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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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秩序的构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前提与目标。在秩序形成上存在制度设计如何取向的前提问题。制度设计与秩序形成存在互动关系。由于社会秩序存在价值评价的问题,所以制度设计不仅是为达到某种价值目标而创制,而且制度本身也存在价值的选择。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制度设计,但纠纷解决机制在运行上不仅有秩序目的的实现,还存在社会秩序价值目标的实现,所以在纠纷解决机制设计上应同时考量价值与作用,即在纠纷解决机制设置上追求秩序目标与良善,完成秩序的双重任务。

秩序的获得并不必然导致良善的实现,因为秩序可以在变态制度下高效获得。有效率的社会秩序与良善的社会秩序并不必然呈现正向关系。有效率的社会秩序也可能是“恶”的社会秩序。因此,秩序的提供者——制度就会依次出现相应的问题。这就是在社会制度设计上必须同时考量价值与作用的原因。

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事后秩序的恢复机制,涉及对破坏了的显现利益的再分配,进而是某种正义社会秩序的实现。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制度本身的价值和作用就十分关键。这就是在纠纷解决机制设计上必须同时权衡价值与作用的原因。纠纷解决机制在功能上存在有效解决社会纠纷与确认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群体对某种社会利益分配的价值展现。这些内在的因素决定着在纠纷解决机制设置上的价值取向。

胡兴东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