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语言的任意性
对于语言符号的任意性,许多学者有过不同的论述,各有见地。惠特尼(William Dwight Whitney,1827—1894)在《语言与语言研究》一书中有个著名的论断:
世界上所有语言中的词与观念之间都不存在任何内在、根本的关联。人的交际手段和其他动物的传达方式的根据区别就在于后者是本能的,而前者则是任意的、约定的。只消举出一个例证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对于每一个对象,客观而言,世界上有多少种语言,就有多少个名称。甚至在拟声或模仿成分最为明显的情况下,如cuckoo(布谷鸟)这个词,除了方便之外,其中并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如果说存在着某种必然性的话,那么,这种必然性应该同样可以推及到其他动物和声音,乃至所有的语言。事实上,在其他情况下,人们是用完全不同的名称来表达这些观念的。(Whitney,1867:282)
表3-1 不同语言对自然界相同声音模仿的拟声词对照
法国语言学家梅耶(Antoine Meillet,1866—1936)也指出:语言符号具有完全的任意性质,才有了现在研究所需要的历史比较法。(Meillet,1925:2)。美国描写语言学派后期的杰出代表霍凯特(Charles F.Hockett,1919—)在《语言的起源》(Hockett,1960:88-96)一书中将任意性界定为语言的基本属性。英国语言学家莱昂斯(John Lyons)认为语言有十六种基本属性,而唯一位居首要地位的则是任意性。(Lyons,1977:70)
索绪尔语言符号观的本质菁华就在于语言符号的任意性,这是贯穿索绪尔语言观的一条重要的原则。索绪尔本人将这一原则视为语言符号的最高原则。
关于任意性,索绪尔自己有一段界定性言说:“还需要注意任意性。不应该让人以为符号施指(能指)取决于说话者的自由选择(下面我们将看到:一个符号一旦在语言群体中得到确立,个人便无权对它加以任何改变)。我们想说:它是无理据的,也就是说,相对于符号受指(所指),即在现实中与它没有任何天然联系的符号受指而言,它是任意的。”(索绪尔,2002:7)
在索绪尔看来,语言符号指的是能指(=音响形象)和所指(=概念)相连接所产生的整体,如由于“姊妹”的概念在法语里和用来做它的能指的“s-œ-r”的声音之间没有任何内在的关系,可以用任何别的声音来表示“姊妹”的概念;又如“牛”这个概念,在法语中用“b-œ-f”表示,而在德语中却用“o-k-s”来表示,因此,索绪尔认为“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是任意的”或者说“语言符号是任意的”。这种“任意性”指的是“无理据性”,“即对现实中跟它没有任何自然联系的所指来说是任意的”。这一特性表明,对任何一个概念来说,其表达方式在时间上与空间上是变化的,因此,它们与概念本身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
法国语言学家埃米尔·本维尼斯特(Emile Benveniste,1901—1976)认为索绪尔提出的任意性有推论上的误差,他认为在索绪尔的论述中存在三个关系项。第一项是所指,即概念;第二项是能指,即音响形象;这两项构成符号。但是还有一个被无意识地暗用了,并且不包含在最初的定义之中的第三项,这第三项就是事物本身,是现实。因为索绪尔在说“姊妹”的概念与能指“s-œ-r”之间没有联系时,他想到的是那个概念的现实;当他说“b-œ-f”和“o-k-s”之间的区别时,他又不自觉地提到这两个词项适用于同一个现实,即事物。本维尼斯特认为第一项所指和第二项能指之间的关系不是任意的,而是必然的。他例证道,“牛”的概念(所指)在言说主体“我”的意识里必然对应于“b-œ-f”这一组语音(能指),“两者一起铭记我心中;两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同时出现。两者之间的结合是如此紧密,致使‘牛’的概念就像是音响形象‘b-œ-f’的灵魂一样”,符号的能指和所指“共生同存”,这是因为“人的意识里容不得空洞的形式、无名的概念”(本维尼斯特,2008:82)。
本维尼斯特把任意性定义在“是就此一(而不是彼一)符号对应现实的此一(而不是彼一)因素而言的”,然后他又一次强调说“任意性只是相对于现象或物质对象而言的,并不涉及到符号的构成本身”,换句话说,就是符号与对应的第三项的关系是任意的、具有偶然性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可以谈论符号的可变性与不可变性。他特别强调“同时可变又不可变的,不是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关系,而是符号与事物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指称的客观理据性以这样的方式受不同的历史因素制约。
豪德克洛特(Holdcroft)也指出:任意性原则只适用于不受语言内部生成机制制约的语言符号(Holdcroft,1991:54,56),因为语言符号任意性原则受到了来自象声词和感叹词的挑战。虽然索绪尔认为象声词和感叹词对于其语言符号任意性并不危险,就象声词而言,“因为它们只是某些声音的近似的,而且有一半是约定俗成的模仿”,“它们一旦被引进语言,就或多或少要卷入其他的词所经受的语音演变、形态演变等等旋涡”。但是事实上,我们稍加考虑就会发现,只要对不同语言的拟声词做一比较,只要承认它们是对某些声音的模仿,虽然是近似的,就能证明它们的非任意性。其之所以近似,可能是由于人类的听觉或物质器官等条件的限制,这与任意选取某个声音是根本不同的。(范文芳、汪明杰,2002)
另外,承认它们被引进语言后要卷入其他的词所经受的语音演变、形态演变等旋涡,就是承认了它们受到了语言内部生成机制的制约。承认了这些符号被引进语言后要卷入其他的词所经受的语音演变、形态演变等旋涡,就等于承认了它们的可论证性,即非任意性。
海尔曼(Haiman)从象似度方面证实“语言中的词是象似度最低的符号,词与物的联系有极大的任意性,而词与词之间的组合和聚合关系好比图画,其象似度比较高”。(沈家煊,1993)
德里达反对语言符号任意性一说,他的观点是:语言符号存在于一个系统之内,每一个符号都有其在系统内部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个符号既与其他符号不同,又与其他符号相关联,系统内部的符号处于相互制约的关系中,在这个意义上,符号不是任意的,而是规定的。德里达所谓的任意性看似与索绪尔的任意观相抵触,但是他研究的对象实际上已经属于索绪尔涉及的相对任意性的范畴了。
波兰语言学家克鲁舍夫斯基(Nikolai Kruszevski,1851—1887)早在19世纪80年代就推出相似性和相邻性,他的追随者们指责索绪尔的语言符号观,声称语言符号的任意性纯属无稽之谈。他们认为在符号能指和符号所指之间只存在一种习惯性的相邻性关系,这种关系是可以通过学习来获取的,它对语言集团的所有成员来说都具有强制性。在他们看来,对语言符号而言,相似性原则是最为重要的,它已经被证明是派生词和词族形成的根本依据,如同根词、选择性前缀或后缀结构类型等。例如:来自拉丁语claudere的英语词根-clud-(关闭);表示“不”“非”“无”等意义的英语前缀in-;表示“学说”“理论”“科学”等意义的后缀-ology。例证:
clud in- -ology
conclude inactive aerology
(结束) (不活动的) (高空气象学)
exclude inadequate algology
(逐出) (不适当) (藻类学)
include inadvertent axiology
(包括) (不注意的) (价值论)
occlude inalienable gemology
(堵塞) (不能让与的) (宝石学)
preclude inanimate theology
(排除) (无生命的) (神学)
以德国语言学家洪堡为旗帜的语言学研究者认为:一个符号并不直接体现它代表的事物或概念,它不过是人们理解事物或概念的主观形式,符号的产生来源于人的动机、意愿和想象,绝非任意之结果。他们声称,如果一个符号不能用动机、意愿和想象来加以解释,那也只是因为就目前的研究手段和共时研究资料而言,人们还没有能力考察或发现语言符号最初产生的动机,所以,暂时将这样的语言符号归入任意性范畴。
哲学家D.刘易斯在《语言与语言》中对语言任意性的看法则非常具有典型性和总结性,他说:“存在着一些语言约定,虽然我们发现要说那些约定究竟是什么并不容易……如果我们寻求两个语言共同体的成员在言语行为上的根本差别,我们确信能够发现一些东西,它们是任意的,但由于在协调上的共同意趣而使自身永久存在。在语言约定的情形中……那种意趣接着来自于我们所具有的许多有各种特点的愿望:要列举这形形色色的愿望,你简直比处于通天塔中的处境更糟。”(马蒂尼奇,2004:741)语言的任意性与非任意性、不变性与可变性的聚讼纷纭证明了语言是悖论性的存在。
试看下面的事例,也许有助于我们理解语言的任意性和非任意性。
汉语中把人称为“人”,当“ren”这个声音被公认指“人”以后,“ren”就只能代表人,而不代表花、草、鸟、虫等,这时“ren”就失去任意性了。
在现代城市交通管理中,红灯这种符号表示“不许通过”。——这里面可能包括好几层信息:
(1)指明这条道路前面有危险,不能往前走,不能通过了;
(2)指明十字路口的左右交通渠道正在打开,车辆正在从左→右,或从右→左运行,十字路的这一条交叉(由前→后和后→前的方向)暂时不能通过,以免同左右通行的车辆碰撞——并非这条道本身前面有危险(如(1)),而是另外的意思;
(3)指明到这里的车子必须停下来,接受检查——这是在哨所,检查所的场合下发生的。
打开绿灯,这恰恰表示了同红灯相反的语义。绿灯这种符号象征畅通无阻——“一路开绿灯”,表示事情进行得十分顺利,没有任何留难或障碍的意思。红灯和绿灯,红旗和绿旗,红和绿——这一对符号的这种含义,最初可能是任意性的,或者,至少是带有偶然性的。但是现代社会(不是古代社会)中这一对符号只能表示特定的意义,不带任何一点任意性。
语义学家沙夫举过这样一个例子,他说,有两个人想过马路,灯柱上的红灯亮了,其中一人看见红灯亮了便立即停下步来,因为他懂得交通规则,换句话说,他这个行为符合这里的社会规则;另一个人却要继续前进,因为他不懂得交通规则,但他确实不是企图违反社会准则。头一个人制止第二个人,并且向他解释:“你看见红灯吗?这个符号表示,此刻暂时不许过马路;当绿灯亮了,你才能横穿马路。”不一会儿,红灯灭了,果然绿灯亮了,这两个人才继续前进。到了下一个十字路口,又亮了红灯,这时,原来看见红灯也不肯停下来的那个人,中止了横穿马路的想法,因为他懂得红灯在交通中的语义,从而他的行为也符合社会准则,在实际行动中,他停了步等绿灯。这表明,如果没有约定俗成的语义,任何符号都不能达到传递信息的目的。(Adam Schaff,1962:212-213)
也许就是这个缘故,人类学家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提出一种看法:“从先于经验的角度看(a priori),语言符号是任意的,从后于经验的角度看(a posteriori),它不再是任意的。”(Claude Lévi Strauss,1977(1958):91)许国璋也做过类似的阐释:“如果说语言有任意性的话,那也只是限于原始时期,在此以后就不是任意的了。”(许国璋,1991:32)
采取某一种符号(有声的或是其他形式的)代表某一种意义,常常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通常人们认为这个被人(常常不是一个人)创始的符号,一经交换信息的社会群体公认——所谓“约定俗成”——和使用,它就不带有任意性,它就只能表达特定意义,而成为一种公众准则或社会准则了。“分音节的有声语言是这样,书面语言(文字)也是这样,代表一定意义(信息)的其他符号也是这样。”(陈原,200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