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的第一阶段(2000年至2007年)
进入21世纪后,协商民主研究开始出现在各类学术期刊上,如俞可平2003年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一文,文中介绍了协商民主理论。同年,复旦大学林尚立发表了《协商政治:对中国政治发展的思考》,文中介绍了哈贝马斯对协商民主的研究。2004年陈家刚发表《协商民主引论》等文章、2005年陈家刚承担的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实践》,对协商民主进行了研究和介绍。2006年,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了协商民主译丛,一套四本,精选了西方学者在协商民主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反映了协商民主的思想渊源、代表人物、主要观点、重要争论和热点、现实基础等,为国内学者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的材料。本阶段还有一些重要的学术论文都对协商民主有了初步研究。可以说,这一阶段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在中国才刚起步。
首先是从介绍西方协商民主开始,逐步结合我国国情对协商民主的定义、特征、作用及意义进行研究。
李君如、俞可平、刘务勇等通过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复兴及渊源的介绍,揭示了协商民主成为当代西方政治思想和政治生活的最新发展的根本原因,认为它补充和完善了当代西方民主的三种主要形式:代议民主、多数民主和远程民主。它使西方的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更加适合全球化和信息化的现实政治发展要求,从而进一步推动了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通过对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的介绍,比较清晰地分析了协商民主在自由主义、批判主义、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中的体现和渊源关系。
国内学者还结合中国实际对协商民主的定义进行了概括:一种认为协商民主是民主决策程序,以林尚立为代表,认为协商民主是基于民主程序的协商性价值偏好和由此产生的协商性运作程序、制度体系运作及其发展的民主政治。[20]燕继荣在《协商民主的价值和意义》一文中讲:协商民主就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它突破以往把民主限定在选举环节的理念,将民主扩展到决策过程,主张公民通过协商的方式,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制定。一种认为它是与选举民主相并列的民主形式,是一种治理形式。以陈家刚为代表,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其中平等、自由的公民在公共协商过程中,提出各种相关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公开审议过程的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许多学者都认可这一概念,朱勤军指出:“协商政治是在吸收各种民主理论共同价值和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型民主形态。”[21]陈剩勇认为,“协商式民主理论强调公民是民主体制的参与主体,应该积极促进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22]在这一形式和结构中,强调公民间权利和机会的平等以及公民自我意识的独立和充分表达,在充分表达自身意愿和认真听取他人意见的基础上,可以说服别人,也可以被他人说服,通过实现个体目标策略的转换和个人偏好的转移,最终形成公意和共识。这样的民主模式强调所有公民的参与和讨论,达成结果中凝聚了全体或多数公民的或多或少的利益和追求,代表了一种新的民主观念。[23]
在定义界定中明显可以看出中国学者的研究更切合实际,是在现实基础上有所侧重的,侧重于参与和表达的诉求、侧重于推动这一形式的固定和程序化。因此协商民主的特征必然表现为:多样性是其前提、合法性是其目的、程序性是其要求、公开性是其本质要求、责任性是其条件。[24]
学者们还研究了协商民主的优势、作用和意义。陈家刚认为协商民主有助于人类从容应对风险社会。他指出:因为鼓励公民参与,尊重各种不同的偏好、利益和观点以及理性反思,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合法决策;全球化背景下,面对文化多元主义的事实,协商民主能够充分考虑少数族群和边缘群体;通过参与,协商民主能够明确责任,从而有利于防止“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协商民主通过公开讨论、对话、协商而打破专家等对知识的垄断,将技术置于民主控制之下;在国际层面上,协商民主是解决国家间分歧、冲突和协调的恰当途径。同时,陈家刚在其他文章中还列举了协商民主的其他优势:协商民主有助于培育公民美德、平衡自由主义的局限,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权。
有的观点认为协商民主的意义在于它是参与型民主的前景。协商民主回答了如何参与的过程,找到了参与的有效途径。它提供了发言权,培养了公共判断,提供了参与的途径,把统治、决策和治理联系了起来。[25]它能够激发政治参与和公民自治的理想,能形成集体责任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相互理解。[26]协商民主的包容性提升了政策的民主程度,从而提升了政策的合法性。协商民主在团体监督下促进最终选择合法化。协商民主对公正的追求,关注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政策合法性的根源所在。协商民主还减少和克服了有限理性,提高了决策的科学程度。[27]
俞可平认为协商民主超越了西方三个经典民主理论:代议民主、多数民主和远程民主,是西方民主政治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
2.国内研究的第二阶段(2007年至今)
第二阶段深入中国的政治实践中,研究中国协商民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探讨了中国协商民主的形式、领域、范围和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前景。
首先,在这一阶段,学者们对协商民主研究的分歧开始明显。这一分歧首先是从对协商民主的界定上展开的。有的学者认为西方协商民主在中国遭遇误读,认为中国不存在协商民主,中国的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不是一回事。金安平、姚传明认为我们把一种理想的民主与一种现实的政体相混淆,我们把协商民主与我国的政治协商错误地画了等号。西方协商民主与中国政治协商的理念与原则是不同的,“这些区别不仅体现在现实与理想的不同,而且在协商的目的、条件及价值追求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28]。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就是指政治协商,存在于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中,存在于人民政协工作中。庄聪生、陈家刚、李君如、高曙东、王学军等大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认为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就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依赖途径。庄聪生认为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民主形式的伟大创造,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有利于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29]。
有的学者认为协商民主存在于公民社会这些基层组织中,对于协商民主的研究范围要谨慎界定,不能让人误认为要以协商民主取代政治协商,所以协商民主一定不是指政党制度中的政治协商,而是专指基层民主中的协商民主。主要代表有陈剩勇、项继权、俞可平、肖立辉、黄俊尧等。他们在大量的社会调查上研究了基层协商民主的建设之路,对基层自治的创新模式作了有益的探讨。
有的学者则从国家制度和基层社会自治两个层面来探析协商民主,认为协商民主广泛体现在人大、政协、政党制度及基层公共领域之中。慕良泽、熊凤水、叶小文等认为各种层次的协商民主将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纳入了秩序轨道,培育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型政治关系。林尚立认为,“我们今天强调的协商政治自然包括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但是,协商政治不是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的简单相加,因为它不是协商领域的扩大,而是民主运作程序的价值偏好的选择。所以,协商政治在本质上超越了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之间的机械分野,是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的原则而存在的。不论政治协商还是社会协商,都按照协商政治的内在原则来确立和发展”[30]。所以,建立协商政治,不是政治协商制度或社会协商制度本身的丰富和发展,而是要使协商成为中国民主政治运行的基本的价值偏好和行为方式。
而陈家刚认为,到目前为止,“协商民主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观念形态,它所强调的人民主权和公共利益、公民的平等参与和协商能力及相应的程序机制,已经受到人们广泛的关注。但在政治世界中,它不仅没有制度化的机制和程序,而且缺少自身的经验基础。至于经济收入、信息、教育水平等要素与协商民主能否实行的关系更待深入思考”[31]。
其次,这一阶段国内学者对西方协商民主进行了更深入的思考,更多地冷静分析了西方协商的缺陷与不足。在协商民主理论建构方面,喻红军、张楠认为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存在理论缺陷,认为这一理论过于和谐,“忽视了理论内在的紧张,对自由宪政制度架构过于信任,没有体现批判理论应有的批判精神”[32]。在政治伦理层面上,吴晓林、左高山指出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三重困境:“一是协商参与者究竟是个人参与还是代理参与构成了协商民主的主体困境;二是公共理性作为协商民主的原初状态还是推理结果构成协商民主的过程困境;三是维护多元主义还是追求一致性的利益构成了协商民主的合目的性困境。”[33]在协商民主的实践上,陈刚、王立京从协商民主功能实现角度分析了西方协商民主在实践中的局限性。他们认为,“在实践中协商民主追求单一共识的做法会造成对差异的压制,对协商能力的要求会强化权势集团在决策中的影响。对理性观点的偏爱会使感性、激情和极端的观点受到排斥,而且过于理想化的程序规定也使其难以有效推广”[34]。高奇琦也在文章中指出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中政党因素缺位的缺陷。
再次,由于对协商民主的界定上存在差异,在研究协商民主在中国的意义、作用和可能性方面,学者们也是从各自的界定范畴展开。
学者们肯定了协商民主在中国的意义。李君如认为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们可以考虑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把选举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多地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35]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地维护安定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在社会和谐发展中群策群力、万众一心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林尚立提出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以发展协商政治为取向的学术主张。他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在现代民主政治架构下,民主程序的价值偏好选择主要有三种选择:一是竞争,二是非竞争,三是协商。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中,民主程序的价值偏好的合理取向应该由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基础和中国政治的总体特征来决定”[36]。他从民主程序的价值偏好选择角度,思考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战略选择和制度安排,并提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以发展协商政治为取向的学术主张。
有相当数量的政治学研究者认为对于协商民主的研究说明我们的政治学研究已经在积极地和世界最新的学术潮流接轨,协商民主是当下全球范围内社会治理模式的转轨,从政治学角度说明有必要从公共生活中公共治理、社会治理来研究协商民主对于公共政策制定的前、中、后阶段的积极作用与意义。
他们认为协商民主注重民主的程序化,使公共政策的决策有了制度上的保证。在功能上,协商民主具有促进公众的政治参与、培养公民精神、保护少数人利益等作用,并且有利于公共决策的实施和执行。在地方协商民主发展意义与作用上,他们认为,在中国广大乡村出现的自治包含了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治理的政治效果,是农村、基层公共参与的重要制度创新。
王平认为协商民主也是对我国村民自治制度政治合法性的提升,“中国村民自治制度过于倚重表决民主,使得它在收获一定政治合法性的同时,逐渐暴露出合法性建设不足的制度困境。发展协商民主可以把民主的公正性与效率性、民主的充分性与权威性、尊重多数与保护少数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消除臣民意识,复兴公民精神;强化公共决策的合理性,提升村民自治制度的政治合法性”[37]。在现代化过程中,乡村社会和国家基本制度体系需要整合,这种整合应该是国家与农民共同协商与合作的结果,具有自主性的乡村社会要求国家承担起对乡村社会的基本责任和使命,国家保障和发展乡村社会的自治体系,提高其自治的能力与水平。协商民主能够保证乡村事务决策的公正性;是控制滥用权力、防止腐败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培养村民的公民意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农村干群关系。[38]
关于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可能性研究方面,有的学者在研究中指出协商民主在我国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王道坤就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多党合作及其统一战线理论为协商民主奠定了理论基础”[39]。王洪柱认为我们党创立的矛盾学说和统一战线学说是协商民主的中国理论渊源。朱勤军认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市场经济,为协商民主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现代结构的多元利益分化,使协商民主发展的社会基础不断扩大;公民和社会拥有广泛社会资源,促使协商民主发展的体制资源日益增长;协商民主是适应中国文化的民主形态;科技和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为协商民主的发展奠定了科学基础,提供了技术支持。[40]而且,因为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温”“和”“礼”“谦”“让”等因素的存在,似乎它极易与我国的民主实践相结合,会受到相当的欢迎。[41]吴兴智认为,“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既是一个协商民主理论自洽的实践检验过程,也是一个协商民主模式与既有治理格局调适的过程。通过从内在的理性基础和外在的权威关系两个层面考察表明,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逻辑在于如何以组织化治理模式去拓展理性的包容性基础与整合化程度、提供精英与大众的理性互动的结构载体,具体的制度变迁则可以通过‘吸纳—整合—重构’的路径实现”[42]。金安平、姚传明则提出了相反的意见,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决定着我国各项制度建设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权利与自由保障的不充分,在这一现实条件下,如果贸然地构建所谓的‘协商民主’,或者把‘协商民主’作为选举民主的替代,就会为各种反民主、非民主的‘黑箱操作’提供理论支持。”[43]
最后,关于协商民主的前景与启示。一种是学习说。从中国近年参与协商制度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可以得出许多经验教训。协商是不断学习的过程。这种学习适用于社会层面;即使是失败的协商实验也仍然有其指导意义。这种学习对社会层面而言极为重要,因为人们参与协商的能力并不习自正规教育;相反,人们只有在参与协商的实践中才能学会怎样成为合格的协商者。协商民主主义者对普通民众能力(不管是农民还是工人、富人还是穷人)的信心并不仅仅是一个关乎信心的问题——也是一个关乎经验的问题。德雷泽克认为在中国,必须要更加注重其他一些场所,特别是公共领域、特设论坛以及基层政府,在这些领域加强学习协商民主的程序和规范。一种是发展说。认为协商民主在中国空间广阔,表现在国家民主制度层面,也体现在社会协调机制层面。李君如认为,“我国的民主制度是‘选举+协商’的民主制度。”[44]他将民主分为选举民主、谈判民主和协商民主,认为政治协商只是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对协商民主的移植与创造性转化,是使协商民主与实际国情相结合的一种尝试。一种是替代说。林尚立指出,选举民主倾向于竞争,而协商民主倾向于效率。我国的实际政治决定了我国不能够主张政治的多元化。竞争性的民主不可能成为首选的价值偏好。因此,未来民主政治建设中民主程序的价值偏好就很自然地趋向协商性民主。有一种观点认为风险和潜力共存。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是建立在已有的法治传统基础,以及发达的市民社会及社会力量之上,而我国并没有法治传统,现在刚刚开始的法治建设力量也还很微弱,民主政治建设在这样的环境下扎根,则长出的果实必不符合原先的美好想象。不过就目前的实践来看,在小范围内,或许协商民主扮演了很有益的角色。[45]金安平、姚传明也认为,“以西方审议(协商)民主为基本模式来改造和构建中国的民主模式,显然是做不到的。然而,这也并不否认一种规范理论所具有的指引和启示的功能。”[46]
总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各党派、界别之间实行协商民主的主要制度安排,这项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发挥着实际的作用。“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条件、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基本政治理念,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序选择必须以协商为价值偏好……借助统一战线提供的政治资源、社会资源和制度资源在中国发展协商政治,应该成为中国新世纪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目标。”[47]而在中国各项政治制度中,协商民主形式及理念也会渗透其中,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必然在今后的政治发展中得到改革和完善,建立起有效的运行机制。
3.协商民主理论研究走向的介绍
张扬金、张献生、朱益飞分别介绍了协商民主今后的几个研究走向,概括如下:
第一,现代不同领域下的协商民主。在现代背景下,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主体性得到加强,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逐步发育成熟。为此,现代协商民主不能仅限于宪政框架内,而更多的应反映在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之内。不同领域的协商具有不同的协商目标、协商方式和协商程序,探讨不同领域各协商民主的目标、方式和程序等内容,是今后协商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现代不同空间下的协商民主。不同国别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条件和背景,其协商民主的形式、内容也不尽相同。研究不同国别和地区政治文化背景下的协商民主,是完善协商民主理论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今后协商民主研究的方向之一。在研究中,尤其要对中西协商民主的话语系统进行区别,中西协商民主的协商原则不同。张献生指出,我国的协商民主发展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而西方的协商民主缺乏权威和核心。中西协商民主的协商基础不同。我国的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协商民主,体现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而西方的协商民主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以多党竞争、三权分立为原则,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中西协商民主的理论背景不同。西方的协商民主是在选举民主功能弱化的情况下出现的,而我国是在强调“两种民主形式”互补情况下提出协商民主的。中西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的先后有别。西方国家的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早于中国,但是真正的协商民主实践却晚于中国。中西协商民主所依托的文化传统相异。西方文化传统倾向于性恶论、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具有刚性,而中国文化传统则倾向于性善论,富有柔性。[48]
第三,协商民主与代议民主的关系。从目前看,协商民主在实践中只是作为代议民主实现的一种方式而已。协商民主与代议民主的关系如何?协商民主是代议民主的“附属”还是应该与代议民主同等地位甚至取而代之?这些不仅是现实问题,更是理论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协商民主边界问题。协商民主是功能性意义还是模式意义?协商民主是否可以独当一面?协商对象选择方面是涉及一切还是应受到一定限制?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可以说是协商民主的边界问题,是关系到协商民主实践成效的重要前提,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49]
第五,对于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研究才刚刚开始,大量的基层民主形式的出现为协商制度的总结与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但是中国协商民主制度作为制度体系,还远未建立起来,需要理论与实践的深入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