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企业的成立
李鸿章设立招商局的主要动机,正如他所指出,是“分洋人之利”。他于1872年12月11日给张树声(署两江总督)的信中强调:
兹欲倡办华商轮船,为目前海运尚小,为中国数千百年国体、商情、财源、兵势开拓地步。[20]
因此,李鸿章的目标是建立一家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争取外商在华所赚得的部分利润,这可说是一种商业民族主义。
有关招商局的所有权,李鸿章曾考虑三个不同方案:官方拥有、官商联合拥有及商人拥有。[21]浙江海运委员朱其昂草拟了两个方案,[22]第一个建议是官商合资。他建议向官办船厂购买轮船,如商人资本不足,官方可以轮船充当股本,入股招商局。虽然这项计划的原意是为官方服务,但李鸿章驳回了朱氏的官商合资建议,宁可选择私人合资企业的模式。李氏并不反对投入政府资源,但他认为应以借贷而非入股形式进行。他觉得合资企业有更大的潜力吸引私人资金,而私人投资者应负起管理企业的全部责任。
李鸿章有能力替新式企业取得官方的贷款和其他资助,但他知道单靠官方的力量,不足以推动工业化。李氏决定招商局应全由商人拥有,应吸收商人,即非官僚的私人资金。同时,李氏明白这类新式企业,会遇到“招商难”的问题。在1872年6月2日致总理衙门函中,他抄附吴大廷(前台湾道台)的禀文称:
中国殷实可靠之商皆系别有生业,以素所未习之事,而出其重资,涉于重洋,势必望而裹足,其素在洋商经商得利者,彼与洋人交易已久,非官法所能钤束,未必乐于它图,……其难一也。[23]
在通商口岸的中国商人,只有在企业的独立性有所保证,而企业必须有政府支持才可成立的情况下,才会投资于官方资助的企业。关键的问题是:(1)为何李鸿章会招商投资于现代化企业?(2)他如何替企业取得官方的支持?(3)这些政策对经济创新有何影响?
在筹备阶段,李鸿章考虑了一系列有关股东组合、所有权和公司规章的建议。1872年初,天津海关委员林士志建议招揽早已投资于外商轮船公司的广东籍商人,主理其事。他建议官方借出30万两予招商局,并委任商总一名以接收借款,及监督局务。[24]同年4月,李鸿章的幕僚盛宣怀提出一个不同的计划,以六条章程作为经营方针,包括设立公司,集中管理权,招募足够商股,向官方船厂购买轮船,划一轮船租金,及给予漕粮海运权。盛氏认为投资者应为企业的盈亏负全责,而官方则与此无涉。然而,为加强此合资公司的竞争力,盛氏亦建议官方借出10万两予招商局,而后者则每年承运约40万担的米粮作为回报。[25]虽然林氏及盛氏的建议没有被正式采纳,但李鸿章稍后为招商局订立的规条与建议相若。
1872年10月,李鸿章命朱其昂在上海设立轮船招商公局,并命他为总办,主理其事。李氏希望招揽曾投资沿海贸易或在华洋行的华商。为吸引资金,投资者保证可取得年息10厘的丰厚官利。李氏在1872年底又从直隶军饷中拨出13.5万两借予该局。虽然如此,华商仍裹足不前。到1873年4月,华商承诺入股10万两,但实收股本只有1万两。两个上海华商界的主要人物,丝业及钱业商人胡光墉及茶商李振玉,均拒绝入股。
事实证明朱其昂完全没有集资能力,因此他在1873年6月调职主管漕运业务,而招商局亦进行改组。由1873年至1884年,唐景星及徐润这两个买办商人,变成招商局的实际管理人。他们是大股东,而各分局的商董亦由股东出任。在他们的领导下,到1874年秋,实收资本增至47.6万两,到1880年及1882年,更分别增至100万两和200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