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农村婚姻的嬗替
研究现代中国的农村婚姻形态及其变迁是一个难题,因为面对广袤农村和高达几亿农民时,任何想细致描述和界定其全部婚姻形态的尝试,都难免有有心无力之感。在这片土地上,新旧婚姻形态的交织反复恰如热带雨林中的各种植物,既生存竞争又各自发展,而这30年内的变故又为婚姻形态的发展与嬗变提供了激烈的外部条件。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军阀混战、国共纷争、30年代的大灾荒、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八年抗日战争和三年内战,这一切都使得中国农村社会的变化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研究的婚姻形态是指当时农村中共有的、能反映社会变迁的、正在嬗变的某些婚姻形态,并不是要对农村所有婚姻形态做全景式的描绘和逐一的分析。
(一)不平衡的性别比
现代中国,人口主要居住地区的性别比都要高出国际通常标准,大多数地区在120上下,有个别地区高达200,这在城市婚姻的变革中所引用的1938年内务部所调查的全国性比例统计表中可见一斑。事实上当时农村的性别比也体现了男多女少这一大趋势。
表1-13 中国农村区域性比例比较(1918~1931年)
续表
表1-13的调查数据表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各调查地的性比例多在110左右。以上调查的时间地区不尽相同,且是具体针对某一个或数个村落之调查,只能算是抽样调查,虽不足以完全详尽地体现农村的性别比情况,但也大致反映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各地农村男多女少的情形。
一个地区一段时间的性别比只是反映出男女多少的大势,而更直接影响婚姻形态的应该是适龄男女的性别比情况,限于资料的短缺,我们只能从微观的调查数字来分析这种性别比的高低。表1-14是言心哲在1934年对江苏江宁县土山镇286家农户,总人口为1561人的各年龄段性别比的调查情况。
表1-14 286农家人口年龄与性别之分配
按诸当时中国农村的婚姻习俗,通常结婚年龄多为15~24岁,而在表1-14中,这一年龄段的性别比高达122.07,而25~34年龄段的性别比也有111.30。李景汉1929年在定县对515家人口性别比的调查数据也与这一趋势暗合,具见表1-15。
表1-15 515家人口年龄与性别之分配及性比例
在表1-15里,15~24岁的男女性别比也在130以上,一南一北两个农村的微观调查形象直观地反映出农村中适龄人口中男多女少的情况。
农村中适龄男女性别比的居高不下,直接影响这一地区农村人群的婚姻选择。从全国到农村,从整个人口到适龄人群,所有的调查数字都说明,中国以及中国农村整体性别比都存在超高的情形,所谓物以稀为贵,这种男多女少情形的客观存在,使得女子在婚姻选择上处于优势地位,而这种客观情况的存在,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村这一时期婚姻形态的存在和走向。
(二)婚姻论财的趋势
在传统中国习俗中,婚姻绝非单纯的两性结合,它不仅是个人的幸福所系,更是传宗接代的步骤。一系列的婚姻程序与婚姻要求不仅使婚姻超出个人的选择,而且使婚姻成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承担着保持和传承传统文化的使命。从经济角度看传统婚姻,可以看出所谓婚姻结合所需的一系列繁杂的婚姻礼节,背后都折射出财产的交流和金钱的要求。
近现代中国社会发生巨变,西方文化不断侵入中国,但是当自由结婚、文明婚姻等新式婚恋观和婚姻形态在一些城镇大行其道的时候,在中国农村的大部分地区,传统婚姻却仍然占据主要地位。又由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凋敝,再加上较高的性别比,女性成为婚姻的稀缺物,结果进一步增强了婚姻论财的趋势。
现代中国的农村经济自“一战”以后已经趋于破产,1931年以后,农村经济已经处于总崩溃的境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内是频繁的社会动荡和繁多的苛捐杂税,在外是外国资本的入侵、廉价产品的冲击;而最为直接的原因则是多次灾荒的蹂躏和世界经济危机的袭击。
民国以来,中国灾害频仍,据邓云特的统计,自民国建立至1937年,大的灾害高达77次。[62]这其中尤为突出者,计有:1928年陕甘绥晋豫鲁冀察8省大旱灾,受灾计达535县,灾民3000万人;1932年苏皖赣鄂湘豫等11省水灾,灾区面积达32万平方公里,灾民1亿,损失4.57亿元;1933年东北、华北11省大水,淹没田地70余万亩,灾民数千万。[63]据薛暮桥的统计:“1934年旱灾共有16省369县,水灾共有14省283县,单就旱灾而论,各项作物损失已达14亿元。……(1935年)水灾8省241县,面积5500万市亩,灾民2000万人,财产损失7亿7千6百万元,旱灾方面,受灾面积7千7百万市亩,损失粮食5千9百万市担。”自1930年至1935年,水旱灾荒所造成的损失约100亿元,“平均每一农户损失一百五十元上下”。[64]
天灾之外,还有酷烈的人祸。农村沉重的苛捐杂税对农村经济的影响,仅举田赋一项就足以说明问题。“据1934年农村复兴委员会的调查,江苏各县的田赋附加税有一百零五种,浙江全省竟达七百三十种,而在淮阴、涟水、如皋、崇明、高邮等县,附加税超过正税12倍至16倍,海门超过26倍,灌云超过30倍。”更让农民不堪承受的事,便是田赋的预征。这种寅吃卯粮的做法是当时的通例。例如在四川,因为境内军阀众多,大家为争夺地盘,只好拼命剥削农民。“一年四征为寻常之事,多的地方一年中间曾经征到十三四次。”如此征收下去,只能是征收年份的滑稽叠加,很多地方征收年份已至民国四五十年,更有已到民国八十年者。[65]这样的做法,农民或选择反抗,或选择出走,不管怎样,于农村社会和经济都是一大损坏。此外,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爆发导致农产品价格暴跌,中国农业的外销市场极度萎缩。凡此种种,对于农民无一好处,面对这重重打击,农村经济走向崩溃已不可避免。
农村经济的崩溃,男多女少的趋势,使得现代农村中婚姻的缔结有着强烈的金钱交换意味。婚嫁的费用逐渐占据农家收入的较大比例,人们试图通过婚姻论财来改变自己家庭的财政情况。嫁女就是卖货,钱多者得之,不如此不足以求生存,不如此不足以弥补养育女儿所付出的费用,不如此不足以增加自己家庭的收入。这一时期农村婚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婚姻缔结的市场化极度凸显。
婚姻论财首先体现在聘金的预定与要求上。在农村,对于聘礼,女家根据男方的家境采取不同的对策。在山西太谷县,“订婚时富户无聘金,中户以下初婚或续娶必须聘金百元上下,此外男家送首饰绸缎四色至八色,女家回送文具四色礼物,俗曰换帖”。交城县,“乡俗男家出二三百元聘金,聘定闺女,必须当年迎娶,如隔年迎娶,女家另索七八十元,名曰推磨,如不允给,即不嫁与”。这里婚嫁的买卖关系就体现得很明显了。而在榆社县,“向来聘金多不过二十四千文,近年缔姻首先论财礼之多寡,富者或不受其影响,贫者每每需二三百元之聘金”。稷山县,“富家订婚不论财礼多寡,专讲门第;贫家计较财礼,俨若货品交易,讲论甚繁”。[66]而在澄海“过去聘金多在二百左右,但大约视门风而定,自市面不景气后,女人的卖价也贱了,好多只存百许”。[67]在山西沁源,所谓“清季之年,本是小康之家结婚不论财,所纳聘金不过二、三十金。民国以来,货物价昂,人趋奢华,几非巨富之家,议婚必先论财。据近年(1933年前后)考察,家愈贫者,聘金愈剧,甚至有二三百金以上”。[68]这里婚姻财礼的增加固然有物价上涨的因素,但“家愈贫者,聘金愈剧”,恰恰说明农村凋敝之后,贫穷之家与婚姻首先考虑者即为财物的交换,至于山西交城县下聘中的“推磨”行为,更是表明婚姻缔结在财物交换中对时间成本的考虑。
农村的婚嫁论财是男女双方都无法避免的事实,男家下聘非财物不可,且非顾及时间不可,而女方厚嫁更是男女双方觉得荣耀之事,这本为中国固有之习俗。风俗是一种强大的习惯力量,往往使人明明不愿为却又不得不为。在厚嫁的风气里,有女待嫁的农家恰似骑上虎背,为了面子,除了厚嫁别无他途。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家境不好之女家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要将这笔费用转嫁到男家头上。在农村,贫苦者居大多数,他们既要以女儿的出嫁来补偿自家儿子娶妻所需的费用,又要以财礼来缓解自家的经济困境,还要以财礼来置办嫁妆,以顾全自家颜面,婚姻又安得不论财?如此一环扣一环,以致形成恶性循环。
民国时期婚嫁费用在整个农家经济支出中占很大的比例。据1920年代卜凯对华北及中国中东部1503个农户调查,农家婚嫁费在华北是47.5元,中东部是114.83元。对照农家年均生活费用分别为190.63元(华北)、288.63元(中东部)的标准,在华北婚嫁的费用是全年生活费的1/4,而中东部则接近40%。[69]又据言心哲1930年代的调查,江苏省江宁县土山镇286户农家平均用于婚丧的费用为11.69元,而当时(1934年5月)有此费用的共88家,此88家的平均用度约37.99元,婚嫁所需的费用约占30.8%,另外全年各家平均的总用度开支约为228.15元,婚丧用度也约占全年开支的5.1%。[70]李景汉更是对定县农村家庭的婚嫁做了细致的分析。在定县,关于婚嫁,“男家大宗的费用,就要算是酒席、聘礼与新郎置办的衣服了。上户人家的酒席,普遍每桌在4元上下,中户与下户人家的酒席普遍每桌2元上下。上户所送的聘礼约值10元到120元。中户所送的聘礼约在10元以内,下户因为贫寒,通常是不送聘礼。新郎置办迎娶的衣服,也是因贫富而有分别,上户普通从40元到150元,中户普通从20元到30元,下户普通从5元至15元。除了这几样大宗的开支以外,还有修理新房费,酒费,赁家具费,赁轿费,香烟费等等。这几样费用加起来,也得20元左右”。女家大宗的费用,就要算酒席、嫁妆、衣服、首饰了,其中酒席费用跟男家相差不多,主要支出在于嫁妆,“上户的嫁妆费用在100元上下,中户的约50元上下,下户的约15元上下”。按照调查大致估算,“顾体面的男家费用合计起来,办一回喜事,上户约用200元上下,中户约用100元上下,下户约用40元上下。顾体面的女家办一回喜事,一切费用加起来,上户约用400元左右,中户约用200元左右,下户约用70元左右”。[71]
当时定县农户的总体收入又有多少呢?据同时对定县34家农户的收入调查,这34家全年内一切收入总数共计9558.89元,平均每家收入为281.14元,其中收入最多的家庭为486元,最少的89元。[72]若以男家上户计算,则婚嫁费用约占收入最多家庭一半收入,占平均收入达到七成。若以女家上户计算,则婚嫁费用占收入最多家庭八成以上,是平均收入的1.4倍。至于贫困家庭,则一场婚嫁花费,无论男方女方都几近破产。
从婚嫁费用具体额度及占农家收入之比,可见婚嫁在农家经济生活的重要。也由此可见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婚嫁的费用在整个农家经济收入中占有多么重要的比例。
更为严重的是,在农村经济走向破产的大局之下,婚姻论财的风气更趋强烈,即以定县为例。在1931年,定县农户因债务而破产,从而被债主没收一切家产的家庭,不过50家左右,到了1932年却增至300家左右,到1933年竟达2000家之多。[73]时间不过3年,破产的家数就增加到40倍。这种形势下婚嫁的重要性就骤然提高了,以前婚姻的费用支出更多是一贯的风俗在起主要作用,现在却主要是在婚姻论财意识下不断索求金钱的表现。婚嫁费用的居高不下一直是当时中国农村的一大特点,即使到了1940年代,情况也没有大的变化,“一个中等的农民,约二十亩田地左右之家,据他们自说,结婚总要花个二三百元上下。……像上述之家,每年收入以二十亩计,每亩粮食值八元,统共不上一百六十元,除了他们的生活用度以外,所余的真是无几”。[74]面对这种形势,贫户家的婚姻只有通过养童养媳、娶寡妇或者是男子等到攒足了钱再娶妻来解决。像在湖北蒲圻,“一妇女价值于数百缗,乡村稍有产者,恒竭其所入以备买价,无产者每终身鳏居,无法娶妇”。[75]当时的一项微观调查清楚说明了农民的婚姻状况与家境财产的正比例关系,详见表1-16。
表1-16 南通、宿县农民婚姻与家境调查
表1-16表明,农民的境地越差,结婚的百分比就越少,结婚年龄也就越高。
对于广大的农民而言,经济是压倒一切的。婚姻的选择与缔结,固然有制度、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最为根本的还是婚嫁经济对其的影响。对于男方来说,娶的媳妇就要“物美价廉”;对于女方而言,嫁一个闺女少则补贴家用,多则大发一笔。正因为如此,当时农村中出现的畸形婚姻状态基本上都与经济因素有某种必然的关联,与其说这样或那样奇异的婚姻是一种民俗,不如说绝大多数是由于经济上对婚姻论财的不堪承受,由此产生的变通措施。举一个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1928年李景汉对北平西郊挂甲屯的调查表明,当地通常成婚男家须200元,女家嫁妆须20元。但寡妇再嫁婚礼则极简单,“只喜轿一顶,在夜间迎娶过门,少有办事者,故费用不过20元左右”。[76]正因为娶寡妇省钱,各地都存在抢寡妇的风气。在蒲圻,“凡妇女新寡,经其尊亲允许改嫁时,求婚者惟恐不得,常率其戚族于昏夜径抢,名曰抢亲”。[77]当然这里的娶寡妇便宜是相对于当地的娶闺女而言。有些地方,比如性别比畸高的地区,在那里寡妇也会成为奇货,被标上很高的价钱。在陕北洛川一带,尽管流行着“先嫁由父母,再嫁由本身”的习惯,但事实上,“强梁夫家,出卖寡妇,尽量索价,多不顾及其本身之主张”,“再婚财礼,民国十年前,约计几百串钱,抗战前,需白洋三、五百至七、八百元,近来则需法币至二、三万以上矣”。[78]娶寡妇虽贵,但比起娶闺女来说,还是要省上一大笔钱。不唯寡妇便宜,养童养媳也可在婚姻上节约一大笔钱。在江村,婚姻聘礼所花的钱,总数在200元至400元之间。举行婚礼的开支,在200元至400元之间。这么高的费用使得晚婚男性大量存在,即使是晚婚,结婚的费用粗略估计,也约为500元,相当于一个家庭一年的开支,于是争养童养媳成为风气。因为这样婚姻费用可以缩减到少于100元。[79]其他如站年汉、两头亲、兄死妻嫂等,与其说是奇风异俗,不如说是在礼法变通之下节约金钱的自然选择。
(三)婚龄的研究
畸高的性别比,农村经济的崩溃,婚姻论财的趋势,都直接影响了农村男女结婚的年龄。对于当时农村结婚的年龄,按诸调查数据,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比正常年龄稍早的早婚。通常对于民国农村的结婚年龄多以早婚加以概括,但衡量事实,却在早婚的面目下有着更为细致的纹路。早婚是一个相对概念,当时农村婚姻之早,并不是我们通常以为的尚在童龄即行结婚,其结婚平均年龄,只是较世界各国通行的婚姻年龄稍早而已。与通常认识有所差别的是,其时早婚的年龄,一般说来,男子结婚多在17岁至22岁左右,而女子则在15岁至19岁上下。
孙本文曾经蒐集20世纪二三十年代所做的主要农村调查,将农村男女结婚年龄进行一番罗列,详见表1-17。
表1-17 中国农村男女结婚年龄
续表
表1-17表明,男子结婚年龄多在19岁至23岁之间,而女子则多在17岁至20岁之间。这一组调查数据,与卜凯在20世纪20年代对华北及中国中东部2330个农户家长婚龄的调查基本相合。卜凯调查的数据见表1-18。
表1-18 家长及家长之妻成婚之年龄(中国七省十七处二三三〇农家)(1921~1925年)
续表
此处将中国的北部与东北部进行比较,来源数据仍是基于某一地域的调查,从数据上来看,七省十七处的男子结婚年龄多在17~20岁,而女子则多在16~18岁,与孙本文表相比,男子的结婚年龄区间比孙表要提前,女子结婚年龄区间则包含在孙表所引之婚龄之内。
言心哲曾集合山西清源县(乔启明,1926)、北平黑山扈等村(李景汉,1926~1927)、北平挂甲屯村(李景汉,1926)、江宁县土山镇乡(言心哲,1934)四处调查,将数据进行统一分析,对结婚年龄分阶段进行区别,详见表1-19。
表1-19 中国农村人民结婚年龄分配
观表1-19可知,男子结婚年龄最大多数是在16岁至24岁之间,占总数的73.89%;女子结婚年龄大多数在16岁至19岁之间,占55.73%。
尽管这些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男女初婚的年龄,却很难对广泛的中国农村的男女两性结婚年龄进行明确的证明。因为这些调查不是同时也不是同地进行的。不是同时,我们就不能准确了解一个时间里整个中国农村婚龄的大体情况;不是同地,我们就不能对某地婚龄在一个长时间段的变化有大致的把握。另外,这些调查的户数人数也不尽相同,有时还相差很大,换言之,这种所谓的抽样调查没有一个固定的基数,而且调查的项目也不尽一致,具有很大随意性。这些所谓的初婚年龄段就是在这差异甚大的调查数目上平均的产物,而言心哲所制表中的数值,更是平均数的平均数,这是现代调查的大忌,因为这种数目显然会与实际情况有所差别。由于史料的限制,我们无法获得当时的原始调查资料以便重新计算。退而求其次,我们只能以这种数值来与当时其他的微观调查所得的数据来互相印证。以下是一些当时微观调查的数据。
表1-20 河北定县大王耨村结婚年龄分配
表1-20里男子结婚年龄较前面综合平均之数值有所下降,该村10~19岁结婚的男子就达60.98%,而女子15~19岁结婚的就有61.40%。从其他调查看,相关数据与此有所出入,但总体相差不远,例如,广东澄海樟林乡人口中大多数结婚年龄,男子16~27岁,女子16~21岁(陈国梁:《樟林乡村的人口状况》,《社会研究》第2卷,1936);河北甄家营大多数结婚年龄,男子15~20岁,女子14~19岁(胡槛民:《中国之结婚年龄与民族生存》,《政经学报》1940年第5期);定县结婚年龄,女子为15~19岁,而男子则多数为10~14岁,可谓极低(李景汉:《华北农村人口的结构与问题》,《社会学界》第八卷,燕京大学社会学会,1934)。[80]另据乔启明20世纪30年代的一项调查表明,当时调查地男子结婚年龄平均为20.6岁,女子为18.47岁;房福安之成府人口调查得出男子结婚年龄平均为21.0岁,女子为20.0岁。[81]1926年和1928年,钱咸在苏沪之间调查乡镇妇女的生活时,对589个已婚女子的结婚年龄也做了调查,详见表1-21。
表1-21 钱咸在苏沪乡镇妇女结婚年龄调查
综合以上微观调查的数据,并将之与前面的总体数据相对比,就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结论:普遍来讲,即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农村女子的结婚年龄为15~19岁,男子结婚年龄为17~22岁。
第二,以地域论,华北早婚现象要比华南普遍。农村中所存在的早婚现象,如果按地域来区分程度,大致以北方为盛。据统计,1929~1934年,全国农村的平均结婚年龄为男20岁、女17.7岁;其中华南为男20.2岁、女18.7岁,华北为男19.7岁、女16.8岁。[82]其中,在14岁以下结婚者,华南男子仅占1.6%,女子占2.8%;华北男子则占10.9%,女子占9.4%。15~19岁结婚者,华南男子占44.3%,女子占30.1%;而华北男子占41.3%,女子占70.2%。[83]如河北定县男子结婚年龄有低至7岁者,10岁以下占1.3%,10~14岁者占40%,女子则稍高,最低为12岁,不足14岁者占8%。[84]在河南沁阳,人们将男子十二三岁娶妻,女子十四五岁出嫁,“视为惯常”。[85]在山东省邹平县,根据一份1930年代中期对全县9个月内1266件结婚登记的严密调查中发现,早婚“实在是人口问题的中心问题”,在1266对新婚夫妇中,男子以15岁结婚为最多,占总数的12.4%,如果把20岁以前的比例相加,则占53.86%,女子的结婚年龄,以17岁为最多,占35.86%,如把20岁以前的结婚女子的比例相加,占72.2%。[86]
第三,以家庭论,则富户男子、贫户女子多早婚,且农村夫妻年龄差别较大。
农村婚姻受婚姻论财的影响巨大,如果将男女两性的早婚情形细加分析,就会发现男子结婚因为家境的不同而存在区别。一般来讲,大抵富家多早婚而贫家多晚婚,富家有钱则婚姻不存在制约,而家长又多有抱孙接香火的观念,所以这种家庭一般多早婚;而贫家生存都成问题,何来金钱娶妻?所以只有攒钱结婚,结婚者年龄较大也是情理中事。至于女子之所以早嫁,多是家穷不能抚养的缘故。在河北邯郸县,“富者订婚多早,贫者订婚多迟”。河南林县,农家结婚,“富家早而贫者稍迟”。河北井陉县,“富人多以儿子早婚为最乐最幸之事,养儿至十二三岁即为之婚娶,以盼弄孙之乐,故富家男子娶亲至晚不过十五岁,甚有十岁前即娶亲者,贫家亦有早婚者,但为数甚少”。阳原县,“富贵之家,男子十五而娶,女则十七始嫁”。但是“贫农则而立不惑之年始得积资聘妇,女则年仅十五即嫁”。[87]
又由于男多女少的性别比、买卖婚姻以及农村中盛行的童养媳,造成农村中夫妻年龄的差别较大,少有男女双方年龄合适者。
李景汉1929年在定县的调查,在515家的766对夫妻中,有533对是夫幼于妻,约占总数的69.6%。有189对是夫长于妻,约占24.7%。有44对是年龄相同,约占5.7%。533双匹偶的夫幼于妻的平均年龄为3.8岁,189双匹偶的夫长于妻的平均年龄为7.98岁。妻大于夫的最普遍年龄为2~3岁,大4~8岁之间者亦颇常见,差距最大者为11岁。夫大于妻的年龄则很有差距,有大至28岁者。贫苦的农家大半夫长于妻,因为没有早娶妻的经济能力。富裕的农家大半妻大于夫,因为子弟们有钱早娶。[88]乔启明对山西清源县143个农家进行调查,则男子平均结婚年龄为26.2岁,女子为16.6岁,男女相差10.2岁之多。[89]
在贫困地区,这种因为买卖婚姻所造成的夫妻年龄差距巨大表现得尤为明显。在陕北,农家妇女的婚姻大都难逃买卖的命运,对于农家而言,如果生活不能维持,即将女儿高价出售,十二三岁的小姑娘,可配三四十岁的汉子,最普遍的也是十四五岁的女子与二十八九岁的男子结婚,每卖一个女子,价在几十元以至百元。[90]在江村,在对512名男子和362名女子的调查中,如果以16岁为结婚的最低年龄,则有128个适婚男子仍是单身汉,占受访男子总数的25%。但超过16岁未婚的女子却只有29名,占受访女子总数的8%。若将未婚者以25岁为标准,则女子没有超过者,男子却有43个之多。在294例婚姻调查中,夫妻间年龄差别平均为4.9岁;平均而论,丈夫比妻子要大3.65岁。1927年至1936年,在已婚439名妇女中,“小媳妇”(即童养媳)有74人,约占17%,在未婚的244名妇女中,“小媳妇”有95人,约占39%,平均每2.7户就有一个“小媳妇”。[91]山西定襄县史家岗村133个农家的调查也表明,“各家夫之年龄长于妻十岁至二十岁者甚多”。[92]童养媳的盛行使得有些地方夫妻年龄的差距达到一个离谱的程度,有时女子比男子年龄大上一倍也不足为奇。
(四)社会变革与婚姻动荡
民国时期,恰是中国进入近代之后一个大动荡、大冲突的时期,军阀混战、国共党争、日本入侵,加上新旧文化之冲突、经济发展之畸形,无一不影响到婚姻。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由于政治、经济以及军事冲突引发社会变革,对其时其地的婚姻形态影响甚大。此处,择其要点,将社会变革对婚姻之影响,做一简要分析。
首先,政治斗争对婚姻的影响相当大,这其中最为突出者,便是国共党争对于婚姻的影响。就当时而言,中国共产党不仅建立了根据地,而且在根据地里对传统婚姻实行改造,这极大地改变了根据地的婚姻状况,而且流风所及,影响深远。在中国共产党活动的游击区和与苏区接壤的白区,一些地区的青年男女受中国共产党婚姻政策的影响,婚姻状况也发生了积极的变革。比如在湖北鄂城县,因为邻近苏区,使得旧人物开始发觉,“男女初生,即行结婚,历来相安无事。自共匪提倡放任自由,青年女子,沾染恶习,离婚之案,层出不已,虽再三以旧道德相劝勉,终归无效”。在阳新县,“近因匪患数年,浸染恶习,风俗人心日趋浇漓,旧有礼节扫地无存,四乡妇女,剪发放足,十居七八,结婚离婚,颇称自由”。在嘉鱼县,“乡村成年已未婚嫁妇女,因误解自由,间有私自逃匿,不愿回家,或诉诸法律,请求离异者”。[93]云梦县,“近年离婚之风亦甚炽,且多为女方主动,故民事诉讼,以婚姻案件为最多,考其原因,缘民国十六年妇女协会在县颇为活动,当时并解决了不少离婚案件,乃引起人民离婚观念,此风一开,离婚案件,乃层出不绝”。潜江县,“男女关系因前年被共匪宣传公妻邪说,并误解婚姻自由,不依法定手续,故现在婚姻纠纷,案件颇多”。[94]建始县,“悔婚离异之事,因人民误解自由,以致风气大开”。[95]
1936年由于反“围剿”失败,苏区又被国民党重新统治,为修整因为战争导致的婚姻问题,南昌行营颁布办法,允许原来因国共军事斗争而导致事实离异的夫妻得自行决定恢复关系与否,若只有一次重新婚配者,若一方坚持现有之婚姻,则另一方可向其索取抚慰金或赡养费。[96]尽管如此,这些地区的婚姻状态再也不能恢复到从前,比如婚姻自由观念深入人心,便再也不可扭转。在红军长征后的赣南,经过革命风暴的洗礼,在老人的眼里,“女人野了”,遇事要讲理,讲自由平等,惹不起。宁都的一个妇女因婚外恋,受到做工的处罚,她便去找农村指导员申诉,毫无传扬“丑闻”的自卑感和羞耻心。而农村青年妇女一心想要到城市寻出路,离家出走的不在少数,与意中人私奔的也不乏其人。[97]
其次,一些地区由于女方经济地位的改变,女方婚姻状况也随之发生了积极的变化。比如,在广西融县,妇女们能够参加生产,又能经商,因此对于婚姻,父母是不能过分压迫她们的。她们的订婚,绝大部分是要得到本人承认,婚后不合适的,就提出离婚,谁也不能管她们。所以融县妇女婚姻生活比较别处自由多了。[98]至于自清初便在岭南一带形成风气的“自梳”和“不落夫家”现象,到这时更加彰显,究其原因,也正是妇女经济自主的增强。随着20世纪以来华南缫丝业的兴盛,进入工厂的女性有了更多的实力来支持自己做出婚姻的选择,结果采取不婚的人数激增,这一人数在最盛时期竟然占到全部广东女性人口的10%。[99]
最后,受西方婚姻观的影响,加之当事人受教育程度提高,以及新婚姻法的出台,一些地区婚姻状况也相应发生了积极的变化。1932年以来,江北(即江苏的长江北岸部分地区)男女当事人在订婚之前,大都要先互相地见一见。[100]江西贵溪,对于结婚,男方往往会要求女方已经放足并会写会算两个条件。[101]山西清源县,普通订婚习惯经媒人商谈,先得女家许可,然后由男家偕新郎同媒人赴女家对相(类似相亲),若双方同意,则当面授女以礼物,此在其他县也多是如此。平定县,婚姻向由家长做主,年来风气渐开,有与儿女预先商之者。安邑县,富绅结婚多用新式礼节。阳高县,男女已达婚龄,由媒人介绍偕赴女家相看,虽两方主婚人认可,亦必各询子女同意方能缔婚。[102]不仅结婚出现了新的气息,在山西的乡村,离婚的主动一面也由原来男方为多,逐渐转为双方共同提出,女方主动提出离婚也占不少的比例,具见表1-22。
表1-22 山西省历年离婚主动者统计(1921~1925年)
由表1-22可知,在协议离婚中女方占7.6%,判决离婚中男女主动者双方占的比例相同,可见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逐渐增多。
沿海的浙江宁波,“近来男子结婚之年龄已有逐渐提高之趋势,因为宁波地区的风俗结婚崇尚奢靡,如果不是经济宽裕之家,实无早婚之可能,且近年男子受中等以上教育者渐多,故即小康之家亦拖延结婚之期,加以民法有婚姻自由之规定,为父母者已不若昔年作抱孙之梦想矣”。浙江鄞县,1933年《鄞县婚姻关系类表》中有离婚案件48件,其中由男方提出者9件,女方提出者39件,可知1930年代在沿海的一些地区一些女子不再以离婚为奇耻大辱。另外关系类表中有同居案20件,其中男方要求者17件,女方要求者3件,约为6:1,这也与以前女子终生依靠一人已经大不相同。离婚案件终结者42件,判决准离婚者34件,约为6:5。[103]
相比于城市,农村婚姻形态的现代嬗变,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难以企及。就广度看,那些新的婚姻理念和形态,虽已在农村出现,但旧的婚姻理念和形态仍占主流。就深度看,新的婚姻形态的发展前景也是或明或暗,一时之潮流也时有反复。而且因为政治经济大变动所带来的恶劣环境,旧的畸形的婚姻形态的出现与蔓延要比新的积极的婚姻形态的发展要快得多。当然,新的婚姻观念政策对农村婚姻的影响也十分巨大,中国共产党的婚姻改造,国民党的新生活运动和集团结婚,乡村建设各派对乡村社会的实验,都对农村婚姻演进带来积极性的影响。同时西方现代婚姻观念对乡村的辐射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影响对于乡村婚姻嬗变的推动作用也不容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