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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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法 律

1. 《产品质量法》 (20181229)

28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2.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422)

48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 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 影响交通安全的, 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 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 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117)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50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51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52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3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54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55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不处置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 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56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 不得挪作他用

57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58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并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 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9 转移危险废物的,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 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 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 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0 运输危险废物, 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61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 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62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63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 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接受调查处理

64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65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 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66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案例指引

当事人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 买卖储存剧毒化学品的, 其行为构成犯罪 ( “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131日发布指导案例13)

裁判要点: 我国刑法 125 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 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 属于刑法125条第2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 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 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 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