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资源匮乏型社区村民自治研究:以陕西农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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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源匮乏型社区村民自治研究及其意义

村民自治研究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一是合理化研究阶段,其宗旨是论证村民自治的合理性,为村民自治提供理论论证,赋予其政治价值和理念形态;二是制度性研究,以《村组法》为核心的制度研究开始盛行;三是适应性研究,主旨是理论创新与民主巩固。村民自治在研究内容上主要是对村民自治制度的构造、村民自治运行的规则和程序、村民自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村民自治制度的特点及走向等进行制度和政策性研究。总体来说,村民自治研究缺少具有本土特色的理论体系与创新性解释。所以,对于村民自治研究,理论与方法上的突破至关重要。

(一)研究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取向

要展开对本研究主体内容的讨论,首先需要厘清几个核心概念,这些概念是构成研究的分析框架、观察线索和实践设想的基础,即资源、情感与乡村文化、社会资本这些核心概念,尊重西部资源匮乏型社区的本土知识则是本研究尽力追求的价值取向。

1.基本概念

在本研究中主要涉及三个概念,即资源、情感与乡村文化、社会资本。

资源。吉登斯认为,“资源是行动者为完成其所做的一切事务而在其活动过程中予以运用的,它们内嵌于社会体系的再生产过程之中,由于社会体系具有某种程度的跨时空的连续性,因而资源也就‘存在于’不同的时空中,并构成它们社会体系的结构属性。资源可以分为两类: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配置性资源指对物质工具的支配,包括物质产品以及在其生产过程中可以利用的自然力;而权威性资源则指对人类自身的活动行使支配的手段”。资源是权力得以实施的媒介,是社会再生产通过具体行为得以实现的常规要素。[17]配置性资源,体现了人对物的占有和控制关系;权威性资源,则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

通常人们强调的资源多是配置性资源,尤其是显而易见的自然资源、资金、人力资源被认为是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源匮乏一般指配置性资源的缺乏。关于资源与经济的关系,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杰撒切斯(Sachs)和沃纳(Warner)的《自然资源丰裕与经济增长》[18]一文以实证的方式证明,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丰富的自然资源对一国的经济增长才是有利的,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条件”特别是制度条件,丰富的自然资源未必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反而会成为经济增长的障碍,而且多数情况下如此。农村社区中,要在选举推动的民主进程中,实现良好的农村社区治理,配置性资源即物质性资源并不是最重要的,如果当选的村主任是以捞取个人利益为主要目标,那么在当前缺少制度约束的条件下,社区的物质资源越多,个人贪污的可能性也越大,从而对集体的损害就越大。资源匮乏型社区更重视权威性资源的运用,社区领导不仅关注自己的利益,还要以他人的需要、集体的利益为重,引导共同体形成信任、互惠的合作关系。

近年来,关系、情感、声誉等权威性资源逐渐被重视,尤其在中国,关系是中国文化和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19]关系起源于家庭伦理关系,家庭伦理关系以情感为核心。人类真切、美善的感情,发端在家庭,即“慈爱”“孝悌”“友恭”等。人在情感中,恒只见对方而忘了自己;反之,人在欲望中,却只知为我而顾不到对方。[20]任何人都有对家庭的或长或短的依恋期,然而中国人对家庭却特别依恋,“不管思想如何地走在时代的前端,谁也不能否认中国人对家庭和亲情的重视”[21]。由家庭情感而建立的信任合作关系,推而广之于家庭之外的不同社会关系。“中国人在非家族性团体中所表现的是一种由家族取向或家族主义延伸而来的准家族集体主义。”[22]维系家庭或准家族情感关系的核心要素就是信任,在经历了诸多变革之后,人们在遇到困难、问题而寻求帮助时,最主要的求助对象还是家庭或准家庭关系。

帕特南提出,社会资本是民主进步的一种重要的决定性因素,社会资本的核心概念在于信任。吉登斯在《现代性的后果》一书中指出,信任可以被定义为: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所持有的信心,在一系列给定的后果或事件中,这种信心表达了对诚实或他人的爱的信念,或者,对抽象原则(技术性知识)之正确性的信念。[23]在一个共同体中,信任水平越高,合作的可能性越大,而且,合作本身会带来信任……合作所需要的信任并不是盲目的。信任意味着对独立行动者之行为有预测,在小规模的紧密相连的共同体中,这种预测可以建立在对当事人熟悉而产生的信任之上。[24]信任和风险交织在一起,信任通常足以避免特殊的行动方式所可能遇到的危险,或把这些危险降低到最低的程度。[25]这里的风险主要指道德品行不端引起的风险,而不是技术、知识引起的风险。村民自治是现代农村社区的管理方式,目的是通过社区内的有效治理,以推动社区的发展、提高社区人的生活质量、维护社区的稳定等。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现代的管理方式,也是一种信任系统,通过民主选举村委会干部,实施基层民主。选举是选择由谁来做决定,这就体现了信任的问题。

情感与乡村文化。情感可以分为表达型情感与工具型情感。表达型情感,指在人际关系中,每一个人都是另一个人的特殊对象。同时,这种关系又往往不是以功利性的目标为目的的。[26]表达型关系多体现在亲缘纽带或者志趣相投的人之中,这种关系体现了人们对精神方面的需求,主要包括安全感、归属感、荣辱感、责任感等。工具型情感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取向。“在这种工具性的个人关系中,既可能是掺杂个人之间的感情因素的,也可能是纯粹的互相利用的关系。”[27]工具型的个人关系,更多地建立在非亲缘关系之上,与自己的地位、职业、能力、意愿等相关,需要投入较多的精力与资源维系这种关系,以满足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物质与利益的需求。表达型情感中,更多的可能是一种强关系,相互认同性高,如果个人社会资本丰厚,那么在对方需要的时候,也可以提供更多的实质性帮助。而在工具型的关系中,双方基于利益的交换,要求的是对等性,个人能为对方提供多少帮助,对方能为自己回馈多少。

家庭依靠情感维系,即使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乡土社会仍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共同体社会。20世纪是中国变化最为剧烈的一个时期,所谓“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从内外交困到新中国成立及之后的各种运动再到改革开放,无不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政治制度、经济形势、社会结构、社会组织等都随之不断地变动。在乡村社会的研究中,我们看到这种巨大的转折对农村社会的深刻影响,从“皇权不下县”到“集体化”,再到中国化的“村民自治”,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管理、乡村社会的应对,使两者始终处于互动之中,相互影响。在不断变化的现实中,存在着一种潜在的力量——家庭情感,与现实互动,维持群体的认同,推动村落共同体的运转,其中包括了几种因素。

第一,以家庭为重的思想。中国人社会取向的特征是以家族主义为基础的运作方式。在传统中国社会里,社会的基本结构及功能单位是家族,而不是个人。[28]宗法制度在周朝创立后,经过儒家许多思想家(尤其是董仲舒)的充分论证,便在中国大地上根深蒂固了。支撑宗法制度的道德观念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其中以孝为主。[29]“某些传统信仰及价值观仍不断流传,如孝顺父母、三代同堂的理念、风水、祭祖、重男轻女等,这些是村民每天在生活中都会考虑到的问题。政府试图以高压手段来改变这些传统信仰及习俗,但只有在某些时期有效。政治力量一旦松懈,农民便迅速回到上溯千百年的老路子。”[30]如关于集体制的失败,林村叶书记认为,“他们(农民)最重视的还是家庭”。因为在中国农民的社会生命中,最能使他们保持稳定的因素是对“家”的顾念。在传统农民世界中,“家”不仅是提供食物、保护及照顾老年人等徒具物质和经济意义的房舍,“家”还具有社会、意识形态和仪式上的意义。通过“家”这个实体,农民才能求得时空上的延续性,并为自己死后的灵魂觅得栖身之所。在这个层面上而言,“家”不仅为现存的成员而存在,在现世的观念之中,“家”是已逝的祖先和未出世的子孙会集的地方。[31]

第二,注重个人、家庭在当地的声望。荣辱感是家族成员因家族在外界享有的声望而产生的荣耀或屈辱的感受。好的声望通常与道德期望相关。在传统社会中,“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绅士享有一定范围的特权,使他们不同于社会其他阶层,人人羡慕渴求绅士地位。[32]在社会分层理论中,马克斯·韦伯认为,应以财富、权力和声望三个维度划分社会阶层。在传统社会中,绅士通过积极参与本地政府及社会事务,维护、提高自己及家族在当地的权势和声望。在传统的影响之下,在现代乡村社会中,社区能人要提高个人及家庭的声望,主要方式是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福利事务、调解纠纷等。

第三,重视家庭经济。继集体化之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陕西农村受地理环境、人口数量的影响,农业生产也以家庭为主。由于家庭受农作物生产特殊性的影响,收入有限,提高家庭收入主要依靠外出打工。黄宗智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一书中认为,小农家庭在边际报酬十分低的情况下会继续投入劳动力,可能只是由于小农家庭没有相对于边际劳动投入的边际报酬概念,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之中,全年的劳动力投入和收成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耕地不足带来的生存压力会导致这样的劳动投入达到非常高的水平,直至在逻辑上它的边际产品接近于零。或者,如果一个小农家庭拥有比它的农场在最适宜条件下所需要的更多的劳动力,而这些劳动力在一个已经过剩的劳动力市场上无法找到(或不想去找)其他的就业机会,这个家庭把这一“剩余”家庭劳动力投入到报酬极低的工作是完全“合理”的,因为这样的劳动力极少或几乎没有“机会成本”。最后,即使没有人口压力,仅出于为自家干活的刺激不同于为他人当雇工的缘故,小农家庭也会在报酬低于通常市场工资的情况下工作。农村经济经历了根本性的变化,即使经历了结构性的改造,它仍然循着家庭化和过密化生产的道路。[33]

上面的论述显示,在乡村社会,家庭一直是保持稳定性、持续性的重要因素,如梁漱溟所讲,中国既不是集体主义,也不是个人主义,而是伦理主义。而伦理即始于家庭并扩展到各种人际关系。情感则是家庭维系最重要的因素,出自人类的本能,通过伦理教育及家国同构的制度化,更加根深蒂固。中国人常说的“血浓于水”“叶落归根”等无不体现对家庭的重视。

村民自治的出现,从根源上讲,在当时的条件下,集体化不适合中国农村的现实,而契合中国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很快就将其取代。因此,选举村领导、组建村委会就顺理成章地在全国广泛实施。基于家庭之上的人情、面子、关系网络、熟人社会等开始在村民自治的运行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物质资源、人才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基于情感关系的社会资本,在村干部与村民、村干部与基层政府人员、村民与村民之间的作用更加明显。

社会资本。社区治理中的社会资本包括集体性的社会资本的积累、个体的社会资本,以及个人的社会资本对集体社会资本的影响。帕特南从共同体的角度研究社会资本,提出社会资本是普通公民的民间参与网络,以及体现在这种约定中的互惠和信任的规范。边燕杰从个人的层面,通过对中国城市生活的观察,提出了个人社会资本的操作化定义,强调了社会资本即社会网络资源也包含网络关系、网络规模和网络结构的观点。

通过对社区组织发展现状及其对社区治理影响的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农村社区组织功能发挥差异较大,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信任关系也大为不同,主要的影响因素在于村干部社会资本与个人道德品质(包括村干部办事公平、公正、讲信用等)。在外部条件、制度供给相似的条件下,村干部尤其是村主任、党支部书记个人的社会资本和道德素质,深刻影响社区的信任关系和交往网络,同时也影响社区治理。当村干部社会资本多、个人道德品质高,社区的治理效果就比较好,反之,治理效果就比较差。治理的效果反映在物质方面(社区公共实施建设项目、村民收入等)、社会方面(村民对社区组织的参与、对村干部安排任务的接受程度等)、心理方面(对村“两委”工作的满意度等)。为提高社区的社会资本和治理成效,在民主选举中,选民更注重竞选者的社会资本和道德品质。

2.理论议题

实证研究也需要理论关怀。在对村民自治相关的研究中,存在一种倾向,即没能充分挖掘社区知识的研究价值。本研究在探索时更面临这样一个挑战,即资源匮乏型社区在村民自治方面是否存在自身的经验,其经验是否具有理论价值。于是,本土性研究成为开展研究的基本理论取向。

本土性。村民自治源于农民自我管理的需求,广西和寨村在公社解体、农村社区秩序混乱的情况下,发挥能动性,制定了相关规则,选出了村干部,组建了村委会,制定了村规民约,扭转了失序的局面。他们的尝试引起了中央的关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中央就在思考农村的管理体制和基层组织建设问题,对农村改革中出现的新组织形式给予了相当高的关注。在大量调查基础上,1982年,中共中央第36号文件指出,有些地方建立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大家订立公约,共同遵守,“经验是成功的”,并要求各地“有计划地进行建立村民(或乡民)委员会试点”。1982年年底,村民委员会正式载入宪法第111条,并强调村民委员会的群众自治组织性质。至此,村民委员会及其村民自治得以合法化,并开始在全国广泛推行,村委会建设走向法制化的轨道。[34]

现在实行的村民自治,沿着实现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村公共事务、公益性事业的管理水平和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的路径发展。因此,村民自治也在不断地接受民主理论的检验,学者在其是否民主方面的研究也争论不休。由于我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流动性、区域传统文化、权力结构等差异较大,农村社区自治的发展也呈现差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此,我们关注的既不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也非按照统一的要求或示范村的样板模式实施的村民自治,而是结合本地实际,灵活变通,在逐渐增强村民的参与性、保障村民的权利等方面进行努力的村民自治。

建构性。村民自治在社区领导人的产生,公共事务的决策、监督、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尝试。在村委会的选举中,将利益代表与选举联系了起来。声称要代表民众利益行事的候选人必须接受村民的认可,并且一旦当选,还要在以后的选举中定期接受反复的检验。这一新的代表模式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将民众与领导人之间的“上向连接”与“下向连接”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从输入到反馈的循环圈。所谓“上向连接”是指通过民众的投票选举产生领导人的过程;“下向连接”是指当选的领导人必须关注来自民众的呼声和要求。由此,通过“预期反馈”的原理,上下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一个首尾相接、螺旋式循环、不断调整的动态系统。[35]

1992年,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为解决村委会与党支部的矛盾,山西河曲县实行了“两票制”,提出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不一样,尝试使党支部的权力也来源于村民,在村里的党支部选举之前要经过村民投票。各地陆续推出两推一选、公推私选、双推制、两轮制等形式。随后还出现了“一肩挑”,即村主任和村支书由同一人担任,以及“青县模式”,即党支部领导、村代会做主、村委会办事的模式等。这些尝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得到认可,有的因其特殊性局限于本地实践。

合法性。中国村民自治是在具体运作过程中逐步发展的,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过程赋予了基层国家权力以合法性。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不断深入,村民对自治的理解更为全面和深刻,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逐步得以确立和运行,二者的主要功能在于实现民主决策和村民对村干部权力的监督,这赋予了基层权力在具体运作上的合法性。[36]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村民自治的方向是“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这决定了农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村民自治的推进,村级党组织的作用和自身建设都遇到了新的严峻挑战。要切实保障党在村一级农村基层政权的核心地位,关键是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作用,从而增强党在农村中的执政基础。首先,对党支部书记,应让那些既能赢得党员选票又能赢得村民选票,并且能正确引导民意的党员当选,以此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其次,对村级党组织的作用进行准确定位,创造村级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村党支部应利用优势,建立起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桥梁。关心农民的生活、生产,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协调村民之间的矛盾,及时收集村民的意见及建议,向政府反映农民的愿望,提出决策建议等,以此赢得群众的真心拥护。

同时,推进村民自治的重点在于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健全农村社区自治程序性及实体性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来协调各方关系、明确各方权利,推行依法治理,利用各种形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农村社区民主自治良性发展。

(三)资源匮乏型社区村民自治研究的意义

在如何研究村民自治的问题上,还存在着一种较为奇怪的现象。一方面,学术界非常热心地描述它、思考它,更有一些研究团队以统一的范式去勾勒村民自治的形态,在千篇一律的分析话语体系背后隐含的是对该主题研究的同一性取向,并且发表的论著内容也是空前的一致;另一方面,学术界也开始反思类似、雷同的研究方式,认为不同社区的研究应当遵循各自差异性的文化与现实逻辑,不该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研究“套路”,对原本存在异质性的社区自治现象用程式化的思维去完成研究。其实,也正是这样两种态度的冲突,启发人们关注差异性、本土性和分析范式的适应性。资源匮乏型社区村民自治研究正是基于此提出的。这项研究期待的结果是,用不同社区的实践与经验丰富村民自治的本土理论,并使之对社区的治理更具指导和借鉴作用。

1.理论的意义

村民自治,是村民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新型农村管理方式。村民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制度,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村治理的新探索。2007年10月,十七大报告把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三项制度,扩展为包括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内的四项制度,表明了党和政府对村民自治这种基层民主制度的肯定。村民自治制度也处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 ,通过对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2010年国家重新修订了《村组法》,各地也相应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举措对村民自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农村社区村民在村民自治制度的指导下,政治参与和自治意识也逐渐增强,各地民众在选举、管理、决策、监督的实践中多有创新做法。专家、学者深入实地,研究、探讨村民自治中出现的各种新举措以及凸显的问题,总结、提炼出相关的理论。在以往的研究中,关注的领域主要包括制度方面,即作为基层民主形式,在制度日益规范的同时,如何适应差异性;管理方式方面,注重农村公共事务处理的有序和规范;自治权方面,如何划定政府与行政村的权力界限等。对资源匮乏社区村民自治的研究较少。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流动、区域传统文化、权力结构等方面的不同也充分凸显出来,农村社区自治的发展呈现差异性和多样性,因此,在了解西部资源匮乏型地区区域特色及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探讨建立适合西部资源匮乏型地区特征的农村社区村民自治方式,对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实践的意义

发展村民自治,保障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应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落到实处,促使农村社区自治建设逐步走上规范运作的轨道,使农村社区村民在实践中依法参与各种民主活动,学习民主知识,熟悉民主程序,体验民主生活,实现有序的、理性的政治参与。

村民自治是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对农村社区的一种治理方式,以改变传统农村社区权力的产生方式为核心,期望通过制度、组织建构,实现村民对农村社区事务的参与、决策、管理、监督等。这种治理方式并不意味着问题的减少,在不同的时期,仍然需要面对各种内外问题,如社区领导者的个人素质高低、制度的可行性、国家农村政策的变化、传统文化习俗的影响、经济积累的多寡、发展的难易、农产品市场的瞬息万变、人与地关系的调整、民间组织的管理形式、纠纷的解决方式等,以及现代社会的风险性带来的农村社区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同时,社区内村民自治的实施方式、效果也影响着社区的治理,对国家政策的落实、人际互动模式的改变等产生重大的影响。在西部资源匮乏型社区的研究中,本文描述了村民、村干部对选举、管理、决策、监督等活动的评价,反映了他们的困惑、困难、问题及需求,以及他们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等,并且总结了他们在新的制度安排下的实践经验,希望为村民自治的研究提供参考,同时能够对政策的设计和执行提供合理化建议。人们所遇到的问题可能属于个人层面,也可能属于制度层面。对于制度层面的问题,本文将根据现实状况,对相关制度、政策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通过外部政策环境的改善,解决农村社区发展及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1]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

[2] 张仲礼:《中国绅士》,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

[3] 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

[4] 黄树民:《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素兰、纳日碧力戈译,三联书店,2002。

[5] 萧凤霞:《廿载华南研究之旅》,《清华社会学评论》2001年第1期。

[6] Richard Madsen,Morality and Power in a Chinese Villag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

[7]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中国农村研究》(2002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156~158页。

[8] 吴毅、李德瑞:《二十年农村政治研究的演进与转向——兼论一段公共学术运动的兴起与终结》,《开放时代》2007年第2期。

[9] 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5,第53页。

[10] 曹海林:《村落公共空间与村庄秩序基础的生成——兼论改革前后乡村社会秩序的演变轨迹》,《人文杂志》2004年第6期。

[11] 吴理财:《农村社区认同与农民行动逻辑——对新农村建设的一些思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3期。

[12] 丁元竹:《滕尼斯的梦想与现实》,《读书》2013年第2期。

[13] 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14] 刘涛:《国家与社会视角下的村民自治实践——对中国乡村民主制度的回顾与思考》,http://www.aisixiang.com/data/45730.html。

[15] 程国栋等:《西部特有难题更需依靠科技》,http://www.cas.cn/jzd/jys/jyslt/200403/t20040310_1677585.shtml。

[16] 刘庆乐:《当代中国村民自治历史起点问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17] 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三联书店,1998,第7、77页。

[18] Sachs,Jeffre D.and Andrew M.Warner,“Natural Resource Abundance and Economic Growth,” NBER Working Paper 5398(1995):1-50,转引自罗友花、李明生《资源概念与分类研究——兼与罗辉道、项保华先生商榷》,《科研管理》2010年第1期。

[19] 边燕杰等:《论关系文化与关系社会资本》,《人文杂志》2013年第1期。

[20]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第87页。

[21] 成中英:《中国文化的现代化与世界化》,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第69页,转引自燕国材《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人的性格》,《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理念及方法篇(一九九二)》,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3,第45页。

[22] 杨国枢:《中国人的社会取向:社会互动的观点》,《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理念及方法篇(一九九二)》,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3,第96页。

[23] 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第30页。

[24] 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荣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第200页。

[25] 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第31页。

[26] 孙立平:《“关系”、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5期。

[27] 孙立平:《“关系”、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5期。

[28] 杨国枢:《中国人的社会取向:社会互动的观点》,《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理念及方法篇(一九九二)》,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3,第95页。

[29] 燕国材:《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人的性格》,《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理念及方法篇(一九九二)》,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3,第45页。

[30] 黄树民:《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素兰、纳日碧力戈译,三联书店,2002,第21、67页。

[31] 黄树民:《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素兰、纳日碧力戈译,三联书店,2002,第15页。

[32] 张仲礼:《中国绅士》,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第44页。

[33] 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第9、10、16页。

[34] 徐勇:《最早的村委会诞生追记——探访村民自治的发源地广西宜州和寨村》,《炎黄春秋》2000年第9期。

[35] 景跃进:《村民自治与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之路》,《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36] 马宝成:《村民自治是国家权力合法性基础的转换》,中国乡村发现网,http://www.zgxcfx.com/Article/39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