位的思想观念,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n)是功利主义学说的创立者和主要代表,约翰·密尔是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功利主义抛弃了自然法则的理论,将功利原则视为道德与立法的根本原则,他们在人性的求利性的前提下,提出“求乐避苦”是个人最终的目的。斯密就曾经指出人们基于自私自爱而追求财富与物质利益,每个人在经济行动中计算利益得失,权衡利弊,有关经济的法则与秩序就是在此前提下建立起来的,这是国民经济学的基本原则[84]。斯密认为,每个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而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最终是能造成社会利益的总实现的。斯密在《国富论》中对所谓“看不见的手”作了深刻的阐释:“每个人都力图利用好他的资本……使其产出有最大的价值。确实,一般说来,他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促进的公共利益是多少。……他所追求的只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他在这样做的时候,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去实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实现的目的。……通过追求他自己的利益,他通常会促进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要促进的社会利益更大。”[85]边沁所阐述的功利主义,就是一种把个人利益看做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根本道德原则的哲学伦理学说。他把“求乐避苦”作为人的本性和个人利益之所在,并认为它决定了人的行为和动机及目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边沁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好坏的根本价值标准,也是他功利主义理论的根本原则。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都应以增加人和社会的幸福、减少人和社会的不幸为目的。边沁由此提出他的政府理论和改革主张。同样,荷兰的伯纳德·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也认为“私人的‘恶’可以产生公共的善”,[86]在他看来,个人求利的行为恰好是推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有效动力,在自私的经济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搭起一座沟通桥梁是完全可能的。密尔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对边沁的功利思想加以修正,并以新的姿态来倡导功利原则。密尔看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区别,认为在进行利益选择上必要时为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这就使密尔在其功利主义思想中融合了义务论的一些因子,对功利主义道德标准重新作了解释,并从新的高度来加以论证。总之,功利主义最大的问题是忽视了个人的道德价值与自然权利,忽视古典自由主义者最初提倡的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构成了对自由主义的根本原则的威胁。鉴于此,功利主义受到了20世纪以来来自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两方面的批评。

2.新自由主义

新自由主义是萌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并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一度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占统治地位的一种社会思潮,是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完成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为解决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社会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理论。20世纪二三十年代新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有英国新自由主义者T.格林(T.Green)、B.博赞克特(B.Bosanquet)、L.霍布豪斯(L.Hobhouse)、J.霍布森(J.Hobson)、E.巴克(E.Barker)等,美国新自由主义者主要有W.韦尔(W.Weyl)、H.克罗利(H.Croly)和J.杜威(J.Dewey)。但这一时期的新自由主义还是一种边缘化的理论。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凯恩斯式的国家干预主义开始盛行,凯恩斯理论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高度发展阶段的产物,大量巨型垄断企业垄断竞争的存在,使得以往“自由放任主义”信条逐渐对各资产阶级失去吸引力,客观上要求政府对社会经济实行一定的干预,以抑制垄断,保护企业的自由竞争,协调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凯恩斯理论把资本主义的市场体制与一定程度的国家干预相结合,走上了福利国家和国家干预主义的道路。因此,各国统治者都开始重视发挥国家和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推行社会福利政策,兼顾经济上的平等,关注和承担扶助贫困者、关注个体的平等生存权和社会保障问题。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新一轮“滞胀”危机的出现,凯恩斯主义指导下的政府干预逐渐失灵而陷入理论困境。一度被冷落的新自由主义开始勃兴,试图取代不合时宜的凯恩斯主义。新自由主义自兴起以来,流派林立,主要流派包括以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为代表的伦敦学派、以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为代表的现代货币学派、以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以罗伯特·卢卡斯(Robert Lucas)为代表的理性预期学派、以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等。尽管各个学派的理论差异很大,不同的流派和不同的代表人物在某些思想观点上存在不一致甚至是对立,但是其主要内容和本质思想是一致的,都代表了新自由主义的核心主张。

(1)反对“消极自由”和“消极国家”,主张“积极自由”和“积极国家”。英国的思想家以赛亚·伯林根据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划分原则,在《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明确地把自由划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按照伯林的理解,消极自由指免予国家或者政府强制的自由,而积极自由指积极的行动、做自己的主人的自由。新自由主义者坚决反对古典自由主义主张的建立在极端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自由,而从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观点出发,认为个人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个人自由的发展,不可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相悖,也不可与社会发展逆向而行。新自由主义调整了功利主义的缺陷,目的是要求一切人都必须以社会道德标准作为其行为标准,并按照社会的总体利益的需求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在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增进社会共同利益,以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新自由主义坚决批判了古典自由主义的“警察国家”理论,认为采取“放任主义”、实行不干预政策的国家是一种“消极国家”理论,已远远不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格林主张国家干预理论,他承袭了卢梭的“公意”思想,认为“国家的基础是意志,不是武力”。[87]国家不再是必要的“恶”,不再是“警察国家”,而是必要的“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能够为全体成员的共同善提供保障。格林以他的道德学说为基础,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积极国家”的理论,从积极自由的角度对国家的作用给予阐释,为西方社会的福利国家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新自由主义主张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前提下,发挥国家的积极作用,扩大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权力,反对自由放任,建设自由主义的福利国家,变消极自由为积极自由,变消极国家为积极国家。

(2)倡导经济自由主义放任政策,反对政府干预。20世纪七八十年代后的新自由主义是在继承资产阶级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凯恩斯式国家对政治、经济生活干预的扩大,政府机构日益庞大重叠,运转不灵,效率低下。因此,以反对和抵制凯恩斯主义为主要特征,适应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向国际垄断资本主义转变的要求,以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主张恢复古典学派的自由放任政策,倡导经济自由主义,包括自由经营、自由交易、自由定价、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对外贸易自由化和对外投资自由化。新自由主义者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反对政府干预,主张缩小政府经济活动的范围,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物品;取消或放松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把企业从政府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使之成为自由的经济主体。他们提倡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的干预只能是在促进或有利于市场的运转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他们主张政府不能肆意干涉社会,政府需从社会领域大幅度退出。诺齐克以“超弱意义国家”“最弱意义国家”的系统理论,论证了国家或政府基本上是一个中立的角色,没有任何理由侵犯个人权利,不应涉足和介入社会的大多数事务,国家权力的作用范围止于为公民个人自由提供基本的安全保护。新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就是应该允许市场机制主宰人类的命运,倡导经济自由主义,对于这一点,哈贝马斯认为,“新自由主义的核心是暗暗地把民主的立宪主义简化为贯彻经济自由。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私人统治来代替公民的政治自治”。[88]新自由主义的自由放任主张也遭到不少抨击,有学者认为,就当前美英新自由主义主流学派而言,其主要经济理论观点继承了资产阶级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自由经营、自由贸易等思想,并走向极端,大力宣扬“三化”(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认为离开了市场就谈不上经济,无法有效配置资源,反对任何形式的国家干预。[89]正是由于这种放任态度,有人认为2008年以来西方的金融危机爆发并持续至今预示着新自由主义的终结。但也有学者认为当代新自由主义并没有彻底抛弃国家干预主义的理论成果,只要不含偏见的人都能看到,当代新自由主义是资本主义在20世纪发展史上的一次成功变革,不能简单地将之归结为对传统自由放任主义的复归。[90]

(3)主张私有制,反对公有制。新自由主义者从追逐私利的人性论出发,主张私有制、反对公有制的立场坚决,态度鲜明。弗里德曼就强调私人经济的内在稳定性,具有自动稳定和消除波动的能力或趋势。通过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私人经济可以自动稳定在可接受的失业水平上。新自由主义者认为,私有制是人们“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从而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弗莱堡学派认为,“社会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前提是有效的竞争制度,而私有制又是竞争制度的先决条件。由于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人们愿意生产什么就生产什么,没有人加以限制,因此,企业主就可不受任何约束,积极性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使价格下降,国民收入增加,需求扩大。在他们看来,这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纲领具有非常“革命”的性质。新自由主义者认为私有产权制度最适合人的自利本性,“每个人都是自己财产的最好监护人”;私有产权是最明晰的产权,因而是最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新自由主义者主张实现国有企业私有化,极力反对公有制。原因是私部门使用资源的效率要高于公部门,主张把国有企业(包括银行、公用事业)出售给私人投资者,把资源尽可能多地从公部门(政府)转移到私部门(民间)。罗伯特·W.迈克杰尼斯在《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一书的导言中指出,新自由主义是我们这个时代明确的政治、经济范式——他指的是这样一些政策和过程:相当一批私有者能够得以控制尽可能多的社会层面,从而获得最大的个人利益。[91]新自由主义这种思想在我国经济界、理论界广泛传播,给当前我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总之,自由主义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流派、主张迥异,正如弗里德曼所指出的:“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把扩大自由认为是改进福利和平等的最有效的方法。20世纪的自由主义者把福利和平等看做自由的必要条件或者是它的替代物。以福利和平等的名义,20世纪的自由主义者逐渐赞成恰恰是古典的自由主义所反对的国家干涉和家长主义政策的再度出现……20世纪的自由主义者,像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一样,赞成议会体制、代议政体、公民权利等等……20世纪的自由主义者赞成中央集权的政府。”[92]自由主义理论自其产生以来已有300多年历史,成为当今西方政治思潮中最广为接受的理论框架。但20世纪中期以来,自由主义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批判,一方面是由于其内部概念分歧的加剧使得整个理论愈发显得支离破碎,另一方面遭到了来自保守主义、社群主义、女性主义和后现代理论等众家学说的批判和打击。这些非难和批评始终没有阻挡住自由主义发展成为当代西方哲学中的一股强大的潮流。

三 女性主义对自由主义理论框架的挑战与批判

源于西方反主流文化土壤的女性主义是极具批判力的社会思潮,作为政治哲学中的一支新生力量,在20世纪晚期成为一支重要的学术批判力量,开始向西方现存的范畴提出了全面的质疑和挑战,包括意识形态、知识基础、价值体系、话语体系、方法论等。女性主义与自由主义具有多重复杂的关系,一方面女性主义认为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与基本精神仍是可取的,女性主义者大体上都能接受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但她们认为自由主义的问题出在历史实践过程中所提出的核心价值平等、自由、公正等未被真正实践。女性主义者致力于挑战和揭露实践者的虚伪,还原自由主义的精髓,就可以给予女性以真正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女性主义深刻反思并质疑自由主义理论及其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合理性,认为自由主义在本体论与知识论的主客二元对立的基础上,根本就容不下多元差异的概念,无法与女性主义的观点融合。在对自由主义所主张的理性、平等、自由和正义等价值理念进行批判和重构的基础上,女性主义试图另辟一条新思路,意在恢复和确立长期以来女性在政治哲学领域所缺失的话语权。

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借助于启蒙时代的智识语境,用一种普遍人性观点和理性假设推论出其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自由主义思想家们,从霍布斯到罗尔斯,都强调了一种普遍理性的基础性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启蒙哲学及其理性主义传统,只不过在康德之前,理性与自然法相结合,康德之后,理性与自律相结合。女性主义质疑自由主义的所谓的“理性的个人”的主张本质上具有男性特质,反映的是男性的视角,这一概念的基础是哲学中性别化的“理性”和政治思想中性别化的个人。[93]

自由主义的认识论以理性为基础,自由主义的方法论是个人主义的。这种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将“个人”看做一个概念性的理性决策者,人之所以有资格成为自己的主人,关键在于人具有一种特殊的禀赋,就是理性能力。这种启蒙理性是把人看成具有同类属性的个体,每个个体都有一个最大的相同属性即寻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每个人是其自身利益及如何促进这些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自由主义的理性,也就是基于这种趋向下的一种选择的理性,是公民资格的先决条件。自由主义理论家霍布斯和洛克等人利用人的理性选择这一预设使自然状态下自由的人们顺利进入一个和平安定的政治社会;而康德利用这种理性预设论证了个人自律和道德原则是如何成为普遍可能和可欲的目标。近代以来,借助这种普遍共享的理性设定,自由主义学说达成了一种似乎是不证自明的共识:理性的人们能够通过选择自然地达成公共政治原则的一致性,而建立在自由基础上的政治秩序也自然能够产生和平稳定的局面。

在女性主义理论流派中批评“理性”概念或理性主义的学者有三种类型。一是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她们并没有挑战理性本身,也没有挑战理性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的核心地位。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认为女性和男性都同样具有理性,社会要给予女性以教育权,使女性能够实现和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进入公共领域。二是激进女性主义者,或称为“反理性主义者”,她们反对传统二元模式固有的价值高低认同方法,认为“理性”或“理智”是男性固有特征,但她们所捍卫和提倡的是女性所固有的思维方式或者所谓的“非理性”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三是后现代女性主义者,反对逻各斯中心主义,试图超越理性主义的言说,提出一种新的对立叙事。此外,女性主义伦理学家代表诺丁斯评判了自由主义理性人的自我设定域,认为以罗尔斯为首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以成熟的理性人为起点做假设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因为这大大缩小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人的范围,没有为妇女、孩童、不具有或者由于某种偶然因素失去理性能力的人安置适当的空间,这就对仅仅以成熟的理性人为出发点制定的正义原则,以及保护这些弱势人群的意愿和利益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

对于自由主义的契约论思想及公私两个领域的划分,卡罗里·帕特曼的《性契约》作了猛烈批判。她认为性的契约和社会契约同样重要,自由主义理论家言说的基于公民的同意而订立社会契约所形成的政府理论,离不开性的契约,因为丈夫与妻子之间的权威也是经过同意而成立的,但这种性的契约在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中却被忽视。苏珊·欧金等女性主义学者也对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社会转变这一主张表示质疑,欧金指出:“霍布斯在走出了承认女性拥有基本人际平等权(这是他政治体系建立的基础)这至关重要的一步之后,他能够为把女性排除出政治生活和当时社会明显的不平等做辩护的唯一方法,就是以男性当家做主的家庭代替个人,以此作为他的首要论题。”[94]据此,女性主义者认为契约论的整个概念都是有缺陷的。弗杰尼亚·赫尔德指出:“把自利的相互冷漠的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看做构建了人际关系的范式,这是以历史上特定的‘经济人’概念来代表人类全体。许多女性主义者开始同意,这是在根本方法上忽视或贬低女性的经验。”[95]

平等是人类从诞生起就普遍追求的政治诉求,是自由主义的基本信条之一。启蒙运动时期自由主义思想家针对封建等级制度和等级特权提出了政治权利上的平等要求。如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指出人类的不平等起源于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当代自由主义者德沃金则强调平等权利观念具有普适性,每一种政治理论都具有平等这一种终极价值追求,提出在权利和人格上平等的所谓“平等主义”的理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初衷是基于社会制度的建构无法摆脱不平等的社会和自然事实,比如自然禀赋、财产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罗尔斯的理论预设是构建一个正义的社会结构,努力矫正这些不平等的事实。人们把他的正义两原则即“差别原则”和“最大最小原则”解释为平等主义的正义原则,包括机会平等、政治上公民自由权的平等和经济上社会利益分配的平等。女性主义和自由主义虽然都持一种平等主义的共识,但女性主义却认为,自由主义对平等的制度实践无法跟上自己的理论承诺,而性别不平等问题是自由主义理论家最明显的疏忽。虽然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于弱势群体给予了关照,以及他在正义理论中昭示了平等主义的共识,但是以欧金为首的女性主义者仍认为其所代表的主流正义论存在性别盲点,所谓的公正社会的安排是根据男性经验和利益所发展出来的正义原则,是借助于父权制规范来使男人统治妇女合法化,不可能充分地承认或容纳女性的利益和体验,要么没能关照,要么是在不恰当地关照女性的利益。女性主义的目标是力证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妇女和男人应享有平等的地位。

关于女性主义对自由主义理论框架的挑战与批判在后续章节中会详细论述,兹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