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分裂与自我整合:精神分裂个案的实践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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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精神分裂(Schizophrenia)一词自从在Bleuler(1911~1949)的“Dementia Praecox on the Group of Schizophrenia”中出现之后,一百年来都成为精神病组群中最重要的一环。除了一些诊断的条件和情况之外,多年来有不少理论去解释其背后的形成原因。简单来说,有关的理论大概可分成下列几点。

(1)精神分裂是某种遗传因子染色体所引致的病症(遗传理论)。[2]

(2)精神分裂是由于神经导体所分泌的多巴胺过多引致(生化理论)。[3]

(3)精神分裂由超我和本能冲突而导致本我与现实脱离及矛盾所致(心理动力理论)。[4]

(4)精神分裂患者由本体与外在世界极度分离和自我存在性空虚(Ontological Emptiness)所导致(存在及现象理论)。[5]

(5)精神分裂是由外在世界的极度压迫(Oppression)和被其他所谓正常人的标签引致的病症(社会环境压迫理论)。[6]

(6)精神分裂由不良的家庭环境,特别是操控的父母及互相矛盾(Double Binding)所引致(家庭理论)。[7]

(7)精神分裂由思想紊乱和缺陷(Cognitive Impairment)所引致,并且由持续性的行为及社会功能阻碍所引致(思维行为理论)。[8]

其实各理论对精神分裂的不同理解,正代表了有关不同的服务和介入方法取向,相关情况详见表1-1。

表1-1 不同理论的不同服务和介入方法取向

续表

其实不同的角度取向都仅代表精神分裂病患者/康复者全人的部分。无论精神分裂病患者/康复者的病情和衰退情况有多严重,他都是一个有血有肉,有自己的性格、背景、感受、思想和经历的人。不同理论针对精神分裂不同的层次和部分的理解,仅仅代表不同角度和倾向。

图1-1 人的不同层次和不同理论模式

作为一个负责任又忠于社会心理复原信念的工作者,在为精神分裂病患者/康复者开展精神健康实务(Mental Health Practice)工作中,实在应有下列的胸襟和考虑。

首先,应把精神分裂病患者/康复者作为一个有个人背景、经历和感受的完整案主,而不单是仅看到其精神分裂的病症问题和困难。

其次,在实践精神康复/治疗实务和有关服务时,社会心理工作者的焦点应该放在案主的利益、康复、需要和寄望上,而不应把案主放在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利益之下。

再次,在从事精神健康实务时,社会心理工作者应对有关理论有一定认识,这些认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图1-1)。

a.不是单一的某种理论,而是存在多种取向和理论。

b.对不同的理论(生化、思维、心理动力、存在、社会)都要有一定的掌握。

c.这些掌握应该与精神分裂病患者/康复者的需要、感受、经历、背景和角色有关。通过不同理论的组合,把案主的整体性、主动性和复原的能力重组起来。

最后,在从事实务工作中,工作人员应该尽量仔细了解案主的一生历程。这些历程包括在其成长过程中,每年(每段时间)其家庭、个人、学校、工作和社会所发生的重要事故,并就每一事故对案主的身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作出深度探讨和理解。这些探讨和理解可用表1-2展示出来。

表1-2 案主的生命历程理解

从案主生命历程中,一般可以看到案主不同阶段所经历的困难和挑战。把这些困难和挑战与案主的病情及有关环境结合来看会发现:某些事件、人物、情境、经历会激发及加重案主的精神问题(Risk Factors),有些则会令案主的精神状态稳定下来(Stabilizing Factors)。同时对案主生命中经历的理解,可以帮助工作人员投入案主生命的主观经历中,设身处地去体会案主的感受,从案主的生命历程中,重新反思和重组他们的病情、经历、适应能力以及和周围环境的互交关系。与案主相关的互交关系如图1-2所示。

图1-2 病情、逆境能力、生命经历、社会情境与康复者的不同层面的互交关系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社会心理工作者,应该从图1-2所示的A、B、C、D和1、2、3、4、5各种有关因素和板块去全面地理解有精神分裂症案主的情况,然后再筹划有关介入方法。介入方法和策略应该遵循以下社工理念和康复理念。

(1)以案主的潜能和能耐为本。

在优势观点[9]下,无论案主的精神状况是如何混乱、不安或停滞,社工依然相信案主有其他长处、潜能,只要环境和时间适合,他/她始终有能力康复。这些能力和潜质一般都在案主过往的经历和有关的情境中,只要工作人员小心去发掘,一定会找到的。

(2)以案主的生命力[10]作为复原[11]的力量。

社会心理的干预方法,应该以案主本身具备的生命力作为复原的力量,案主的生命力或是抗逆能力,其实在病发前就已经呈现出来,而由于某种原因使得其在面对逆境时受到阻碍。精神病病症的出现,其实也是案主面对生命困难时的一种特殊应对和适应。例如,一种精神分裂病患者的夸大妄想可能是其在现实中被别人欺压的无奈呈现,也可能是他/她用一般适应方法无法解决当前的困难和欺压而作出的内在自我调适。

(3)以案主的复原能力为依归。

每一个有精神病的案主,包括一些有精神分裂的案主,其实自身有顽强的复原能力(Recoverability)。只要他们受到尊重(Respect)[12]、他们的能力和权利得到认可、有好的社会环境接纳他们,他们就会慢慢地复原过来。

(4)以正常化[13]和社会共融[14]为主导。

精神病康复者在康复和复原的过程中需要他人以及案主本人把自己当作一个有潜能、有独特性的正常人看待。有关的小区人士给予足够的机会,使得他们可以重返正常的工作、小区、教育和家庭岗位,重新过正常的生活。

这些社会心理本位的思维和取向,在图1-3中可以展示出来。

图1-3 社会工作理念与案主介入的体会与理解

上述复原、正常化、社会共融、能耐为本、生命力为导向的理念与社会工作本身的理念,如尊重人权、公平、改变社会、自决等都能自然连接起来,加上对案主的全人理解和对病情的正确看法,以案主为本的人道取向(Humanistic Orientation)[15]才能发展出来。

在这种全人、人道、关怀、理解和社会情境的导向下,笔者尝试以自我整合和自我分裂(Self Integration and Self Fragmentation)[16]去体会有精神分裂症案主的内在世界(Inner World)感受、经历和需要,从而为以社会工作为本的干预提供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