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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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协商民主的类型

我们可以把中国协商民主分为国家制度层面的协商民主、公共领域的协商民主、基层的协商民主三种类型。其中国家制度层面的和基层的协商民主都是在体制内发展的,公共领域的协商民主是在经济活动私域和非官方的公域展开的。

国家制度层面的协商民主包括一系列制度及其协商民主机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实现协商民主的主要制度,但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不仅浸润了协商民主的价值偏好,而且这些制度的具体化、规范化离不开具体程序,程序的完善依赖于协商民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制度中的协商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的政治协商,一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之间的政治协商。前一种主要通过小型座谈会、小范围谈心会方式进行。后一种主要是在人民政协进行,形式主要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各界代表参加的内部协商会,等等。

政府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民主,这一类型便是公共领域的协商民主。这一公共领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主要是经济活动领域,其主要特征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的存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的社会建设就是指这一领域。这一领域的重点是民生问题,涉及各种经济活动、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的管理体制,这些都是公众极为关心的,也是公众最有发言权的,不仅要有发言权,还对政府提出要求,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在获取信息之后,还要影响决策、监督决策执行。这一领域的协商民主能够提升公共生活质量,塑造公共生活精神,培养公民协商民主能力。

通过发展基层的协商民主来发展和改进地方民主。通过发展基层协商民主制度来发展基层选举政治,两者是互相促进的。协商民主扩大了基层群众的参与,让百姓直接影响地方性的决策过程;通过村务公开、社区公务公开等使百姓有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协商功能的发挥还能够在落实基层直接选举上起促进作用。在基层协商有时比选举更具有民主的含义,它在许多决策前后能起到政治动员、政治宣传的作用,而且从社会稳定角度上讲还可以为消除或减少社会冲突提供一个操作性强的方法和程序。20世纪80年代尤其9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关注到中国城乡社会已经发展了许多新的协商制度形式——民情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民情直通车、便民服务窗、居民论坛、乡村论坛和民主听(议)证会。

目前城市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比乡村要快,而且妇女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协商民主以多种类型存在于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之中。它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得以全面展开,有其政治制度、文化伦理、现实发展需要等的基础,因此,不论它今后作为一种制度存在,还是发展为一种执政方略,都会有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