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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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司法解释及文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22日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77条 证人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补助。


[1]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2] 人民检察院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方法,可以是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羁押记录、体检记录,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如果人民检察院对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举证证明,或者举证之后仍然不能排除有采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56条和第60条的规定对有关证据进行处理。

[3]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四条。