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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