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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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需要着力研究和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以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为龙头,全面推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思路的重大创新,也是我国探索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底层突破。要使这种创新和突破扎扎实实、稳妥推进,需要着力研究和破解一些实际问题。

一是各级财政在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应该形成大战略,为改善农村人口居住和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都需要政府投入、财政支持,这是制约今后加快新型社区建设的最大难题。目前我国东部地区大多数农村建设和居民居住条件已达到较高水平,全国分散居住的农民,迫切需要整合和改善居住条件并且有能力、有愿望参与建设新型社区的大约有4亿人、1亿户左右,假如国家制定战略性规划,用扩大财政投入,发行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国债等办法,每年投入2000亿元到300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新型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20~30年,就可以彻底改变整个中国农村的面貌,有效拉动内需和投资。这应像改造城市和工矿棚户区、建设保障房一样,纳入国家扩大内需、拉动投资的大战略,这是一个建设规模大、持续时间长、可以有效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战略性投资领域。

二是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形成的房产和城市房产应实行完全相同的政策和法规。长期以来,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包括已经进入城区的都市村庄,都不按城市用地和房产对待,集体土地上建的房不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进入市场交易,不能抵押和借贷,这是土地和财产制度上的“二元结构”,是对农民财产权利的歧视。今后农村规划社区,只要是按照政府统一做的规划进行建设,就应当发房产证,就应当和城市房产一样,可以交易、买卖、租赁等。最近,在河南的洛阳、平顶山、许昌等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相应的房产证,居民可以拿这些房产证到银行抵押贷款。这样做有利于农民流动,有利于新型社区房产的有效利用,也有利于引导城市里一些希望到乡下居住的退休人员到农村社区居住。

三是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和城市发展用地一体化的有效利用和配置机制。农村分散的自然村,占用了较大面积的建设用地,农户通过整合进入社区,节约出了大量农村建设用地,一部分可以用于新社区建设,一部分可以用于农村发展工业和其他集体经济,还有一些可以通过用地指标异地调整利用,实现大城市、县城建设用地面积扩大。而在农村偏远地区的建设用地转化为耕地,农村用地和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地价增值,可以用于支持农民新房建设补贴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通过土地增值让农民受益。需要抓紧完善这方面的制度,在保证耕地面积不减少前提下,充分利用土地增值造福农民。

四是完善农村金融制度,支持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资金丰裕期,金融机构有巨大存贷差亟待转化为有效投资。而农村社区建设正是具有实际需要的有效投资。要建立农户信用评价机制、社区房产证办理和抵押机制、村民联合担保机制等,便于金融机构向建房农户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于农户进城、住房闲置引出的问题,应建立社区居民用房买卖、互换、租赁、抵押等机制,保障金融机构利益和金融安全。从信用角度看,农民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还贷率比较高,支持农户每套房3万~5万元贷款,期限稍微拉长一些,大多数农户是偿还得起的。

五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防止“一刀切”和搞“政绩工程”。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有几个基本条件,第二、三产业发展基础扎实,农村劳动力主要到非农产业实现就业,距离县城、乡镇所在地、产业聚集区比较近,有龙头企业愿意参与整合土地资源,农村基层组织健全,干部带头能力强,农民群众普遍接受集中居住生活方式等。如果这些基本条件不具备,千万不能强行推进。所以,河南省反复强调,一定要坚持以群众自愿为前提,决不搞强行拆迁,决不逼农民上楼,决不搞拆村庄运动。对那些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古镇,要更好地保护起来,决不能简单拆掉。

六是重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和村民自治机制。从宪法和党章角度看,我国农村以行政村为基础,实行村民自治,建立农村党支部,可以说行政村是基本社会基层单位,是整个社会的基础。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一下子把若干个行政村融合为一个社区,实际上把行政村建制基本上打破了,由此带来一系列新变化,国家应当针对这一巨大变化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总之,规划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是农村社会一场深刻的变革,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本书仅仅是做了一些初步的归纳、总结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