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于图书文献的形成方式有了认识
现代版权观念认为,版权保护的是创作的形式和表达。对于中国古代图书文献形成的表达形式的研究,是版权史研究的基础。先秦以降,中国学者将图书文献的形成方式归纳为著、述、编、译四类来认识。
(1)著与述。著,也叫作、造、著作。[19]东汉王充在《论衡·对作篇》中云:“造端更为,前始未有,若仓颉作书,奚仲作车,是也。《易》言伏羲作八卦,前是未有八卦,伏羲造之,故曰作也。”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说:“仲尼厄而作《春秋》”;“《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这在杜泽逊看来,这个“作”都是指著作,一种创造性的工作。[20]《礼记·乐记》云:“知礼乐之情者,能作。识礼乐之文者,能述。作者之谓圣,述者之谓明。”可见,中国古人对著述是分开认识的,而且对著述已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汉代经学大师郑玄谓:述,则训其义也;唐代鸿儒孔颖达说得更清楚:“凡制作者,量事制宜,既能穷本知变,又能著诚去伪,所以能制作也。”“述谓训说义理,既知文章升降,辨定是非,故能训说礼乐义理。不能制作礼乐也”。“圣者通达物理,故作者之谓圣,则尧、舜、禹、汤是也”。“明者辨说是非,故修述者之谓明,则之游、之夏之属是也”。[21]司马迁对他的《史记》,有的内容就称“著”,有的内容就称“作”,有的内容称“述”,是不一样的,如他说“作《五帝本纪》第一”、“详著《秦楚之际月表》第四”、“作三十世家”、“作七十列传”[22]。司马迁还说,“仆诚已著此书,藏之名山,传之其人”[23]根据杜泽逊的梳理,孔子自己都自谦“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论语·述而》),在其后的能作的就不多了。班固继司马迁《史记》后有《汉书》,就只称“述”不称“作”。王充在《论衡·对作》也认为:“《五经》之兴,可谓作矣。《太史公书》、刘子政序、班叔皮传,可谓述矣。”[24]可见,中国古代学者对著述不仅有严格区别,也有很高要求,尤其是对创作要求更高,它的标准,甚至超过了现当代的创作。如果按古代学者对作品分为三等的办法来认识的话,王充就把自己的《论衡》看做“非作”,而是“论”。《论衡·对作》中自谓“非作也,亦非述也,论也。论者,述之次也。”“今《论衡》就世俗之书,订其真伪,辨其实虚。非肇始更为、无本于前也。”因此,王充把自己的《论衡》放在了比述还要次一等级的位置,是为“论”。古人的著作观,看来还是比较严谨、严格的。孔子的《论语》就被放在了“论”的一类,按当时的说法,既不是“著作”,也不是“述作”,而是“论”。
述,又称述作。孔子说自己“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礼记·中庸》也谓:“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许慎《说文解字》的解释,“述,循也。”有因循或遵循之义。前人开创,后人因循,实际上完全地因循或遵循是不可能的。即便是孔子所谓的“述而不作”,其中也代表或表明了他的观点和态度。所谓的述,先述和后述,就是一种态度。这就是述的意义和重要性所在。在杜泽逊看来,中国古代学者对已经隐晦的道理进行的发掘工作,应当叫述。述,实在是不容易的。汉魏以来大量著作,说起来实际上大都是“述”,其中篇幅较大的是那些传、注、义疏。儒家系统汗牛充栋的书籍,几乎都是祖述六经的,基本上应归于“述”的行列。[25]古人对著、述作品的分类已经较为严格,其划分主要是从作品作者的创作、表达方式的不同来考虑的,而不在作品创作难度、作品意义的大小。述作作品也不乏有价值的传世力作。如“《诗》之毛传、郑(玄)笺、孔(颖达)疏,《三礼》之郑玄注,《春秋·左传》之杜注,《水经》之郦注,以及《汉书》颜师古注,《史记》之三家注,《后汉书》李贤注,《三国志》之裴注,其价值均极高。”[26]所以,今天我们去认识古人的著述时,不要因著、述而产生偏见。
无论是“造端更为,前始未有”,或者是“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可以说都是要投入智力劳动。如果说前者是原创性智力劳动,后者则可以说是有所因循的智力劳动。
(2)编与译。中国古代的图书,除了上述的著述,还有编译作品。编,即编纂、编辑,是按照一定体例将既有的文献作品不加更改地有序地编排在一起,严谨的注明出处。中国古代的编纂成果很多,如《诗经》、《楚辞》、《昭明文选》、《玉台新咏》,《初学记》、《艺文类聚》等。中国古代图书出版印刷史研究者将中国的编辑活动推演到殷商甲骨。在一块甲骨上记录一个事件的文字符号容纳不下时,就用两块甚至多块甲骨来记录。为了防止甲骨文字记录的凌乱,就把有关甲骨文字编在一起。编的方法就是在有字甲骨上钻孔,以绳连接。考古学家董作宾先生就曾在一头有孔的甲骨尾尖上,发现了“册六”和“编六”字样。因此推断,中国的编辑工作是从殷代开始的。[27]编辑活动也是一项智力活动。在现代版权观念下,编辑成果也是受版权保护的。当然,编辑活动至少有两种:一种是古代的著述编辑;一种是在现代出版活动中的职业编辑。前一种编辑是中国古典传统著述方式之一的编辑,它的主体是作者,它的客体范围是著述圈,它基本上是在原始文字资料基础上的重新创作,因此,按现代观念来看,它对编辑作品享有的是著作权,中国古代的编辑活动主要的是这一种活动;在中国,编辑活动发展到近现代,出版业在新式印刷术的使用以后,尤其是西方印刷技术引入以后,出现规模化发展,于是有了一个编辑职业群体。这就是近现代的编辑。这时的编辑,既是一个职业,又是一种对文化初创产品的再加工活动。和古代传统编辑不同的是,这种编辑对其编辑作品不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而只能享有从作者那里通过转让获得的修改权、出版权、发行权等。中国古人的编辑活动存在这么早,我们有必要借鉴现代相关理念进行认识,或许可以加深对中国古代版权观念的理解。
译,就是翻译。翻译就是把一种文字作品翻译成另一种文字作品。中国古代的翻译,以佛经为主,学术文献翻译在后。佛经翻译从东汉开始。东汉末年桓帝、灵帝时期(公元2世纪),安世高、安玄从安息国辗转来到中国,在公元148~171年间,译出《安般守义经》等30多部(现存22部)。[28]东汉桓帝末年从大月氏来华的支谦也在中国翻译《般若道行经》等多种。此后,支谦、朱士行、竺法护,以及释道安、鸠摩罗什、玄奘等,都是很有成就的佛经翻译家。尤其是玄奘,在回国后的18年间译出经论75部1335卷。赵朴初说,“他的系统的翻译规模,严谨的翻译作风和巨大的翻译成果,在中国翻译史上留下了超前绝后的光辉典范”,“为祖国赢得了当时两大文明古国间学术上最高的荣誉”。[29]
在中国古代,除了汉译佛经以外,还有藏译佛经、满译佛经。不过,那都是封建社会中晚期的事。至于学术翻译,时间就更晚一些,是到了明末清初西方传教士来华以后的事,这里就略而不谈了。
由此看来,中国古代图书著作的创作完成方式进行分类认识,不是中国近现代才出现的事,而是与图书著作的创作同时开始的,只是后来越来越认识得比较清楚罢了。关于中国古代图书著作的创作完成方式的分类认识,是有意义的。它是后来版权赖以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尤其是对著作的署名权和署名方式等的确认,都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