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年轻人的经济学通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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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道德风险:是无心或是故意之过?

“道德风险”一词的英文是moral hazard,原是指在保险业中常可观察到的一个现象,那就是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之后,认为自己已经有很好的保障,反而放松平时该有的注意。譬如买了汽车保险之后,认为万无一失,结果反而发生事故;买了房子的火险后,反而没多注意家里的火烛,而发生火灾。这种该注意而在买了保险后却没再多注意的情形,就是经济学里所说的道德风险。

无心还是故意?

道德风险的发生,原因很多,大体上可分为“无心之过”与“故意或过失”两种极端的情形。若把前述两种情形比喻为光谱的两极,那么,在光谱两极的中间,也会有诸如利益冲突与利益回避等相关“中间情形”的出现。此外,视情节的轻重,亦有法律上的“过失”的可能。现我们将这些可能的不同形态的行为做一扼要整理及说明。

上述不论是汽车险还是火险的例子,其实比较算是无心的,因为人的行为模式常常是如此,并没有很多的恶意成分在其中。当然,就保险公司来说,一旦投保人发生许多道德风险的问题时,就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及经营成本。因此,保险公司也必须对此有所因应。保险公司最常见的做法,就是采取部分负担金额(copayment)的做法,也就是在每次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至少要负担一部分的保险开支。这样可以有效提醒投保人的注意,从而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在一些先进的国家,交通违规的罚单与保险公司的信息是相通的,若某甲在上个月收到交通违规罚单,他下个月的保险费就会提高。如此一来,某甲开车时就会小心,因为一旦交通违规,不但要被罚钱,车子的保险金也会随之提高。因此,某甲开车的道德风险也就能大幅降低。

属于无心之过的例子很多,保险只是其中之一。又例如,当电价或水价因种种政治考虑而定得很低时,一般消费者就不会在意是否要随手关灯,或是否要随手关水龙头,也不会投资节能或节水设备,结果就是水电使用量居高不下,形成严重浪费。此外,若是交通违规的处罚没有切实执行,许多人可能就会因此心存侥幸,马路上的红绿灯竟成为摆设,无形中也会变成一种道德风险问题。一旦出现道德风险问题,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必然会提高。

中间地带

若我们从“无心之过”光谱的这一端,朝“故意或过失”端移动,则会出现一些利益冲突或利益回避的问题。譬如,公司采购人员与供货商之间有不正常的饮宴关系,致使公司在采买时未能以合理价钱购入原料或中间材料。另又如在公司治理上,独立董事或公司的监察人未能恪尽职守,而曲意讨好公司大股东,致使与该公司具控制或从属关系之其他公司的小股东权益严重受损。

除了公司或组织内部在管理上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外,在更广大的领域,也可能涉及公司营运上的定位问题。譬如,代工厂商是否要发展自有品牌就是一例。品牌与代工厂商之间有利益回避问题,也有道德风险问题。因为代工厂商一旦决定发展自有品牌,就会让原来下单委托生产的厂商对代工厂商的忠诚度及关注力产生道德风险的质疑,因而出现抽单危机。

以半导体业代工生产企业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积电”)为例,它的定位就非常清楚,不涉足成品制造,也不会投资与下单客户有利益冲突的相关产品的生产与投资,因此与下单厂商间没有所谓的道德风险,而能赢得客户的信任。相对地,韩国的三星电子,不但自己生产手机,更争取美国苹果公司的委托,帮苹果公司代工生产iPhone的特用芯片(application specific ICs,ASICs)。苹果公司因其他可能生产厂商一时难觅,不得已让三星代工生产自己的特用芯片。这个决定,他们自己也知道当然是有问题的,因他们竟然让自己芯片的布局与设计提前完全暴露在自己最强的竞争对手三星电子面前,但这又是一个不得已的决定。最后,一旦市场上出现如台积电这样的可能选项时,纵使三星的半导体制造能力再强、代工成本再低,两者间的合作关系也会宣告结束,这就是公司定位与道德风险的实例,意即是否能如三星电子般一方面帮其他公司代制特用芯片,同时又与该公司在最终消费市场上做面对面的竞争。晶元代工生产与最终消费品之间恐怕存在着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问题。三星公司在晶元代工方面能否长期成为一方之霸,仍待观察,它最重要的问题及挑战,在于前述利益冲突里的道德风险难被忽视,且难以克服。

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

除了上述的无心之过外,“道德风险”一词及其观念也被用到其他有心的“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上。譬如,销售人员给薪制如为月薪制,而不是月薪及奖金的混合制,则销售人员在平日上班时间,到底是多办些自己的事,还是仍然全心全意地为公司的业务在努力,就成为良心问题。但公司运作不能完全依赖员工的良心,公司制度设计有瑕疵,也会让员工发生有心偷懒及严重的道德问题。此时,公司可以考虑将该名员工解雇;若公司蒙受损失时,亦可请求民事赔偿。

“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当然属于光谱的另一极端,在严重的情形下,它有适用刑法处分的可能。在法律上,对于过失的定义,常采取的原则是: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在行为人未善尽“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如系业务过失而致人于死者,可处行为人若干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在有些国家,对于普通的过失伤害罪(如车祸致人受伤),行为人可能面对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情况亦十分常见。

在公司治理上,有许多案例可以讨论如何能让员工的道德风险问题降到最低。当然,发生道德风险最基本的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员工发现公司的漏洞,一旦把持不住,而让自己利用漏洞谋私利或贪图逸乐,就会发生重大的公司管理问题。一个有名的背信罪例子就是,在1994年,经营长达两百多年的巴林银行(Barings Bank)因新加坡分行的期货交易员严重违规,造成公司无法弥补的损失,而被迫宣布倒闭。亚洲某地区也曾发生此类事件,一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因员工盗用公司代为保管的客户巨额资金,而险些陷入倒闭危机。类似的例子其实并不少。一旦制度出现漏洞,人性常常经不起考验,铤而走险,故道德风险中有故意之意图而行谋私之行为者,我们在经营管理时,必须预防并做配套处理。

因信息不对称而衍生的道德风险,一个很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股票市场的内线交易。若有公司内部人员知悉公司近期有某些利多或是利空的消息,因此就让自己的亲朋好友知道,及早进场买进而获利,或先卖出所持股票而避免巨大损失,当然是违法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内线交易制定了很严厉的刑罚,以杜绝这种情形。

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

信息的不对称固然是道德风险发生的温床,但就算信息对称,仍有可能无法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而这时的道德风险源于故意或刻意居多。譬如,有关机构面对物价高涨时,经常释出物资,以平抑物价。但在此时,一些商家会开始把有关机构释出的物资囤积起来,让这些物资的价钱被哄抬得更高,让民众更加不安,这就是信息对称下仍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

信息对称与否,的确是道德风险是否会发生的重要因素,但并不是绝对的。信息对称下,仍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经济学早已体认,经济活动里,人自然而必然会考虑到“自利”。当然,在“自利”与“道德”间,换言之,就是在“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如何取得合适的平衡点,是我们常常要面对的问题。要处理道德风险,首先必须正视道德风险,才能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而在考虑解决方案时,也要了解到,任何方案的执行都有其成本,因此也要在方案的有效性与方案的成本方面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