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卡恩案的发生、发展和尘埃落定,[2]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豁免问题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热点。从国内有关国际法学者发表的一些评论和新闻媒体的报道来看,人们对卡恩是否享有豁免、享有什么性质的豁免、是否可以放弃豁免等问题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而这些问题均与本文讨论的主题密切相关。国际组织豁免与国家豁免、外交豁免一同构成国际法上的三大豁免制度,确实有必要予以澄清并加强研究。
国际组织豁免与国家豁免是两个很容易混淆的国际法制度。国际法上有关国家豁免的性质问题,即绝对国家豁免和相对国家豁免理论,随着《联合国国家财产豁免公约》的制定,绝对国家豁免理论越来越受到挑战。随着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的重要性日趋显现,国际组织豁免的性质问题也日渐引起国际法学者的重视。人们很容易将国际组织豁免与国家豁免混为一谈,将绝对国家豁免与相对国家豁免理论类比适用于国际组织豁免,造成学术理论上的混乱和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的错误。国际组织成为继国家之后国际社会最重要的行为体。随着国际组织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中国与国际组织之间互动关系的加强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涉及国际组织的司法活动的增多,国际组织豁免这个国际法上的重要法律制度,应该引起法学理论界、外交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
学界有关国际组织豁免性质的争论由来已久。各方所持的观点主要不外乎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组织豁免具有绝对性,是一种不受限制和约束的权利,主要理由在于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上的不完全主体,没有自己的领土,与国家相比具有很大的脆弱性,同时,国际组织需要豁免权的保护来履行职能和实现目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际组织豁免是相对的或限制性的,主要理由是需要通过对国际组织豁免进行限制来保护人权,或通过与国家豁免的限制性理论进行类比,得出国际组织豁免也是限制性豁免的结论。本文认可后一种主张,但对其立论依据不敢苟同。
职能必要在作为国际组织享有豁免的理论依据的同时,也构成决定国际组织豁免的范围的标准和限制性因素。国际组织的职能必要理论,既使得国际组织享有豁免权,同时构成对其豁免权的限制。一方面,国际组织的职能必要,使得国际组织可以享有满足其履行职能的所有豁免,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这种豁免权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但是,另一方面,国际组织也只能享有对实现其目的和履行其职能所必要的豁免权,在实践中这就构成了对国际组织豁免权的限制。[3]职能性豁免的措辞清楚地表明其构成对豁免范围的限制。学者的论述和法院的司法实践都已达成一个基本共识,即,职能性豁免包含了一个固有的限制因素。[4]一般认为,国际组织所被授予的豁免,必须是其严格需要的,职能必要理论在实际效果上构成了一个限制性的原则。因为授予任何一个实体以特权或者豁免,都可能给与该实体发生联系或往来的任何其他实体增加成本或至少带来增加成本的危险。其结果是,这种豁免对于国际组织履行职能而言必须是真正必要的。
职能必要理论对国际组织豁免的限制可以从很多方面体现出来。本文将着重从国际组织豁免的发展历史、国际金融组织的职能范围、与外交领事关系法中职能必要限制的比较和各国司法实践对职能性限制的运用几个方面,对国际组织豁免的职能性限制进行深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