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成本的故事
2008年秋,笔者有幸拜访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办人许文龙先生,相谈甚欢。在会谈之余,我拿出此行特别带来的一本关于许董事长的书请他签名。许董事长看到这本书之后,翻了翻,仔细端详了一下,很高兴地签了名,也很客气地写了一小段话。那次拜访,可说是宾主尽欢。其实,当时许董事长看到的那本书,已出版约有12年之久。那本书一直在我的书架上,我一直认为它具有经济学上特殊的含义。
在这本书中,许董事长谈到自己创建奇美实业的过程,以及他如何成为塑料产品ABS的领导者。在奇美创业及竞争的过程中,让我印象深刻的一个例子就是,许董事长当时是ABS在该市场上南部的霸主,但在该市场的北部也有另一个ABS霸主,可说是两雄相争的局面。就经济学来说,这是典型的双占市场态势。许董事长如何打败北部的霸主而一统该地ABS市场,这个过程让我印象深刻。
教科书不说的商业竞争策略
经济学教科书不会教学生,寡头厂商某甲如何能打败强劲竞争对手某乙,最后取得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一般教科书充其量只会谈,在双寡头垄断市场中,两个寡头他们会如何相互竞争,而形成纳什均衡。著名的“拐折的需求曲线(kinked demand curve)模型”也是纳什均衡的一种形态。
在拐折的需求曲线模型所形成的暂时性纳什均衡里,两家厂商都会抱着你若不动,我也不动的态度;你若动,我就一定跟着动,而我怎么动取决于你怎么动。你若涨价,我能不跟涨就不跟涨,或是你涨一块,我只涨三毛,如此一来,我就能以较优惠的价钱抢到你的市场。但是,相对地,若你降价,我绝对也会跟着降,因为我若不跟着降,我的市场岂不就拱手让给你了吗?如此,这就会形成拐折的需求曲线下“追跌不追涨”的特殊行为模式。
追跌不追涨的行为模式,或许能创造一段时间的“太平”,但这种太平纵使出现,也是脆弱的。一方开始发动价格战时,另一方就要应战,不应战或高挂免战牌的一方,一定会被打败,被逐出市场。许文龙董事长的故事,就是拐折的需求曲线追跌不追涨模型的具体表现。
许董事长在书中谈到,他当时决定发动价格战挑战“北霸主”时,奇美的员工纷纷告诉他:“董事长,这ABS要卖这么便宜,根本不敷成本,公司也会撑不下去。”许董事长说:“不会,没问题的。”许董事长解释说:“我们生产的ABS,售价只要足敷原料、加工、人工等成本就够了。”员工担心道:“工厂投资这么多机器设备,这些投入尚未摊提完,要如何是好?”许董事长说:“没关系,机器设备的投资,公司的确投入不少钱,也都还在摊提折旧,但这些已投入的钱就是死钱,不要计算在我们生产ABS的生产成本中不就好了。”
换个角度看供给成本与价格
许董事长的话套用经济学术语来说就是:我们现在算成本,只要算生产ABS的“变动成本(variable cost)”,如原料、加工成本、人工及水电等开支;厂房及机器设备属于“固定成本(fixed cost)”,与生产多或少没有关系,属于“沉没成本(sunk cost)”,既然这部分不论生产多或少都要付,何不暂时不去管它,不列入生产成本。
换句话说,固定成本犹如我们租房子每个月付出的租金,不论每个月住几天,都要付房租。相对地,每个月按表另付的水电费会与每个月住几天有关,这就是住这房子的变动成本。因此,许董事长的意思是,我们现在只要依变动成本定价,不要把固定成本算进去。
图18.1 厂商的供给曲线
当时的“北霸主”看到奇美把ABS卖得这么便宜,都觉得许文龙疯了,这么便宜的价钱根本不敷“成本”,自己怎么算都觉得不可能。同样没学过经济学的两位霸主,见识不同,结果当然也不同。依追跌不追涨的垄断模型,“北霸主”本应跟跌,降价应战,但他没有,结果当然是奇美把该市场北部的ABS市场全部拿下。北霸主从此一蹶不振,拱手让出市场,奇美也完成一统该市场ABS“江山”的大业。
我佩服许董事长的是,一位没学过经济学的人竟能把这个道理参透,而且能应用得如此犀利。因此,我许多年前在教大一经济学原理时,都会推荐学生看看此书,作为一个活学活用的榜样。
经济学里谈到厂商供给曲线的导出,是沿着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图18.1的marginal cost curve,MC)画出来的。当价格高于厂商的平均变动成本(average variable cost curve,AVC)最低点时,只要价格能与生产的边际成本打平,就是厂商可以出货的价格,当然也成为厂商的供给曲线。而此时,厂商的供货量其实与图中厂商的平均总成本(average total cost curve,ATC)无关。对照这一说法,许董事长的价格策略符合厂商供给曲线的学理。
倾销行为与掠夺性定价的判定标准
合理的厂商供给曲线应不低于变动成本最低水平,这个理论的应用很广。在国际贸易问题的讨论上,常有所谓一厂商是否对本国市场进行倾销(dumping)的争议。而判断倾销行为的一个考虑点是,国外厂商将产品卖到该国市场时,价格是否低于生产变动成本。若是低于生产变动成本,几乎就可以确定厂商在进行流血输出,有不当掠夺该国市场之嫌,因此很可能被判定是倾销,而要被课征售价好几倍的反倾销税(anti-dumping tariff)。
此外,在一国寡头厂商彼此激烈竞争时,也常会出现“掠夺性定价(predatory pricing)”的行为。所谓掠夺性定价是指,寡头(oligopoly)或垄断(monopoly)厂商刻意把价格定得很低,意图把竞争对手逐出市场,如此一来就能巩固自身的市场独占地位。这种恶意竞争行为违反了公平交易,许多国家对这类行为除了课以巨额罚金,也有可能论处刑责。当然,在论证被告是否有掠夺性定价行为时,一个重要的认定标准即是被告厂商的定价是否低于变动成本。同理,一般经济理论认为,若厂商所定的价格连变动成本都无法负担,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地打击对手,意图垄断,从而有可能会被判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